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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革命之红旗

14岁少年遭警方击毙案,警员误杀罪名成立被判入狱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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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4-12-2010 05: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革命之红旗 于 15-12-2010 09:35 AM 编辑

阿密努车技纯熟蛇行避拦截
警员:无法超车即开枪截停


莎亚南地庭续审涉嫌遭警察击毙的14岁巫裔少年阿密努拉希(Aminulrasyid Amzah)一案,证人伍长阿兹哈(Kpl Azhar Hashim)指,从追踪到车子撞向围墙,阿密努拉希所驾驶的白色花蝴蝶的煞车灯不曾亮过,并重申阿密努拉希是有经验的司机。
伍长阿兹哈(左图)在辨方律师阿迪姆兰(M. Athimulan)的交叉盘问时提到,白色花蝴蝶在事发当晚开前后车灯,但一路上追逐该车时却不见曾亮煞车灯,意味该车没有踩过煞车。
他也表明,自己认为该车可能涉及罪案,是依据车子驾驶方式判断,而当晚见到白色花蝴蝶时,该车是以左右蛇行(zig-zag)地快速行驶,所以他们才会展开追逐。
主控官依韩阿都甘尼(Idham Abdul Ghani)事后向《独立新闻在线》表示,白色花蝴蝶的第三盏煞车灯的确能够使用。
不过,他本人认为,车子要从走在Persiaran Kayangan到进入加央交通圈(Bulatan Kayangan),车子一定需要减速,所以他认为,白色花蝴蝶完全不煞车并不合逻辑。
他相信,或许是证人专注于驾驶,所以没有仔细注意煞车灯是否曾亮过。
阿兹哈向法庭供证时表示,他曾经尝试要超车大约十次,但白色花蝴蝶在两条车道上左右蛇行,不让警车超车甚至逼入路堤,导致他只能踩煞车退后,才免于撞到对方。
阿迪姆兰进一步提问:“以车子的驾驶方式和驾驶速度,是否显示出司机是有经验的?”阿兹哈马上点头称“是”。
阿兹哈与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Konstable sokongan Mohd Izham)在4月26日向警局寻求协助追踪白色花蝴蝶,两人归属莎亚南第六区警局巡逻车队的,当晚负责莎亚南第一至第四区、第六区、第八区及第U11区。
未确定是否听见警告
此外,主控官依韩阿都甘尼过后就三度质问阿兹哈,当晚除了寻求协助与尝试超车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截停车子的方法。
依韩:你说射击车子是为了把该车停下,那根据你的经验,是否有其他方法能够停下车子?
阿兹哈:没有其他方法……超车都没办法(停下该车)。
依韩:那设路障呢?
阿兹哈:可以,但是在这案件的情况下……(事发)很快。
面对依韩的持续追问,阿兹哈仍然重申在无法超车的情况下,他们就会选择开枪让车子停下,而这并没有违法。
他是在三辆车子追逐进入Jalan Tarian 11/2后,才听见后方传来开枪声。
至于子弹击中白色花蝴蝶的后方哪一部分,他声明自己无法看见子弹穿透,也无法确切认定是跟在后方巡逻车,即本案被告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所乘坐车子。
阿兹哈指,他们在追逐白色花蝴蝶的时候,曾数度发出警告给该车,不过不确定对方是否能够听见。
两人供词一致
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早前供证时表明自己只在交通圈开火,过后尾随肇祸车子进入住宅区并等待车子抛锚和捉人,但惊讶身后巡逻车出乎预料地向已经没有反击能力的车子开枪。
阿兹哈今天的证词与依兹汉(左图)之前的供证吻合,都指他们的巡逻车(SEL 589)与阿密努拉希所驾驶的白色花蝴蝶在Persiaran Kayangan追逐时,车速分别高达每小时130公里和140公里,进入加央交通圈后,双方车速才放慢至大约每小时70到80公里。
阿兹哈证词也说明,依兹汉只有在交通圈开枪。他也强调,依兹汉开枪是为了停下车子,而且枪口是朝下。
阿兹哈和莫哈末依兹汉,在4月25日晚上分别领走一把MP5轻型自动枪和一把Walther P99半自动枪(semi-auto pistol)。【点击:警员开枪射轮胎逼停汽车 惊见巡逻车再向车子开枪】
指证被告至少开了十枪
承审地庭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在今天下午传召另一名证人,即来自第十一区警局、与被告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同车的警员莫哈末哈菲兹(Konstabel Mohamad Hafizd)。两人当天负责巡逻莎亚南第五区、第九至第12区,以及第14区。
莫哈末哈菲兹(左图)在回答本案主控官莫哈末杜苏奇(Mohd Dusuki Mokhtar)的提问时经常要耗费长时间思考,有时答非所问,甚至是在主控官还未提问有关内容前,就已经说出答案,一度受到主控官的警告。
哈菲兹表示,当晚与他同车的仄纳因苏比是在进入Jalan Tarian 11/2过后,经过左手边第二个路口,即Jalan Zapin 11/2b时向白色花蝴蝶开火,一直到大约第五个路口Jalan Canggung 11/2f才停火。
他指,开火过后,看见白色花蝴蝶有左右摇摆,然后直撞向经过Jalan Makyong 11/2g之后的屋子围墙。
他当场示范仄纳因在车内的开火姿势,就以半跪坐的方式,把身体稍微移往外。他多番强调,仄纳因的枪口是朝下。
他称,仄纳因大约在五、六秒内开了十发子弹左右,而自己对于同伴开枪的行动感到有点惊讶,主要是当时突然听见响亮的枪声。
他的供词也证明,仄纳因曾把坐在驾驶座而身体倒向乘客坐的阿密努拉希拉出查看情况。无论如何,他一直声明自己只听见枪声,而没有注意前方的白色花蝴蝶是否中抢;下车后专注在查看司机的情况而没有注意车子外部和内部状况,或者车内其他乘客。
阿密努毙命后仍传枪声
阿密努拉希在4月26日凌晨遭警方击毙。现年48岁的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304条款的误杀罪名下被控在4月26日凌晨1时10分至2时之间,于莎亚南11区的Tarian 11/2路,误杀阿密努拉希。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监禁最高30年和罚款兼施的刑罚。
本案目击证人,即事发时坐在司机座旁的位置上的阿密努友人阿占慕丁(Azammuddin Omar,右图)早前向法庭供证时指出,阿密努拉希中枪之后倒向他的座位,即前座乘客座位,他的脚的位置靠近油门。
阿占慕丁还说,枪击事件为时大约12秒钟。他说:“枪击(的时间)不会超过12秒。”他补充,当阿密努的汽车撞向一栋房子的墙壁之后,警察即停止开火。
他还说,在警察已经击毙阿密努拉希之后,他还听到数发枪声;在汽车撞向墙壁之后,二到三名警员还攻击他,并踢他的头部和身体。 【点击:阿密努毙命后仍传枪声 同车证人否认有巴冷刀】
法庭今天从下午2时30分开始盘问哈菲兹,但直到下午5时30分控方仍未结束提问,所以承审地庭法官拉蒂法决定12月15日上午10时30分续审。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6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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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12-2010 03: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革命之红旗 于 15-12-2010 10:55 PM 编辑

只因感觉不对劲追击死者
警员不确定阿密努是罪犯


14岁巫裔少年阿密努拉希(Aminulrasyid Amzah)遭警方涉嫌枪杀案证人,警员莫哈末哈菲兹(Konstabel Mohamad Hafizd)今日在莎亚南高庭供证时表示,追逐死者汽车时并不确定对方是罪犯,只是凭着对方的驾驶方式觉得有点不对劲。

警员莫哈末哈菲兹(左图)在案发当日与被告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同车,他负责驾驶巡逻警察,并追逐死者驾驶的车辆,仄纳因苏比在追逐途中曾开枪。

哈菲兹昨日也在庭上也示范被告在车上开枪的姿势,无论如何,今日在辩方律师阿迪姆兰(M. Athimulan)追问下,他改口说,只是在被告开第一枪时望向对方,至于过后的第二及第三枪,他只是专心驾驶,并没有再望向对方。

针对阿迪姆兰问及,驾驶时是否有望向被告,看到他以同样的姿势握枪,主控官依韩阿都甘尼(Idham Abdul Ghani)则马上站起来提醒供词有矛盾,即他说看不到,但是又问是否以同样方式握枪。

阿迪姆兰则责问为何对方打断其盘问,并挑战说,若认为证人说谎,可以当面提出,承审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并没有接受主控官反对,而授意辩方律师继续盘问。

阿迪姆兰:你看到被告第一次(开枪姿势),第二次你是看到还是听到?
哈菲兹:我只是听到。我只是看到刚开始,第二次没有看到。(神情有点慌张)

阿迪姆兰:不要害怕……第二次(开枪),你完全没有望向(被告)或看到?
哈菲兹:看到。

阿迪姆兰:你说看到,又说看不到,你在撒谎!
哈菲兹:我没有撒谎,我第一次看到,第二次看不到。

阿迪姆兰:你第二次是否因为要专心驾车而看不到。
哈菲兹:是。

另外,在主控官依韩阿都甘尼盘问时,哈菲兹也重复昨日的供词,即事前没有预料到被告会开枪,同时开始开枪地点是在进入Jalan Tarian 11/2过后,经过左手边第二个路口。【点击:阿密努车技纯熟蛇行避拦截 警员:无法超车即开枪截停】

警员证词反复

然而,当阿迪姆兰今日进一步盘问时是否知道(案发地点)所有的路段时,哈菲兹则表示:“不肯定”,再多番逼问下,似乎乱了方寸,一时说知道,后来又说不知道。

阿迪姆兰:你知道所有的道路?
哈菲兹:不肯定。

阿迪姆兰:你只需要回答知道或不知道?
哈菲兹:(犹豫了片刻)知道。

阿迪姆兰(左图):真的知道?
哈菲兹:不知道。

阿迪姆兰:你不肯定开枪的地点,因为(驾驶速度)很快和紧急?
哈菲兹:我确实知道路段,只是不肯定在哪一个位置。

哈菲兹也表示,觉得死者车辆不对劲是因为过去他执勤以来,要求对方车辆时,对方都会合作及停在路旁,但是这次却完全没有停下。

“我(当时)觉得有一些不对劲(something tak elok)。”

依韩阿都甘尼随后也提醒,哈菲兹有关不确定开枪地点的回答,导致今日的供词与昨日的供词出现两个版本,并要求对方根据地图再度确认地点。

同车追逐死者时没有交流

阿迪姆兰也询问追逐战时的情况,哈菲兹承认,当时两人并没有交谈,两人各自专注在各自的工作,他则在专注驾驶。

询及两人专注在各自的工作是否寻常,他表示,不寻常;依韩阿都甘尼随后再度要求他确认其不寻常所指的意思,哈菲兹说,他指的是对方没有按照警方的指示停车。

哈菲兹表示,从莎亚南凯煌酒店(Concorde Hotel)开始追逐死者车辆以来,虽然路面上也有其他车辆,但是他是专注在死者的花蝴蝶(Iswara)国产车。

询及被告一共开多少枪,他说:“不肯定。”

他早前确认,为了追上及截停对方车辆,其当时猛踩油门,其车速达致每小时130公里。

针对案发后,他表示,当时他并没有负责检查死者遗体及其车辆,而是由其他同僚负责。

高庭在午休时段后将传召另一名证人警员法勿兹(ASP Ahmad Fauzi)出庭,法勿兹在案发后曾指示哈菲兹针对该起事件到莎亚南警区警局备案。

指示四警员案发后报案

午后法庭继续审讯时,助理警监法勿兹供证说,其指示四名负责追击死者的警员在案发后到莎亚南警区警局报案,原因是考虑到他们的安全。有关警员包括被告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Konstable Sokongan Mohd Izham)、伍长阿兹哈(Kpl Azhar Hashim)及莫哈末哈菲兹(Konstabel Mohamad Hafizd)。
他今日也在另一名主控官阿迪拉(Adillah Ahmed)举出案件现场拍摄的照片、两把涉案枪械MP5轻型自动枪等证物时,逐一确认,包括在庭上逐一数剩余子弹数量。
他也是事发后,接到下属通知而赶到现场的高级警官,他表示,他是案发当日,即4月26日凌晨2时在莎亚南警区办公室接到行动室同僚南利(Ramli)的电话,通知他说,巡逻警察开枪射击一连花蝴蝶国产车,导致该车辆司机死亡。

到现场时死者身躯已遭移动

法勿兹指出,他是凌晨2时10分抵达现场时,目睹死者阿密努拉希在汽车驾驶座上,有关司机驾驶座的车门已开启,而死者部分脚部在车外,同时,死者的头部是面向旁边乘客座的坐枕。
他指出,救护车是在2时30分左右抵达现场,而法医则是在3时10分左右抵达。
死者阿密努拉希的尸体姿势也是本案疑点。早前,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Konstable Sokongan Mohd Izham)供证时,指看见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检查司机(阿密努拉希)的身体。
莫哈末依兹汉当时看见阿密努拉希的姿势,就已经是脸部朝下、上半身靠在在司机坐垫,而下半身跪伏在车外,意味当时乃仄纳因苏比移动过尸体。 【点击:警员开枪射轮胎逼停汽车 惊见巡逻车再向车子开枪】

阿兹哈比被告先开枪

法勿兹说,在案发现场的伍长阿兹哈(Kpl Azhar Hashim)告诉他事发经过,即阿兹哈开始追逐该车辆,阿兹哈开枪后到被告仄纳因苏比开枪,直至该车辆撞车。
针对为何案发照片,有的显示该车辆只有部分泄气,但是也有的照片显示四个轮胎全部泄气的疑点,法勿兹解释,只有部分轮胎泄气的照片是当时车辆撞上围墙后拍摄的,车前方左方轮胎悬挂在水沟上,当时该车其他轮胎仍然完好。
法勿兹指出,后来拍摄的照片则发现,该车的四个轮胎都已泄气了。
早前,伍长阿兹哈(Kpl Azhar Hashim,左图)指,从追踪到车子撞向围墙,阿密努拉希所驾驶的白色花蝴蝶的煞车灯不曾亮过,并重申阿密努拉希是有经验的司机。他并称,因无法截停车子,而不得不开枪。 【点击:阿密努车技纯熟蛇行避拦截 警员:无法超车即开枪截停】
法官宣布,案件将展延至本月27日至28日续审,届时将由辩方律师继续盘问法勿兹,其中,27日会在下午2时开庭,并审讯至晚间。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6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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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2-2010 08: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击毙少年案延误搜证
查案警官供证互相推诿


14岁巫裔少年阿密努拉希(Aminulrasyid Amzah)遭警员击毙案的两名查案官对于遗留枪击痕迹关键证据的汽车迟至案发两日后才检查各有说词,首名查案官助理警监法勿兹(ASP Ahmad Fauzi)表示,认为接替他调查此案的助理警监阿都哈林(ASP Abd. Halim Ismail)会调查,而后者则以为前者已经调查。
雪兰莪州莎亚南地方法庭今午续审阿密努拉希枪杀案。法勿兹(ASP Ahmad Fauzi,右图)继续出庭供证。
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辩护律师阿迪姆兰(M. Athimulan)盘问他说,案发后是否有进行多项调查,例如重演案情、验证遭枪击汽车轮胎是否中枪及汽车枪击痕迹等重要搜证工作,然而,他都表示没有。
他也指出,他只是担任该案不超过12小时的查案官,过后就把案件转交给雪州警察总部严重罪案单位的助理警监阿都哈林接手此案。
阿迪姆兰也追问法勿兹,是否同意说,因为自己只是少过12个小时的查案官,而没有进行相关重要事项,他回答:“我相信接替者(查案官)会……”;阿迪姆兰马上打断他的问题说:“你只需要回答我的问题,是或不是?”
法勿兹才说:“我同意。”
阿迪姆兰接着逼问:“死者驾驶的花蝴蝶(Iswara)国产车在案发当时发生的事情,直至撞车,你并不在场,因此不是你所知道的事,对不对?”;法勿兹回答说:“对。”
死者驾驶汽车含重要证据
无论如何,过后到阿都哈林(右图中)供证时,主控官莫哈末杜苏奇(Mohd Dusuki Mokhtar)询问他,为何迟至案发两日后才检验该部涉案的花蝴蝶汽车,他回答:“我以为(ingat)查案官法勿兹已经检查,然而,过后获悉还未检查。”
他指出,他是案发两天后,即4月28日才指示犯罪现场调查科警长马兹里(Mazli Jusoh)检验该部涉案汽车,并在汽车发现22个枪击痕迹,其中,包括子弹贯穿车后大镜及司机驾驶座头部部位,而遗留的痕迹。
此外,他也证实,汽车内还有发现弹壳。
法医凯鲁(Khairul Azman)早前供证时也证明,死者乃头部中枪而毙命,子弹从后进入往前,停留在右眉的皮肤组织下。 【点击:子弹从后进入阿密努脑部 法医指遭远距离射击毙命】
重要证物露天放置两天
阿都哈林也证实,死者驾驶的汽车在案发当天后被拖返莎亚南警区警局外停放,而停放处是没有围篱的公开场所。
他原本指示马兹里于28日早上10时40分检验汽车,后来,延迟至中午12时,因为需要时间寻找起重机。
杜苏奇询问有关车辆停放两日期间的安全性,他说,由于左方是交通警察警署,右边是莎亚南警察局,附近又有警卫,因此相信安全并没有问题。
警称死者友人只是擦伤
阿都哈林也表示,巴生Tengku Ampuan Rahimah医院针对死者阿密努友人阿占慕丁(Azammuddin Omar)的验伤报告显示,他只是擦伤,并没有内伤。
他表示,由于阿占慕丁(左图)申诉遭到警员殴打,因此他在案发隔日载送他到上述医院验伤。
阿占慕丁是案件目击证人,他在案发当日遭警方开枪追击时与阿密努同车,并目睹阿密努遭枪杀,他申诉,车子撞上墙壁后,阿占慕丁从车里出来,想要向警方投降,可是却掉进沟渠,当时有超过五名警员殴打他。 【点击:“他倒在我腿上死了” 少年亲睹友人遭警枪杀】
重申鉴证组到场后才搜证
另一方面,法勿兹也是首名到案发现场的高级警官,他是案发当日26日约凌晨2时10分从莎亚南警区抵达案发现场,他表示,到场时已有多名巡逻警员在现场。
他表示,他到场下达的指示就是下令封锁现场,在阿迪姆兰盘问下,他表示,本身并未移动死者身体或搜查其驾驶的汽车,搜证工作也是待约一个小时后鉴证科同僚到场后才开始。
无论如何,在辩方律师追问下,他承认曾经用手触碰死者驾驶汽车的轮胎,以便检查有关轮胎是否中弹,但是,只是已眼睛视察,并没有将轮胎拆下检查。
针对辩方律师挑战,根据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有关汽车并没有扁平或泄气,他则坚持本身的判断,即有关轮胎已经扁平泄气。
地庭今日原定审讯至晚上8时,后来在辩护律师要求休庭后,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将案件展延至明午2时,继续阿都哈林的供证环节,另外,也会传召案发当日负责拖车的警员出庭供证。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6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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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2-2010 10: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名证人明日供证
阿密努拉希案进入尾声


马来裔少年阿密努拉希(Aminulrasyid Amzah)遭警察击毙一案进入尾声,主控官预计明天双方盘问查案官和本案最后一名证人,过后法官将择定结案陈词日期。
莎亚南地庭今天大约下午三时续审阿密努拉希案,传召第38名证人查案官助理警监阿都哈林(ASP Abd. Halim Ismail,右图)。

由于辩方律师有要事在身,所以承审地庭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允许展延审讯至明早九时。

主控官莫哈末杜苏奇(Mohd Dusuki Mokhtar)透露,今天的审讯主要都是认证物,目前已完成其中90%,明天还需要一至两小时就会完成控方盘问。

他指出,如无意外将在明天传召本案第39名也是最后一名证人,即负责拖车的警员再侬(Zainon),然后本案就正式进入尾声。

警方朝死者车开31枪

在审讯约两个小时内,阿都哈林在主控官莫哈末杜苏奇的要求下,主要都是在认证本案证物,包括两把MP5轻型自动枪、子弹、弹壳、含样本的棉花棒(swabbing)等。

其中,阿都哈林在法庭上细数弹仓(magazine)中的子弹,就占了半小时。阿都哈林从上一名查案官接手此案时,共接收八个弹仓,内含169颗子弹。

据悉,标示“X”的MP5轻型自动枪是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当天所使用枪械,而“Y”的相同类型自动枪则是本案第27名证人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Konstable Sokongan Mohd Izham)所使用。

根据阿都哈林所指,每个弹仓装有25颗子弹,而“X”枪的其中一个弹仓剩下四颗,“Y”枪就剩下15颗。

以此类推,仄纳因苏比在案发当天朝阿密努拉希所驾驶的白色花蝴蝶共开21枪,而莫哈末依兹汉则开了10枪。

早前第17证人莎亚南11区警局掌管枪械部门的警官依斯迈(Koperal Ismail Daud)也证实,仄纳因苏比当日执勤前提取100枚子弹,执勤后归还79枚,换言之使用了21枚子弹。【点击:少年车子巴冷刀未沾DNA 枪杀案被告使用21枚子弹】
警员被控误杀罪名

阿都哈林昨天供证时,表明自己以为之前一名查案官助理警监法勿兹(ASP Ahmad Fauzi)已经检查,过后才获悉车子实际上还未检验。

他也表示,巴生Tengku Ampuan Rahimah医院针对死者阿密努友人阿占慕丁(Azammuddin Omar)的验伤报告显示,他只是擦伤,并没有内伤。【点击:警击毙少年案延误搜证 查案警官供证互相推】
阿密努拉希在4月26日凌晨遭警方击毙。现年48岁的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304条款的误杀罪名下被控在4月26日凌晨1时10分至2时之间,于莎亚南11区的Tarian 11/2路,误杀阿密努拉希。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监禁最高30年和罚款兼施的刑罚。

本案从今年10月12日开始审讯,迄今已传召38名证人上庭供证,其中包括死者家属法医邻居,其中大部分是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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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2-2010 10: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革命之红旗


审个屁,证人全市“自家人”,最后还是成了。。。“无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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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12-2010 06: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案官证明阿米奴没犯罪记录
汽车追逐战一般只会截停车辆



遭警方击毙的14岁少年阿米奴拉昔命案今日在沙亚南地庭续审,本案查案官阿都哈林(Abdul Halim)指出,根据他的翻查,发现阿米奴生前并无任何犯罪记录。

他也说,阿米奴当时所驾驶的白色Iswara国产车,在那之前也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这辆汽车是以阿米奴姐姐杜迪(Tuty Shaniza Anum)丈夫的父亲马哈里(Mahali Ramlan)的名义下注册。

阿米奴当时正在驾驶这辆汽车尝试摆脱警察巡逻车的追逐,但最终其后脑却不幸被子弹击中而当场毙命,其驾驶的汽车则撞上其住家邻居住家的围墙上。

证人对车有巴冷刀不知情

阿都哈林在接受本案主控官杜苏基(Dusuki Mokhtar)的盘问时说,当时与嫌犯哲奈因同车的伍长阿扎哈(Azahar Hashim)曾告诉他,哲奈因在案发时,确实曾开枪射击阿米奴的汽车。

他也说,本身在为杜迪、其丈夫及在案发当时与阿米奴同车的友人阿查慕丁(Azamuddin Omar)录供时,他们都表示对车上藏有一把巴冷刀不知情。

目标开枪后才会开启反击

阿都哈林指出,本身也有展开汽车追逐战的经验,但一般上都只会尝试将目标车辆挡下。

“惟有在目标车辆开枪后,我才会开枪还击。”

法官埋怨控方盘问时间长

案件将在今日下午3点30分续审,届时将轮到辩方盘问阿都哈林。

有趣的是,杜苏基在今早9点30分开始续审时,向法官拉蒂法承诺将在1小时内完成对阿都哈林的盘诘,但却因在过程中要求阿都哈林鉴定多项证物,而将盘诘时间延长成3小时。

拉蒂法最后也向杜苏基埋怨说,“你当时说只需要一小时,但现在已经3个小时了。”

伍长被控误杀阿米奴拉昔

阿米奴拉昔在4月26日凌晨2点在沙亚南地区开车时,遭到警车追逐并且开枪,头部中弹身亡,毙命于住家不远处。此案引起社会震惊,大力抨击警方滥用枪械草管人命。

也是一名巡逻车警员伍长的哲奈因,被指于2010年4月26日凌晨1点10分至2点,在沙亚南第11区的Jalan Tarian 11/2路,做出令阿米奴拉昔死亡的行为,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误杀罪名,罪成可以被罚最高30年监禁和罚款。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5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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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12-2010 06: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革命之红旗 于 30-12-2010 12:35 AM 编辑

阿密努案明年一月下旬结案
查案官:嫌犯违法警方无错


马来裔少年阿密努拉希(Aminulrasyid Amzah)遭警察击毙一案,将在明年1月28日结案陈词。查案官在辩方的引导下,指称阿密努拉希当晚遭警方追逐却不停车等行为,的确触犯多项罪名,且说警方并没有错。
承审地庭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今天在传召最后两名证人后,在内庭决定明年1月28日让双方结案陈词。
第38名证人查案官助理警监阿都哈林(ASP Abd. Halim Ismail,右图)下午在交叉盘问时,承认阿密努拉希当晚的确犯下多项罪名。
这包括:超速、危险驾驶、未满18岁驾驶、无照驾驶、未经车主同意驾驶、肇祸后未停车、没有展示路税,以及妨碍公务员办公,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第26、39、40、42、51、52、112(1)条文,以及《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186条文。
他也承认,根据《刑事程序法典》(Kanun Acara Jenayah)第23(1)条文,当某人犯下可逮捕罪行,警察就能够逮捕当事人。
局势所迫才开枪截停
当辩护律师阿迪姆兰(M. Athimulan)要求阿都哈林表示是否赞同,再考虑到现场所有条件之下,警方开枪停下车子是否合乎法律,遭到主控官莫哈末杜苏奇(Mohd Dusuki Mokhtar)强烈反对,称辩方的意思是开枪以可以截停车子。
不过,法官拉蒂法认同辩方的问题,要求阿都哈林回答。阿迪姆兰在控方多次反对下,决定把问题改为:视情况而定,若局势紧迫而又没有其他方法停下车子,开枪射击车子下方是否违反法律?
阿都哈林眼见控辩双方争辩多时,犹豫不知如何作答,因阿迪姆兰重申其问题和法官催促,他承认这并没有错误。
他向法庭确认,两辆巡逻车当时汇报总部、帮助追踪车子、协助停下车子,以及巡逻警员带有枪械,皆是合法之举。
他过后在哈末杜苏奇的盘问时,上述法令并没有说明警方可以开枪,而是在警方的枪火指令(Perintah Tetap)下声明,警方在生命受威胁和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开枪。
追逐不停车就是犯罪
阿都哈林今早接受主控官莫哈末杜苏奇盘问时供证说:“如果追,(车子)却逃走,对我们而言就是犯罪者,必须要停下车子……至少会以三辆车子追逐,以夹击的方式停下车子。”
他过后也重申,对方快速驾驶并知道警方在追逐时,不停下车子就会被当作罪犯,而此说法也是合乎情理。
来自雪州警察总局(IPK Selangor)重案组的阿都哈林也在审讯期间透露,自己有办案时追逐车子的经验,而他们会追踪至车子停下。
至于会否开枪,他表示无法清楚记得,但曾发生对方先朝警察开枪,所以他们就只好反击。
本案没有弹道报告
阿都哈林也在供证时提到,本案没有进行弹道测验,所以没有弹道报告(Ballistic report)。他在辩护律师沙林巴什尔(Salim Bashir)的盘问下,不否认涉及枪火的案件中,弹道报告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第24名证人负责枪械分析的化学师沙阿里(Shaari Desa)早前供证时,表明自己没有弹道的专业资格。【点击:阿密努车子有三十子弹孔 吻合警方自动枪子弹痕迹】
阿都哈林表示,弹道报告能够确定枪械是否能够使用,并确认所使用的子弹。无论如何,沙阿里已经在其化验报告中,提到枪械的检修能力(serviceability),以及针对子弹的调查报告。
他也承认,自己没有重建案发现场、没有标示子弹与弹仓,也没有充公其他两名关键警员的枪械作为证物。
不知巴冷刀从何而来
此外,提到车内发现的巴冷刀,阿都哈林表明自己有调查该证物,但是死者友人阿占慕丁(Azammuddin Omar)、死者姐姐杜蒂(Tuty Shaninza Anom Amzah)及姐夫慕查法(Muzafar Mahali)都否认拥有巴冷刀,更不晓得巴冷刀从何而来。
辩护律师沙林巴什尔指,若阿密努拉希和友人使用车子,家属是否能够确保车内装有什么物品?阿都哈林承认家属无法确认,因为车子并非在家属的控制之下被使用。
阿密努拉希(左图)家人早前已表明,阿密努拉希不曾驾驶汽车,更是品学兼优、爱向妈妈撒娇的小孩,不曾听闻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他们更对事发车子乘客座的巴冷刀毫不知情。【点击:力证枪杀少年未有偏差行为 家属对车内巴冷刀毫不知情】
另外,阿都哈林接手调查此案后,肇祸车子的路税贴纸已经不知所踪,他曾咨询之前一名查案官助理警监法勿兹(ASP Ahmad Fauzi),但后者也表明不知情。
案发时,车子的路税还未到期,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14日,控方律师时候透露,不排除是有警员交还给死者家属。
拖车警员不用官方拖车
法庭也传召第39名证人事发当天负责拖车的伍长再侬(Koperal Zainon Haron)。
他提到,由于查案官法勿兹要求马上把车送往警局,所以为了避免申请警方拖车的多种程序,选择找私人拖车行,但他并没有记录有关拖车的公司或电话号码。
本案从今年10月12日开始审讯,迄今已传召38名证人上庭供证,其中包括死者家属、法医、邻居,其中大部分是警员。
阿密努拉希在4月26日凌晨遭警方击毙。现年48岁的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右图)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304条款的误杀罪名下被控在4月26日凌晨1时10分至2时之间,于莎亚南11区的Tarian 11/2路,误杀阿密努拉希。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监禁最高30年和罚款兼施的刑罚。
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监禁最高30年和罚款兼施的刑罚。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6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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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12-2010 12: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阿米奴案件39证人完成供证
法庭择定1月28日结案陈词

遭警方击毙的14岁巫裔少年阿米奴拉昔案件的审讯已到了尾声,随着控方最后一名证人完成供证之后,沙亚南地庭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择定,将在明年1月28日进行结案陈词。

沙亚南地庭今日在传召了最后一名证人,即在案发之后前往案发现场,将阿米奴所驾驶的白色Iswara国产车拖至沙亚南警察总部的警员再侬(Zainon Haron),前来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

本案主控团以杜苏基(Dusuki Mokhtar)与依汉(Idham Abdul Ghani)为首;至于被告巡警伍长哲奈因(Jenain Subi)的辩护律师为阿迪慕兰(A Athimulan)与沙林(Salim Bashir)。

接着,拉蒂法便与双方律师前往内庭商讨结案陈词日期。稍后,沙林告诉媒体,法庭决定在明年1月28日进行结案陈词。

本案自今年10月12日开审至今,控方共传召了39名证人,其中包括在案发当时与阿米奴同车的友人阿查慕丁(Azamuddin Omar)、其家人、老师、邻居,及与哲奈因同车执勤的伍长哈菲兹(Mohd Hafizd Yusof)、同样曾在案发期间开枪射击阿米奴车辆的巡警依兹汉依兹汉(Mohd Izham Mahayadin)等人。

伍长被控误杀阿米奴拉昔

阿米奴拉昔在4月26日凌晨2点在沙亚南地区开车时,遭到警车追逐并且开枪,头部中弹身亡,毙命于住家不远处。此案引起社会震惊,大力抨击警方滥用枪械草管人命。

也是一名巡逻车警员伍长的哲奈因,被指于2010年4月26日凌晨1点10分至2点,在沙亚南第11区的Jalan Tarian 11/2路,做出令阿米奴拉昔死亡的行为,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误杀罪名,罪成可以被罚最高30年监禁和罚款。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5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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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1-2011 09: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指阿密努危险驾驶拒停
警察开枪为截停非杀人


巫裔少年阿密努拉希(Aminulrasyid Amzah)被杀案辩方律师阿迪姆兰(M. Athimulan)力陈,阿密努拉希危险驾驶,并拒绝按警察指示停车,因此警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开枪以迫使其停车,但非为了致死他;控方则反驳,车子进入花园住宅区后已慢下来,警员没有理由开枪。
此外,由于午休后法庭在下午四时才开庭,而检控团又需要三小时的时间进行结案陈词,法庭于是择定下周一早上11时再续审。届时,辩方也将回应控方的陈词内容。
危险驾驶被告开枪合理
马来裔少年阿密努拉希遭警察击毙一案,在今天进行结案陈词。辩方律师在庭内力陈,阿密努拉希危险驾驶,并试图阻止警察超越并截停他,也拒绝按警察的指示停车。因此,警察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开枪,而开枪的意图是为了迫使司机停车,并非为了致死司机。
阿迪姆兰(右图)也点出,多名参与该追逐行动的警员证人供词也指出,阿密努拉希以蛇形开车,以阻止警员超越并截停他。当警员的车辆尝试靠近并超越他时,他都设法挤过警员车辆,更差点使追逐的车辆翻覆,而一名参与追捕行动的电单车骑警也差点在阿密努拉希的挤压下翻倒。
此外,阿密努拉希闯了数次红灯,并且不理会警方要求他停车的指示。阿迪姆兰力陈,根据多名警员的供词,阿密努拉希的的驾驶方式,让他们以为司机是有意图逃脱的劫匪。
因此,他认为,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开枪截停普腾花蝴蝶(Iswara)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被告身为警员,其职务是为了保护人民,当时为了顾及其他公众的安全和生命危险,他唯有开枪。
辩方律师也强调,其当事人射向死者的花蝴蝶车后面的下方是为了避免车子逃走,并使车子停下。
“查案官也供证说,警员被允许开枪射车后面的部分以避免他们逃走。以便有效地停住车子并进行逮捕,开枪是最后的方法。司企图逃走是当时真正的疑虑。”
被告有无杀阿密努意图?
被告代表律师阿迪姆兰今早陈词时直言,控方根本无法证明此案没有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在任何误杀案件中,控方必须证明:一、有人死了;二、被告的行为,故意致死某人或故意致使某人受伤并可能导致死亡;三、知道自己所做的事可以导致死亡。
他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被告是有意图要谋杀阿密努,“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蓄意’开枪射向乘客。绝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意杀死者。”
不过,主控官阿都甘尼(Idham Abdul Ghani)点出,控方是基于几点证明被告有杀死者的意图。根据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Konstable Sokongan Mohd Izham,左图)的供词,当车子驶入Jalan Tarian时,车速已从原本的每小时120公里减至每小时60公里或70公里,而且车子已经摇晃,很难再逃走了,车轮也爆了。
此外,车子驶进了Jalan Tarian,当地是花园住宅区,死者理应难以再逃走。再者,这条路是斜坡路,将延缓车子的速度,而且车子也不再挑衅并撞向警车。
同时,被告乘坐的MPV SL614就在莫哈末依兹汉坐的车子MPV SL589后面,理应看到也知道后者已经开枪射向花蝴蝶的车轮。
另外,死者也未向后面追逐的车辆做一些危险的事,例如开枪还火等,或拿出枪支转向两辆警车的方向。
他说:“被告开了21枪,这显然蓄意要伤害死者,也可导致死者死亡。”
究竟谁开枪致死阿密努?
不过,阿迪姆兰也点出,虽然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供证时表示,他在追逐至加央交通圈(Bulatan Kayangan)时曾开枪,后来便不再开枪了。然而,负责枪械分析的化学师沙阿里(Shaari Desa)证明,莫哈末依兹汉MP5A3轻型自动枪的弹药筒(catridge)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
他质疑道:“究竟致死阿密努拉希(左图)的子弹出自谁的枪械?”
然而,主控官依韩阿都甘尼在陈词时表示,在现场共发现15颗弹壳,其中13个弹壳与被告枪械发射的弹壳拥有相同的特色。
阿迪姆兰援引一项案例点出,由于控方无法证明致命子弹由那支枪发出,因此必须撤销被告的罪名,因为当可能被告或另一个人犯罪时,却没有证据证明,同时又未提控肇事者,因此更重要的是确保不会误判。
有鉴于控方无法证明被告蓄意开枪致死阿密努拉希。因此,辩方律师吁请法庭释放被告。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6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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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1-2011 07: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革命之红旗 于 31-1-2011 10:49 PM 编辑

警员是否误杀阿密努拉希
莎亚南地庭2月17日下判

15岁巫裔少年阿密努拉希(Aminulrasyid Amzah)遭枪杀一案今天完成结案陈词,莎亚南地庭择定2月17日下判。控方力陈被告开出21枪乃蓄意造成足以致死的伤害,而辩方则驳斥乃意外射击到死者,因被告若是神枪手,一枪就能够击中,而无需21枪。
地庭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在听过控方陈词和辩方回应后,宣布本月17日裁决,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表罪是否成立,被告是否需要出庭自辩。
开21枪乃蓄意伤害致死
主控官阿都甘尼(Idham Abdul Ghani)今天陈词时点出,被告在Tarian 11/2路开枪之举不合理。他列出多个理由,力证被告在此开枪,是在了解可能致死对方的前提下,蓄意伤害对方。
他指,依据其他警员的证词,当时阿密努拉希所驾驶的肇祸车子已经中弹,轮胎没有风且车子油箱破洞,不可能加速,而且车子已经难以控制。
他也提出,阿密努拉希驶入Tarian 11/2路,乃住宅区,没有逃跑的可能,也不可能在四处无人的情况下危害路人,更没有反击或威胁警员。
他称,如果真有危险,另一辆车子的开枪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Konstable Sokongan Mohd Izham,左图)会继续开枪,而不会在那里停火。
此外,他表示,根据子弹记录,被告所使用的MP5轻型自动枪共开出21颗子弹,而且被告更是一名成绩优异的枪手
“被告不是匆忙或粗心大意(之下开21枪),而是出自一个念头,就是要造成足以致死对方的伤害。”
他强调,被告在Tarian 11/2路朝肇祸车子开枪,不但危害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更威胁到在两辆车子之间的巡逻车。
若是神枪手不需开21枪
辩方律师阿迪姆兰(M. Athimulan,右下图)则今天下午回应控方的陈词时重申,控方必须证明致死阿密努拉希的子弹,是出自被告的MP5轻型自动枪。
4月26日凌晨有两辆巡逻车朝阿密努拉希所驾驶的肇祸车子开枪,除了被告,另一人则是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然而,法医取出阿密努拉希头部的子弹后,因毁不成形,化学师无法证明是出自哪一人的自动枪。
阿迪姆兰指,本案是意外枪击(accidental shooting),就算致死的子弹乃属于被告的自动枪,也是意外造成,非蓄意。
他强调,被告是执行其任务,并不知道何者坐在肇祸车子,而在没有其他方法停下车子的情况下,警员才会开枪
他反驳控方称被告开21枪时蓄意之举,说道:“如果他真的是神枪手(sharpshooter),不需要开21枪……一枪就可以击中了。”
另一开枪警员乃祸首?
辩方除了强调此案被告乃意外击中死者,也把矛头转向另一辆巡逻警车的枪手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
伍长阿兹哈(Kpl Azhar Hashim)与依兹汉之前都指他们的巡逻车(SEL 589)与阿密努拉希所驾驶的白色花蝴蝶在Persiaran Kayangan追逐时,车速分别高达每小时130公里和140公里,进入加央交通圈后,双方车速才放慢至大约每小时70到80公里。

莫哈末依兹汉表明自己只在交通圈开火,过后尾随肇祸车子进入住宅区并等待车子抛锚和捉人,但惊讶身后巡逻车出乎预料地,对已经没有反击能力的车子开枪。
阿兹哈证词也说明,依兹汉只有在交通圈开枪。他也强调,依兹汉开枪是为了停下车子,而且枪口是朝下。
阿迪姆兰今天提出,整个案件都是因为莫哈末依兹汉,被告的巡逻车子只是受到传召支援对方,协助停下车子。
第一名证人警员莫哈末沙比(Mohd Sabri Salleh)在4月26日凌晨1时45分接获一辆巡逻车的讯号通知,要求所有巡逻车追踪一辆白色花蝴蝶,称该驾驶者不听指示,不把车子停下。
阿迪姆兰续道:“是依兹汉的指令、要求,被告(的巡逻车)才来支援停下车子……为什么依兹汉在开枪后,车子无反击能力、不需要再开枪之际,没有传讯号通知,说不需要再开枪。”
“要是有传讯号通知,说要停火,被告一定不会开枪。”
巴冷刀的存在不影响
另外,主控官阿都甘尼上午陈词时也提到,阿密努拉希所驾驶的肇祸车子内是否存有巴冷刀,并不会改变本案的实据,因为多方证据和证词说明,死者是一名15岁的中学生,没有任何犯案纪录。
“至于是否死者在有关情况(驾驶车子时)下所犯下的错误,会影响到本案……答案是:不。”
第38名证人查案官助理警监阿都哈林(ASP Abd. Halim Ismail)之前供证时,承认阿密努拉希当晚的确犯下多项罪名。
这包括:超速、危险驾驶、未满18岁驾驶、无照驾驶、未经车主同意驾驶、肇祸后未停车、没有展示路税,以及妨碍公务员办公,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第26、39、40、42、51、52、112(1)条文,以及《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186条文。
此外,控方也驳斥查案官因没有进行弹道测验而失责的指控,表示本案第24名证人负责枪械分析的化学师沙阿里(Shaari Desa)的调查与检验已经足够。
阿密努拉希遭警员枪杀一案自上周五(1月28日)开始进入结案陈词,辩方律师阿迪姆兰力陈,阿密努拉希危险驾驶,并拒绝按警察指示停车,因此警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开枪以迫使其停车,但非为了致死他;控方则反驳,车子进入花园住宅区后已慢下来,警员没有理由开枪。【点击:指阿密努危险驾驶拒停 警察开枪为截停非杀人】
现年48岁的仄纳因苏比是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304条款的误杀罪名下被提控,在4月26日凌晨1时10分至2时之间,于莎亚南11区的Tarian 11/2路,误杀阿密努拉希。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监禁最高30年和罚款兼施的刑罚。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6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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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1 10: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庭谕令双方厘清致命警枪
阿米奴命案表罪裁决再展延



巫裔少年阿米奴拉昔遭警击毙案的裁决再次被展延。由于沙亚南地庭仍需要控辩双造厘清致命警枪的论据,因此谕令展延至本月28日,才裁决被控误杀阿米奴拉昔的伍长哲奈因,是否表罪成立。

承审地庭法官拉蒂法( Latifah Mohd Tahar)今天在聆听双方进一步陈词后,发出上述谕令。

拉蒂法也谕令双造,针对哪一把枪支开火致死阿米奴的事宜,重新呈上证据及论据,以厘清此事。

须厘清被告是否蓄意杀害

拉蒂法也谕令双方厘清,被告乘车紧追死者并开枪时,是否蓄意杀死阿米奴拉昔。

地庭已非首次展延表罪的裁决。若地庭于本月28日裁决被告表罪成立,他将须进行自辩。

根据控状,48岁的仄奈因被控于2010年4月26日凌晨1点10分至2点之间,在沙亚南11区11/2达里安路,蓄意致死阿米奴拉昔,触犯刑事法典第 304(a)误杀条文。

阿米奴拉昔后脑中弹毙命

阿米奴拉昔是后脑中弹而现场毙命,此案再挑起起社会人士对警方滥权的关注。

一旦罪成,仄奈因可被判入狱最高30年,并可另加罚款。

拉蒂法在控方传召39名证人,及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择定上述日期。出席聆听今日审讯的包括死者代表律师苏仁德兰及死者旧同学。

主控官莫哈末杜苏奇副检察司在重新陈词时,重申被告哲奈因开枪时存有杀害死者的意图。

控方依赖少年生还者供词
 
控方是凭着普通警员莫哈末依兹翰(Mohd Izham Mahayuddin)的供证,即在警方开了数枪后,死者驾驶的白色国产花蝴蝶轿车已转弯及放缓速度的说法,坚持被告存有杀意死者意图的说词。

除此,案发时的被告拍档兼控方证人普通警员哈菲兹(Mohd Hafizd Mohd Yusoff)的供证内容,也为控方所倚重。哈菲兹在案发时,驾驶巡逻车载哲奈因追截死者。

案发时跟死者同坐在白色依斯华拉的15岁少年阿占慕丁,也是此案的有力证人。

控方在陈词中强调,被告不可能未发现案发时的异样,惟仍决定继续开枪。

辩方强调疑点利益归被告
 
莫哈末杜苏奇说:“这显示开枪绝非为了截停车子。”

无论如何,控方在检控过程中,有关弹道测验的证据未尽理想,仅能证明死者所中的致命弹孔是9毫米子弹,或从被告的“黑克勒-科赫”轻型机关发出。

辩方在陈词中则突显出,控方无法鉴定致死阿米奴拉昔的枪支及涉案警员,而这成为此案的合理疑点。

辩方也强调,在这种缺乏结论性证据下,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5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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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7-2-2011 11: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延至三月28日下判
少年枪杀案续陈述案情


15岁马来裔少年阿密努拉希(Aminulrasyid Amzah)遭枪杀一案今天双方应法官要求解释而进一步陈词,所以宣布延后至本月28日下判,皆时将决定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是否需要出庭抗辩。
地庭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今天开庭要求双方解释案情细节,过后择定2月28日(周一)上午11时裁决。
法庭在1月31日宣布今天将下判。因此,阿密努拉希的母亲和兄弟姐妹、学校家教协会代表梦娜丽莎(Monalisa Mokhtar)、目击证人兼同车友人阿占慕丁(Azamuddin Omar)等,皆前来听取法官判决。
本案主控官莫哈末杜苏奇(Mohd Dusuki Mokhtar)和辩方律师阿迪姆兰(M. Athimulan)分别重新陈词,主要针对现场发现的弹壳和另一名开枪后备警员莫哈末依兹汉(Konstable Sokongan Mohd Izham)。
另一名开枪警员成焦点
杜苏奇强调,不能够单凭一颗在现场发现、出自依兹汉的MP5轻型自动枪的弹壳,就质疑这名证人的可信度,因为多有口供实际上都是指向被告警员仄纳因苏比(右图)。
他认为,弹壳很可能是从车上掉下,而不是依兹汉在现场开枪而遗留在此。此外,他也重申被告在Tarian 11/2路,朝肇祸车子开21枪,就是要造成足以致死对方的伤害。
依兹汉去年上庭供证时表明,自己只在加央交通圈(Bulatan Kayangan)开火,过后尾随肇祸车子进入住宅区并等待车子抛锚和捉人。【点击:警员开枪射轮胎逼停汽车 惊见巡逻车再向车子开枪】
辩方律师阿迪姆兰则提出,控方没有证实两个重点,即致命子弹是出自被告枪械,以及在被告开出致命一枪的前提下,证明被告是有意杀害受害者。
他亦重提,依兹汉要求支援协助停下车子,过后开枪尝试截停车子,但是过后却没有指示停止开火。
另一名辨方律师沙林巴什尔(Salim Bashir)也声明,不能够以开21枪就指明被告是有意杀害受害者,反观当时开了16枪的依兹汉则无意致死受害者。
家属申诉警方迄今没致歉
家属代表律师苏仁德兰(N. Surendran)过后在庭外表示,受害者阿密努拉希已经不幸离世将近一年,迄今警方、内政部和政府都还未因指控受害者是罪犯,甚至指车内有巴冷刀,而向家属道歉或愿意负责任。
苏仁德兰(左图左)说:“他们甚至不肯为不实指控道歉。现在,针对阿密努拉希事发当晚有犯案意图的指控,可以确定是完全不正确。”
此外,他指责警方也向阿密努拉希的同车友人阿占慕丁开枪,甚至对他拳打脚踢,虽然已经报案,警方许久前也给阿占慕丁录取口供,但是迄今依然无声无息。
“这两件事情很重要,反映人民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我们也要总检察署负责,因为他们应该提控那些攻击阿占慕丁的罪魁祸首。我们要重申是,家属会继续等待法庭裁决,无论如何,家属还是要一个答案。”
现年49岁的仄纳因苏比是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304条款的误杀罪名下被提控,在4月26日凌晨1时10分至2时之间,于莎亚南11区的Tarian 11/2路,误杀阿密努拉希。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监禁最高30年和罚款兼施的刑罚。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7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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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1 03: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時實在不明白,既然是巴冷刀在座位下,就是說受害者沒有還擊力了,還開槍射過去,你說警方自衛,未免太扯了吧,那麼下次我看到人座底下有巴冷刀,需不需要報警,或疏散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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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1 04: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bumi putera的就落心落力去追查...非地球王子的就延迟再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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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2-2011 07: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开枪击毙阿米奴表罪成立
法官谕令被告须出庭自辩




沙亚南地庭今日裁决,被控误杀14岁巫裔少年阿米奴拉昔的被告仄奈因,表面罪名成立,必须进入自辩的环节。

承审地庭法官拉蒂法( Latifah Mohd Tahar)表示,有足够的证据显示,48岁的被告哲奈因,可能于去年4月26日开枪致死阿米奴。

哲奈因被指于2010年4月26日凌晨1点10分至2点,在沙亚南第11区的Jalan Tarian 11/2路致死阿米奴拉昔,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误杀罪名,罪成可以被罚最高30年监禁和罚款。

因此,法官谕令这名警员伍长进入自辩,并择定4月14日及15日审讯。

在开庭前,哲奈因穿过坐法庭内的阿米奴家属,进入被告栏内。

当法官宣读裁决时,哲奈因虽然神情看来轻松,但是放在背后的双手却是数度抽搐,显示其心情的紧张。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5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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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2-2011 07: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快点将凶手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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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8-2-2011 09: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密努案终有判决
被告警员表罪成立


15岁马来裔少年阿密努拉希(Aminulrasyid Amzah)案被告仄纳因苏比(Jenain Subi)表罪成立,他必须出庭抗辩。
根据《马新社》报道,地庭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今天宣判,开枪射击阿米努拉希座驾的警员仄纳因苏比(右图)表罪成立。
她表示,她满意控方提出的证据,因此作出上述裁决。
现年48岁的仄纳因苏比是在《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304条款的误杀罪名下被提控,在4月26日凌晨1时10分至2时之间,于莎亚南11区的Tarian 11/2路,误杀阿密努拉希。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监禁最高30年和罚款兼施的刑罚。
阿密努拉希在4月26日凌晨遭警方追击及开枪击毙。本案目击证人,即事发时坐在司机座旁的位置上的阿密努友人阿占慕丁(Azammuddin Omar,左图)供证时称,警车高速追踪时,他听到12发枪声,接着阿密努拉希倒在他的大腿上、后脑流血。
他还说,在警察已经击毙阿密努拉希之后,他还听到数发枪声;在汽车撞向墙壁之后,二到三名警员还攻击他,并踢他的头部和身体。【点击:阿密努毙命后仍传枪声 同车证人否认有巴冷刀】
警方证人供证时称,在阿密努拉希车上搜出巴冷刀,但阿占慕丁否认阿米努拉希车上有巴冷刀。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7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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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9-2011 07: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误杀阿米奴拉昔罪名成立
巡警哲奈因被判坐牢5年




轰动一时的15岁巫裔少年阿米奴拉昔遭警方击毙案今天下判,沙亚南地庭宣判48岁的巡警伍长哲奈因误杀罪名成立,坐牢5年。
承审地庭法官拉蒂法(Latifah Mohd Tahar)表示,控方已经成功超越合理疑点证明,射死阿米奴的子弹是当晚由哲奈因的冲锋枪所射出。

情况不再危险没必要开枪

她指出,哲奈因(左图左)身为一名警员,应该知道自动模式射出的子弹非常“危险”和“致命”。

她也表示,哲奈因根本没有必要开枪,因为其他在场的警员都指出,死者所驾驶的车辆在转入Tarian路时已经慢了下来。

“被告在证词中也同意,当时的情况已经不再危险,因为路上并没有其他车辆,只有死者驾驶的车,以及警察巡逻车。”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304(a)(误杀)条文下被控,他最高可面对长达30年的刑法。

被告和死者家属闻判落泪

哲奈因在听闻判决后看来冷静,不过其妻子则痛哭。

此外,阿米奴拉昔的家属也在庭内聆听判决,他们闻判时也不禁落泪。

法官较后允许被告暂缓刑法,以提出上诉,不过他必须缴付1万令吉保释金。

总检察署总共委派三名副检查司莫哈末杜速基(Mohd Dusuki Mokhtar)、依汉阿都甘尼(Idham Abd Ghani)和阿迪拉阿末(Adilla Ahmad)作出提控;至于被告的代表律师则是阿迪木兰(M Athimulan)、沙林巴斯尔(Salim Bashir)和哈林阿斯卡(Halim Ashgar Mohd Hilmi)。

死者家属也委派律师苏仁德兰(N Surendran)旁听。

需养育4名孩子要求减刑

较早时,来自沙巴哥打毛律的哲奈因也向法庭求情,因为他家里有4名3到15岁的孩子需要养育。

被告律师沙林表示,担任警察25年的哲奈因是根据职责行事,来服务这个国家。

“当我们正在沉睡时,他已经巡逻沙亚南街道8个月。”

阿迪木兰也补充,哲奈因并非不分青红皂白的开枪,他也没有意图要杀害这名男孩。

“他在履行职责时可能犯错,但是他完全没有意图要杀害男孩。”

无论如何,副检查司依汉反驳说,法庭应该宣判重刑,因为这是一个严重的罪案,被告是在没有收到任何挑衅下犯错。

他也补充,法庭必须借此机会,提醒大家没有任何是处于法律之上。

警方曾称阿米奴倒车袭警

阿米奴拉昔在2010年4月26日凌晨2点在沙亚南地区开车时,遭到警车追逐并且开枪,头部中弹身亡,毙命于住家不远处。此案引起社会震惊,大力抨击警方滥用枪械草管人命。

时任雪州总警长,而现任副全国总警长的卡立宣称,阿米奴企图倒车袭警,事后更在车内找到刀械。但这种说法遭到同车证人和家属的严厉驳斥。政府在强大舆论压力下,成立一个8人内政部特别委员会来调查这起事件。

2010年5月12日,总检察署根据警方调查报告,援引《刑事法典》第304(a)(误杀)条文,正式起诉哲奈因误杀阿米奴。

本案自去年10月12日开审至今,控方共传召了39名证人,其中包括在案发当时与阿米奴同车的友人阿查慕丁(Azamuddin Omar)、其家人、老师、邻居,及与哲奈因同车执勤的伍长哈菲兹(Mohd Hafizd Yusof)、同样曾在案发期间开枪射击阿米奴车辆的巡警依兹汉依兹汉(Mohd Izham Mahayadin)等人。

沙亚南地庭在今年2月28日裁决,哲奈因表罪成立,必须进入自辩的环节。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7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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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9-2011 01: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做父母的也应该好好的看管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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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9-2011 09: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革命之红旗


    五年罢了。。。。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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