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2日訊)最低薪金制指南提供數個例子供雇主參考。舉例說,對於領取625令吉基薪和275令吉現金津貼的半島員工,雇主可將其現金津貼轉換成部份最低薪金。
7條規明年廢除
根據最低薪金制指南,自2013年1月1日起,7項隸屬1947年薪金制定理事會法令的條規將廢除,它們包括2011年私人保安薪金條規、1982年酒店及餐飲薪金條規、1981年戲院員工薪金條規、1981年商店助理薪金條規、1971年(砂拉越)商店助理薪金條規。
雇用5名員工或以下的雇主,可獲得豁免。
另一方面,自2013年1月1日起雇用6名及以上員工,從事保安業的雇主,則須遵守2012年最低薪金制法令。
不過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雇用5名或以下員工,從事保安業的雇主,仍適用2011年私人保安薪金條規。如果有關保安公司獲準延遲落實2012年最低薪金制,則該公司可適用2011年私人保安薪金條規,直到2012年最低薪金制對該公司生效為止。
最低薪金制指南
1.定義
732法令以及2012年最低薪金通令執行上的定義
i)最低薪金意指基薪
ii)僱員在732法令下的定義包括
a)1955年僱用法令第一章所指每月薪金不超過2千令吉的僱員或任何薪金不設頂限的操作員工或任何在附錄A中闡明的僱員
b)沙巴勞工條例表(附錄B)或砂拉越勞工條例表(附錄C)即每月薪金不超過2千500令吉的僱員或或任何薪金不設頂限的操作員工或其他僱員,除卻家政服務及學徒。
iii)服務合約
a)意即任何協議、無論是口頭或書寫,表明特定人士作為僱員或他人同意為雇主服務,但不包括學徒合約
b)包括集體勞資協定,意即一份雇主與職工會簽署的協議,協議中闡明僱用與職務條款與條件。
iv)學徒合約意指在1955年僱用法令、沙巴勞工條例表或砂拉越勞工條例表下,為一項雇主認可接納員工工作並培訓或讓該僱員系統化接受訓練,不少過2年的期限。
2.通令開始執行
通令2(1)(A)釋義
i)2012年最低薪金令將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實行,實施於聘請6名或更多僱員的僱主。
ii)就算雇主在2013年1月1日後僱員少於6人,該通令依然生效iii)只要雇主在2013年1月1日擁有5名或更少的僱員,但是在該期限後僱員增加超過5人,有關雇主就必須從增加員工之日開始給予所有僱員最低薪金
範例1
如果在2013年1月1日,ABC有限公司聘請6名僱員,換言之該公司就必須給予所有僱員最低薪金。
如果來到2013年2月,該公司僱員少於6人,該公司在對待剩餘僱員時,依然必須遵守此通令。
在此例子中,依據“只要一次符合,今後都必須遵守"(Once in,always in)原則,雇主須遵守通令。
在大馬職業分類(MASCO)標準下屬專業級的人士:
iv)任何從事專業工作的雇主如醫生開設診所,有關專業被列入大馬職業分類專業等級,無論聘請多少名受薪員工,在2013年1月1日起都受到通令管制
v)在大馬職業分類第二組別的專業中,共分7大組:
a)科學與工程專業
b)醫療專業
c)教師專業
d)商業或管理專業
e)資訊科技與通訊專業
f)法律、社會及文化專業
g)酒店、零售與其他服務專業
vi)有關上述組別的細分詳情,可參考附錄D通令2(2)有關申請延後執行解釋
vii)任何人士或群體可以申請展延執行通令,有關申請必須強而有力的論
據與理由,並透過書寫方式無論是致函或電郵給國家薪金諮詢理事會(MPGN),地址如下:
Setiausaha
Majlis Perundingan Gaji Negara
Kementerian Sumber Manusia
Aras 7,Blok D3,Kompleks D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62530 Putrajaya
傳真號碼:03-88892377
vii)聘請6名僱員或以上的雇主,通令生效期為2013年1月1日,要求延後執行的申請必須最遲在2012年10月2日寄交國家薪金諮詢理事會秘書處
ix)聘請5名僱員或以下的僱員,通令生效期為2013年7月1日,要求延後執行的申請必須最遲在2013年4月1日寄交國家薪金諮詢理事會秘書處
x)申請延後執行的文件包括:
-大馬公司委員會發出的公司詳情表格
-過去3年經稽查的財務報告
-聘請的本地員工與外勞員工人數與資訊,並附上他們剛結束月份的薪金。
xi)任何逾期提交給國家薪金諮詢理事會的延後申請,恕不受理。
3.不適用
通令不適用於家政服務與學徒
4.減少最低薪金數額
試用期員工
i)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限中,最低薪金不得減少超過30%
範例二
A僱員的雇主聘請了7名員工,而A僱員本身試用期從2012年4月1日開始,為期12個月,首6個月的試用期在2012年9月30日截止,因此雇主在2013年1月1日最低薪金生效後必須給予該筆數額,不得減少。
範例三
B僱員在西馬開始工作,試用期從2012年10月1日開始,為期12個月,每月薪金為500令吉,直到2012年12月31日,他以完成首3個月的試用期,剩下的試用期為3個月,換言之他在2013年1月至3月之間,必須獲得至少每月630令吉的薪金,直到2013年4月1日後,雇主必須給予每月最低900令吉薪金。
(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