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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蜡笔小新_90

辞职4个月后旧老板还出信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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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014 06: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大就会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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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014 06: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LZ~不要输给这种奸诈的老板~
通常大老板都不会看不开这种小事~证明了你旧老板都是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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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014 06: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狼皮de羊 发表于 30-7-2014 08:19 AM
你把你的 offer letter PO 给我看一下吧。。

很多时候律师跟你说不成立最后赔钱的是你而已。。

wow

lz

赚到!竟然会让你出题出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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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14 10: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不过是一封律师信而已,除非你有什么出卖(诋毁)公司导致他们损失的相关证据等等在他们手上,不然就是一张废纸而已用来吓人同行如敌国,呵呵你现在的老板会请你,看来你也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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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14 02: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信?rm100罢了,你要出给谁都可以。
要可以找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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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14 08:3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weiwei318 发表于 1-8-2014 06:11 PM
wow

lz

赚到虾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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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14 08:4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蜡笔小新_90 发表于 1-8-2014 05:50 PM
我在旧公司肯定是尽心尽力帮他打工,绝对不会像你说的LCLY,只是旧老板叫HR的人call我叫我转行~
难道真 ...

事出比有因的。。。毕竟这种是非神费力的事情来的。。

你之前的 Offer letter 先 PO 给我看一下再说吧。。

如果可以。。顺便把你辞职时候的详情说一下。。

I mean 一字不漏。。跟什么人说过什么话,什么人又跟你说了什么话之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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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之追求者 + 1 赞成先看employment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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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14 09:1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蜡笔小新_90 发表于 1-8-2014 05:51 PM
旧老板所谓的和平解决就是赔50k啊~

先别斗硬。
和前老板说sorry,要求取消律师信。再看对方什么反应。别给什么black and wh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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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8-2014 12: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大,不需要了~因为已经开打了~谢谢你们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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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8-2014 12: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ackiejk 发表于 3-8-2014 10:35 PM
其实不过是一封律师信而已,除非你有什么出卖(诋毁)公司导致他们损失的相关证据等等在他们手上,不然就是 ...

没那么简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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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1: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参考联邦宪法article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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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3: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案件通常只会发生在大公司,高职位和涉及商业机密才会出现的。。。而且都在国外

马来西亚法律和外国不一样,这些offer letter/appointment letter 里面写的内容必须要根据劳工法令的准则,可以不鸟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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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3: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案件通常只会发生在大公司,高职位和涉及商业机密才会出现的。。。而且都在国外

马来西亚法律和外国不一样,这些offer letter/appointment letter 里面写的内容必须要根据劳工法令的准则,可以不鸟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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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4: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ricEvilEye 发表于 5-8-2014 03:34 PM
这种案件通常只会发生在大公司,高职位和涉及商业机密才会出现的。。。而且都在国外

马来西亚法律和外国 ...
这些offer letter/appointment letter 里面写的内容必须要根据劳工法令的准则,可以不鸟他的。
哈哈哈。。你太可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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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4: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iwaaa 发表于 5-8-2014 04:09 PM
哈哈哈。。你太可爱了。

好奇下,我哪里可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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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4: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ricEvilEye 发表于 5-8-2014 04:16 PM
好奇下,我哪里可爱了?

没什么。工作了那么多年,才知道原来offer letter可以不用鸟他的。

太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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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5: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iwaaa 发表于 5-8-2014 04:32 PM
没什么。工作了那么多年,才知道原来offer letter可以不用鸟他的。

太冤枉了。

不是说不用鸟,只是针对那些奇奇怪怪的条约可以不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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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5: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ricEvilEye 发表于 5-8-2014 05:00 PM
不是说不用鸟,只是针对那些奇奇怪怪的条约可以不鸟而已

劳动法只对月薪低过RM2000的工人有效,那些超过的呢?是不是还是必须要跟劳动法?
劳动法没有很specific 的条律。如一周上班时间不可超过48小时,每周必须休息一天。。没有offer letter你跟什么时间上班?offer letter说爽爽周六不上班,爽爽又上班。这些是不是属于“奇奇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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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5: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iwaaa 发表于 5-8-2014 05:12 PM
劳动法只对月薪低过RM2000的工人有效,那些超过的呢?是不是还是必须要跟劳动法?
劳动法没有很specific ...

你说的是工作时间,这也能算什么奇怪的?

我看过的已经能当奇闻趣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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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8-2014 07: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老板就是这样的咯!讨人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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