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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ul Ghani
(異族通婚的產物)
(馬來在線) - 不同種族的人通婚損害 “國家和諧”,Tan Sri Abdul Ghani Patail說,並指出,許多這樣的通婚已經導致了激烈的宗教爭論。
總檢察長表示,除了法律糾紛,這樣的婚姻也導致了“種族歧視”的主張
頂級律師補充說,然而,旨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法律改革還沒有得到批准。
他說,異族通婚也造成了民法和伊斯蘭教法之間的“新衝突” 對兒童和兒童監護權糾紛,其中只有一個配偶皈依伊斯蘭教的單邊轉換的問題。
“越來越多的情況下也得到了法院和當局提出的種族歧視指控。痛苦的家庭不能被誇大,這是一個事實。
“在這方面,將配偶未能解決家庭安排轉換之前,事實上,嘗試使用民事和回教法庭的司法管轄區的不同對自己有利,不僅危害家庭和睦,更危害民族和諧,”根據來自ILKAP國家法律大會2014年最後一周的書面講話前政府律師說。
Abdul Ghani 說,從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在此類糾紛執行相互衝突的問題,然後質疑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AGC)和警察的誠信,這會阻礙他們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Abdul Ghani 沒有指出這種訴訟案件的任何例子,但有兩個備受矚目的案件已經創下全國標題 - 非穆斯林的母親 Indira Gandhi 和 Deepa Subramaniam,其中兩名婦女的穆斯林皈依前夫帶著他們的孩子跑了。
在這兩種情況下,穆斯林皈依前夫引用伊斯蘭教法法院命令拒絕遵守民事法庭的子女管養令有利於他們的前任配偶的時候給予孩子撫養權給他們。
儘管從怡保高等法院和芙蓉高等法院恢復命令,指示警方採取行動,找到並返回被綁架兒童,警方拒絕採取行動,目前正在尋求法院的澄清。
Abdul Ghani 表示,建議修訂三部法律進行了醞釀於2009年,以確保諸如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問題將由所在的婚姻登記,法院決定。
“這些修改,但是,仍然懸而未決。”他說,如果沒有進一步的闡述。
他列舉了下來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1976年的三部法律,伊斯蘭家庭法(聯邦直轄區)法令1984年和伊斯蘭法管理辦法(聯邦領土)1993年法案。
律師認為,子女撫養權問題的婚姻最初是兩個非穆斯林之間應該由民事法庭來決定,即使配偶後來皈依伊斯蘭教。
這是因為婚姻開始了作為一個民事結合應該結束,而不是回教法庭兩個穆斯林之間的婚姻,或有對民事法院裁決的任何相關問題,律師說。
本座認同,異族通婚產生了很多 mamak,危害了國家和諧
本帖最后由 110_01 于 21-11-2014 01:43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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