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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3: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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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他的演讲词句吗,我倒想看看他出尔反尔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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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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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M 发表于 27-11-2014 03:33 PM
当土权/巫统说废话的时候,很多人都恨不得那些废物被山洞法令收拾。
问题不是在于山洞法令的去留,而且山 ...
人家是挑战巫统表演他们如何用煽动法令来捍卫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安宁。
结果,一而再,再而三的证明是这个法令纯在完全是变成巫统的武器来对付他们的政敌而已。
亏那些中立人士为了挺他们的“开明”巫统首相而宁愿扭曲立场跑去挺捍卫煽动法令。
保留还不够,还要加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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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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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dogman 发表于 27-11-2014 04:06 PM
人家是挑战巫统表演他们如何用煽动法令来捍卫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安宁。
结果,一而再,再而三的证明是这 ...
所以你问人家到底是支持还是反对山洞法令,没有人会给你一个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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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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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M 发表于 27-11-2014 04:10 PM
所以你问人家到底是支持还是反对山洞法令,没有人会给你一个正确的答案。
当煽动法令完全变成只是害人的工具,就不存在应该不应该保留的争议。
你养条狗,如果当初目的是要拿来保护家人。
现在这条狗变成专门攻击你的家人。
还需要脑残跟老婆争论是否要继续养这条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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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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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dogman 发表于 27-11-2014 04:20 PM
当煽动法令完全变成只是害人的工具,就不存在应该不应该保留的争议。
你养条狗,如果当初目的是要拿来保 ...
到底是应该怪罪乱咬人的狗,还是在检讨应不应该养狗?相信大家不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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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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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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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法令最好用了!随便套一个罪名给你,不用上法庭审,直接变相坐牢,与世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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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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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wee 发表于 27-11-2014 12:39 PM
人家玩到这样开心,当然要玩加强版。。最好玩到暴毙。。
鸡鸡:“玩到暴毙?正有此意!谢谢你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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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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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M 发表于 27-11-2014 04:24 PM
到底是应该怪罪乱咬人的狗,还是在检讨应不应该养狗?相信大家不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这条狗现在被某人控制着拿来攻击无辜的人,至于真正的坏人就放过。养了等于没有养,养了甚至只是带来更加多祸害。
这个简单的道理,不要装白痴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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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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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dogman 发表于 27-11-2014 04:36 PM
这条狗现在被某人控制着拿来攻击无辜的人,至于真正的坏人就放过。养了等于没有养,养了甚至只是带来更加 ...
因为这只狗只咬家人不咬盗贼。但如果只咬盗贼不要家人的话,需要养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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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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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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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M 发表于 27-11-2014 04:38 PM
因为这只狗只咬家人不咬盗贼。但如果只咬盗贼不要家人的话,需要养狗吗?
所谓的恶法就是容易被滥用。
就像皇帝制度是好的,遇到明君就好,但是每个皇帝都是明君吗?不可能,所以皇帝制度不适合。
煽动法令没有被滥用的时候,都存在着是否应该保留争议,那时候大家有争论还情有可原,因为还没发生的事情,就说将来法令会被滥用是不公平的。
但是,现在事实摆在眼前,这个法令的确是被滥用。
那么,还要争论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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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4: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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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dogman 发表于 27-11-2014 04:47 PM
所谓的恶法就是容易被滥用。
就像皇帝制度是好的,遇到明君就好,但是每个皇帝都是明君吗?不可能,所以 ...
所以是反对山洞法令被滥用,还是反对山洞法令?
请问你如果土权在山洞法令之下被狠狠的处罚,你会觉得大快人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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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5: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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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M 发表于 27-11-2014 04:49 PM
所以是反对山洞法令被滥用,还是反对山洞法令?
请问你如果土权在山洞法令之下被狠狠的处罚,你会觉得 ...
最后一次回答:就是因为煽动法令这种法令最容易被滥用。事实摆在眼前,它的的确确被拿来滥用。
还要脑残去争论是否要保留这个法令?!
还有,无辜对付十个民联政敌,然后抓一个土权,就能证明了这个法令值得存在?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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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5: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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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5:29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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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就是将的人,canai men 看大选过,油没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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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6: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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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6: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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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法令是过时和具有压迫性,过去记录不良。更违反言论自由基本人权的法律,并拘束个人公开表达意见的自由,完全把国家停留在殖民产物,是打压异意的恶名昭彰的“政治武器”。
看到巫统大会播放录影片,纳吉用来捍卫继续使用煽动法令的原因,只不过是巫统“政治需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废存,竟然沦落为一个政党“需要”为因素,而不是国家整体考量。
缺乏远见,更没有开明,如此一来现任政府无法向外展现国家朝向自由化,反彰显国阵未来思路更狭隘。
不立国家和谐法案,看来纳吉把巫统带进不归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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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6: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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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1948年煽动法令》﹖
五一三事件发生以后,马来西亚政府修订了《1948年煽动法令》;联盟政府宣称,这次的修订是要制止族群之间的敏感课题通过日常民主程序被挑起。但这项法令也赋予政府更大的权限﹐更容易援引《煽动法令》对付批评政府的人﹐修订后的《1948年煽动法令》,第2条款(Section 2)下对“煽动”的定义是:任何行动、演讲、言论或出版物只要具有“煽动倾向”(seditious tendency),就是“煽动”。所谓“煽动倾向”,《1948年煽动法令》也有明文规定:1.导致憎恨、藐视或对任何统治者或任何政府产生不满。2.唆使公民或居民以不是法律所允许的手段去改变法律已经规定的事物。3.导致憎恨、藐视或对马来西亚或各州司法行政产生不满。4.导致公民之间产生不满。5.促使马来西亚人口中族群与族群之间或阶级与阶级之间产生恶意及敌对情绪。6.质疑受到《联邦宪法》第三章或第152、153或181条款保护或规定的任何事项、权利、地位、职务、特权、主权或君权。第一次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马币五千元或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五年;而被起获的煽动性出版物必须根据法院的指示加以销毁──【第4(1)条款】。这里所谓触犯《煽动法令》,包括:1.个人从事或尝试从事具有煽动倾向的行为,或与人共谋从事具有煽动倾向的行为。2.发表任何煽动性的字眼。3.印刷、出版、销售、献议销售(offers for sale)、分派或重新印制任何煽动性出版物(seditious publication)。4.进口任何煽动性出版物。即使你不是出版人或进口商,拥有“煽动性出版物”也算犯法。第4(2)条款规定,拥有“煽动性出版物”的人,初犯者可被罚款不超过两千元、或坐牢不超过18个月(一年半),或两者兼施。然而﹐如何定义什么样的内容﹑举动属于“煽动”﹐在此法令下的诠释范围太广﹐因此亦引来许多法律界人士﹑维权份子的非议﹐理由是任何对当权者不利的言论都很容易被诠释成“造成民众对政府不满”﹐从而限制了民众讨论社会议题的自由﹐因此将之与<内安法令>﹑<官方机密法令>等同被列为“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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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14 07: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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