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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收入需要在马来西亚被征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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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们,想请问:我的婶婶告诉我,她的弟媳十年前在新加坡打工。在新加坡打工的那段期间也马来西亚买产业。但是过后就没有在新加坡做了。只在马来西亚做。自己的收入也有呈报Form Be。
现在马来西亚的HASIL寄信来要征收10%on 她之前在新加坡呈报的新加坡收入(有新加坡所得税局的信件)as personal income tax。
她的弟媳找了律师,而律师告诉她,现在law换了。需要还了。
我要求她把信给我看。但我婶婶说暂时没过去。
我尝试打电话到HASIL询问,但是没人接听。
请问这里有没有这方面的专才能帮我解答这问题呢?
据我所知,新加坡收入在马来西亚是不需要被征收任何税务的。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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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2014 07: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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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那一年
2) 錢有沒有remit 回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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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9-12-2014 08: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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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
2)不清楚有没有汇回马来西亚。但是在马来西亚买产业时是以呈交新加坡所得税单为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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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2014 09: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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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uidemesingapore.com/ ... singapore-dta-guide
如果在新加坡有报税,拿IR8A给他们看应该不会中税在大马
1. Subject to the laws of Malaysia regarding the allowance as a credit against
Malaysian tax of tax payable in any country other than Malaysia, Singapore tax
payable under the laws of Singapore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greement by a
resident of Malaysia in respect of income derived from Singapore shall be
allowed as a credit against Malaysian tax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at income. (page 17)
我觉得是这样, 正确的还是文lhdn吧,引用double tax agreement,如果他们讲会中税,问清楚double tax agreement里写的是不是这个意思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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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2014 09: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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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新加坡给一次tax,马来西亚再给一次tax
或者国库空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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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2014 10: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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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政腐打算仿效缅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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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9-12-2014 1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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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aofeiyu 于 19-12-2014 02:17 PM 编辑
谢谢你的资料。。。
刚刚看了看DTA的资料。。
http://www.hasil.gov.my/pdf/pdfam/Singapore.pdf
Article 15, 1,说明了应该是你所收取收入的那个的国家能征收你的税务,除非是perform in other countries,但那又有witholding tax的牵涉拉。。。
这个协议是于2004年十月5号签的,实行日时是2007年一月一号。所以。。。所有收入于此日起前都有可能被征收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务。。。
但我的问题又来了。。。那么。。。7年的time bar 呢??
我迟到除非是fraud case 或 Tax Evasion不在time bar 的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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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9-12-2014 12: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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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不是即将开放了吗?军人不是要转交政权了吗?现在缅甸的房地产也超蓬勃的!一个正朝着“发展国家”迈进的国家。。。咱马来西亚好像不太能比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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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2014 1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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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tax 只需付一次便够了。举3个例子:
1. 马来西亚公民身在在新加坡工作,缴税给新加坡政府
---那便不用缴税给马来西亚政府
2. 马来西亚公民身在马来西亚,在家里给驻美国的美国公司工作(网上), 缴税给美国政府
---那便不用缴税给马来西亚政府
3. 马来西亚公民身在国外,在马来西亚注册的船只上工作
--- 需要缴税给马来西亚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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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2014 1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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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有亲戚遇到十年多一点的纪录也来翻,然后要罚款说资料不足证明他还足税。自己规定7年,不成文是10年左右,我之前工作的地方也是收十年记录,说怕了他们胡来。这是一贯作风,只有更烂没最烂。罚款也是疯的,说欠几千然后一开口就罚10万,只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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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2014 12: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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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署日期是2004不是2014
什么7年time bar? 你指的是资料必须储存7年吗?
由此推测,可能2007年以前还没有DTA存在, 有可能会中,如果真的无法避免,尽量减少税务,就是说只给你应该给的就是从2004直到2007的税务,如果你有足够的资料支持,或既然已经肯定了2007以后又DTA罩住,就往2007以前的方面查下去看有没有类似的law可以减少或无需缴税
对不起,我还没读到这个程度,回答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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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9-12-2014 02: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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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谢谢更真,是2004,不是2014.已经更正了。
也咨询了我的朋友,她是在所得税部门工作的(查帐公司)。她也跟我确认是不许用。可在2007年的就不敢保证。
我想。。。就如你所说,望协定之后的方向询问可能还可以减低部分税务。。。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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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12-2014 03: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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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9-12-2014 03: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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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014 06: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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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YA2004 年開始, 外国的收入 remit 回大馬是不必还稅的.
Refer: Schedule 6 Paragraph 28(1) Income Tax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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