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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c919

现世报!巫裔攫夺匪为了抢LV名牌手提袋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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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12: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灵车漂移棺材飞 发表于 22-1-2015 12:24 PM
有什麼問題啊? 為什麼要去質疑受害者做motor 用什麼包包?
如果我要去很難找parking 的地方,駕motor 去 ...

朋友如果你身家过百万,你会坐本地出产的车吗?会坐巴士吗!?这是人知常情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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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12: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媒体讲述,该死者朋友说是被撞后逃,既然做贼还敢抓贼。

不改法律严惩掠夺者,不会有什么改变的。
抓进去做个几个礼拜几个月又放出来,何用?
KL的掠夺案增加了>100%不是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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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12: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它抢的是 LowValue 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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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12: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foxman 发表于 22-1-2015 12:27 PM
朋友如果你身家过百万,你会坐本地出产的车吗?会坐巴士吗!?这是人知常情的反应。。。

看來你是沒有見過身家過百萬的駕kancil 或者 kapzai 去打包買經濟米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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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1:04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的好 做对了
避免有下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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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1: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说死的好的。。人家打劫而已。。罪不致死。。。
如果被撞到变瘸子是活该。。但是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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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2: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atham 发表于 22-1-2015 01:49 PM
一直说死的好的。。人家打劫而已。。罪不致死。。。
如果被撞到变瘸子是活该。。但是死就。。。。

難道那些勒奪案的受害者就該死嗎?
那些廢柴打槍你時,有考慮你的生命安全嗎?
你不過是手裡拿個錢包,難道就可以因為他要搶,而被他奪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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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3: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活該 ~~ 但可憐了 林小姐 !!
希望沒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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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3: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blue2sky 发表于 22-1-2015 02:36 PM
難道那些勒奪案的受害者就該死嗎?
那些廢柴打槍你時,有考慮你的生命安全嗎?
你不過是手裡拿個錢包, ...

被抢的那是真的很无辜。。
我不是这个意思。。。如果我看到有人打枪我都会帮忙。。都试过帮忙。
抢劫就是错。。这点是明确的。。


这起事件。。世上少了的劫匪。。对社会有利无害。。这逻辑是没有错啦。。

但。。如果因为这个劫匪车祸死。。大家因而欢呼。。那这个社会是已经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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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4: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还真是可喜可贺啊~~ 从此少了个社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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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4: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atham 发表于 22-1-2015 01:49 PM
一直说死的好的。。人家打劫而已。。罪不致死。。。
如果被撞到变瘸子是活该。。但是死就。。。。

曾经有受害者被抢包包,被拉扯倒在地上然后变成植物人。

有老妇被抢夺包包被拉扯倒在地上摔成重伤。

对于这种社会垃圾,还是把你那多余的同情心收好吧!针不割到肉不知道痛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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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4: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bashlyner 发表于 21-1-2015 12:29 PM
这种情况下那个华人女司机会不会有事情啊?我比较担心这点

过失杀人跟交通事故致死有什么差别?熟悉法律的说说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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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4: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PJ9639 发表于 21-1-2015 08:37 PM
你的留言类似跟一个政治人物说的“没有包头就是变相的在勾引人犯罪” 有点像...
有些人选择名牌是因 ...

同意,不崇拜名牌是好的品德,這個觀念值得推廣,
可是此觀念不能與仇富心態挂勾,此次的事件明眼人一看就知該死的掠奪匪,而非女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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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5: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atham 发表于 22-1-2015 01:49 PM
一直说死的好的。。人家打劫而已。。罪不致死。。。
如果被撞到变瘸子是活该。。但是死就。。。。

施主,請你打開google,serach一下陳金釧、王成勇、黃秋玲等等一長串的名字,大部分的掠奪匪只是輕刑就出獄,如果你看后還是這樣想,那恭喜你,地球不適合你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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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5: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odger 发表于 22-1-2015 04:31 PM
过失杀人跟交通事故致死有什么差别?熟悉法律的说说看咯

文中已經很明顯的提到,警方是引援交通法令411)條文調查,
此條文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411)條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此罪名的刑罰為監禁高達10年、罰款最高2萬令吉及駕駛執照吊銷。
當然,此調文下調查的,很多時候只是罰款了事,最主要是查明應負上全責的摩哆匪,還是女司機,只要女司機沒闖紅燈、沒犯法,一般上全責在于摩哆,只罰300,保險都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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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5: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PKEITH 发表于 22-1-2015 05:07 PM
文中已經很明顯的提到,警方是引援交通法令第41(1)條文調查,
此條文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 ...

说到危险驾驶,现在还心有余悸。。。。。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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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8: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抢劫的有LV包?  有LV包的骑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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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2015 09: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pandahorace 发表于 21-1-2015 06:51 PM
好心...你第一句话教训女人就不对了!加上名牌只会害人更证明你的观点有问题。

你只会这样咒骂别人???你这人的质素超级有问题!自己检讨一下!不是在这里发疯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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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5 12: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dupont378 发表于 21-1-2015 01:03 PM
明明知道治安不好,
还带名牌手袋引诱人犯罪 !

plastic bag 都不太敢带
听说连 plastic bag 都会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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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5 01: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低胶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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