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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5-2016 01: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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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5-2016 09: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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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5-2016 1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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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small 发表于 28-5-2016 01:45 AM
还有强奸的无罪释放, 这个啊拉真的存在吗?
就是啊垃存在所以无罪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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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5-2016 12: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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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5-2016 01: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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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5-2016 04: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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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 发表于 27-5-2016 09:08 PM
据看过的人说,都几大hood一下。我就不知道是你说的真,还是看过的人说的假罢了。 呵呵,不关我的事啊。
真的是有點大条和異類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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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5-2016 05: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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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去看,有象拔蚌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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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5-2016 01: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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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 发表于 28-5-2016 05:05 PM
我没去看,有象拔蚌那么大?
都有9成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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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5-2016 01: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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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乾坤 于 29-5-2016 01:34 AM 编辑
难怪这么有自信在众目睽睽之下露鸟。那么萝卜拔了洞虽然还在,却也是大又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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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5-2016 1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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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 发表于 29-5-2016 01:32 AM
难怪这么有自信在众目睽睽之下露鸟。那么萝卜拔了洞虽然还在,却也是大又宽了。
這小子的腦袋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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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5-2016 03: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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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16 09: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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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16 10: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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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帮李美玲上诉!!
马国那一条法律在开斋节其间,非穆斯林不可以吃肉骨茶?不可以selfie?宪法只是说明忠于上苍(並无说明是那一个宗教的上苍)
而且看图作文可以作证据吗?是不是波大无脑就人人可以唾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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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16 02: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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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很多罪案的发生,并不是犯罪者不知道本身的行为不当,而是觉得自己可以逃过法律的责任。比如说触犯交通规则,触犯者当然知道自己正在抵触法律,可是他们都存在着侥幸的心理,并不把触犯法律当成一回事。而在接到交通罚单后,他们也只会大叹倒霉,而不是反省自己的过失。同样的,很多人会觉得不是杀人放火就不是什么大罪行,所以在犯法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自己即将面对的后果。
日前,一名在机上抽烟的澳洲男子,虽然以必须供养母亲为由并做出道歉,可是依然被判罪名成立入狱2周。的确,机上禁止抽烟除了有警示牌来提示,机组人员也不断地在广播时重复这个规定,所以被告没有理由不知道机上禁烟。所以这种忽视法律的行为,为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另外,被控3年前在医院电梯殴妻的男子,在开庭面判前,才发表向大马女性致敬及尊重女性的言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殴打妻子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更不可能不知道当面殴妻会给孩子带来多大的阴影,可是却把这种行为合理化为“教育”,最后反而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教育”。
而在脸书以享用肉骨茶照片和贴文来祝贺开斋的“性爱2人组”,其中一个被告李美玲尽管已道歉请求宽恕,但法官觉得‘米已成炊’,所以判被告罪成。两人在制作这个照片和撰写这则贴文的时候,相信都只想要哗众取宠,可是却没思考过这些行为对穆斯林的冒犯,也没想过这些行为对自己的后果。
从以上的几宗法庭案件来看,就可发现多数人只有面对法律制裁时,才会对自己的行为道歉,可是为时已晚。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千万不要无视一些小错误,因为这些我们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小错误,可能会让我们面对法律的制裁而后悔莫及。(光華社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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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16 06: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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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16 06: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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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李美玲 很久沒犯法了。
何必去挖苦別人?
當年的錯,你們(正虎)也做夠咯~
現在還拿到出來說。
是不是對她很不公平?
我的立場看到是醬。。。
我並米有幫李美玲說話。
我覺得大媽正虎應該好好反思。
為何這麼多人民會不爽社會?
是出必有因。何必去高三高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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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16 09: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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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魚佬和拳王都沒事,這個肉骨茶妹吃下baguteh罷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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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6-2016 12: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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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皆有過 唯神能寬恕
人在一生中都做過蠢事。大部分蠢事微不足道,會隨著年月逝去而被忘記。也有一些蠢事,大而難忘。有時候,我們會做出一生一次的極蠢之事,也因此影響了我們一生。
性愛二人組的李美玲及陳傑毅,于2013年齋戒月期間以肉骨茶來迎接開齋時段的行為,毫無疑問,就是那種“一生一次的極蠢之事”。
是無知、傻和愚蠢?肯定都是。他們的行為算是煽動嗎?吉隆坡地庭日前已根據1948年煽動法令判決李美玲煽動罪名成立,然而,我個人卻不認為那是煽動行為。
出于個人原則,我一向反對煽動法令的存在,也會反對到底。
1948年煽動法令是英殖民時代的產物,被英國殖民者用來箝制異議,保住威權,壓迫這個國家的人民。煽動法令是用以打壓人群,製造恐懼和不安全感的工具,它的存在只是要脅迫人民服從,違反民主原則。它把人民當成了潛在敵人。不要忘記,它當初所針對,是為這個國家的獨立而進行斗爭的人!
我們都獨立超過半個世紀了,怎么還沿用著殖民者留下的這個打壓人民的專橫工具?馬來西亞人變成了自己的殖民者,容不下反對聲音、異議和制衡?
煽動法令存在至今,是為了保住權力。
煽動,是指製造對統治者或政府的憎恨、蔑視或不忠的行為、在群眾之中製造不滿、在不同種族或階級之間製造憎恨或敵對、或對固有的君權 、國家主權、特權、地位、權益發出質疑。
肉骨茶事件肯定讓一些人感覺到受侵犯,但我認為,大規模的貪污更讓我們覺得受侵犯。數十億鉅款失蹤事件迄今仍無人被問責。
已經決定洗心革面
李美玲不應該受此重罰,這樣並不公平及與其罪行不成比例。法官認為6個月的監禁是必須的,以儆效尤,但他對一件事情忽略了考量,即李美玲在事發后已表現得非常懊悔,並沒有冥頑不靈不認錯。而且,在法官下判前,她已受到民間法庭的公開審判和懲罰。
這個法令,對已經悔改的人毫不憐憫及體諒。它強調處罰至上,報復意味濃。一個強調愛心及成熟的社會,不應容下這樣的法律。它的性質,傳達了一個不好和令人受壓迫的訊息,即你必須對大眾群體唯命是從,對任何與他們有關的事物要小心翼翼──即使他們是錯的。所以,李美玲因其愚蠢錯誤和行為,受盡撻伐。
我無法不去想像,李美玲刑罰之重,是和陳傑毅逍遙法外有關。陳傑毅是本案共謀,本應受到法律制裁。于我而言,有關判決是沒有意思的。本來,李美玲因為做了陳傑毅女友而經歷慘痛教訓后,已經決定洗心革面,但這一切都被法庭判決給毀了。
如果我們能履行英文名言所說的“凡人皆有過,唯神能寬恕(to err is human, and to forgive is divine)”,不就會成為更好的人,更好的馬來西亞人,更好的穆斯林嗎?
我們應該寬宏大量,原諒李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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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6 1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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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6 02: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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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是一人三個月,這女的替那男的坐三個月!
什麼判決嘛!這種罪名頂多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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