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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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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16 10: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







2016-11-07 09:18:50新华网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对基本法第104条进行解释,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宪制责任,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新华社香港11月7日电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此次释法有利于解决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宣誓违法引起的争议,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该负责人说,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故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以及以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公然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不仅严重伤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全球华人的感情,而且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底线,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性质和影响十分恶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港独”分子就任立法会议员,是正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中央政府和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对基本法第104条进行解释,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宪制责任,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特别是在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则对有关宣誓的规定不完备、社会上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并导致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受到严重干扰等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释法可以起到正本清源、定纷止争、划明底线、完善制度的作用,必将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认同和支持。


      该负责人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释法有利于维护香港法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并不矛盾。香港基本法已经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享有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依法行使中央享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与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行不悖,不能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甚至凌驾于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包括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希望有关各方真正尊重基本法,切实遵守基本法,自觉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尊严。


      中新社香港11月7日电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6日表示,不久前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在就职宣誓时的恶劣表现,已经严重触碰“一国两制”的底线,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危害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中央政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滋长蔓延,立场鲜明、态度坚决,绝不会容许“港独”分子就任立法会议员。


  当日下午,张晓明与部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及省市区政协委员等约200人会面,向大家通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进行解释的有关情况及考虑。


  张晓明重点阐述了这次人大释法的正当性。他表示,从释法的目的来说,这次释法主要是针对“港独”问题,通过把好依法宣誓关,打击和遏制“港独”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这是天经地义的;从释法的方式来说,人大常委会完全有权也有责任主动释法;从释法的实际需要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内部、立法会主席与特区政府之间以及香港社会都已出现较大争议,并严重影响到立法会运作,释法确有必要。



他接着指出,从释法的时机来说,由于法院审理案件的持续时间以及判决结果都有不确定性,加之有关判决会引发行政、立法机关和法院联动,惟有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及时释法,才能确保避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从释法的影响来说,释法不仅仅是针对这次宣誓风波,也不完全是针对法院判决,而是对今后所有相关公职人员的宣誓和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今后处理宣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都可提供普遍、清晰的依据和指引,并可以起到正本清源、息纷止争、划明底线、完善制度等作用。


  张晓明强调,中央政府一直珍视香港的法治。关键是在我们谈论香港法治的时候,一定不要把基本法撇在一边。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是香港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律。香港基本法对于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享有哪些权力、特区享有哪些权力、它们之间的关系怎么协调,已经作了总体设计,并有明确规定。


  他指出,中央享有的权力与特区享有的各种高度自治权是两个层面的权力,其运行并行不悖。真正尊重和遵守基本法,就要既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又要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力包括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当做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香港的司法权和司法独立置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框架之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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