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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风波】收Leo Burnett律师信 陈翠梅自写三要求反击

30-6-2016 11:43 AM| 发布者: Cari_TYR | 评论: 9|原作者: 佳礼记者 陈韵如 整理报道

摘要: 陈翠梅向《佳礼资讯网》证实,昨日(29日)下午4时,Leo Burnett通过电邮发送律师信给她。该公司要求,陈翠梅在48小时内收回所有关于剽窃的发言。




广告公司Leo Burnett抄袭风波,继续延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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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翠梅向《佳礼资讯网》证实,Leo Burnett在昨日(29日)下午4时通过电邮发送律师信给她。该公司要求,陈翠梅在48小时内收回所有关于剽窃的发言。

陈翠梅对此回应,Leo Burnett至少应该先说服她,他们并没有剽窃她的创作。由于暂时还未聘请律师,所以她自行写了“律师信”回击Leo Burnett。

她也在今日把信件上传到面子书,公开让大众阅读。信中主要有三项要求:

1.“阿爸的牺牲”剧本

陈翠梅透露,大荒影视公司在今年2月5日收到一封来自Leo Burnett的邮件,内容写着:“据我们所知,你觉得此广告影片和大荒影视在2015年月初所呈现的前期纲要有一些相似之处,这个前期纲要是从Leo Burnett为顾客所撰写的剧本“阿爸的牺牲”所衍生出来的。你也知道,我们并无意继续此前期纲要。”

陈翠梅在信中也提到,Leo Burnett在2016年6月29日的文告中表示,此广告的关键要素为橡胶园和小孩的性格设定。

为了能公平地比对两个剧本,陈翠梅要求Leo Burnett公开“阿爸的牺牲”剧本。

2.2014年12月23日前所写的故事


陈翠梅重申,Leo Burnett在没有经她同意下,使用她向他们提出的故事概念。她申诉,自己在2014年12月23日已和Leo Burnett创意总监James Yap提出其概念,她隔日更在讨论群组(Messenger)中将概念以文字方式传送给James Yap。陈翠梅附上讨论群组截图为证,要求Leo Burnett证明该公司在2014年12月23日前已出现类似故事。


3.2011年12月13日所发表的故事
陈翠梅把自己于2011年12月13日的微博帖文附上,证明自己在2011年就已经有此创作,并要求Leo Burnett出示在此日期之前的类似故事来证明清白。


陈翠梅的“律师信”是在6月30日8时38分所撰写的,她也要求Leo Burnett必须在48小时内(7月2日8时38分)公开以上三项要求来证明自己没有剽窃。

陈翠梅强调,若Leo Burnett在7月2日早上9时都还未公开“阿爸的牺牲”剧本,为了公众的知情权,她将会自行把此剧本上传至个人面子书。

【佳礼记者 陈韵如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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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屁股大大 30-6-2016 01:42 PM
有guts。支持!不能让盗窃者逍遥法外。
引用 ricgan 30-6-2016 01:52 PM
终于有人敢敢与这些财团抗衡争取本地知识产权踏出第一步
引用 Tanqsb 30-6-2016 04:29 PM
又一个无脑的马来西亚人。
把FB当法官,把网民当陪审团。
”自行写了律师信“。笑死我了。随便什么人都能写律师信,要律师做什么?

对于无脑的人。
如“不知道杯子易碎”
如“不知道一盘鸡要这么贵”。
必须让无脑的人付出法律和经济的代价。

另外。强烈建议马来西亚政府封锁FB。
因为马来西亚人会把FB当成"阿拉“,尤其对小孩、年轻人影响更大。
引用 破坏天才 30-6-2016 05:15 PM
为什么她那么确定人家抄袭,却不好好请个律师把他们告上法庭?
告赢了,搞不好还可以赚一笔版权费。
现在我真的不知道,她是为了争一口气,还是想争回自己的权益。
引用 macdude 30-6-2016 05:36 PM
lawyer cant reply her within the period !!!
引用 湾岸 30-6-2016 06:59 PM
加油,别向强势低头
引用 zhangziyi 30-6-2016 09:55 PM
Tanqsb: 又一个无脑的马来西亚人。 把FB当法官,把网民当陪审团。 ”自行写了律师信“。笑死我了。随便什么人都能写律师信,要律师做什么?  对于无脑的人。 如“不知道 ...
我看无脑的是你吧。什么事情都要告上法庭,增加法官负担,浪费社会资源吗?要解决问题,为自己争一口气有很多方法,借用社交媒体力量,就是其中一种。盗窃者不满就敢敢告原创者啊!
对于无脑的人。必须让无脑的人付出公众舆论的代价。

另外。也强烈建议马来西亚政府封锁无脑人的FB。
因为某些无脑的马来西亚人会把律师当成"阿拉“,无脑的言论及不懂得尊重知识财产权的思维,尤其对小孩、年轻人影响更大。
引用 flyyellow 30-6-2016 10:48 PM
商业斗争,到处是战火
引用 iamseller 1-7-2016 11:27 AM
在马来西亚,的确fb比法庭更好解决问题,除非你是哪家dato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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