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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须知: 2007起-與12至16歲女生性交,不會被控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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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2至16歲女生性交
男方未必被控強姦
(峇株巴轄31日訊)峇株巴轄警區副主任阿茲曼說,自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在去年修正后,與年齡12歲至16歲的女生發生性關係,未必會被控強姦罪名。
“但男方若與12歲以下的女生發生性關係,將面對監禁30年及鞭笞的刑罰。”
因此,他希望時下父母多多關心本身的子女,以免后悔莫及。
阿茲曼今早為峇縣中學學生警察步操賽主持儀式后,對記者這么指出。
他說,去年全國發生了1836宗涉及學生的案件,但整體罪案率仍比2006年減少4.94%,被捕的學生從2006年的3550人,減少至去年的3383人。
“強姦、校園暴力、偷竊摩哆等,都是學生最常涉及的案件。”
新聞背景
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去年修正
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在去年修正后闡明,凡是強姦12歲以下的女童,無論對方同意與否,都面對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30年的監禁,以及鞭笞刑罰。
至于16歲以下的女生,若當事人同意與對方發生關係,則不包括在內,除非沒有取得女方同意,則屬于強姦。
闡釋7種強姦情況
這項修正法案在去年5月首次提呈國會下議院辯論尋求通過。根據法案第376條文,說明強姦的監禁懲罰或可延伸到20年期限,並判處鞭笞。
第376條第(2)小節有詳細闡釋7種強姦情況,犯下其中一項強姦罪行,可面對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30年監禁,以及鞭笞刑罰,即:
(a)在案發過程,或之前或之后,導致她及其他人受傷。
(b)在案發過程,或之前或之后,令她或其他人感到死亡和傷害的恐懼。
(c)在其他人在場或陪同下,犯下罪行。
(d)不獲年齡在16歲以下者同意。
(e)年齡在12歲以下者,不管獲得她的同意與否。
(f)儘管獲得她同意,但同意是取于另一方的職權、或專業關係、或在她可信賴于他的關係上。
(g)案發時,女方在懷孕。
法案也說明,任何不是法律、宗教、風俗或習俗所允准的結婚關係下,強姦一名女性,可以被判至少8年或高達30年的監禁,及可另加高達10下鞭笞。
在法案中,強姦或企圖強姦后並致死對方,可面對死刑、或不少過15年及不超過30年監禁,並可面對不少過10下的鞭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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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08 04: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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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4-2008 04: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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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unL 于 1-4-2008 04:05 PM 发表
瞎。。。。。谁定的???
去年的国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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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008 04: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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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病!特地修改此條文來讓欺騙無知少女的人多一個藉口去接近未成年少女而已。
不過我看到這個報導覺得很奇怪,因爲照理說這個法令修改的話,理應遭到巫統婦女組或非政府組織的批評才對,爲何去年修改時沒有反對聲音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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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0: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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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跟未满18岁以下的女子发生性行为会犯法吗?
请问跟未满18岁以下的女子发生性行为会犯法吗?
如果是在女方是自愿下发生性行为的呢?
如果女方父母要告男方强奸告的成吗?
女方父母可以决定要不要告男方强奸吗如果女方未满18岁的话?
要多少岁以上女方父母才不能帮女儿决定要不要提控男方?
[ 本帖最后由 mimiyan89 于 18-3-2009 10:40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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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0: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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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或以上而且是你情我愿的情况才不犯法,其他都是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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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0: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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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6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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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0: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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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oksoon980 于 18-3-2009 10:55 AM 发表
是16岁以下!
我没记错的话。。16岁或以下才算是未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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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0: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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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可以决定要不要告男方强奸吗如果女方未满18岁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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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1: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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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1: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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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mimiyan89 的帖子
哪是刑事罪来的!就算女方不告你,polish知道了就有权力提空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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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1: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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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1: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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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以下同意都好~~中statutory rape~~
16岁以下不同意~~中aggravated rape~~至少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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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1: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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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成年了父母就没有权决定要不要提告了吗?
與16歲以上女生性交女方父母可以告强奸吗?
如果女方承认是自愿,然后女方父母要提告提告的成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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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1: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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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imiyan89 于 18-3-2009 11:19 AM 发表
孩子成年了父母就没有权决定要不要提告了吗?
與16歲以上女生性交女方父母可以告强奸吗?
如果女方承认是自愿,然后女方父母要提告提告的成吗?
第一,
刑事罪轮不到父母来决定告不告,这是一般人对法律的盲点。
整个刑事程序大概是这样
报案--〉警方调查--〉提交检察署--〉检察署(AG Chamber)决定控告嫌犯--〉法庭
所以整个程序其实和父母一点拉冷都没有~~最多是要求受害者上庭作证而已,而她的证供是最有力的~~
第二,16岁以上的少女发生性行为在法律上,不好听说一句~关你鬼事~女方同意就是同意了,你们爸爸妈妈diamdiam~~去报案,警方问道女方其实是同意随时还会鸟回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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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1: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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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是没人报案!应该就没事吧!楼主你该不会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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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1: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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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2: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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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imiyan89 于 18-3-2009 11:43 AM 发表
不是啦。。。
因为我看到cari有一个贴“马来西亚佳礼中文论坛 » 人权与法律 » 法律须知: 2007起-與12至16歲女生性交,不會被控強姦”所以好奇就问lo。。。
那个link是http://cforum2.cari.com.my/viewt . ...
连接没效
如果我还记得~~那是因为2007年9月,刑事程序法典和刑事法典修改案正式实行。而强奸加入一个新的category。当时后,一条没什么读过书的昔加末警长,不懂装懂,假假厉害~~卓慧勤说得对~~厉害就好,表假厉害~就对报界发表说新的修改法案,12岁以下才会被列为强制性强奸(statutory rape)
其实新的修改法案只是加入一个新的category叫aggravated rape,里面有几种不同类型的强奸罪,包括强奸时使用暴力,类似丈夫能够被告强奸妻子的条例。而这16岁以下的条文也同时出现在aggravated rape里面,他的分别就在于普通的statutory rape是with or without consent,罪刑是最高20年+鞭,没有最低刑法的限制~~
而aggravated rape则是完全没有受害者的同意之下性侵犯受害者,罪刑最低5年,最高可达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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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12: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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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09 02: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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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茗泉 于 1-4-2008 04:50 PM 发表
神經病!特地修改此條文來讓欺騙無知少女的人多一個藉口去接近未成年少女而已。
不過我看到這個報導覺得很奇怪,因爲照理說這個法令修改的話,理應遭到巫統婦女組或非政府組織的批評才對,爲何去年修改時沒有反對 ...
在马xxx的地方谁犯罪最多。。是x马还是?所以修改法律的是谁大家也应该知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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