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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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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11: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大

小弟有个问题想询问大家

有对夫妇,离异后,两个孩子归由妈妈照顾 (有没有经过法律途径,我不清楚)
妈妈没能力,所以交由佛教团体孤儿院照顾
妈妈甚至连经济能力都没有,所以孩子们的上学学费都是孤儿院支付

妈妈相信是有一点精神上的问题

父亲因离异后转娶马来人,改信回教
现在想把孩子领回,一起改信回教

孩子现在才11岁,和9岁。
妈妈虽然精神上有问题,但是她阻止孩子们改信回教的意愿很深

请问他们在马来新亚任何法律保护之下
可以保护到孩子们不用改信回教吗?



附录:我也看过孩子们了,孩子们不想见到父母亲的意思也很重,虽然human rights 这条法律是可以不用apply在马来西亚里,但是我觉得孩子们还是有选择权利的,请各位大大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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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11:5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馬來西亞, 宗教的事是要靠政治去解決的. 去找行動黨或馬華的服務部, 交給他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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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12: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楼上所说,建议找政党出面会比较好。

觉得扶养权应该没有经过法律途径咯。
若有经过法律途径,那母亲获得扶养权的机会是渺茫的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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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05: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大

小弟有个问题想询问大家

有对夫妇,离异后,两个孩子归由妈妈照顾 (有没有经过法律途径,我 ...
kagura_88 发表于 18-1-2010 11:42 AM



直接找律师帮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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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05: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楼上所说,建议找政党出面会比较好。

觉得扶养权应该没有经过法律途径咯。
若有经过法律途径,那母亲 ...
山野草夫 发表于 18-1-2010 12:32 PM



    改教问题,尽量不要先接触政党。先通过律师商量比较安全,通过政党将没有回头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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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05: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2750九一六号 发表于 18-1-2010 05:17 PM
直接找律师帮忙吧。


法律是給雙方都講道理的時候才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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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05: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給雙方都講道理的時候才有用的.
hamitaichi 发表于 18-1-2010 05:27 PM


去参考律师的意见先,然后律师会让我们做决定。

如果现在不征求律师的意见,当父亲领养了孩子,到时要上syariah court了,这大大不妙。我不是凭个人意见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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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05: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750九一六号 于 18-1-2010 06:36 PM 编辑

总检察署∶父母一人改教·孩子抚养权须双方同意
2009-11-25 9:20:03 MYT

(吉隆坡)继今年6月统治者会议促请政府展延修改3项与改教有关的法令后,总检察署今日(周二,11月24日)再提出修改法令的建议,包括在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下增设附加条文,禁止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在未获得另一方同意前,为其18岁以下的孩子登记更换宗教。

民事法庭获更大权限

总检察署周二早上在联邦直辖区回教堂,为大马回教福利机构举办特别汇报会,内容主要涉及夫妻一人改信回教后,双方及子女福利如何处理的问题;触及的另外2项法令是1984年回教家庭(联邦直辖区)法令及1993年回教管理(联邦直辖区)法令。

主持汇报会的高级联邦律师莫哈末纳希指出,过去曾有案例,法庭把已逝世的改信回教者的财产,全部判给不是回教徒的伴侣,而法令修改后,民事法庭将有权力处理有关夫妻(一方未改教前)所拥有的财产、前妻、前夫及孩子的赡养费、孩子监护权及其他相关事务等。

莫哈末纳希进一步解释,法庭将依据父母本身的状况判决谁取得监护权,若孩子尚年幼,法庭也可能将监护权判给未改教的母亲,但附带条件。

目前出现的状况是夫妻其中一人改教后,改教的伴侣直接向回教法庭申请取得孩子监护权,或在伴侣不知情下,带走孩子。

婚姻无效期限缩短至3个月

修改法令的建议虽然赋予民事法庭更大的权限,一旦其中一方入禀法庭要求离婚时,其等待婚姻无效的期限则将从现有的2年缩短至3个月。

所谓家人是很广泛的定义,如改信者的伴侣、任何一名家人或亲戚等,而注册官如果认为通知改教者的家属会让改教者生命受到威胁,则可以豁免通知。

改信回教可否再婚?
总检署建议回教法庭决定

总检察署建议修改1984年回教家庭(联邦直辖区)法令18条文,即交由回教法庭法官决定,改信回教者可否再婚。

高级联邦律师莫哈末纳希解释,如果改信回教者的民事婚姻还没有结束,则回教法庭法官可以不让前者再婚,避免重婚指责。

总检察署周二早上在联邦直辖区回教堂,为大马回教福利机构举办特别汇报会,内容主要涉及夫妻一人改信回教后,双方及子女福利如何处理问题。

这项汇报会反应热烈,出席者皆踊跃发表意见,其中有人认为在父母双方同意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孩子的宗教,违反宪法12(4)条款。

根据联邦宪法12(4)条款,一名年龄少於18岁者,其宗教信仰交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而现实常发生的状况是改信回教的伴侣,在未知会或未获得伴侣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替未成年的孩子更换宗教。

另一些反对的声音则包括修法后,赋予民事法庭更多权限则无形中抢夺了回教法庭的权力,其中包括涉及孩子监护权、赡养费课题等。

修法建议未定案

代表大马回教福利机构主席敦马哈迪出席汇报会的总秘书丹斯里阿都哈密则表示,总检察署修法建议还没有定案,也未设下提呈给国会的时间表,而涉及的人数仅占小部份。

“我们欢迎各方意见,开放辩论,但强调的是一定要公平,这是很敏感的课题,我们秉承多元种族社会和谐的原则,不希望看待有情绪性的反应,引发争议。”

妇女住孤儿院时改信回教事件
阿都哈密建议交回教法庭

针对一名印裔妇女被收容在孤儿院期间,被带往宣誓改信回教,导致如今面对无法和丈夫注册结婚的问题,阿都哈密建议将有关案件带往回教法庭,由法庭裁决她是否可脱离回教。

他说,福利机构在照顾未成年儿童时,并没有权力为他们更改宗教信仰。

现年27的傍佳玛苏巴玛莲,约6岁时母亲去世并遭父亲遗弃,在福利局的安排下,住进位於威北甲抛 底 迪园的儿童之家,她在7岁时,被大马回教福利机构及宗教理事会官员带往回教法官前宣誓信奉回教。

有关结果导致她长大后无法和印裔丈夫合法注册,子女报生纸上父亲一栏也留白。

阿都哈密表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傍佳玛苏巴玛莲没有奉行回教徒生活,她有机会像华裔妇女陈燕芬案例一样,脱离回教。

吉公青团促福利部公开文件

另一方面,福利部总监与槟州回教理事会对傍佳玛改信回教时的年龄说法不一,前者指女童在1岁改教,后者称在7岁改教,吉打公青团署理团长魏晓隆要福利部公开女童改信回教的文件。

魏晓隆说,无论傍佳玛是在1岁或7岁改教,同样违反1993年槟州回教事务行政法典80条文阐明的“凡18岁以下儿童改教都必须获得父母同意”的限制。

总检察署的建议∶

·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增设附加条文,禁止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在未获得另一方同意前,为18岁以下的孩子登记更换宗教。

·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51条文需修改,赋予改信回教者权利,到民事法庭申请离婚。目前法令规定夫妻其中一人改教后,仅有未改教的一方,可到民事法庭兴讼要求离婚。

·建议在上述法令88条文增设附加条文,即由孩子父母共同决定孩子抚养权、教育及福利等课题,而若双方在监护权上无法达致协议,则由民事法庭法官裁决。

·总检察署也建议修改1993年回教管理(联邦直辖区)法令89条文,要求负责为有关人士改信回教的注册官通知家人,避免日后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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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05: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事影响孩子的一身,不要谁便相信身边的无根据的意见。去找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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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1-2010 10: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2750九一六号


    沒錯~續雙方家長同意,否則將拖延到孩子18嵗時孩子才有自權去選擇~
本人是很想幫你啦~但是我以前曾想念法律的,家裏也要求我念法律,到後來放棄了~呵~不過,我了解不少的律條和個案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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