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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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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0-2011 05: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性德

泰國大藏經律藏  戒律綱要

                   泰僧皇   公拍耶跋折羅禪那婆羅娑親王  御輯

                                         黄谨良   敬摭譯



第一品至第十品   比丘戒略釋(略)
      第十一品   護身



一、不應蓄長髮,不應蓄過二月,不應長過二指量。

    二、不應蓄鬚髯。

    三、不應蓄指爪甲,應剪去令爪甲齊指肉;不應磨擦爪甲艶亮。(但汚則令其淨)

    四、不應蓄鼻孔毛,長出鼻孔外。

    五、不應去狹處毛,卽衣蔭覆處及腋處。(但除病,爲去毛塗藥)

    六、不應面塗粉,面塗粉水,(黄羌)塗面,面點色粉;不應身塗粉,除爲治病。

    七、不應飾身。不佩用耳璫、璎珞、珠披肩、腰带、臂钏、手環、指環等。

    八、不應照鏡或其他類似物,觀自影像;除因面瘡傷,照镜塗藥。

    九、不應非地、非時離衣。

    十、不應著俗家衣服,不應用俗家布被。

    十一、不應割離狹處或近狹處二指量。(原註:狹處指糞門)

    十二、比丘應嚼齒木(應刷牙齒)。

        第十二品   資具

       

    一、鬱多羅僧:卽上衣,亦稱七衣,披上身用。

    二、安陀會:卽中衣,亦稱內衣、五條衣,作下裙用。

    三、僧伽梨:卽大衣,亦稱複衣、九條衣。無定用(經載佛弟子用爲敷佛坐臥處,披上身入俗家,及入寺中僧衆。泰僧用覆肩。緬甸及錫蘭僧用重披鬱多羅僧,入俗家,在寺反不用。)

    鬱多羅僧,長九搩手,廣六搩手,但可更長廣。

    安陀會,無定量。長應上能掩臍,下應能掩膝蓋,大約長六肘,廣二肘。(但可更短狹)

      僧伽梨,準鬱多羅僧衣量。

         

    一、樹皮,二、棉,三、野蠶絲,四、獸毛(除人髮毛),五、蔴,六、以上五種混合織品。除此六種,不得作衣。





衣必割截,作摩竭陀國稻田形。毎段有線隔,大段稱曼陀羅,小段稱阿陀陀曼陀羅,有隔如田畦。合各段各隔,稱為一條,毎衣最少應有五條,亦得過五,卽七、九、十一條均可。四周有緣。上毎段各有名稱。

    其他浴雨水衣、披衣、羊毛衣,不必割截。

   

佛制令以六物染色:一、樹根,二、樹枝,三、樹皮,四、樹葉,五、樹花,六、樹菓等煎水染,無制定樹種,亦無制定色。

稱爲袈裟者,譯義爲不正色染。又禁用靑、黄、紅、緋紅、赤、淺紅、黑等色;一般認爲黃混深紅色或深黃色爲袈裟色。

    衣不得有艶彩,禁用有獸紋、花紋、條紋。(除有小點而無艶彩者)

    大衣及中衣,有鈎及紐,但無明制施於何處,佛制許令用鈎紐,令風不吹揚衣。紐不得用美好物,制用骨、牙、角、竹、木、梓梗、椰殻、金屬、螺或線織等。

    中衣許用腰帶。(但禁用美織品帶)

    三衣外,佛開用長衣十日。浴雨水衣及掩瘡衣,可暫時用。雨水衣制長六搩手,廣三搩手半,雨季中用,又制蓄一件。掩瘡衣長四搩手,廣二搩手,於身患瘡疥時用,亦制蓄一件,病癒不許用。

    又開用尼師壇,卽敷坐處用及臥處用之布。拭面巾、鉢衣、裙,皆無制數,亦無制色。坐臥具通用黃色。

    此外諸衣布,自長八指、廣四指以上,皆作常住物、公物。

    尼師壇,制長二搩手,廣一搩手半,緣一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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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鉢是隨身資具之一。佛制,鉢有二種:一是泥製,一是鐵製。不許用餘器代鉢,如土釜、骷髏、葫蘆等。

    又禁用十種鉢,謂:金、銀、末尼、琉璃、瑪碯珠、銅、靑銅、鍚、鉛、木等製鉢。

    鉢    量

    鉢分大、中、小三量,小鉢容飯可二人食,中鉢五人食,大鉢十人食。現通用鉢,當爲中鉢量,(圓週約二十六英寸),不僅容飯,兼亦菜食,故可足二人食。禁用鉢盛殘食物,禁鉢內洗手。飯後必洗鉢,用布拭淨,日下晒乾。

    遠行時,許用布作鉢衣(鉢袋),左右作長帶,斜掛肩上。

    鉢蓋則爲後來所增造,爲整齊淸淨故也。

    資    具

    佛昔用隨身資具,僅有鉢、三衣、坐臥具、針盒、腰帶。後歷有增加,分述如下:

針盒:用貯針縫補三衣。禁用骨、牙、角製。許用木製、鐵製。

濾水器:用布,或用竹管,一端束布。佛製比丘飮水必先濾。無濾水器比丘,不許遠行半由旬以上。無濾水布,可用複衣代濾。又製:如同行比丘借用濾水器,必借與之。

濾水,佛意在防誤飮水生物,亦寓用淨潔水之意。

剃刀:剃刀許有刀鞘、磨刀石、淨刀布。但在俗以剃髮爲生而出家者,不許蓄剃刀。

傘:無定製,但禁用艶彩或傘緣有飾品。禁張傘入俗家及巷里多俗家處。除病,爲防袈裟濕及護身。

鞋分二種;似爲有跟及無跟(無跟如木屐)。有跟者,禁用飾以末尼、琉璃、瑪碯之木製、金製、銀製、銅製、錫製者,及用羅葉、蘆、草織,或毛織者。佛製所許之無跟鞋:皮製,僅有鞋底,無覆[足*來跟。舊者可用四重皮,新製之四重皮鞋,限用邉地。許有索繄束。

    禁用藍、黃、紅、黑等色鞋。(但令其原色褪失或令黯黑,卽可用)

    禁用獅子、虎、獺、猫、鹿、麝、鴟等皮鑲鞋緣。

    禁用覆趺、覆跟、覆脛鞋,鞋底禁塡棉。

    禁飾禽羽、孔雀羽。禁令(鞋尖)聳起如羊角、蝎子鈎。

    禁著鞋入俗家,入非自寺。除病,足病,熱季地熱。

    所有資具,似應因時、因地而定,故尊宿謂資具,以用簡省者爲是。

    坐  臥  具

    臥牀不得高過八指量,牀足不得刻有獸形。

    坐牀如凳,四方,可坐一人二人不等。昔禁高過八指量,後許。又許有背倚手倚,(卽交椅),亦可高過八指量。

    許用臥褥,但不許塡棉。許塡羊毛、碎布、樹皮、草、樹葉、烏羽、其他獸毛,禁用人髮,禁用龍腦樹葉。

    牀禁用廣大,但無製定,意不許兩人共臥,故右以定兩人牀爲廣大牀。

許用枕:大小約如人首,不许用長過半人身量大枕。

坐臥布:卽坐臥褥,美飾者不許用。氈毛長四指量者、羊毛製者、繡者、有紋者、有花者、有獸形者、純白者、毛聳立者、廣大可容十六無姬者、金與絲混織者、純絲者、柔毛者、麝皮者、上有架之臥牀,披象背布、披馬背布、敷車座布、皆不許用。



又在俗所用坐臥具,許坐用。許坐柔軟褥,如棉坐等,除師子座。又不許用俗家臥具。

不许比丘共臥一牀,或共用一被,但可共坐一凳一牀,惟同坐者,法臘须相近,不得過三臘。剃度師與弟子,不許同坐一牀。又比丘臥處,不许散佈香花。
    第十三品   依  止

比丘未滿五臘,稱爲小師,應依止親敎師,受彼敎授,或依止一宿比丘爲親敎師。

求依止時,應偏袒右肩,長跪合掌,白言:大徳!請爲我親敎師。

彼比丘應答言:善哉!

如是,二比丘則爲依止師及弟子。

    佛製令師徒應和敬一心,互相資濟,師视徒如子,徒尊師如父。

依止師因五事而离彼依止:一、師离去,二、師返俗,三、師死,四、師皈外道,五、師令徒离。

徒亦因五事而離依止,一、自離去,二、返俗,三、死,四、皈外道,五、師令離。

    離後復返,或後復往依止,則仍是依止師。

    滿五臘後,師可令徒離依止。

    徒視師如父,名爲愛師;依師誨行,名爲敬師;重師命令,名爲尊師;望師康樂無憂,師喜則喜,師憂則憂,名爲顺師。違於此者,則爲不愛、不敬、不尊、不顺。

    師於徒應護餋、敎誨、慈悲,爲徒模範。徒有過失,必呵責之。

    徒離親教師後,應另尋一大臘比丘依止爲師,依止儀如前,但易白言:請大徳爲我師尊,我依止大徳。

    被依止之比丘,稱爲師尊(阿闍黎)。卽代其親敎師而爲彼師,可稱爲依止師。

    彼徒若遇親教師,則同於離依止師之依止。

    故親教師離去後,必再向依止師,重求依止。事頗繁劇,甚可開之。

    未滿五臘比丘,雖精經律,製亦不許無依止師,除遠行、瞻護病人、在森林住、定在一地修行,可離依止師;但須自念:有宿比丘來,我當依止之。

    滿五臘,未滿十臘比丘,稱爲中師,佛製可離依止師,但未能自護者亦應有依止師。能自護之比丘,應有如是徳:

    一、有信、慚、愧、勸、念。

    二、有戒行、正見、多聞、慧。

    三、知犯不犯戒,明記戒律。

    四、滿五臘。

    右上除滿五臘外,餘可量情而定。

    有右徳比丘,離能自護,但不能統理僧衆。

    滿十臘比丘,稱爲長老,亦稱大師,可統理僧衆,可爲剃度師,可爲依止師,可有沙彌近事。

    可統僧衆之徳,依中師之徳,而加:

    一、能赡護病弟子;知犯戒,知懺淨法。

    二、能敎示戒律、梵行,能止弟子邪見。

    三、滿十臘。

右除十臘外,餘可量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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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品    行  事

    本品分爲作事、行事、儀軌事,三事述之。



作    事

甲、弟子在依止親敎師期中,應如是存念承事親敎師:

一、晨旦奉水、奉齒木。

二、思學於師。

三、愛護師,勿令師損誉、懈怠、邪見。

四、善順師意。

五、敬師。

六、外出必先告師。

七、師病必赡護。

乙、親敎師應如是資敎弟子:

一、敎誡。

二、資助衣鉢琢餘資具。

三、愛護弟子,無令損誉、懈怠、邪見。

四、赡護疾病。

    依止師视同親敎師。

丙、比丘往他寺,應如是行:

一、尊敬彼寺,入寺脫鞋、收傘、整衣、禮大臘比丘。

二、彼比丘在掃塔、在療病時,應候彼事畢,乃往禮見。

三、洗足,依臘就座。

四、應示親愛,需飮水,卽飮水;需用水,卽用水。

五、住宿,詢問彼寺規;問托鉢、村落、外道住居、險難處、厠所、池水等事。

六、须淨潔彼許用坐臥具。

丁、比丘有客比丘來訪,應如是行:

一、應問訊接待。

二、尊重客比丘,與水洗足、敷座,供飮水用水。

三、如臘過己,當接其衣鉢,禮彼,爲彼洗足,以油塗足,爲彼扇涼;如臘不及己,則指座令坐,指飮水用水所在。如客比丘欲住宿,應爲敷坐臥具,答彼比丘所問寺規及諸事。

戊、比丘欲往他處住,應如是行:

一、淨潔房舍,房舍破漏,應爲修理;用物安置齊整,闗閉窗戶。

二、向掌房舍比丘交還住房,或向同住比丘交;如單人住,向外護交。

三、禮辭親敎師、依止師。

已、入聚落托鉢比丘,應如是行:

一、衣裳整齊。

二、鉢在衣內,受供時取出。

三、嚴整威儀,如律中說。

四、先定去路返路。

五、知彼欲供,守護威儀而受。

六、先返寺比丘,應爲次返比丘敷座、置飮水、食器、洗足水等;最後返比丘飯食訖,應收整諸坐具、食具。食在食堂同食。

庚、比丘食時,應如是行:

一、衣裳整齊。

二、坐適宜座,勿近坐長老比丘,應間一二座;長老令坐乃坐。

三、勿坐複衣上(原註,此甚煩難,亦已開可坐)。

四、施主供食,應生度化心而受供。如施主合供比丘衆,或用大盆分供,酌量而受,勿令他比丘少。

五、在食堂,比丘衆未取食,長老未到,不先食;除大食堂,或不可遲。

六、食應整齊肅靜,如律中說。

七、比丘衆食事未訖,不應自先洗鉢(卽今之不先淨手,不先訖食事也)。

八、洗手漱囗,莫令水濺他比丘或自衣。

九、在施主家食訖,應誦隨喜頌,由首座僧誦,其他可先辭返。今則同誦同返。

十、在小食堂食,末座先出堂外候。如大食堂,首座比丘先出。行进列行,中一人間。

十一、不應將有殘食之洗鉢水,棄在施主家。

辛、房舍

    佛製樹下宿,故樹下爲比丘之房舍。惟在雨季,必有蔽雨之所,無論爲天然之山洞,或人工之房舍皆可,但除泥製屋及樹穴。

    僧衆房舍,比丘皆可住宿,惟除犯戒被擯。

    毎年應重新分與房舍二次:一在初安居日,一在解安居日。分與時不許爭執,不許長住一房。施主所供房舍,不許長住。小病比丘,不應獨住房舍。

    掌房舍比丘,應量情分與,勿令病比丘遷移房舍;勿令大臘比丘,護小臘比丘房。患可厭病比丘,應獨居一房。勿遷護理常住用物比丘,勿遷多聞比丘,勿遷能修理房舍比丘。此之所謂遷,乃指自好房舍,遷往較劣房舍。又,勿令一比丘,住二房舍。

比丘住宿房舍,應如是行:

一、不令房舍汚垢,不隨地吐痰;不著鞋入房;足未淨、未乾不入房;不倚畫飾之牆壁、柱、門、窗;坐臥褥,坐臥須先敷布,勿令褥汚。

二、應淨房舍,令整潔無塵。

三、勿令房舍損壊。

四、房舍資具,牀椅凳等,應陳設整齊。

五、備足飮水、用水。

六、房舍所有資具,勿取往他房舍用。

壬、便利之事,應如是行:

一、大便、小便、浴身,以先後到爲次序,於此不以法臘爲序。

二、須軽步出入,先問後入。大便及洗淨,勿有聲。

三、勿著衣入。

四、若淨用木片布紙,須擇潔者。

五、大便時,勿兼作餘事。

六、勿令厠穢,不吐痰其地,勿擲木片厠中。

七、令厠潔淨,見汚則淨,見亂則整,木片滿則爲傾棄,無水則爲之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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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癸、患病比丘



有比丘病,法友比丘應盡心瞻護。佛言:諸比丘!汝等無有父母,汝等不相瞻護,誰將瞻護汝等。若比丘瞻護病比丘,與瞻護佛同。

    病比丘有親敎師,有依止師,有弟子,則令彼等瞻護;如無,則令同親敎師、同依止師比丘瞻護。如客比丘病,令僧衆輪値瞻護。如是,佛意乃令瞻護病比丘,爲僧衆之責。

    患病比丘,知己爲僧衆之累,應自足自安,堪忍苦受。患病沙彌,與比丘同。

    病比丘如在他地,乃至安居期中,佛許彼病比丘法友,往彼地瞻護,亦開依止及羯磨等等。

    行    事

一、不許踐踏敷座之白布,以令布穢,不雅觀故;亦令餘僧,不敢坐故。

二、坐時,先審視座傍,有無用物,勿令其傾倒失儀。

三、不許同女人或黃門同坐一椅一長座。法臘相差三臘,亦不應同座坐。

四、食未訖,不許起身。遇大臘比丘來入座,亦不許起立讓座。

五、日間臥息,應闗閉房門。

六、不許將大便、小便、塵垢、殘餘物,傾擲門外,不許傾擲牆外,不許傾擲在田園植物上。

七、不許攀登樹上,除因事故。如森林行,登樹察看遠近方向,可登四肘高;因避野獸,可更高。

八、不許因觀聴伎舞歌樂而往。

九、不許唱長音説法(似唱歌之說法)。

十、不許觸不應執物,謂:女人、女服、女飾、女形物、雌傍生、金、銀、寳物、琉璃、玻璃、車渠、赤珠、瑪碯、螺、石共十種。螺是金珠瑩飾之螺,石是玉等。兵器、捕捉水陸禽獸等工具、音樂器具,人所種植之稻、粟及菓子,皆不應執。

    儀  軌  事

    著衣事、鉢事、摺衣事、淨鞋事(略)。

    爲長老扇涼:應在長老背後扇,扇足部一次,扇身一次,扇頭部一次,反復如是扇。

    窗:日間閉,夜間開。

    行:依臘列長行而行,中間間一人量。

    說戒羯磨:偏袒衣,長跪,合掌。

    唱南無,應三唱。

    右事,可依時、依地稍更改,但亦須得宜,否則事事皆開,終則無所持矣。

    第十五品    禮敬



三寳,爲佛子最極上之皈依,故大藏不許戱佛法僧。戱者,謂用身戱、語戱,如因娛樂而以佛僧故事爲劇本。對獨覺佛,亦不應作劇本。佛僧之史跡,亦不應以遊戱態度講述。

    和敬相向,爲團軆共住之美徳,佛令依大小臘,行頂禮、起立延接、合掌、和顏問訊等禮。受供,亦依臘受供。

比丘不禮在家人,亦不禮異敎行人,不禮小臘比丘,唯禮大臘比丘。但亦不禮不谈法之大臘比丘(當指不務梵行之放逸比丘)。又不禮如是大臘比丘:

一、彼在出罪懴淨時。

二、彼在僧中出罪、別食時。

三、彼正在離衣時。

四、在入俗家或路行時。

五、在暗中不互見時。

六、彼不覺知時——如睡時。

七、彼在食時。

八、彼在便利時。

    起立延接:在大臘比丘所,不起立延接其他小臘比丘;在寺中集僧時,不起立延接餘比丘。

    合掌:多長跪合掌。對小臘比丘,亦可合掌,如懴罪、羯磨等;對長老,亦可合掌立。

    和顏問訊:用對小臘比丘,對患病弟子。

    佛世,比丘互呼爲具壽(亦稱慧命),小臘比丘呼大臘比丘爲大徳。

    小臘比丘說法講經時,可較大臘比丘坐高座,或同等座,爲尊法故。

    小臘比丘欲說法時,應白大臘比丘求許准,以說法爲大臘比丘事,除大臘比丘有故不說。

    與大臘比丘共住一房,若說法、敎誨、演經、燃熄燈火、闗閉窗戶,應先请大臘比丘許准。除先許准,則免請。

    若親敎師、依止師跣足行,弟子不可著鞋同行。

    可任親敎師、依止師者,應滿十臘。又對弟子應大十臘,如四臘比丘,其二師,應滿十四臘。

    於製底(塔)所,應恭敬尊重,不張傘,不著鞋,不軽浮,不高聲語,不伸足坐,不於附近大小便,不吐痰,此是敬重之意。

    若懴淨說罪時,應偏袒長跪合掌說。

    聴說戒說法時,不交谈,不咳嗽,不先離座。如連宵講,應在完品小息時離座,開品前入座。

    有佛法文字書辭,不步越過,不踐踏,以上是禮敬法。

    在僧衆中應偏袒,除入聚落,或爲攝護威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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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品    安  居



安居期是雨季期,外出不便,故在寺安居三個月,稱安居,或稱坐夏(因亦値熱季故)。

    安居期分二期:一稱前安居,於印度曆八月黑分一日(十六日)開始;一稱後安居,在九月十六日開始。(爲何製定二期?第九世僧皇,當解爲因閏月之故,故可以遲一月安居。)

    雨季共四個月,爲何不安居四個月,而安居三月?此則以最後月爲作三衣期,又季末月少雨之故。

    安居比丘,房舍必有覆蔽,有門可開閉,不許住停屍屋、傘下、布幕、甕(當指泥造房舍)、樹穴。

    寺中掌房比丘,應在安居前,依安居比丘數,分與房舍。安居比丘應淨潔房舍,備飮用水。

    安居時所爲何事?佛製須繋念,卽念住此三月。故定初安居日,僧衆齊集誦言:

“我於雨季,依此寺住三月安居。”

    同在一處安居。所謂處,當何所指?可指毎一僧房,亦可指一寺,故又必於自房,各自誦言:“我於雨季,依此房住三月安居。”

    在安居期間,比丘不應外出。

    若比丘與商隊同行,與牛車隊同行,乘商船行,應於初安居日,自繋念言:“我於此安居。”

    若到達有比丘處,可就有比丘處安居。若彼商隊、牛車隊、商船到達彼地,不再行進,可就有比丘處安居。

    安居期中,是修沙門行期,不許別定不公之規約,如:不許讀經、不許說法、不許谈話、令修頭陀行。但許互勉讀誦經律,勸令精進,望行頭陀,不多說話,和敬無諍,不惱亂人。

    安居比丘,應在界內安居三月,至自恣日後,始可出界外。在安居期中,出界外過七日,則破安居。

    七日中繋念返界內,但因有險難不得還,亦可不還。又許自恣前七日,可出界外,不再歸還。

    可過七日之事由,稱七日法,有如左列:

    一、法友或在俗父母病,往省視療護。

    二、因僧衆事,如僧房舍穨壊,急須修補。

    三、護法施主延请,爲増上彼信心而往。

    類似右三項諸事,亦可量情出界外。

    在安居期中,因險難不能安居而離去者,則破安居,但不破戒。險難謂如是等難:

    一、惡獸、盜賊鬼魅等侵害。

    二、房舍被焚或水淹。

    七、托鉢難。

    四、無飮食、醫藥、外護、施主。

    五、女人或親戚,多來訪談,或以財誘,欲破梵行,可卽出界外。又見所住界地,有無主之伏財,亦應出界外。

    六、他處比丘,不和敬住,爲往彼地滅諍。

    比丘應諾在家人請安居,或約比丘同安居,倘若非故意不如請如約安居者,犯軽戒,須說罪懴悔。如故意,犯單墮及妄語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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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品    布薩   自恣

    布  薩



布薩是修行之一,譯義爲淨住,佛世令於毎月白分、黑分、半分,卽十五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初八日、二十三日爲布薩日,亦是在家人精誠持戒日。但僧衆則毎月白分日、黑分日,卽十五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爲布薩日。

    佛常於布薩日說戒,後以僧衆中有不淨比丘,遂改由僧衆自作,稱誦波羅提木叉,卽誦佛所製戒律條文。

    亦有非白分、黑分日布薩,卽僧破而復和日,稱和敬布薩。故布薩有三日,卽:十五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及僧和敬日。

    若四比丘以上,製令白衆說戒。若三、若二比丘,令對首說,各相對說戒淸淨。若是一比丘,應心念說戒。故布薩說戒有三種,卽:僧衆、對首、一比丘。所作業爲——誦戒本、互說淸淨、心自念說戒。

    毎寺應有說戒堂,最少可容二十一比丘,爲集僧說戒用。佛製不得一寺有二說戒堂。

    說戒日,由長老比丘先往說戒堂,令比丘打掃淸淨,燃燈、備飮用水、敷座,又必先預行五事:

    一、持病比丘淸淨

    界內比丘病,不能往說戒堂,應請一比丘,持彼淸淨白僧衆。製令彼病比丘,偏袒長跪合掌,向持淸淨比丘言:

    “我授我淸淨,請大徳持我淸淨往彼。請大徳爲我,說我淸淨。”

    持淸淨比丘,應如何白僧衆,無製定,但依理應如是白衆:

    “大徳僧聴!某某比丘,彼自誓言淸淨,請大徳僧知彼是淸淨。”

    如是,則病比丘,已作布薩法。

    二、持彼與欲



凡布薩或他事羯磨,界內同住比丘,皆應入僧衆(參加會議),若缺彼,則不成僧衆,故許因事不能入僧衆,可委派代表參加,是爲與欲(委託代表)。

    若比丘知有僧事集衆,應偏袒長跪合掌,向受欲比丘言:

    “我與我欲,請持我欲至彼,爲我說我欲。”

    彼受欲比丘,持欲入僧衆,應如是言:

    “大徳僧聴!某某比丘,與欲於我,我持彼欲來。大徳當如是知。”

    說欲及說淸淨,如同一事一時,應言:與欲淸淨。

    三、白  季

    佛世年分三季,謂:熱季、寒季、雨季。佛集白季,意在令閏月及大小月之統一,其時交通不便,曆法未精,故僧集會,必有白季及白月之黑分白分,或僅白季名,但須白本季有若干布薩日,已盡幾布薩日,餘有幾布薩日,如是,則於閏月及大小月,不致有所不同。(白者,告白令大衆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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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僧  數

    此乃計算僧衆總數,知來集僧或毎寺有僧若干,卽所謂行舍羅或行籌,計數法或呼名或行籌,毎僧取一籌,數籌而知僧數。

    同寺僧,以唱名計數爲簡善;若多寺共集,則行籌爲佳。

    五、敎誡比丘尼

    此時已無比丘尼,故無此行事。

    (泰國無比丘尼,亦不承認有比丘尼)

    右上五事,名爲預事,應預先行者。

    作布薩法比丘,應發露懴悔淸淨。於說戒時,如忽憶本罪,應對傍坐比丘言:“我犯某罪,待說戒竟,當懴悔。”

    若多比丘共犯同一戒,不得互對懴罪。

    僧布薩應具四法

    一、十五日、廿九或三十日、或和敬日。因月大或月小,而令二十九與三十日有不同之意見時,以少數服從多數僧。數相等時,令客僧服從住持僧,不服從者可出界。

    二、比丘最少四位,同坐,伸手不相及(相距一搩手)。

    三、比丘無同犯戒。若有,應由一比丘白言:“大徳僧聴!此一切衆僧犯罪,若見無犯戒淸淨比丘時,當對彼比丘懴悔。”

    四、伸手不相及處,須無非法人。所謂非法人,共有二十一種,可略爲三大類:

    (一)、沙彌,比丘尼。

    (二)、返俗之比丘。

    (三)、被僧中擧罪之比丘。

    在布薩說戒時,可以問疑,但須先白僧衆,事相頗繁,故無問者,而布薩亦遂成爲說戒之儀式。

    說戒應是長老比丘說,亦可選一比丘,音讀淸朗,能背誦者,代爲說之。

說戒當誦完,但無能背誦完篇者,開誦至誦者所能記憶爲止。

又開有難時,可略說。有難,指十難:

    一、皇帝來寺,當往迎接。

    二、賊來劫,可逃難。

    三、火難,當往滅火或防火延燒及寺。

    四、水災,或露地說戒,値大雨。

    五、俗人多不便說戒。

    六、鬼難。



七、有惡獸來,當避之。

    八、蛇難,當避之。

    九、僧中比丘驟患病,必療護之。

    十、梵行難,有人來捕在戒堂中比丘。

    正說戒時,有客比丘來同聴,若客比丘數,較說戒堂僧多,應重新說,若少,不必重說。

    若不足四比丘,不說戒,但作布薩淸淨。於說戒堂集已,令一比丘白言:“大徳僧聴!今日是十五日布薩,若僧時到,當共作布薩淸淨。”

    時長老比丘,應偏袒長跪合掌,三白言:“我淸淨,諸慧命應憶念我淸淨。”

    餘比丘,應依臘三白言:“我淸淨,请大徳應憶念我淸淨。”

    若二比丘,依臘各對三白言:“我淸淨,慧命應憶念我淸淨。” “我淸淨,大徳應憶念我淸淨。” “我淸淨,大徳應憶念我淸淨。”

    若一比丘,應待客比丘來。若無客比丘來,應心念言:“今日是我說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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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自  恣



自恣:是安居三月已,白分十五日,佛令僧衆自恣。

    患病比丘,不能往僧中自恣,應向一比丘與欲自恣言:“我今與自恣欲,汝當受我自恣欲,爲我說自恣。”

    自恣日,當爲十五日,亦可爲十四日或十六日。

    比丘數最少應有五位,較布薩衆多一位,因須一比丘爲受自恣人,餘四位爲僧衆。若比丘四位、三位、二位,則對首自恣。若一位,則心念自恣。

    自恣須先白衆。

    自恣應三說,但亦可二說、一說。又同臘比丘,可同說。

    若三說,則於白衆時言:“大徳僧聴!今白月十五日,僧衆自恣。若僧時到,僧當三說自恣。”

    若二說,若一說,若同臘同說,白衆時定之。若不定說數,則於白衆文末,改爲:僧當自恣。

    自恣亦開障難:施主來寺供僧,寺有連宵法事,許爲有障難。

    白衆自恣已,上座長老比丘,應先行偏袒長跪合掌,對僧衆言:“大徳!我對僧衆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哀憫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懴悔,我對僧衆自恣。……我對僧衆再自恣……我對僧衆三自恣……當如法懴悔。”

    餘比丘,次第一一各自恣。

    若有受欲比丘,應白言:“大徳!某某比丘患病,對僧衆自恣……某某比丘對僧衆自恣。”

    古制比丘須各離座長跪,至僧衆自恣竟,始囘座坐。後開自恣已,可歸座坐。

    比丘較多之大寺,可一說。同臘可同說,此可於白衆時定之。

    破安居比丘,安居後剃度之比丘,若數少於自恣僧衆,制令自說淸淨。若數多於自恣僧衆,令作布薩,後令各於彼等住處自恣。

    不許於安居期內自恣,但可於安居後半月或一月自恣。

    比丘不足五位,不許集僧自恣。若四位、三位,應集已,白言:“大徳僧聴!今日十五日自恣,若大徳時到,應共自恣。”應各三說。

    若二位,不白衆,但對說。若一位,應待客比丘來,若無來者,應心念言:“我今日自恣。”

    (僧中說或對說,應依臘大小稱大徳或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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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品   細  行

    非沙門行之細行,有:非行(謂不雅觀兒戱等行),下劣行,不正命行。

    非  行

    一、如兒童之嬉戱:謂樂諸玩具、玩物,吹囗笛,戱仿盲人、跛人動作等。

    二、頑耍:謂翻筋斗、相撲、戱拋擲物、競走。

    三、博弈:謂下棋、博勝負之猜測等。

    四、毀壊物品,如無故焚燒林木。

    五、囂聲:賣弄聲調,說法作滑稽語。

    以上犯突吉羅(惡作、惡說罪)。

    編造花鬘,亦在禁止之列。

    禁學橫生學,禁宣說橫生學。(橫生學,似指一般非比丘之所應學,如媚藥、媚術、咒害、役鬼、卜測、煉丹等欺詐法術。)

    下 劣 行



如僧伽婆尸沙篇第十三戒說。

    非法結交在家人或破族姓人。

    一、結交在家人,餽送花菓。

    二、種花及編造花鬘,以悅樂在家人。

    三、諂曲奉承在家人等,入白衣家,作諂媚語,擁抱其子。

    四、除佛事外,供在家人役使,爲之奔走作業,跟隨出入。

    五、爲在家人療病(此指供役使之療病)。

    六、受寄不合法物,如賊贓或違禁品等。

    右爲突吉羅罪,僧衆可予呵責、免職、擯出。

    又侵害損害在家人,有七:

一、斷其財益收入。

二、令其損壊名譽。

三、令其他遷。

四、誚罵於他。

五、破其和合。

六、於他惡語輕賤。

七、於他背約。

    正行比丘,不結交在家族姓,不供其役使,亦不侵害損害在家人。但亦須慈心資讓彼等,不可對在家人不聞不問。

    不 正 命 行

    不合理之求取活命資财,此有二種:一爲世罪,犯世間法律之罪;一爲制罪,犯佛所制戒罪。

    偸盜欺詐爲世罪。若未證謂證,爲男女作媒約,以求活命資財,雖不犯世間法律,但違佛制,名爲制罪。例如向不應求與之人,求其與物等,如:

    一、向不應求與之人,非時求與。非在家親里人,非自恣與,而向之求與。除失衣或被奪,得求與掩身。或病求與藥。坐臥具,亦雖可求與,但須知足量。(非時求與,卽非佛許時。親里卽在俗父母。自恣與,卽自恣可求與人,則可向其求與。)

    二、以財求財:謂與人小財,而望得大財。

    三、買賣貿易。

    四、医藥治療:佛禁比丘爲人治病,似因下列情形:

    甲、不精通醫藥,而妄爲人治療。

    乙、被在家人役使治療。

    丙、爲求資財而治療。

    丁、符咒神通一類不合梵行之治療。

    許爲之治病者,有:法友、在俗父母、父母扶養人、維那、求剃度人父母之親屬,除婿媳,剃度師之父母婿媳、偶在寺住宿人等。但不得以此希求酬答。

    比丘得諸供養,應知量而用,莫令損害施主信心。例如自不食用,而分與人。托鉢所得未食用物,制不許分與在家人,除分與在俗父母及諸法友。此非欲令比丘慳吝,但令施主護法,不退信心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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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品    四時藥

    藥:卽食品,比丘食品分四種:

    一、時食藥,自早至午之粥飯。

    二、非時食藥,可留一日一夜之漿類食品。

    三、七日食藥,可留七日之食品。

四、盡形壽藥。

    時  食

    時食有五種:一稱般遮蒲善尼,卽五噉食。謂一切糧煑造之飯、麨、麺、豆、蔴餅等。亦稱豆飯、亁飯、亁餅(可供飽餐之餅類)、魚、肉等五,此爲時食之主食。一稱般遮珂但尼,卽五嚼食物,爲植物之根、莖、葉、花、果等五,亦列爲時食。

    飯麨、亁飯、亁餅,爲麥、米、糯、豆、蔴等製食品。

    魚,謂蝦、蟹、蛤一切水族,無特禁。

    肉謂二足、四足獸類之肉。禁人肉、人血、象、馬、狗、蛇、獅、虎、熊、豹等獸肉。又禁爲供僧而殺之一切肉類,亦禁疑爲己殺之一切肉。

    淨肉:謂可食之肉,卽比丘不見其殺、不聞其殺、不疑其爲供養於己而殺之肉,卽三淨肉。

    比丘食魚、食肉,佛世已有諍議,提婆達多嘗请佛禁比丘食肉,而佛不禁,僅禁食不淨肉。此當因比丘托鉢受食,選擇太嚴,反受其累,故開食三淨肉。

    嚼食物之有屬核菓類,或屬根類,可再種植者,應先令其爲可受。謂可受而食之,卽先用火炙、刀割或爪破之。

    時食食物,於非時(卽過午後)食之,犯非時食罪。

    佛昔意欲令比丘,毎日應行乞毎一日之食,不許藏蓄經宿,預爲明日之食。後開遠行比丘,得蓄米、豆、鹽、蔗水、油、生酥,作明日食。又開若有信心人,將銀錢交與作可受食人(爲比丘作飯食人),令其作食供比丘,比丘亦可受食,但不可受食過其定額。

    旣開遠行比丘蓄食,則當開寺有蓄可受食物處(可藏比丘食物處,亦卽香積厨),計分四種:

    一、白可受地(通告建爲厨房)。建時,白僧衆爲蓄可受食地,亦卽現稱爲寺厨房。當建築時,僧衆應合力共造,並共三白言:“我等共作可受食房”。

    二、牛臥可受食地(臨時厨房)。無壁之厨房,牛可就臥或可行過出入之地,意指小厨房或可遷徙之臨時厨房。

    三、在家房(在家人建厨房供寺)。在家人爲供寺比丘而建築之厨房。

    四、僧施設可受房(僧衆指定爲厨房之房舍),卽僧衆指定爲厨房,須行單白羯磨者。制令設在寺界際,蓋有遠庖厨之意。

    雖在可受處食物,是內宿、內煑、內熟,仍不可非時食。

    有可受處,佛意令在一處煑造食物。今造僧房,幾毎房各繋念白爲可受處,故毎房各自蓄煑食物,甚爲人所厭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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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非 時 食 物

    果漿:稱非時食。共有七種果漿:庵婆羅——卽芒果、詹葡果——有核蕉、無核蕉、摩荼迦、摩陀提迦、葡萄、蓮藕、頗羅沙——卽荔枝。

    取漿法:用布搾出果漿。以水滴淨(卽加水令淡),亦可略加糖鹽,令味適飮。漿應生飮,不許煑飮。糖鹽應非蓄經宿者。不許煑,意當勿使過濃。

    非時漿不許經宿,卽不可貯藏過一夜,意恐化爲果子酒。


    七 日 食



七日食物,稱爲七日藥,有:酥、生酥、油、蜜、蔗漿,可於非時服食,以可治黃瘦病、血淋、石淋病。

    油許用獸脂油,但不許食非時製脂,不許食熊、魚、鯊魚、猪、驢脂。植物油非時製者,亦不許食。芥油可於時內自製。蔗漿非時製者,亦不許飮。

    非比丘自製之七日藥,比丘受供後,可終日食。過午後,不許與食物同食。蓄過七日,犯捨墮戒。

    盡 形 壽 藥



藥:分爲根藥、藥汁、樹葉、樹脂、鹽等。凡不作食物用者,皆視爲藥。右許隨時服食,除無病服食,犯突吉羅戒。

    第二十品    物

    僧    物



在家人供比丘共用物,或比丘所受供,而供諸比丘衆共用,稱爲僧物,亦稱常住物。僧物有二種:一爲輕物,一爲重物。

    鉢、三衣、腰帯、針、刀、刺刀等,是輕物,可互分與。佛制許立若干比丘,負責分諸輕物,與衆比丘。分飯食及受施主供養而分飯食之比丘,稱分與食者;負責分三衣比丘,稱分與衣者;分藥及小資具,稱爲分與藥者。

    分食或三衣,若所有多,足全寺分,則全寺分;不足,則依臘分,至物完爲止,俟再得物,再續分之。

    分藥無定制,分小資具亦同,當依比丘所需,白衆後分與之。

    僧住處用物,非消費用等物,卽屬十方常住物,如寺院、僧房、土地等爲重物。不可分與,應保護守管,爲公共物。共分五類:

    一、土地及寺,分爲二:一爲寺內之建築及樹木,二爲寺之土地。

    二、土地及精舍,分爲二:一爲房,二爲僧房之土地。

    三、僧住處用物,分爲四:有臥牀、凳、褥、枕。

    四、金屬物分爲九:爲甁、甕、盆、釜、大刀、斧、削木鋤、掘鋤、鑽。

    五、建築材料及用物,分爲八:有籐、竹、可蔽屋茅草、泥土、木製品、泥製品等。

    制不許棄捨或分與重物,唯指不許分與與個人,但許以劣者易善者。又許在饑饉時,可將劣物易食物,以維持僧住處。又許若於僧衆有利益時,可以寺地,易較好之土地。

    廢寺之用物,如牀座門戶,可移用他寺。若比丘自用,不作僧物,則廢寺再興建時,彼自用比丘,當送還寺。

    寺租在家人田園,收益供僧者,除租費外,應作供僧用。(但寺租在家人田園,未嘗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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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塔物:爲施主供養寺內某一塔之物,制不得移供別塔,違者犯突吉羅罪。塔亦分輕物、重物,輕物如供塔燈油,或淨塔人僱欵。重物則保管收益,預作爲興修塔費。

    己



    己物:爲施主供某某一比丘之物,爲一比丘之己物,彼比丘可隨意棄捨或分與人,惟此事莫令施主退失信心。

    比丘可有何種己物?制可有一切金屬,除兵器刀杖;一切木器,除大牀、大座、木鉢、木屐;一切土器,除蓮花形洗足盆、土鉢。

    不許蓄有一切黃金、銀、武器、非受資具,爲玩樂而蓄有諸金屬。不許受田園,除受騎乘,如象、馬、牛等。不許受家畜,如羊、鷄、猪等及粟稻,受者犯突吉羅。又不許有捕水陸生靈工具及一切樂器。

    比丘、沙彌之己物,若彼死亡,則其己物,爲僧衆所有。其鉢及衣,可分與瞻病之比丘。其輕物,亦可分與。瞻病之沙彌,應與比丘同等分。重物則歸僧衆,爲僧衆所共有。

    比丘雖有遺囑分與己物,但死後遺物仍歸僧有。故比丘欲分與何物與何比丘,須死前分與。

    比丘離去,或返俗,或不認爲己有之物,歸入僧物。

    佛許己物作共用物,但須和好共用,此具五項:一、先相識者。二、先相友者。三、彼嘗許用。四、雙方仍活在者。五、彼知用彼物,當生歡喜者。

    第二十一品    毗尼羯磨

    比丘故意犯戒,而不可懴罪者,有波羅夷罪,必返俗。可懴罪淸淨者,爲犯僧殘罪等。

    比丘故意犯戒,而因自己或因他人之故,覆藏其所犯罪,則名無慚愧者。

發露犯輕戒罪,當對一比丘,告其自己所犯之罪。

經中言:犯戒比丘,當偏袒長跪合掌,對一比丘言:“大徳!我犯如是戒,我今發露所犯。”

    受懴比丘應言:“汝見罪耶。”

    懴罪比丘應言:“我見。”

    受懴比丘應言:“汝應長時攝護。”

    如是,則所犯罪,經發露懴淨已。

    若犯戒比丘疑所犯戒,應如法白言:“大徳!我於所犯戒有疑,我無疑時,當如法懴悔淸淨。”

    發露告罪,應向一同住比丘,不許向別住處比丘或在行別住比丘發露。

    犯捨墮,許捨與僧或比丘。彼犯捨墮比丘,當入僧衆,偏袒長跪合掌,依法白捨,由一有慧比丘受懴。如是,捨則向僧衆捨,發露則向比丘發露。

    僧衆中捨,受懴比丘應向僧衆白言:“大徳僧聴!某比丘有如是名,見罪發露懴悔。若僧時到,我受如是名比丘懴悔。”

    共犯戒,不許相向發露受懴。

    發露:應如實白名、白事、白數。如數多而白數少,不同名而白同名,卽犯多戒,而單說一戒名。又不許在寺界標外發露白罪。

    比丘犯罪己,而不認爲犯罪,名不見罪;或知犯罪,而不發露,名不懴罪。如是二種比丘,佛許僧中擧其罪,不與共住、共食、共宿,除彼比丘見罪懴罪後,始許其再入僧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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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繋 念 受 持

佛所許隨身資具,若比丘須備置應用,則必繋念受持。

應繋念者,有:下衣、中衣、大衣,合爲三衣,許稱名繋念各一件;鉢,尼師壇(卽坐具),許各一件;臥布、面巾、拭囗巾、濾水布、袋等,合稱段布資具,無限數。以上皆許繋念受持應用。掩疥衣,許在病期繋念受持;雨水布,許雨季四個月,病癒及雨季過,當捨。

    有制定數額之資具,可繋念一件;無制定數者,可繋念多件。

    繋念受用,應如是繋念言:“我置如是大衣(或中衣、下衣、掩疥衣,隨衣換文)。”

    繋念:或身繋念,謂以手觸彼而念;或囗繋念,謂不必手觸,而以囗唱言。又彼物伸手不及處,應言:我置如彼大衣。

    許用一件之資具,如需更易新者,當先向原資具,行捨繋念,如向大衣念言:“我捨如是大衣。”

    又若受持新衣,則必點淨。

    繋念受持,有九因而失:一、分與人。二、盜劫去。三、共用友取去。四、退轉爲下劣人(犯重戒)而返俗。六、死亡。七、變女人形。八、捨繋念受持。九、破漏(此則指衣及鉢)。

    說   淨

    衣、隨衣、鉢,制可蓄若干件。若過量數,稱蓄長,卽爲多餘之積蓄,故必說淨,聲明此多餘之衣,願施與他人,隨彼取用。



若說淨爲對首說淨。欲說淨衣,卽向一比丘說:“我今於此衣說淨,施與大徳。”

    若說淨爲心念說淨,卽言:“我今此衣,淨施與法友如是名比丘。”

    卽說淨己,若再欲受用彼物,必先求受淨者棄捨,否則犯單墮。求捨時言:“此衣是我所有,隨大徳取用,隨大徳棄捨,隨大徳因緣作。”

    四 大 依 據

    佛所不許受持及許受持諸食用物,因時間或地方闗係,而有殊異之處,可依此四大依據判定之:

    一、佛無制爲“不許受持”之物,但與不許受持之物同類,又與許受持物相違,視爲不可受持。

    二、佛無制爲“不許受持”之物,但與許受持之物同,又與不許受持物相違,視爲可受持。

    三、佛無制爲“許受持”之物,但與不許受持之物同類,又與許受持物相違,視爲不可受持。

    四、佛無制爲“許受持”之物,但與許受持之物同類,又與許受持物不相違,視爲可受持。

    例如:佛無制不許受持鴉片,但與酒同類,食必中毒成癮,故爲不可受持物。又如西藥之加入鴉片,與藥同類,故視爲可受持。又如蔗漿,不許蓄過七日,其他甜果子汁,與蔗漿同類,故視爲不可蓄過七日。

    四大依據,是戒律主要原則,比丘於此,當精究明解,則於各時、各地、各事物間之開遮,能有適合律意之行持矣。

    佛 所 特 許



佛所制戒,亦有開聴(卽許例外),此則僅指佛特許者。

    一、許病比丘,盡形壽用大小便及灰土。被蛇齧比丘,可不手受而食飯汁、肉汁,亦可非時食。

    二、許反芻食,或病囗出血自呑。

    三、許時內(午時內),自作獸脂油。

    四、許邊地(落後之地),五比丘可剃度授具戒,可長時浴身,可穿四重新鞋。

    五、許飮加酒而無酒臭之藥。蒜可作藥受用,但不許作飯食用。

    求   護

    比丘依理不向官方控告在家人。比丘控告在家人者,犯僧殘罪,此甚合沙門行。但後來諸師,對此嚴格過甚。在家人欺侮盜竊僧,比丘向官指名(欺侮者之名)求護,若官罰彼在家人,則控告比丘,應代償被罰之欵;若比丘控告時,要求處罰彼人,官依控處罰,則比丘犯波羅夷罪。

    制許比丘不指名求護,若官方捕得犯人,及收囘盜劫物,比丘亦可領囘。(此不指名求護,在敬僧時代、敬僧地方,於僧衆比丘,自無困難。但反是,則比丘不能控告人,僧物寺产,只可任人自由盜竊。如此,對求護之解釋,恐亦不當矣。)

    比丘尼戒之僧殘戒中,許尼被搶掠時,不指名求護,不犯戒。被搶掠,謂被控,可到法庭辯護。求護,謂被欺侮侵害。不指名控告,謂被傷害或被盜,而不知傷害竊盜者爲誰,可不指定人名而控告,不犯戒。

約言之;比丘不樂與人對簿公庭,可忍則忍。但必要時,若被人控告,可出庭辯護。若被人欺侮盜竊,可求官方保護,亦可指出欺侮之人名。又若被人傷害,被人盜竊,而不知傷害者、盜竊者是誰,皆可向官方求護,並不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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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四  敗  失

    比丘有四種敗失,謂:戒敗失,行敗失,見敗失,活命敗失。

    比丘無戒,名戒敗失。比丘無威儀,名行敗失。比丘見解,違戒違法,名爲見敗失。求不正資財以活命,名活命敗失。

    比丘應守護戒,守護波羅提木叉,正住威儀,而行遊化,怖畏小罪,精勤律儀。

    比丘當珍愛尸羅,有慚有愧,修習行履,離四敗失,作淨比丘。

    不   遊

    比丘於左列人和地,不交遊,不入其處。謂:

    一、賣婬女:無論公開或暗中賣婬之婦女,比丘不應與之交遊來往,不入其家。

    二、寡婦。

    三、處女:獨居處女。上二種婦女,比丘不應親近交遊,以避閒言。

    四、比丘尼。

    五、黃門。

    六、酒店,賣酒之處或釀酒廠,比丘不應入。吸鴉片處所,亦不應入。

    以上六處、六種人,比丘不應交遊,不應入其處。除此六處及六種人,比丘欲往何處,訪問何人,亦應擇其善者,適時而往,適時而歸,勿留連令人厭倦。

    比丘能如是,則爲成就遊,亦成就遊威儀,亦成就遊戒行,爲聖敎之光也。

    第二十二品    僧羯磨

    僧羯磨:卽僧衆所作事。分爲四種:告白羯磨,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對集會僧衆,僅作報告者,爲告白羯磨。僅報告,而等於議決者,爲單白。報告一次,請表決一次者,爲白二。報告一次,請表決三次者,爲白四。

    告白:現僅用於解安居日,受隨衣比丘告白,分衣客比丘告白。

    告白與單白,幾無不同之處。告白,意當爲簡易之單白,可不於界內行,不必受欲,不必集坐伸手相及處。

    單白共有九事;白二共有七事;白四共有七事。

    羯磨僧數有五種,謂:四位、十位、二十位、二十位以上。

    除自恣、解安居分衣(迦提那衣)、授具戒、僧殘懴淨等四事外,餘事四位可作。

    在邊地:自恣、分衣、授具戒,五位僧可作。

    在中國:授具戒,十位僧可作。

    僧殘懴淨,必二十位僧。

    邊地之自恣、分解安居衣、授具戒,制定五位者,蓋自恣,必一位白自恣;分衣,必一位受衣;授具戒,必一位爲傅戒師,另存有四位,可作羯磨。

    羯磨事相,必一一依佛制;不依佛制,則非羯磨,作亦仍不成作。非羯磨者:或因事非,或因界非,或因法非,或因白非。

    事非:如爲年未滿二十歲人授比丘戒、結界越他界、應集僧而不集僧、應心念而不心念等。

    界非:當於二十三品中說。

    法非:如僧不滿數,同界比丘不說欲,有諍比丘等。

    白非:謂不白事、不白僧、不白人,如剃度不白求剃度人名、結界不白界相、應三說而不三說,或文辭倒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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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品    結   界

說戒、自恣及僧羯磨,佛制令同住處僧齊集,卽同一住處全部比丘同來集會之意。所謂同一住處,當何所指?同房、同寮、同寺、同郷、或同縣巿,皆是同一住處,故必劃定一範圍,稱之爲界。

界有二種:一是僧衆所結定之界,稱爲結界;一是國家所定或其他法律所劃定之界,稱非結界。

    界是羯磨之主要條件,羯磨雖合律制,但失界則羯磨不成。佛制對結界如是嚴密,蓋欲令同住處僧衆,和敬共住耳。

    結    界

    佛許僧衆自定住處範圍大小,但亦制定其最小與最大之範圍。最小不得不能容二十一比丘伸手相及坐;最大,不得過三由旬,否則不成界。

    爲何不得不能容二十一僧,因僧羯磨須有二十一僧之故。爲何不得過三由旬,因難看管故。(泰制十六公里爲一由旬)

    此則爲純僧羯磨之界,非行化之界,與經中所習見之僧聚落界或村邑界不同矣。

    劃定之範圍,應有識記,佛令以用若干物爲範圍之識記,稱之爲標。可用作標之物,共有八種,謂:山、石、林、樹、蟻封(蟻垤)、路、河、水。

    山:分三種,謂石山、土山、石土山。

    石:可立石爲標。但所立石,最大者,不得較象爲大;最小之石,不得小於十二波羅蔗漿(約三公斤)。

    林:制令用堅木,如柚木娑羅木等,榕木、芒果樹亦可。毎處約四五株,卽可稱林。

    不許用樹榦脆弱之樹作標,如多羅樹、椰樹等。

    樹:與林同,須堅木未枯,高八指以上,榦大如針,卽可作標。但須植於地上,栽在大盆大甕者,不得作標。(制許如此低小之樹作標,似應酌量。)

    路:仍在使用之人行路或牛車路皆可,路長僅過二三人家亦可,無人行之路或大路之支路,而再折返合大路者,不許作標。

    蟻封:卽蟻垤,制高八指,大如牛角,卽可作標。

    河:謂流水,詳見非結界。

    水:謂不流之止水,卽池井等。有謂不許用常取用水之池井爲標,蓋恐水涸失標。

    旣作一方之標,不許再作他方之標,如曲折之河,不許利用其曲折作二標用。

    除上八種外,不許用其他物作標。

毎界應有若干標?無制定,但最小當有三標。有三種界:若爲三角形界爲三標,四角形界爲四標,多種平方形者爲六標,圖示如次:

    佛制,若結界之標断,以影爲標。無標,則失界,卽不成界也。(標斷,謂標與標間不相聯接,以影爲標,謂以物影爲標。無標,謂無標界相,故不成界也。)

    佛不許所標新界,與舊界所先標者相重或連接。如相重或連接,則新者不成界,但新舊界之間,有勢分者,則成界。

    佛許將舊結界解除,而重新結界,謂之解界。所解之界,可與新結之界合,而成新界。

    所結之界,稱爲同一住處界。住此界內比丘,得參與布薩、自恣、僧羯磨等。

    於此界內,佛許結離衣界,除界內有屋及屋鄰接。

    結界法

    結界:例先於其地解界,蓋不先解界而行結界,則將來發見其地先有結界,而未解界,則新結之界,不能成界。除無僧住之荒寺,不必結界。

    解界:須集近鄰僧衆或與欲齊集羯磨,毎處解之。(聞諸尊宿言:昔用竹條於界內排方格,毎格坐一比丘,至滿所結界。亦嘗見有二十一比丘排坐白解界已,又再排坐白解,至滿界已。此二事,似過繁複,若於說戒堂中一白,各標又各一白,則較爲適當。如大界,可逐一在中央處白解。)

    解界:應先解離衣界,再解同住處界。又可先解界,後結界,不必在一日中,解界及結界竟。

    (現所用標物,多用石丸,埋土中,上作基或小亭,安一界石丸或界石片,如此則寺雖荒廢,基亭倒壊,仍可掘出石丸,證明界相。但經意欲令界標,爲衆所共見,如行政之立石柱,劃分府界。又泰古寺在四基上之界石片特大,嘗試掘其下,並無石丸,先僧皇嘗示界標,應堅樹於地面,而非沈埋在地下。又應爲所共見之標,如以樹作標,則應是堅木,高大不可移植。如以池爲標,則應是人所常用之池。各方皆應有標,但亦不必強立八標,以能引之成界爲是。私意大界應有八標,小界則四標,似亦已足矣。)

    結界時,界內比丘必齊集或與欲,此時,例令一沙彌或寺檀越,在外看守,勿令餘處比丘入界內。繼此,則爲問標。

    問標:僧衆不必同問,只差四比丘往標處,先往東方標,立標前,由一比丘問:

    “在東方,以何爲標?”

    是時由另一比丘,或僧衆,或觀禮諸在家人,聞聲答言:“大徳!是彼石。”

    彼問標比丘,再說言:“彼石,是標。”

    如是由東標,逐方至東北標,共八標。但須再從東北標至東標再問,共九問,否則結界不成,因失東北至東一段。

    問標已,由一聰慧好聲比丘,作白二羯磨言:

    “大徳僧聴!此四方標,若僧齊集,僧當結僧同一住處界,同一布薩界,白如是。

大徳僧聴!此四方標。僧結同一住處界,同一布薩界,誰諸長老忍者,默然;誰諸長老不忍者,說。”

(少停,復言:)“僧已忍,於此四方標內,僧結同一住處界,同一布薩界,僧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所結之界,其範圍除各標外,下深至水輪,仍是同一住處界,同一布薩界。所以有此下至水輪之標,則因若界內有池井,則池井仍是同一住處,同一布薩之故。

又唱同一住處界時,亦是唱結離衣界時。

一切羯磨,若解界、問標、唱界相,應於界內作;界外作,則不成界。或因此之故,例在界中央,埋一石丸標,以證明僧在此作羯磨。

制許有謂二重界,大界稱外相。集僧受欲不便,再於大界內結小界,稱爲內相。大界與小界間,留一勢分界,廣一肘至四指。又小界,許有多處。圖示如次:

(圖示中:一、小界。二、勢分。三、大界。四、大界內相界。五、小界外相界)

現今有三種界:謂小界,卽說戒堂界;大界,卽全寺界;二重界,卽內外界相。

    又,另有河流界,卽河流贯界中,而以河之兩岸爲界,如圖:

    流貫界中之河流,必須經常有舟船航行,有停舶處,或有橋,意欲令兩岸僧,得同一住處,同一布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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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非 結 界



若僧不自結界,則和敬共住之界,佛許僧依地方行政所定之界,而入居之,稱爲聚落界或村邑界,是同一住處,同一布薩界。

    以聚落或以村邑爲界,則視僧之多少,及齊集之便利而定,但不許結離衣界。

    七樹界(薩多阿婆盤多羅)

    於無人家之森林中,佛令於僧住處週圍,結七樹界,一樹等於三公尺半,稱爲森林或七樹界。

    水    界

佛許在“一老人潑水所及處”結界,稱爲水界。

水界有三,謂:河、海、池。

    河:謂有水流之河。海:謂鹹水海。池:謂止水之池。

    在水面結界:可在舟泊處或水上建築物,而唱結界。不泊住之舟,不許結界。“一老人潑水所及處”,嘗令人試之,約一公尺半,此則較森林界爲小。

    第二十四品    執 事 僧

僧衆集住處,必有執事之僧,佛許僧衆依各事設立執事僧。比丘之可選任執事者,不應有四種偏心,謂:

一、不因友好而偏;二、不因憎惡而偏;三、不因愚惑而偏;四、不因怖畏而偏。

又須具有所執事之學識才幹。

    旣依上選定已,應先告彼被選定比丘;彼比丘諾已,則在僧中作白二羯磨。又,一比丘可任多職。

    佛許立執事僧如下:

    一、掌  衣

    分三職,謂:受衣、護衣、分衣。此三職可由一比丘任之。

    掌衣比丘,應知應受衣及不應受衣。應受衣,爲施主供常住、供僧衆、供安居僧之衣;不應受衣,爲施主指定供某比丘之衣,除施主託代供任何一比丘外。

    掌衣比丘,應知應護衣及不應護衣。若施主供安居僧,應謢至解安居日。若所供不足比丘數,應藏護待足。若施主所供足比丘數,則不應藏護,應隨時分。

    掌衣比丘,應知應分衣及不應分衣。又應知界、時、事、人等。

    界:若供一寺之比丘,則全寺現前比丘,皆同得分。若供一界比丘,而有二寺乃至多寺,爲同利同法界,則各寺所有比丘,皆得同分。

    時:若安居期衣,則唯分與安居諸比丘;若分與客比丘,應先向安居僧衆求許。若非安居期衣,應分與客比丘。

    事:卽衣。大多爲雨水衣及安居期衣,應知衣質好壊?是何種布?是何種衣?毎種共有若干?若足分全寺,則先從長老起,以下依臘分與;若不足分,應先藏護;若只一衣或少衣,亦可分與勞作比丘或淡薄比丘。

    人:卽受分諸法友,謂比丘、沙彌,比丘得一分,沙彌得半分。若衣多,足毎位分,則平等分。

    施主所供解安居期衣,卽迦提那衣,應分與依制受分,在衆中穿著比丘,不應入常住分。

    亡比丘、或亡沙彌之三衣,應由僧衆分與瞻病之比丘、沙彌。

    二、掌  食

    分四職,謂:分食、分粥(藥物)、分果、分嚼食。此四職,可由一比丘任之。

    掌食比丘應無四種偏心,知應分食及不應分食。若施主所供之漿,爲供客比丘食,供將遠行比丘食,供瞻病比丘食,供香室食(供住其所建之房舍之比丘),如是諸食,皆不應分。又所分,必平等分與全寺全界比丘。

    分與有二種:一是施主來寺供養之食,一是施主延往其家之供食。

    經載食有八種,謂:供僧衆之食,供某僧之食,延僧之食,供舍羅之食,半月供之食,斋日供之食,黑白分一日供之食(毎月初一及十六日)。

    供僧衆之食物,大多施主來寺,設食供全寺僧衆,應平等分與,沙彌亦然。

    供僧衆之食,施主自來,或令人送來,或請住持派比丘往其家帶來,此則依臘全寺分與,周而復始。若施主毎日供僧,名爲常供之食,則另依臘全寺分與,周而復始,與前同。

    延僧之食,施主延僧至其家供斋,若不限僧數,則掌食比丘定之。若限定五位十者,由掌食比丘依臘次派往受供。若施主指定供某某比丘,又附請四僧,則當由彼某比丘自延請,與掌食比丘無闗。但若彼某比丘託代延,亦可依臘代延。

    供舍羅之食,卽施主多位,各設食來寺供。又各書自己姓名於紙上捲成條形,合置盤中,供各比丘,比丘各取一紙,視紙上施主姓名,而受其供。同寺沙彌,亦應受供。若僧少而施主多,可延鄰寺僧來受供,依臘次復供,至食盡爲止。

    半月供、斋日供、黑白分一日供,與供僧衆之食同。唯供食之時,各有所定之不同而已。

    分食又有另三種食,謂:粥、果、嚼食物。

    粥:爲液體之飮用食物,非屬固體飽食之物,與現在之咖啡,或可可粉同。佛對供此粥之婆羅門讚言:謂能止飢,能令風暢,利小便,助消化。故在佛世,似爲早晨托鉢前飮用,然後外出托鉢。

    果:寺內所種植者,租寺園人所供者,施主所供者。應平等分與,沙彌亦然。

    嚼食物:除果外,諸根類食物,如芋薯,或甜食類等,皆須平等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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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三、 掌 住 處

    掌住處亦二職,謂:分房舍、分牀座。二職可由一比丘任之。

    若有多房舍,應一比丘分與一房;若不足,則毎房可分與二三比丘不等。同房住比丘,若小臘比丘,欲開閉窗戶或讀誦,須先求大臘比丘許准。

    分與時,經制在前安居期,後安居期,及過上二期後。

    安居期分與,爲令於此房住安居。在安居期中,不許令彼遷往他房。

    過前二期後之分與,爲分與諸於自恣後,仍欲續住至明年安居者。若比丘自恣後,欲往他寺住或返俗,則不必分與。

    房舍之分與,必正知彼彼比丘之徳臘,正知彼有無輔濟山門之職。正知彼是義學比丘,則應與靜處;正知是患病,則應與衆隔離。然後依事理分與,則衆比丘皆得其所矣。

    四、掌   工

    分掌:監工人之工作,沙彌之工作,建築工作。

    卽修造寺宇等土木工作,若無工人,則用沙彌,故有掌沙彌之職。沙彌之工作,無制定何種工作,似爲代替比丘所不可作之工作,如:砍樹、掘土、種植樹木、炊煑食事等。

    建築則爲寺內之新建築,或修理土木工作,或寺方自建房舍,或施主供養,而由比丘監工。

    五、掌   庫

    掌庫分保管僧物,分與日用小雜物,可由一比丘兼任之。

    小雜物,謂:藥、針、刀、鞋、腰帶、濾水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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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品    迦提那衣



迦提那:亦作迦稀那、羯稀那,譯義是作衣之木框,是僧羯磨之一,於雨季末月作,但佛許延至冬季末。

    迦提那衣:是安居期中,僧中有長衣,足作三衣之一衣,僧衆付與一比丘。彼比丘於一日中縫作竟,來告僧衆請隨喜,僧衆爲之隨喜。

    作迦提那衣是比丘要事,法友應共作。受迦提那衣比丘,必爲住三月安居之比丘。迦提那衣,可用新布、舊布、蓋尸布、下布(人所棄布)等,或由在家人或法友所供僧衆者。但除借來或非法得來者,又不得蓄經宿者。

    迦提那衣羯磨,應是同界、同住、安居三月比丘,具足五位。因一位是受衣比丘,餘四位乃足僧數。餘界比丘,不許入衆及白羯磨。

    受迦提那衣比丘,應以能作迦提那衣比丘爲準。能作有多位,則以衣之新舊,臘之大小,徳行爲準。

    付迦提那衣,須在僧中白二羯磨。但大抵在未於僧中白二前,經事先議定,定已,乃在僧中白二。

    比丘旣在僧中受衣已,應於一日間,作竟七事,謂:浣洗、計量、裁斷、綴合、縫成、染壊、點壊——卽點一壊色圓點於衣上,其點不得小於虱子背。此七事,應於一日內作竟;不竟,則爲不相應,卽不合法。

    (但後來,迦提那衣皆用已作成者,非僧衆所共一日作竟。若作時施視之,原亦無有不合之處,惟於和合作衣之意,則爲無有矣。)

    作迦提那衣七事竟,欲作三衣之何種衣,卽繋念作之,唱言:我以此大衣(或中衣下衣),作迦提那衣。

    唱時,應執或捧彼衣。

    之後,作衣比丘,應入僧衆,偏袒合掌白言:“大徳僧聴!僧衆迦提那衣已作竟,是相應迦提那衣,請大徳僧隨喜。”

    時僧衆偏袒合掌共說言:“大徳!僧衆迦提那衣已作竟,是相應迦提那衣,我等隨喜。”

    (此處入僧衆偏袒合掌,無長跪二字,但今皆長跪唱言。又入僧衆,亦可作入見一比丘,因可一時向多比丘請隨喜,亦可先後赴各比丘請隨喜也。)

    上是作迦提那衣竟,作迦提那衣比丘,應隨喜諸比丘衆,因同爲受迦提那衣者,同得迦提那衣功徳。

    若迦提那衣是施主來供養僧衆者,則多附有隨供餘物。餘物如爲餘衣布(除迦提那衣外),若受衣比丘餘衣舊破,亦可分與;再有餘,則依臘分與。但若爲重物,則是僧衆所有,不許分與,除施主供迦提那衣唱言:“誰諸比丘!受我等供迦提那衣,則我等供彼比丘。”

    如是,則彼物非僧衆所有,是彼比丘所有。若施主不如上唱言,則爲僧衆常住物。

諸比丘受迦提那衣已,同得五功徳。謂:

一、蓄餘衣無罪。

二、離三衣一宿無罪。

三、別衆食無罪。

四、食前後,至施主家不囑同行無罪。

五、得所持衣無罪(一作,背請無罪)。

    迦提那衣期,可延四個月。可因障礙(亦稱執受),而不捨受迦提那衣。若無障礙,則衣期盡。

    障礙有二,謂:寺障礙、衣障礙。

    比丘若住寺、若離寺,但繋念將住寺返寺,名寺障礙。若離寺時言:將不返寺,名寺障礙盡。

    比丘未作衣、作未竟、作時失衣,但望再作衣,名衣障礙。比丘若作衣竟,或作未竟,而衣壊,或衣失,或火焚壊,而不望受衣,名衣障礙盡。

    若有二或一障礙,仍可得受衣功徳,亦仍在衣時內。若二障礙盡,則失衣功徳,衣時亦盡,名捨迦提那衣。

    又僧衆亦可在衣期中捨迦提那衣。

    捨迦提那衣,共有八種,名捨迦提那衣母得迦:

    一、比丘作衣竟,自離去不返,是捨迦提那衣。是衣障礙先盡,寺障礙後盡。

    二、比丘未作衣或作未竟,自離去不返,在界外作衣,是捨迦提那衣,是寺障礙先盡,衣障礙後盡。

    三、比丘發心不作衣,是發心捨迦提那衣。

    四、比丘在作衣,而衣壊或失衣,是衣壊或失衣是捨迦提那衣。

    五、比丘離去不返,望受衣及作衣,而不得作衣,是失望捨迦提那衣。

    六、比丘離去,望欲返,亦在界外作衣竟,但傳聞寺已捨迦提那衣,是名傳聞捨迦提那衣。

    七、比丘作衣竟思返寺,但過捨衣期,是名過衣期捨迦提那衣。

    八、比丘作衣竟,思欲及捨衣期中返,彼捨衣期與衆同。

    (佛令一日作衣竟,意似令僧和合中分與,如是。今僧用已作成衣,爲迦提那衣,自與佛意有不合之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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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品    出家及具戒

    出    家

    出家,常指出家具戒,亦指具戒前之出家,亦指受沙彌戒。佛世則多指出家具戒。但亦似指披袈裟時爲出家,皈依時爲具戒。佛於聴弟子出家入僧衆時,輒言:“善來比丘!”或言:“比丘善來!我已善說,汝當淨行,正盡苦際。”

    故此出家具戒,可合用。但其意,則是先出家,而後始得受具戒。具戒,卽比丘戒,亦稱具足戒或大戒。

    古制令求出家者,剃除鬚髮,披袈裟,偏袒一肩,禮衆比丘足,長跪合掌,唱言:“我皈依佛;我皈依法;我皈依僧。我再皈依佛;我再皈依法;我再皈依僧。我三皈依佛;我三皈依法;我三皈依僧。”

    僅此儀式,卽名住沙彌地。

    出家應爲同住比丘衆所共知。佛令剃髮亦須向僧衆請求,行剃髮之比丘,應帶求出家者至同界比丘衆中唱言:“我今白僧衆,我與此男童剃髮。”或言:“我今白僧衆,我爲此男童剃髮爲沙門。”或言:“此男童求出家。”

    又許往各比丘住處白,亦可令比丘或沙彌往代白。說言:“大徳比丘!有一求出家者,我與彼白剃髮。”

    新剃髮者,若髮長不過二指量,則不必剃髮,亦不必白剃。但剃髮前,例受五處作念觀,謂:髮、毛、爪、齒、皮。作順念逆念。

    披袈裟,例先奉袈裟,向僧唱言:“大徳比丘!請受此袈裟,聴我出家,令我明出苦湼槃法。”

    如是,傳戒師可爲著袈裟,亦可令一比丘沙彌或居士爲代著,亦可令其自著,如是名爲比丘分與袈裟,無可無故而自著自穿。

    旣外出剃髮、穿袈裟已,則再入僧衆,禮比丘衆足,長跪合掌,受三皈依。傳戒師當言:汝當如是語。或言:汝當隨我語。

    然後爲彼授十戒。

    傳戒師應是滿十臘之比丘。

    沙彌未足受具戒年齡,於滿比丘年齡已,可繼受具戒。但疑戒不淨,傳戒師可再授三皈十戒,後授具戒。

    具    戒



今唯說白四羯磨等事。

    求具戒人,應是男人,年滿二十,無諸遮難。

    年滿二十,須確滿二十年,非自生年作一年計,應至明年生日,計爲一歲。年未滿二十而受具戒者,不成具戒。爲之授具戒及入僧衆者,犯單墮罪,僧衆同犯學處罪,不知或誤犯者無罪。

    年二十而未滿二十歲者,若是大居士,度之於聖敎有大利,彼有正信,樂於具戒,遲之恐於事不宜,應卽爲之授具戒。但至年滿二十,應重授具戒。

    其他遮難,有……

    闗於非男人者,有:黃門(卽缺少一般男人所有之器官),二形(卽好作女扮,或女扮男裝)。

    闗於聖敎者,有:殺阿羅漢,汚比丘尼,外道,犯波羅夷返俗,破僧,出佛身血。

    闗於生身父母者:殺父、殺母。

    以上諸遮難,不能具戒。具戒時未知,具戒後乃知者,應擯出,令其返俗。(制令諸有上遮難者,不得受具戒,但可爲沙彌否?佛意則似不可,因出家爲具戒之初行,受沙彌戒後,應受具戒。旣不堪受具戒,則亦不應出家,除因年齡外。)

    除上遮難,絕對禁止具戒外,仍有其他不絕對禁止之遮難。已出家者,不被擯返俗,傳戒師僅犯學處罪。此諸遮難,有不許出家,亦有不許具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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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0-2011 05: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許出家者有八種,謂 ……



一、患傳染病、不可治病、慢性病者,有五種,謂:麻风、癯癰、癬疥、喘病、癲癎。

    二、器官殘缺者,有:手斷、足斷、耳斷、鼻斷、手指斷及足趾斷、手足拇指斷。

    三、肢軆殘缺者,有:手指相連,成一大片者,駝背、矮小、頸瘤、無足掌。異於人(壊之方面),謂:太高、太低、太黑、太白、太瘦、太肥、頭太大、或太小等。

    四、殘廢者,謂:盲目、手足或指曲不能伸、跛者、啞、聾、盲啞、盲聾、盲啞及聾。

    五、老弱者,謂:動作遲鈍。

    六、有繋累者,謂:父母不許出家,王臣(卽公務員),負債人,奴。

    七、刑事犯。

    八、妨害治安者:賊首、逃犯、在通輯中之刑事犯。

    上列諸人不許出家,自不許具戒無疑。

    又另有不許具戒者,謂:無傳戒師,非比丘之傳戒師,以僧衆爲傳戒師;無鉢,無衣,無鉢囊;借來之衣,借來之鉢,借來之衣鉢。

    無以上遮難者,是有具戒資格者,可以受具足戒。

    授具戒僧衆:在中國(卽印度中部大城巿)最少應有十位。在邊地(落後地區)最少應有五位。若僧不滿數,名人不成。

    授具戒,應在相應法之僧界內授。界內比丘,不來入僧衆,應依法與欲;比丘不齊集,不與欲,名人不成。

    未具足戒前,有多初行,謂:求出家,求依止,皈依傳戒師,唱自己法名,唱傳戒師名,告鉢,告衣。令求戒者往外立,一比丘屏處問遮難,召入僧中,僧中問遮難等。

    屏處:指離僧衆十二肘處。爲何定十二肘?當爲擲土所及處,爲僧住處以外地。

    問遮難之比丘,可由僧衆差一比丘問;亦可由一比丘,自向求具戒者問,於此似無定制。

    問:汝是人不?除因有龍變形爲人,來求具戒外。似指問是一般有人性有倫常之人,非野人暴人,不堪列入人類之人。

    向僧衆請求召求具戒入僧衆者,是問遮難比丘。

    除出家外,以上若稍有誤失,仍成具戒。

    繼此,則爲白四羯磨。此爲重要羯磨,小有錯誤脫落,名爲白羯磨不成,具戒亦不成。

    白羯磨未終,有比丘反對,則羯磨不成。須直至白:誰不忍者說。第三說竟,具戒乃成。

    白羯磨,毎二比丘同說,因同說則不致有脫落錯誤;又因求具戒者毎爲二人,有一比丘對一求具戒者之意。

    佛許僧衆,毎次同時可授具戒二人或三人,但不許四人。似以四人,則成僧衆之數。

    授具戒已,應告時、告日、告季、告寺界、寺名、傳戒師名、羯磨師名、僧數。說四依法、四墮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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