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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大藏經律藏 戒律綱要 泰僧皇 公拍耶跋折羅禪那婆羅娑親王 御輯 黄谨良 敬摭譯
第一品至第十品 比丘戒略釋(略) 第十一品 護身
一、不應蓄長髮,不應蓄過二月,不應長過二指量。
二、不應蓄鬚髯。 三、不應蓄指爪甲,應剪去令爪甲齊指肉;不應磨擦爪甲艶亮。(但汚則令其淨) 四、不應蓄鼻孔毛,長出鼻孔外。 五、不應去狹處毛,卽衣蔭覆處及腋處。(但除病,爲去毛塗藥) 六、不應面塗粉,面塗粉水,(黄羌)塗面,面點色粉;不應身塗粉,除爲治病。 七、不應飾身。不佩用耳璫、璎珞、珠披肩、腰带、臂钏、手環、指環等。 八、不應照鏡或其他類似物,觀自影像;除因面瘡傷,照镜塗藥。 九、不應非地、非時離衣。 十、不應著俗家衣服,不應用俗家布被。 十一、不應割離狹處或近狹處二指量。(原註:狹處指糞門) 十二、比丘應嚼齒木(應刷牙齒)。 第十二品 資具 三 衣 一、鬱多羅僧:卽上衣,亦稱七衣,披上身用。 二、安陀會:卽中衣,亦稱內衣、五條衣,作下裙用。 三、僧伽梨:卽大衣,亦稱複衣、九條衣。無定用(經載佛弟子用爲敷佛坐臥處,披上身入俗家,及入寺中僧衆。泰僧用覆肩。緬甸及錫蘭僧用重披鬱多羅僧,入俗家,在寺反不用。) 鬱多羅僧,長九搩手,廣六搩手,但可更長廣。 安陀會,無定量。長應上能掩臍,下應能掩膝蓋,大約長六肘,廣二肘。(但可更短狹) 僧伽梨,準鬱多羅僧衣量。 衣 料 一、樹皮,二、棉,三、野蠶絲,四、獸毛(除人髮毛),五、蔴,六、以上五種混合織品。除此六種,不得作衣。
作 衣 法
衣必割截,作摩竭陀國稻田形。毎段有線隔,大段稱曼陀羅,小段稱阿陀陀曼陀羅,有隔如田畦。合各段各隔,稱為一條,毎衣最少應有五條,亦得過五,卽七、九、十一條均可。四周有緣。上毎段各有名稱。
其他浴雨水衣、披衣、羊毛衣,不必割截。 衣 色 佛制令以六物染色:一、樹根,二、樹枝,三、樹皮,四、樹葉,五、樹花,六、樹菓等煎水染,無制定樹種,亦無制定色。 稱爲袈裟者,譯義爲不正色染。又禁用靑、黄、紅、緋紅、赤、淺紅、黑等色;一般認爲黃混深紅色或深黃色爲袈裟色。 衣不得有艶彩,禁用有獸紋、花紋、條紋。(除有小點而無艶彩者) 大衣及中衣,有鈎及紐,但無明制施於何處,佛制許令用鈎紐,令風不吹揚衣。紐不得用美好物,制用骨、牙、角、竹、木、梓梗、椰殻、金屬、螺或線織等。 中衣許用腰帶。(但禁用美織品帶) 三衣外,佛開用長衣十日。浴雨水衣及掩瘡衣,可暫時用。雨水衣制長六搩手,廣三搩手半,雨季中用,又制蓄一件。掩瘡衣長四搩手,廣二搩手,於身患瘡疥時用,亦制蓄一件,病癒不許用。 又開用尼師壇,卽敷坐處用及臥處用之布。拭面巾、鉢衣、裙,皆無制數,亦無制色。坐臥具通用黃色。 此外諸衣布,自長八指、廣四指以上,皆作常住物、公物。 尼師壇,制長二搩手,廣一搩手半,緣一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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