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礼资讯网

 找回密码
 注册

ADVERTISEMENT

查看: 12201|回复: 15

马来西亚雇佣法令 - Employment Act 1955

[复制链接]
发表于 7-7-2012 01: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enjamin_Lee 于 7-7-2012 01:26 AM 编辑

此法令是管制所有关雇佣契约,服务条件,发薪课题,终止合约, 解雇索赔,遣散费用,工作时间与假期,产妇分娩津贴金等。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是赋予劳工局官员权力,聆审有关索偿或投诉的案件,并颁发判令。凡有违反法令条文者,劳工局官员可将犯法者控上法庭。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服務契約
第三章          付給工資
第四章          扣除工資
第五章          物資代替工資制
第六章          工資優先權
第七章          承包商和主要業主
第八章          雇傭婦女
第九章          產婦保障
第十章          (廢除)
第十一章       家庭傭人
第十二章       休息日,工作時間,假期和其他工作條件 Part 1                  
                      休息日,工作時間,假期和其他工作條件 Part 2
第十二A章     停職,裁員和退休利益
第十二B章     雇傭外國雇員
第十三章       登記簿,報告和示告牌(没有资料)
第十四章       調查(没有资料)
第十五章       投訴和查審
第十六章       程序(没有资料)

其他
1. 休息日
2. 公共假期

3. 年假
4. 病假


第一章

導言

1. 簡稱和應用

1. (1) 此法令引稱為一九五五年雇傭法令

(2) 此法令只施行于西馬來西亞

2. 釋義

(1) 在此法令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 -

"農業事業"意指任何雇員在服務契約之下, 操作農業, 園藝, 種樹, 飼養動物家禽和收集植物樹木產物之業務,

"學徒契約"意指一份雇主雇員簽訂, 而不少過兩年之契約. 在此契約, 雇主承擔雇傭和給該入有系統手藝訓練, 而學徒有約為雇主服務.

"獲準設施, 獲準服務或獲準獎勵付給計劃" 意指任何設施或服務由

     (a) 一位雇主向總監欲將之列入契約中, 而總監在29(2)條下批準者, 或

     (b) 列在工業法庭判決或團體合同中者.

"獲準獎勵付給計劃" 意指一項由總監批準和用于第60I條者

"團體合同" 的定義與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之定義相同;

"分娩" 意指不少過二十八個星期懷孕后, 產一個或多個嬰孩, 不論嬰孩是活着還是死亡. 在此法令中, 分娩是開始和終止產子當天. 若生產多過一子, 分娩是從產子當天開始和在產最后一子那天終止."confined¨這個字應照樣解釋.

"建筑承包商" 意指個人, 商行, 企業, 公司不管是純粹, 附加或與其營業有關, 有契約為其他人士, 包括其承繼人, 受托人, 管理人, 委托人和后繼人, 承擔各樣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 包括建造,重建,保養,維修,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物, 火車路,港口,船塢,碼頭,運河,水道,公路,隧道,橋梁,高架公路,陰溝,溝渠,井,挖泥機,無線電,電報,電話設備,電能設備,煤氣,水供和其他建筑 包括配制,安置任何建筑物的地基, 也包括泥工,挖泥和填土.

"服務契約" 意指任何合約不論以口頭, 書面, 訂明或隱含, 一個人同意雇傭另一個人做他的雇員, 而又另一個人同意為一個雇主當雇員. 此合約也包括學徒契約.

" 承包商"意指與業主有合約進行業主所做的全部, 或部分職業或生意;

"一日" 意指 (a) 從午夜算起連續不斷的二十四小時,或 (b) 在用于第十二章有關輪班雇員, 或一些工作的正常工作時間會超過午夜者, 就是由任何一個出發點算起, 連續不斷的二十四小時;

"總監"意指在第3(1) 條下委任的勞工總監;

"家庭傭人"意指任何人雇傭在私人住家工作, 而跟雇主的業務,生意或職業毫無關系. 此工作包括廚師,仆人,管家,小兒保姆,待仆 挑夫,園丁,洗衣夫,洗衣婦,看守人,馬夫,車夫, 或有摯照私家車清理人 ;

"雇員"意指任何人或階層的人: (a) 有如列在第一附表中任何一類, 或 (b) 部長在第(3)款或第2A條所規定的人;

"雇主"意指任何人, 包括他的代理人, 經理, 管理人, 跟另一個人簽約欲雇傭他為雇員, 而"雇傭"此字的各種文法和措詞, 亦須據此解釋;

"外國雇員"意指非公民雇員;

"工業法庭"是跟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的意義相同;

"工業事業"包括:

     (a) 用任何方法,作法, 去分發,遷移,載走,拿開,洗滌,移動,熔化,提煉,壓碎有關 巖石,石,砂礫,泥,沙,泥土,污泥或礦物;

     (b) 那些制造,變換,清洗,修理,裝飾,完成,改裝售賣,包裝 或遞送準備,拆開或打碎物件的工業, 或那些改變原料,礦物加工的工業, 包括造船,發電,變壓和輸送電流或各種動力操作物件的工業;

     (c ) 建筑工程;

     (d) 陸路,鐵路,水路,空航載客載貨交通 包括在船塢,碼頭,貨艙和機場上貨下貨;

     (e) 在第(5)款聲明為工業業務的任何工業, 商業,企業,運作,服務或工程;

"酩酒"的意義和一九六七年關稅法令第二條之"酩酒"意義相同 ;

"政府醫生"意指在聯邦政府或州政府服務之注冊醫生;

"兼職雇員(PART-TIME)" 意指一個列在第一附表的雇員,不過, 他跟雇主所同意的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其他同類雇員正常工作時間的70%, 不管該工作時間是以每天, 每星期, 或任何其他條規注明之時間計算;

"永久居民" 意指任何非公民, 在移民法律下, 或聯邦政府證明為非公民, 而被批準無限期居留在馬來西亞者;

"工作地點" 意指雇員為雇主工作的地方;

"主要業主(Principal)" 意指 任何人是在業務或生意過程中或因其業務或生意之目的, 把全部或部分作業, 讓承包商進行者;

"注冊醫生" 意指在一九七一年醫藥法令下注冊醫生;

"輪班" 意指 因工作的性質必須不停不斷的, 由兩個或更多斑次來進行的作業;

"十小時延長時期" 意指一段連續不斷, 從工作開始算起的十個小時, 包括閑空, 休息時間在內;

"小承包商" 意指任何人, 向承包商, 承包該承包商跟其主要業主所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這也包括向另一小承包商承包該小承包商所承擔的全部或部分作業;

"二手包工(Sub-contractor for labour) " 意指任何人,向承包商或小承包商, 承包供應用來進行承包商或小承包商, 全部或部分作業所需的工人;

"地下工作" 意指操作任何用坑, 地道, 或天然山洞進出地下去采取物資的作業;

"工資期(糧期)" 意指一段算雇員工資的時期;

"工資" 意指 一個雇員在他服務契約下所賺取的低薪, 和其他現金款項, 但不包括:

     (a) 住宿, 食物, 燃料, 水火供應, 或醫藥照顧, 或任何獲準設施和服務的價值;

     (b) 任何雇主自愿繳納給養老金基金, 公積金基金,退職計劃, 減少工人, 停職, 裁員, 退休計劃, 儲蓄計劃, 或其他為雇員利益,或福利所設的基金, 所付出的捐助;

     (c ) 行旅費津貼或行旅恩惠;

     (d) 任何款項用來抵消他在工作上付出的特殊開銷;

     (e) 任何退職或退休所付給的慰勞金; 或

     (f) 任何年終花紅或其部分;

"星期" 意指連續的七天時間;

"西馬來西亞" 意指列在一九六七年 Interpretation Act 第三條的意義相同, 并包括聯邦管轄區;

"年齡" 意指從一個人的生日算起的一年;

(2) 部長可以下指令修改第一附表:

(3) 部長可以下指令宣告此法令, 或其他在指令所注明的書面法律, 某些條例可以施行在任何人, 某階層人士受雇于,從事或承包于任何農業, 或工業事業, 建筑工程, 半政府組織, 地方政府機構, 商業, 生意, 或工作地點, 而在指令施行時:


(a) 在指令下任何人, 或任何階層人士將被視為雇員;
(b) 該人, 半政府組織, 地方政府有雇傭,承包工作給每一個人, 或某階層人士將被視為雇主;
(c) 雇主和雇員被視為兩方都有訂立服務契約.
(d) 雇員工作的地方將被視為工作地點; 和
(e) 在此法令或任何其他書寫立法下的條例的用意來說, 雇員的酬勞將被視為工資.

(4) 部長能訂立條規, 給以在第(3)款下所雇傭的任何人, 或雇傭某階層人士之工作條件.

(4A) 盡管此法令有明文規定, 部長還可以訂立條規:

(a) 有關兼職雇員之工作條件; 和

(b) 有關如何計算雇員之工作時間, 用來決定雇員是否符合"兼職雇員"定義之雇員.

(5) 部長能時不時在憲報上公布, 聲明任何一種工業, 企業, 或事業, 或何級, 何類, 或何樣的工業, 企業, 或事業, 或某種行動, 服務, 或作業, 成為此法令下的一項工業事業.

2A. 部長能禁止沒有服務契約之雇傭.

(1) 部長可以下令禁止任何人, 或一些階層人士雇傭, 從事或承包于任何農業, 或工業, 建筑工程, 半政府組織, 地方政府, 商業, 生意 或工作地點, 的工作, 除非跟下列人士有服務契約者:

(a) 農業或工業, 建筑工程, 商業, 生意 或工作地點的主要業主或所有人; 或

(b) 半政府組織或地方政府.

(2) 在該指令生效后, 任何人, 或一些階層人士受雇傭, 從事或承包該作業者皆被視為是雇員; 和

(a) 農業或工業, 建筑工程, 商業, 生意 或工作地點的主要業主或所有人; 或

(b) 半政府組織或地方政府. 皆被視為是此法令條例或指令所注明其他法令下的雇主.

(3) 盡管(1)款有所注明, 部長乃可以準許其他(非主要業主或所有人者)人士雇傭任何人或一些階層人士.

(4) 任何人士違反任何指令者屬犯法.

2B. 豁免或排除之普通權力.

部長可以下指令豁免或排除任何人或一些階層人士, 受此法令之管轄. 不過, 他可以附加他認為適合的條件

3. 聘請官員.

(1) 最高元首可以委任一位官員命名勞工總監, 而在此法令即稱為"總監".

(2) 最高元首委任他認為足夠的官員, 以便執行此法令的條例:

(a) 副勞工總監;

(b) 勞工監長, 副勞工監長, 高級助理勞工監長, 助理勞工監長; 和

(c) 勞工事務官.

除了在此法令之條例有所限制之外, 在第(2)款所委任的任何官員, 將有權執行總監在此法令下之所有權力, 凡是官員所執行的事, 一概視為為此法令而執行者.

4. 上訴

除了第69條或第73條所下的指令外, 任何人若不滿官員在3(2)條下所作出的指令, 可以在收到指令后十四天內, 以書面方式向總監投訴.

5. 其他立法對此法令之影響.

此法令不可以被認為, 能罷免雇員或雇主遵照目前在馬來西亞所施行的其他書面法律之條規. 同時, 此法令不會限制政府官員在該法律執行任務之權力, 也不限制任何人在該法律下的權益.

[tr][/tr][/table]

[table=98%]
[tr][/tr]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服務契約

6. 保留現有契約

凡在此法令未生效之前, 雇主雇員依法簽訂之合約的時期乃有效和仍舊約束雙方者, 簽約雙方都受此法令之管轄和有權享有此法令下之權益.

7. 此法令較有利的服務條件被采用

除第7A條另有規定外, 凡在此法令生效之前或生效后所訂定之服務契約或合同中所有所比此法令,條規,指令或附加法律所擬定之條件比較不利者, 皆屬無效, 而此法令下比較有利的條規將代替之.

7A. 比較有利的服務條件有效

除此法令, 條規, 指令或附加法律另有明示禁止之外, 第7節不能被視為能阻止雇主雇員簽訂較有利服務條件, 也不能被視為將使到列在團體合約, 或工業法庭判決里面較有利的服務條件成為無效.

7B. 解除此法令未訂下的事項之疑問

為了解除疑問, 特此聲明, 凡是在此法令, 條規, 指令或附加法律所未列下之事項, 此法令都不能被視為可阻止此事項被納入條約中, 或被視為雇主雇員不能協商此事項.

8. 服務契約不能限制雇員加入,參加 或組織職工會的權力

服務契約不可含有任何方式限制契約中的雇員:

     (a) 加入一個注冊職工會;

     (b) 以職員或其他身份, 參加注冊職工會活動;

     (c ) 結交他人意圖依照一九五九年職工會法令組織職工會.

9. 廢止.

10. 契約應以書面方式訂立和含有停約之條例.

(1) 一份定期需超過一個月, 或一份作業需要或可能趙過一個月時間來完成一份作業的合約, 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2) 每份書面契約, 應有細節注明各方依照此章終止契約的方法.

11. 終止契約之條例

(1) 一份有期限契約, 或一份執行一件工程的契約, 是在期限屆期 或工程完成時終止, 除非該契約是依照此章終止.

(2) 一份無注明期限的契約, 保持有效直到以照此章終止為止.

12. 終止契約之通知

(1) 簽約者各方都能夠在任何時候, 發給對方終止契約之通知.

(2) 雇主雇員兩方通知書時期長短必須相同, 和必須依照契約里面所寫下的條文來決定. 若無此書面條文, 不可少過:

     (a) 四星期之通知, 如果從給通知當天算起, 該雇員受雇少過兩年者;

     (b)六星期之通知, 如果從給通知當天算起,該雇員受雇兩年但少過五年者;

     (c ) 八星期之通知, 如果從給通知當天算起, 該雇員受雇超過五年者;

     不過, 此節不能被視為要阻止任何一方放棄在此章給通知的權力.

(3) 即使第(2)款另有注明, 若終止雇員服務的因素, 全部或大部分是由于:

     (a) 雇主已經結束, 或意圖結束該雇員在做的業務;

     (b) 雇主已經結束, 或意圖結束在雇員工作地點的業務.

     (c) 業務需要該雇員所做那種工作, 已經結束或縮減或預測會結束或縮減.

     (d) 業務需要該雇員在某地方所做的工作, 已經結束或縮減或預測會結束或縮減;

     (e) 雇員拒絕接受調任到另一個工作地方, 除非服務契約需要他接受該調任; 或

     (f) 雇員操作的業務主東權, 或一部分的主東權, 已經置換, 不管置換是由于出賣, 或由于其他處置, 或由于法律行動所造成;

     該雇員有權享有雇主應給雇員停職通知, 而通知期限不可不少於列在 (2)(a),(b)或(c)款下所注明之期限, 不管服務契約有相反的條規.

(4) 通知書應以書面方式書寫, 并且能在任何時候發出. 同時, 通知期限包括發通知信之日期.

13. 無通知終止契約

(1) 雇傭契約任何一方, 可以不用通知或通知已經給了, 不須等到期限屆滿, 而終止服務契約, 只須賠給對方一筆等于雇員在通知期間, 或通知期剩下的日子, 所能賺取的工資

(2) 雇傭契約任何一方, 可以不用通知終止服務契約, 如果另一方故意違反契約中任何條件.

14. 特別理由終止契約

(1) 因雇員行為不良而無能為工作盡責, 雇主可以在查審之后:

     (a) 不須通知而開除雇員;或

     (b) 把雇員降職;或

     (c ) 給雇員他認為公平適當較輕的懲罰. 如懲罰是無薪停職, 停職不能超過兩星期.

(2) 為了施行第(1)款下的審查, 雇主可以把雇員暫時停職不超過兩星期. 但在此期間, 應給雇員不少於一半之工資.

如果審查不能查出雇員之不良行為, 雇主得把全部所扣留的工資還給該雇員.

(3) 雇員可以不須通知其雇主而終止服務契約, 如果他的家屬受人身暴力恐嚇, 或 去做契約未提到那些疾病可侵犯之業務.

15. 如何雇主或雇員認為 中斷契約.

(1) 若雇主未依照第三章付給工資, 可視為他已經違反了服務契約.

(2) 雇員連續超過兩天沒有上工而未曾向雇主請假,可視為他已經違反了契約, 除非他有理由曠工, 而且已經通知, 或意圖通知, 或在曠工期間趁早通知雇主關于他的籍口.

16. 給以圓丘雇員每月最低工作日數.

(1) 若是雇員在圓丘操作農作業務, 而他的工資是根據每月工作日數來計算, 雇主不得不每月讓雇員做不少於二十四天他能做的工作. 若是雇主不能或沒有給足二十四天工作, 而且雇員愿意和有能力做的話, 雇主就得付給雇員那些日子的工資, 猶如雇員有在那些日子工作一樣.

所有對雇員是不是愿意, 或能不能做的爭議, 得呈交給總監來決定.

再者, 在此小節計算二十四天每星期不得以超過六天來算.

(2) 如果雇主沒有依照第(1)款來供給該工作, 或付工資, 他就可以視為已違反了契約.

17. (刪除).

17A. 第10 條至第16條不用于學徒契約.

第10條至第16條不被應用在以總監批準表格填寫, 而且其副本已匯存總監的學徒契約.


第三章

付給工資

18. 工資(糧) 期.

(1) 任何一份服務契約必須注明為期不超過一個月之工資期.

(2) 如果服務契約沒有注明工資期, 對該契約而言, 工資期即是一個月.

19. 工資發給日期.

每位雇主必須在工資期候不遲過第七天內, 將 該資期內雇員所賺取的工資, 減了合法除扣后, 付給雇員:

不過, 如果總監認為在此日期之間內發工資不適當, 他可以在雇主向他申請后. 由他延遲幾天.

20. 正常終止契約之付給.

當雇員的服務契約依照 11(1)條節或在12條終止時, 他所賺到但還未付給的工資, 在減了合法扣除后, 必須在契約終止七天內付給雇員.

21. 特別情形終止契約和違背契約之付給.

(1) 當雇主在13(1)或(2)條和14(1)(a)條下, 以無通知而終止一位雇員的服務契約時:

     (a)雇員在契約終止前, 包括終止生效前一天所賺到的工資, 減了雇主有權在第24節扣除的事項之后, 和

     (b) 除此之外, 雇主在13(1)條終止服務契約所給的賠償, 必須在不遲過契約終止當天付給雇員.

(2) 當雇員在第13(1)或(2)條或第14(3)條終止其跟雇主之服務契約時, 雇主必須把雇員的工資, 包括終止契約前一天所賺的工資, 減了雇主在第24條有權扣除的事項之后, 在不遲過契約終止的第三天, 付給雇員.

22. 雇員預支限度.

雇主不可以在任何一个月中预支给雇员總數超过上一个月他跟雇主工作所赚取的工资, 或如果他工作未满一个月, 不可以超过他在该月中能够赚取的工资, 除非给雇员的预支是:

     (a) 使他能夠購買房屋, 建造或改良房屋;

     (b) 使他能夠購買土地;

     (c) 使他能夠購買家畜;

     (d) 使他能夠購買汽車, 電單車, 腳踏車;

     (da) 使他能夠購買雇主要約售賣他的生意股份;

     (e) 其他用途由于;

         (i) 雇主向總監以書面方式申請者;

         (ii) 總監認為對雇員有利者, 和

         (iii) 總監以書面方式批準者. 不過, 總監可以修改, 或附加他認為合理的條件.

     (f) 對其他用途而言, 部長可以時不時在憲報注明, 用途是向所有雇員施行, 或是向某一些, 某一級, 某一種, 或某一樣的雇員施行.

23. 因受監禁, 上法庭而曠工, 不用付給工資.

在雇員坐監, 扣留, 來回監牢, 或來回扣留地點, 或來回法庭的一段時間, 雇主不用付給工資, 同時, 雇員不能向雇主索取工資, 除非上法庭是為雇主作證人.


第四章

扣除工資

24. 合法扣除.

(1) 除非依照本法令行事之外, 雇主不可從雇員工資中作任何扣除.

(2) 雇主扣除以下事項屬合法:

     (a) 雇主錯誤多付給雇員最近三個月的工資;

     (b) 扣除雇員在第13(1)條下須付給雇主之賠償;

     (c ) 收回在第24條下的工資預支, 只要預支沒有抽利息; 和

     (d) 其他書面法律所允許之扣除.

(3) 以下之扣除必須有雇員書面要求方可進行:

     (a) 扣除給注冊職工會, 儲蓄貸款合作社之入會基金, 月捐, 分期付款, 貸款利息, 或其他款項, 和

     (b) 扣除用來購買雇主發售給雇員股份的款項.

(4) 以下之扣除, 除非有雇員書面要求同時也有總監書面批許. 方可進行 ;

     (a) 扣除給雇主為雇員福利而成立之退職計劃, 公積金, 福利計劃或 保險計劃;

     (b) 扣除在第22條下預支給雇員有抽利息之預支償還, 和預支利息之償還.

     (c ) 扣除代替雇員付給第三者之款項;

     (d) 扣除雇員向雇主購買雇主售賣給雇員物品的款項. 和

     (e) 扣除在雇員要求下, 或依照雇員服務契約所訂, 雇主所供給之住宿租金, 服務費, 食物和膳食.

(5) 總監不可準許在第(4)(e)款的款項扣除. 除非他滿意, 住宿, 服務, 食物或膳食之供給, 是對雇員有利者.

(6) 若雇員向由一九九三年合作社法令下進行的商店, 賒購食品, 應用品, 或其他物品, 雇主可以在雇員書面要求下, 和徵得商店經理同意之后, 可以 合法扣除不超過賒帳款額, 而把款項交給經理作還債之用;

(7) 即使第(2),(3),(4)和(5)款另有規定, 總監可以在雇主, 一階層的雇主, 或多階層雇主申請之下, 向一個, 或一階層, 或多階層雇員, 扣除作某用途的款項. 不過, 總監可以定下他認為適合之條件.

(8) 在此章下, 每個月雇員扣除工資的總額, 不可超過50%雇員的每月工資.

(9) 第(8)款注明的限度, 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a) 雇員在第13(1)條下付給雇主的賠償;

     (b) 從雇員最后工資扣除雇員在服務契約終止時, 尚未清還的款項; 和

     (c ) 若得到總監的書面準許, 可以扣除房屋貸款, 從50%之限度加上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njamin_Lee 于 7-7-2012 01:40 AM 编辑

第五章

有關物資代替工資制

25. 工資用錢幣付給..

(1) 除了得到此法令明確準許之外, 雇員在其工作上所賺到的, 或雇主應支付給他的全部工資, 雇主必須以真正的錢幣付給. 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 將屬非法和無效..

(2) 任何雇員都有權向法庭, 或由總監引用69條, 去追討那些在第四章合法扣除款項后, 未用錢幣付給之工資, 或未用25A節下任何方式付給之工資..

25A. 經過銀行付給工資..

(1) 若有雇員書面允許, 第25(1)條不會使以下付給工資的方法不合法或無效:.

     (a) 付進雇員在銀行, 或金融公司個人戶口, 或雇員與其他一位, 或多位雇員之聯合戶口. 銀行, 或金融公司, 是1989年銀行和金融機構法令下有牌銀行或金融公司. .

     (b) 用支票, 或記名支票付給;.

(2) 雇員可以在任何時間, 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 取消在此節所給的同意. 但此通知只可以在通知當天算起, 四星期后生效..

(3) 第(1)款所述之工資發給方法, 雇員不可以無理由地不肯給他的同意. 如果他的同意已被接受, 他不能無道理地取消, 盡管第(2)款另有規定.

(4) 任何有關雇員是否對此工資付給方法,無道理地不給同意書, 或無道理地收回同意書之爭議, 得交給總監作最后裁決.

26. 任何限制工資用于何處, 怎樣用法, 用于何入, 的條例皆不合法.

雇主不可在服務契約中定下對工資應用在何處, 怎樣用法, 用在何人之條件. 而此條件皆屬無效和作廢.

27. 禁止預支抽利息.

凡是不超過一個月總工資之預支, 或預料可賺取工資之預支, 雇主不可以以折扣, 利息, 或任何同樣的費用的方法來:

(a) 作任何扣除;

或(b)收取任何款項;

28. 限制在某場所付給工資

雇主不可在酒店, 或其他同樣地方, 或娛樂場所, 或零售商品之商店, 或雜貨店付給工資, 除非雇員工作其中.

29. 其他非工資酬勞.

(1) 如果服務契約下有所規定, 雇主同意在工資上另外供給住宿, 食物, 燃料, 電火, 水供, 醫藥照顧, 或任何設施, 或獲準服務, 此章不會令其不合法. 不過, 雇主不可以在契約條件下供給雇員酒類.

(2) 由雇主書面申請, 而總監以書面批準任何設施, 或服務, 為獲準設施或獲準服務. 在其批準中, 總監可以作出修改, 或定下任何他認為合理的條件.

(3) 任何人對總監之決定有所不滿意者, 可以在得到通知后三十天內, 向部長上訴.

(4) 接到在第(3)款的上訴后, 部長可以作出認為合理的決定, 或指令. 決定或指令是最終者.


第六章

工資優先權

31. 工資對其他債務的優先權.

(1) 凡是法庭在擁有抵押, 或其他債權的債戶向其申請后, 把任何在此法令下有責任付給雇員工資, 和有責任付錢給二手包工的人的財產變賣, 或扣押到的錢, 法庭, 或管財人,或經理, 不可以把錢付給債戶直到查明, 和先付給雇員或二手包工.

     不過, 此章只適用于下列工作場所之拍賣:

     (a) 拖欠雇員工資的;

     (b) 二手包工未付雇員工資的;

     (c ) 欠二手包工錢的;

工作場所.

還有:

     (a) 如果此人是雇主, 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 不可以超過任何一段連續四個月的工資;

     (b) 若此人是主要業主(principal), 而雇員在第三十三節下向他追討工資, 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 是不可以超過在變賣, 扣押, 或債權扣押當天主要業主拖欠承包商款額, 除非承包商也是二手包工

     (c ) 若該人是承包商, 或小承包商, 而拖欠二手包工的錢, 對債戶的工資優先權, 不可超過二手包工欠雇員在一段連續四個月的工作中所賺的款項. (這也包在此二手包工下的括其他二手包工)



(2) 就此節而言, 除了第二附有條款外, "工資"是包括停職和裁員利益, 年假工資, 病假工資, 公共假期工資和婦產津貼金.

32. 法庭委托總監

(1) 為了鑒定在第31條欠下雇員或二手包工款項, 法庭,管財人或經理可以將問題委托總監, 和要求他調查. 總監得把調查結果交給法庭, 管財人, 或經理. 總監必須從命.

(2) 為了舉行第(1)款的調查, 總監擁有第79(f)條所賦予的所有權力. 第80條的效力猶如在第69條下審查的效力.


第七章

承包商和主要業主

33. 主要業主 (principal)和承包商對工資的承擔.

(1) 當主要業主把全部, 或部分業務或生意, 讓承包商去進行, 主要業主和承包商, 都得共同, 或個別負責擔當承包商, 或小承包商, 所請來施行此項工作的工人的工資;

不NNNN過:

     (a) 若合約是建筑工程, 主要業主不必擔當在此小節下付給工資的責任, 除非他也是建筑承包商或房屋發展商.

     (b) 主要業主, 承包商和任何小承包商(非雇主者), 不必負責擔當雇員超過任何連續三個月的工資; 和

     (c ) 對于在第三章條文下拖欠的工資, 雇員必須從工資發給日算起九十天內, 提訟主要業主或在第十五章下, 向總監訴訟追討之.

(2) 除雇主本人外, 任何人在此節付給雇員工資者, 可以用民事訴訟, 向雇主索回他所付出的款項.


第八章

雇傭婦女

34. 禁止夜間工作.

(1) 除在本法令條例另有規定外或在此節附加條款有所豁免外, 雇主不可以需要女雇員在晚上十點, 和清晨五點之間操作在農業或工業中之工作. 女雇員必須有了一段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后, 方 可以開始一天的工作.

不過, 總監得到書面申請后, 可以豁免任何女雇員或一類的女雇員在此節的限制. 不過, 總監可以附加任何條件.

(2) 任何人:

     (a) 若受到在第(1)款附加條規下的決定, 或條件有所影響; 和

     (b) 對該決定, 或條件有所不滿, 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內, 以書面方式向部長上訴.

     (3) 對于第(2)款的上訴而言, 部長可以作出他認為公平的決定, 或指令, 包括修改, 或取消現有條件, 或加上其他條件. 部長的決定是最終者.

35. 禁止地下工作.

女雇員不可以操作在地低下面的工作.

36. 部長禁止的職業.

盡管此章條文另有規定, 部長可以下指令禁止, 或準許婦女在某種情況下操作某種工作.


第九章

產婦保障

37. 合資格期間的長短和產婦生產津貼金的享有權利.

(1) (a) 每一女雇員, 在每次分娩都有權享有為期不少於六十天之產假. 她也有權享有在第(2)款下所計算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aa) 凡是有資格拿產假, 但不夠資格領取產婦生產津貼金的女雇員, 可以在雇主的同意下, 在產假任何時候回去工作, 只要醫生證明她可以工作.

     (b) 除了第40條的條例另有規定外, 產假不可以在早過分娩前三十天, 或遲過分娩候隔天開始.

不過, 若政府醫生, 或雇主委任醫生, 證明女雇員的懷孕已經到了后期而不能工作, 女雇員可以在醫生所預算的分娩日期起, 十四天內任何日子, 開始請產假.

     (bb) 若是女雇員在早過分娩前三十天就沒上工而請產假, 那段沒上工的日子, 不算是產假, 她也沒有權享有產婦生產津貼.

     (c ) 即使第(a)段另有規定, 如果女雇員在分娩時, 已經有了五個, 或更多個還活着的子女, 她就不能享有產婦生產津貼金.

     (d) 在此章用意而言"子女"是指親生子女, 年齡不茍.

(2)(a) 每位女雇員都有權力領取合資格期內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如果

         (i) 她在分娩前四個月里任何時候, 都有跟雇主工作; 和

         (ii) 她在分娩前九個月里跟雇主工作的一段時期, 或多段時期總共不少過九十天.

     (b) 凡是有資格享有產婦生產津貼金的女雇員, 必須得到每日以平常工資率來計算的產婦生產津貼, 或部長在102(2)(c)條所指定的款項(即6.00零吉), 視何項較高者.

     (c ) 月薪女雇員在產假期間照常領取工資者, 就視為收到了產婦生產津貼金.

     (d) 如果女雇員向超過一個雇主追討產婦生產津貼金, 她所追討的總額, 不可以超過猶如她只向一個雇主追討的款額

(3) 當有責任付給產婦生產津貼的雇主超過一人, 任何一位已經付給全部生產津貼者, 有權向另一位雇主討回該雇主應付給的部分.

如果女雇員沒有依照第40(1)或(2)條去做, 該位付給了產婦生產津貼的雇主, 仍舊可以向另一方討回他所付出的款項.

38. 付給生產津貼金.

在服務契約工資期內所得到第37(2)條所指之產婦生產津金,必須以照第19條付給工資的方法去付給.

39. 女雇員死亡津貼金付給受托人.

凡是女雇員在通知雇主她將分娩之后, 而在度產假時因某些原因而死亡, 雇主必須把從產假開始到她死前一天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付給她在第41節下委任的人. 如果無此委托人, 把生產津貼金付給她的法定管理人.

40. 未通知雇主而失去生產津貼金.

(1) 任何一個將要辭職的女雇員, 而她知道, 或相信, 她會辭職后四個月內產子, 她必須在離職前, 通知雇主. 若是她沒有照做, 她將無權享有產婦生產津貼金.

(2) 女雇員必須在分娩前六十天內, 通知雇主, 和通知雇主她將要請產假的日期. 如果沒有照做, 產婦生產津貼之付給將被暫停, 直到她通知雇主為止.

(3) 任何雇主在女雇員有資格請產假期間把她開除屬犯法.

(4) 任何女雇員一直拒絕接受雇主所給予對她的懷孕有關的免費醫藥檢查, 將喪失七天之多的產婦生產津貼金.

(5) 任何沒有通知, 或通知有缺點, 或不正確, 將不會阻止產婦生產津貼金的追討, 除非雇主能證明那無通知, 或有缺點或不正確的通知, 使他蒙受不利.

(6) 沒有在此節所規定的期間內通知雇主, 并不會使女雇員喪失領取產婦生產津貼金的權力, 如果無通知是因錯誤, 或由其他合理原因所至.

不過, 任何對此未通知是不是因錯誤或其他原因之爭議, 將呈交給總監在第69條下來作裁決.

(7) 任何給雇主的通知, 用書寫或口述向班長或督工通知均可. 如果有多過一個雇主, 通知任何一人即可.

41. 津貼付給受托人.

女雇員可以委托別人代替她領取生產津貼金. 所付給受托人的產婦生產津貼, 猶如付給了女雇員本人.

42. 制約在合資格期間開除女雇員.

(1) 如果雇主終止或通知在合格期間屆滿后因生病不能上工之女雇員之服務契約, 而醫生證明病是由懷孕或分娩所引起時, 雇主就是犯法, 除非終止或通知是發生在合資格期間過后她沒有上工的九十天之后.

(2) 除第(1)款另有規定外, 若雇主在女雇員分娩前四個月里以工資補通知方法開除女雇員, 在計算女雇員的工作期間時, 就猶如雇主有給通知.

43. 違背此章的條件屬無效.

凡在服務契約任何條件注明女雇員愿意放棄在此章的權力皆屬無效. 此章所賦予的權力將代取之.

44. 津貼登記簿.

每位雇主必須保存一本用來登記所有付給生產津貼金款項的登記簿. 登記簿的格式由部長在此法令條例下規定.

44A. (刪除).


第十一章

家庭傭人

57. 終止契約

除了契約條文另有相反明示之規定, 雇傭家庭傭人契約任何一方可以給對方十四天通知, 或付給對方等于十四天工資終止該契約.

不過, 如果任何一方有對契約條件不符合的行為, 對方可以不用通知, 或賠償而終止該契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njamin_Lee 于 7-7-2012 01:44 AM 编辑

第十二章

休息日,工作小時,假期和其他服務條件

58. (刪除).

58A. 第十二章不適用

此章不適用於此章還未施行之前, 列在工業法庭認同的團體合約之服務條件, 或任何尚有效之工業法庭指令.

59. 休息日.

(1) 雇主必須每星期給以雇員一整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可由雇主時不時將之決定. 若雇主給以每星期兩天休息日者, 就此此章而言,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但此章不適用於雇員在第37條下度產假, 或在第60F條下度病假, 或在1952年工人賠償法令, 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斬時無能工作時期.

(1A) 盡管第(1)款和第2(1)款之"日"另有定義, 就輪班工作而言, 一段連續的30小時之時間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1B) 盡管第(1)款另有規定, 總監在經過雇主書面申請后, 可以準許雇主在一個月中批準任何日子作為休息日. 就此節而言, 該日即視為雇員之休息日. 不過, 總監有權定下任何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2) 雇主必須在每月開始時, 將雇員休息日訂在工牌作為通知雇員. 如果所有雇員的休息日都訂在同一天, 可以貼通告通知雇員他所定的休息日.

(3) 每份工牌, 通告必須保存六年, 作為調查之用.

(4) 任何雇主違反此條例者屬犯規.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被強迫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次來進行.

但是, 對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不斷地進行或需要兩個或更多個輪班班次來操作的爭議, 總監有權為此作出決定.

(2) (刪除).

(3) (a) 如雇員之工資是以日,小時或以是類方法計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兩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b) 如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c ) 凡是(a)或(b)段所提到的雇員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他必須領取不少於他的小時工資率兩倍的工資.

     (d) 凡是算件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他必須領取平常件工工資率兩倍之工資.

60A. 工作時間.

(1) 除了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以在其服務契約下工作:

     (a) 超過連續五小時而無三十分鐘閑暇時間.

     (b) 每天多過八小時;

     (c ) 超過一天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d) 每星期超過四十八小時;

     不過:

         (i) 對第(1)(a)款而言, 少過三十分鐘的閑暇, 將不會打斷連續五小時的連續性.

         (ii) 若雇員的工作是必須不停地進行, 和需要他不斷地看顧, 雇主可叫他連續工作八小時. 不過, 在此時間中, 必須給以不少過四十五分鐘時間, 讓他有機會進食; 和

         (iii) 若雇主和雇員在服務契約有所同意, 如果一個星期里面有一天, 或多過一天的工作時間少過八小時, 其他日子可以超過八小時的限度. 不過雇員不得一天工作超過九小時, 或一星期工作超過四十八小時.

(1A) 在雇主由書面申請之下, 若總監認為雇主之事業有特別情況使他必須給以準許, 他可以準許雇主與雇員, 或其他各種雇員簽約工作超過(1)(a),(b),(c)和(d)時間限度.

不過, 總監可以在任何時間取消該批準.

(1B) 任何人不滿意總監之決定, 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向部長上訴.

(1C) 部長可以對(1B)條之上訴作他認為公平之決定, 而他的決定或指令是最終者.

(2) 在下列情況下, 雇主可以需要雇員工作超過在第(1)款所注明之工作時數限度或在休息日工作::

     (a) 工作地點發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脅;

     (b) 對群眾生活重要的工作;

     (c ) 對馬來西亞防衛治安重要工作;

     (d) 對機器工廠緊急工作;

     (e) 不可預料工作中斷;

     (f) 何工業事業對馬來西亞經濟重要的工作. 或1967年工業關系法令例為重要服務的工作;

不過, 總監有權審查和決定(a)到(b)的情況是不是適當的.

(3)(a) 凡在正常工作時間后所做的超時工作, 雇員必須得到小時工資率的一倍半工資, 不管其工資率計算方法如何.

     (b) 在此節而言, "超時"是超過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小時數.

     不過, 如果工作在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以外, 所有從延長時期終結時開始, 到工作終結時止的小時數, 將視為超時.

     (c ) 對于此條, 第60條第60D(3)(a)條而言, "正常工作時間"意指雇主雇員同意的每天正常工作時間, 而這些不可超過第(1)款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4) (a) 雇主不能需要,或準許雇員工作超過部長此法令條例所時不時定下之限度. 而且在該條例下, 部長可以擬定不同限度用于各樣的工人, 也可以指明某階層,或某種的工人不受此限度之約束.

不過, 在休息日, 公共假期或任何有薪假期工作, 不算是超時工作.

還有. 經過雇主, 雇員或一群雇員以書面方式申請后, 總監可以準許他們在某工業, 事業工作超過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不過總監可以附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aa) 任何人士對總監在(a)段下所作的決定不滿者, 可以在接到通知候三十天內上訴部長.

     (ab) 部長在決定(aa)段的上訴時, 他可以作出他認為公平的決定或指令, 而他的決定是最終者.

     (b) 對于此款超時限制而言, "超時"的意義是和在第(3)(b)款之意義相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5) (刪除).

(6) 部長能夠定下條例作為計算件工的超時工資.

(7) 除了在(2)(a),(b),(c),(d)和(e)款另有規定外, 雇主不能要求雇員工作超過一天十二小時.

(8) 此節不適用在那些長時間不活動或等待之工作.

(9) 就 此章而言, "工作時間"意指一段由雇主支配, 而雇員沒有自己時間和行動自由的時間.

本章所定下的條例, 不會阻止雇員與雇員同意工資以包工方法計算. 這就是說, 計算是以某項工作(amount of work)來計算, 而不是以日或件計算.

60C. 輪班工作

(1) 盡管60A(1)(b),(c)和(d)條另有規定, 而除在第(1)(a)款另有規定外, 雇主可以要求一位輪班雇員工作超過一天八小時或一星期四十八小時. 不過, 以平均三個星期(或總監批準超過三星期時間)來算, 不可超過每星期四十八個小時

(1A) 如果總監滿意雇主的事業有此必要, 他可以批準第(1)款的事項. 不過, 他可以附加他所認為適合的條件.

(1B) 總監可以在任何時間取消他在第(1A)款所發出的批準, 若他認為有必要這么做.

(2) 除了在第60A(2)(a),(b),(c),(d)和(e)條所述的情況之外, 雇主不可要求雇員做輪班工作一天超過十二小時.

(3) (刪除).

60D. 假期.

(1) 每一雇員每年有權得到以平常工資率計算的有薪假期如下:

(a) 十天憲報公布公共假期, 其中四天將是:

     (i) 國慶日

     (ii) 元首誕辰.

     (iii) 州統制者誕辰,管轄區日.

     (iv) 勞動節.

(b) 1951年假期法令第八條宣布之假期.

如果在(a)和(b)所指的假期落在休息日, 那么休息日隔天的工作日為補假.

(1A) 在一年還未開始時, 雇主必須在一個顯目的地方, 示通告寫明雇員應得的其他六天公共假期.

不過, 雇主雇員可以同意用其他日子來代替在(1)(a)所提到的六天公共假期;

還有, 雇主可以用其他日子來代替在第(1)(b)款所提到公共假期.

(1B) 當任何公共假期或補假期落在雇員的病假或年假, 或在工人賠償法令, 或社會保險法令雇員受傷不能工作期間, 雇主必須另補一天以代替之.

(2) 如果雇員在公共假期或補假前一天或后一天缺勤, 他就無權享有此公共假期, 除非他有充足理由.

(2A) 凡月薪雇員該月工資沒有減少(除了第(2)款之外), 此雇員就算收到了假期工資.

(3) (a) 盡管(1),(1A)和(1B)另有規定, 雇員受雇主要求而在公共假期工作, 雇員有權享有假期工資, 也可以得到:

         (i) 兩天以平常工資計算的工資, 若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每星期計算,以日計算, 以小時計算或其他同樣工資計算.

         (ii) 如果雇員工作以件計算, 每件兩倍平常每件工資率, 就算他當天工作時間是少過正常工作時間.

     (aa) 雇員在公共假期做超時工作, 雇主必須付給不少過他的每小時工資率的三倍.

     (aaa) 件工雇員在公共假期做超時工作, 雇主必須付給不少過他的每件工資率的三倍.

     (b) 雇員在假期工作有權享有旅行津貼, 如果他和雇主有此合同. 但是他無權享有加倍的房屋津貼或膳食津貼.

(4) 如果假期落在半天工作日子, 平常工資率是照整天的來算.

60E. 年假.

(1) 雇員有權享有以下有薪年假:

     (a) 工作少過兩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八天;

     (b)工作兩年但少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二天;

     (c ) 工作超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六天;

     如果雇員在契約終止時工作不到十二月, 他的有薪假期享有權跟有做工月數成正比;

如果所計算出來的年假不到一天, 少過半天將不被理會, 而超過半天者就當作一天.

還有, 若雇員在十二個月中沒有好的理由而缺勤超過十巴仙工作日的總日數, 他將無權享有年假.

(1A) 就第(1)款而言, 有薪年期是不包括休息日和有薪假期.

(1B) 如果雇員在有薪年假期或產假中生病, 該天的有薪年假是當不曾拿過.

(2) 在不遲過十二個月的不斷服務后, 雇主必須在不遲過十二個月內給和雇員必須拿的年假. 若雇員在此期間沒有拿年假將失該年假享有權;

不過, 在雇主要求下而雇員也同意不請年假, 雇員有權得到補年假的款項.

(2A) 盡管第(2)款另有規定, 在雇員服務契約終止時, 雇員有權在契約還未終止時拿所有還未拿的年假, 和該年幾個月來所賺到的年假.

(3) 雇主必須以平常工資率來付年假工資. 不過, 月薪雇員請年假而他該月工資沒有因此減少, 他就算收到了年假工資.

(3A) 如果在還未拿年假之前契約就終止時, 雇主必須付給雇員還未拿的年假的工資.

不過, 此款將不適用在第14(1)(a)條下被開除之雇員.

(3B) 當雇員在一段十二個月的時間拿無薪假期, 而此無薪假期一共超過三十天, 這段無薪假期將不用來計算他的服務期限.

(4) 部長可以在憲報上宣布各職業, 各工業的雇員請年假時期和給年假的方法.

60F. 病假,

(1) 凡是雇員經過雇主付出費用去讓委任的注冊醫生檢查之后, 或如果病情嚴重或委任的醫生不能及時找到, 或距離太遠, 讓其他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檢查之后, 都有權享有有薪病假如下:

      

     (aa) 如果不須住院:

         (i) 每一歷年十四日, 如果雇員受雇少過兩年者;

         (ii) 每一歷年十八日, 如果雇員受雇超過兩年擔少過五年者;

         (iii)每一歷年二十二日, 如果雇員受雇超過五年者;

     (bb) 如果經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證明后, 必須住院者,可以每一歷年享有一共六十日;

不過, 雇員每一歷年有權得到有薪病假的總數是六十日

還有, 若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證明雇員的病情必須住院, 但因某些原因而沒有住院, 在此節而言, 雇員是當沒有住院.

(1A) 雇員經過注冊牙科醫生證明之后也有權享受有薪病假.

不過, 第(1)款第(aa)和(bb)段的病假日數也包括是類病假.

(2) 雇員生病沒上工, 但其病假沒有經過:

     (a) 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或注冊牙醫證明;

     或

     (b) 有經過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或牙醫證明. 但是沒有在四十八個小時之內通知, 或意圖通知雇主, 那天將被視為無雇主準許和沒有充分理由之缺勤.

(3) 雇主必須以平常工資率, 來付病假工資. 不過, 月薪雇員請病假而他該月工資沒有因此減少, 他就算收到了病假工資.

(4) 若雇員在產期或在工人賠償法令或社會保險法令下受傷不能工作期間生病, 雇員無權領取有薪病假.

60G. (刪除).

60H. (刪除).

60I. 釋義

(1) 就此章和第九章而言:

     (a)¡§平常工資率¡¨意指跟第二節工資定義相同, 不管是以月,星期,日,小時或件計算.但是不包括獎勵金計劃或在休息日,或公共假期,或補假工作工資;和

     (b) "小時工資率"意指平常工資率除正常工作小時.

(1A) 月薪雇員的平常工資率將用以下公式計算:
月薪
26

(1B) 周 薪雇員的平常工資率將用以下公式計算:
周薪
6

(1C) 計算日薪, 或件算, 雇員的平常工資率是用本月總工作日數(日數不包括休息日,公共假期或補假)來除上月總工資(不包括獎勵金計劃,休息日,公共假期或補假工資).

(1D) 在第60F節病假工資而言, 計算日薪或件算雇員的平常工資率, 是以日薪或件工的低薪來算.

(2) 雇主可以在(1A),(1B)或(1C)采用任何公式, 方法來計算平常工資率, 只要該公式或方法所算出的平常工資率不會少過該小節所算者.

(3) 在此節而言, 總監在收到雇主書面申請后, 可以以書面方式批準任何獎勵金計劃為獲準獎勵金計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4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A章

終止,裁員與退休利益

60J. 終止,裁員與退休利益.

(1) 在此法令的條例下, 部長可以規定雇員應享有和雇主應付給的三種利益如下:

     (a) 終止利益;

     (b) 裁員利益;

     (c) 退休利益.

(2) 在不損害第(1)款之概括性下, 第(1)款制定之條例將提供:

     (a) '終止利益', '解雇利益' 或'退休利益' 各辭句之定義, 和在如何情況下付給之應用;

     (b) 作為在條例生效前受雇傭和在條例生效后繼續受雇傭雇員服務契約之應用.

     (a) 作為所有雇員, 某級, 某類或某樣雇員之應用;

     (d) 作為排除某雇員, 或某級, 某類, 或某樣雇員在此條例之應用;

     (e) 作為發給某級, 某類或某樣各項終止利益, 解雇利益, 或退休利益之計算率或款額之應用.

      

     參閱終止和解雇利益條例全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Follow Us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B章

雇傭外國雇員

60K. 提交質料和報告的責任.

(1) 雇傭外國雇傭之雇主, 必須在雇傭日期起十四天內, 向附近勞工局提交對外國雇員的資料. 提供資料的格式是由總監決定.

(2) 當總監有所要求時, 雇主, 或某階層的雇主, 必須呈交有關雇傭外國雇員的資料. 呈交方式, 或多久呈交一次將由總監決定.

60L. 總監可以審查投訴.

(1) 任何本地雇員投訴有關雇主之工作條件, 若有偏袒外國雇員而歧視本地雇員者, 或任何外國雇員投訴有關雇主之工作條件, 若有偏袒本地雇員而歧視外國雇員者, 總監均可以查詢, 以及給以雇主適宜的指示以解決問題.

(2) 雇主沒有依照總監在第(1)款作出的指示行事, 屬犯法.

60M. 禁止開除本地或外國雇員.

雇主不可以終止本地雇員之服務契約, 為了要雇傭外國工人.

60N. 以員工過多的理由而停雇.

如雇主因員工過多而必須減低員工人數, 雇主不可以辭退本地雇員, 除非先把同等級的外國雇員辭退.

60O. 豁免永久居民在此章的條例.

就本章而言, "外國雇員"一辭并不包括有馬來西亞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雇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章

投訴與審查

69. 總監審查投訴的權力

(1) 總監可以审讯和判决任何发生在以下跟劳资间有关工资或现金款项之争议

     (a) 雇员雇主间任何工作条件;

     (b) 任何在此条例或任何附属法令条文;

     (c) 1947年资金委员会法令或其命令条文,

和, 依照该裁决, 可以用订明表格命令雇主偿还他认为公平之款项不管款项数目多大.

(2) 總監在第(1)款的权限包括依照本章者程序聆听和裁决任何以下申索之权力-

     (i) 雇员针对任何在第33条有负法律责任的人士;

     (ii) 二手包工向承包商或小承包商索偿任何他为该承包商或小承包商供应员工而欠下的款项; 或

     (iii) 雇主向雇员索偿在第13条第(1)款雇员应偿还雇主的补偿;

和作出所需要的相應命令以求命令生效。

(3) 除了第(1)和第(2)款所赋予的权限之外, 總監还可以查询, 維持或推翻雇主无通知革职, 降职或在第14条第(1)款所下的交轻惩罚的决定和发出相应命令来使其裁决生效.

但如果雇主在第14条第(1)款(a)段的决定受推翻, 總監的相应命令只限于雇员应得的无通知赔偿付给就好象雇员不曾犯过不良行为;

当雇主在第14条第(1)款(c)段施加的交轻的惩罚而此惩罚不因而造成服务契约上的工资或其他支付减少, 總監就不得推翻雇主的决定.

另外, 總監不可以施行此款赋予他的权力除非雇员在收到雇主以口述或书面方式通知关于第14条的决定后的六十天内向總監申诉.

(3A) 从總監所发出付款命令三十天后起, 款额须按總監所指示但不超过8%的利息计算.直到命令得到圆满执行为止.

(4) 任何人若是沒有服從總監的指令,他就犯了法。在定罪后可以被罰款不超過一萬令吉。如果繼續犯法,每天將罰款一百令吉。

69A 第69条下權力之限度。

尽管第69条另有规定, 總監不可以对任何索偿,争议或意味着的争议进行查询, 聆听, 裁决或发出任何命令,当该索偿,争议或意味着的争议按照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

     (a) 尚在等待该法令下的查询或法律程序的进行;

     (b) 部长已在此法令第20条第(3)款作出了决定;

     (c) 已经移交给或尚在等待工业法庭法律程序进行.

69B. 總監審查投訴之额外權力。

(1) 盡管本法令條文另有規定,總監在第69(1〕(a)下的權力引申给予月薪超過一千五百令吉但不超过五千令吉的雇員。

(2) 就此節而言,工資”指在第2節注明的工資, 但不包括傭金付给,生活津貼或超時工資。

(3) 除了第十五和十六章的條例經過一些修改后適用之外, 此法令所有其他條例都不適用於第(1)款所指的雇员。

69C. 無通知終止契約賠償的索取。

(1) 在行使第69B条第(1)款的权力时, 總監可以查询和裁决任何到期付给雇主或雇员由于各方无通知终止契约或在通知后不等到期满而终止契约的赔偿;

(2) 在第(1)款下到期付给雇主或雇员的赔偿即是一笔相等于雇员在通知期间或在未届满期可赚取的工资.

69D. 總監的指令以書面方式發出。

盡管第69(1〕條另有規定,總監在第69B(1〕或69C(1〕款可以以書面方式發出他認為公平, 有關付給雇主或雇員款項的指令,而款額是無限度者。

69E. 犯規的罰款。

凡是沒有遵從總監在第 69B(1〕或69C(1〕條所下的指令者,屬犯法。在定罪后可以被罰款不超過一萬令吉。如果繼續犯法,每天將罰款一百令吉。

70. 總監審查的程序。

下列程序是用于解決第 69,69B和69C下產生的問題:

     (a) 訴訟者必須向總監提呈有关他的申诉和索补偿的書面口供;

     (b) 總監得尽快在訴訟者宣誓下錄取口供和把口供录在记录簿;

     (c ) 若是申诉中提到的事宜必须加以过问,總監可以作他认为需要的查询. 为了使他弄明白申诉的事宜他可以用订明表格的传票传招被告人,或他认为没有查询该申诉事宜亦该查问,他可以传召被告.

     但如果被告亲身到庭總監不须发传票给他

     (d) 傳票必須注明提訴的詳情, 到庭的時間,日期和證人。他也可以要求總監發傳票給為他作證的證人。

     (e) 總監必須通知訴訟者到庭時間,日期, 地點和證人。他也可以要求總監發傳票給為他作證的證人。

     (f) 在審查時,總監可以發傳票給任何可能在他的判決下受到財務損失之人,或者發傳票給任何可以作證的人。

     (g) 總監可以宣誓下盤問該人士;

     (h) 如果受傳的人士沒有在指定時間地點到案,總監可以在他沒到場而作出即使對他不利之裁決;

     (i) 為了使法庭能夠執行總監的裁決,總監可以把他的裁決錄在規定格式里。

71. 總監的審查記錄。

總監必须保存一本案件记录簿而把所传招人士或其他到庭人士的口供以及把他对案件的事项所作的裁决和命令录於其中和签名认证.此记录将成为裁决的足够证据. 任何跟该裁决和命令有權益的人士有权免费獲得一份裁决或命令, 和在繳付訂明費用后获得一份记录.

72. 多项申诉合并成为一項申诉。

凡是總監认为在此章的法律程序中有超过一个雇员向同一雇主或同一法律负责人提出同样申诉, 那就不需要在此章作个别申诉. 若總監认为恰当, 他可以允许一个或多个人代表其他人和可以对该合并申诉或每一个雇员或所有雇员的申诉作出裁决.

但当總監认为任何没有到庭的雇员将会损害雇主或法乐负责人的权益, 他必须需要该雇员亲身到庭.

73.總監发给第三方的禁止令.

(1) 每当總監在第69. 69B或69C条发给任何雇主或任何有法律责任付给任何款项予雇员或付给二手包工, 而總監有理由相信在该雇主或有法律责任者和其他人士之间有合约存在, (不需要是第2条所述之合约) 總監可以用订明表格发出禁止令禁止他付款给雇主或有法律责任者,而需要他把他承认欠雇主或有法律责任者的同样数目的款项付给總監.

但當該人以書面方式接納欠雇主或有法律責任人錢,他就不必到局長前出席, 局長即可以在該人缺席下法出命令:

當該人是在第33條第(1)款下有法律責任付給雇主或有法律責任者到期工資的業主(Principal)所接納欠下雇主或有法律責任的人的款額不夠付給工資, 此款不會免除他在付給所剩下工資到他在 該款(b)段有法律責任款額限度為止.

(2) 按照第(1)款所付的款項將是一個償付到期應付給雇主或有法律責任人的款項.

74. 免費發傳票; 送達傳票.

(1) 局長就此章所發的傳票不收費用.

(2) 該任何傳票可由中等法庭或推事法庭代表局長送達, 或局長可以用他認為恰當的其他方法, 或由其他 人士送達.

75. 中等法庭強制執行局長命令.

凡是局長的命令沒有受到遵從,局長可以送交一份命令的核證副本給在發命令地點有司法管轄權的中等法庭或一等推事庭. 注冊官(Registra)或法庭必須安排該副本注冊作為, 就一切目的來說, 可以強制執行的中等法庭或一等推事庭命令.

但在執行時,不動產不可以變賣, 除非有高等法庭的指令。

76. 局長將法律論點呈交高等法庭.

(1) 在此章之下的法律程序, 若是覺得需要局長可以向高等法庭法官呈交任何法律問題. 若是如此, 他就必須依照法官的判決去作其裁決.

(2) 對法官在第(1)款的判決, 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77. 對總監的命令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

(1) 任何遭到財務權益損失的人士, 若是不服局長在第68,69B, 69C和73條的裁決或命令,可以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

(2) 除了根據Subordinate Court Rules Act 1955第4條規定的條規外, 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的程序, 就如經過一些照情況所需的修改后中等法庭民事上訴程序.

78. 雇員對雇主即將潛逃的補救方法.

(1) 如果任何雇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雇主為了逃避付給工資即將潛逃而向推事投訴, 推事可以發傳票給該雇主要他提出理由為何他不用提供擔保他在工資還沒償還前不會離開州. 如果推事在聆聽雇主的證據后決定必須提供擔保, 命令雇主以他認為合理的款項作擔保以及他將不會離開馬來西亞直到雇員向他索償的工資還清為止.

(2) 如果雇主沒有遵從命令提供保證, 他將被扣留於監牢直到他作出令推事滿意的償還雇員工資的安排.

但是 -

     (a) 當該雇主 提供保證之后, 或在償還全部或推事認為合理的部分償還后,或他提交破產呈請或他人對他呈請破產后, 裁判推事須隨時將他釋放, 和

     (b) 無論任何, 扣留期間不可超過三個月

(3) 雇主所給的擔證是個人擔保以一個或多個擔保人而違反擔保的罰款將依照情況來決定.

(4) 如果在雇員在第(1)款申訴后推事相信受申訴的雇主已經或正要或即將潛逃, 推事可以發出捕令拘捕該雇主和將他扣留等待審訊開始除非他能找到推事滿意好的和足夠的保證.

(5) 為本條的施行,一份宣稱是由局長簽署發給推事的證書將是足夠證明工資已經付給或解決的充足證據.

79. 總監在此法令調查可能發生犯法行為的權力。

(1) 總監有權發傳票給任何人以便調查任何在此法令下的犯規。

(2) 在審查之后,如果有犯法行為,總監可以采取刑事行動。

(3) 傳票須用規定的格式。

80. 局長審問傳票中的事宜

任何在本章受局長傳趙的人士在法律上必須在指定時間地點到庭和誠實地回答所有局長向他發出的問題

81. 雇員會見局長的權利.

雇主不可以阻止或企圖阻止雇員依照本章到局長前會見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休息日
(1) 每位雇主必須每星期給雇員一整天的休息日. 此休息可由雇主時不時決定. 若雇主給多過每星期兩天休息日, 在此章的用途上來說,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但是, 若雇員在第37條度產假, 或60F條度病假, 或1952年工人賠償法令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斬時無能工作時, 此款不須采用.

(1A) 盡管第(1)款和第2(1)條另有"日"的定義, 在輪班工作來說, 一段連續的30小時, 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1B)盡管第(1)款另有規定, 凡是經過雇主書面申請, 總監可以準許雇主在一個月中, 批準任何日子作為每星期之休息日. 不過, 總監有權定下任何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2) 雇主必須每月開始時, 將雇員休息日定在工牌來通知雇員. 如果所有雇員的休息日都一樣, 可以貼通告通知雇員他所定的休息日.

(3) 每份工牌, 通告必須保存六年, 作為調查之用.

(4) 任何雇主違反此條例屬犯規.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之外, 雇員不可被強逼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次來進行.

但是, 若對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輪班來操作的爭執, 總監有權為此作出決定.

(2)(刪除).

(3)(a)如果雇員工資是以日,小時或是類方法計算,他在休息日工作而應得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兩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b) 如果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 他在休息日工作而應得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c ) 若在(a)或(b)段所提到的雇員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他必須得到不少過他的小時工資率兩倍的工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假期.

每一雇員有權享有以下公共假期:

(a)十天憲報所登公共假期, 其中四天是:

(i) 國慶日;

(ii) 最高元首誕辰;

(iii) 州統治者誕辰或聯邦管轄區日;

(iv) 勞動節;

(b) 1951年假期法令所宣布的任何假期;

如果公共假期落在休息日, 隔天是補假.

任何雇員在假期前一天, 或假期后一天曠工, 他不能享有有薪假期.
.
雇員在假期做超時工作, 雇主得付給以小時工資率三倍來計算超時工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假.

(1) 雇員有權享受以下有薪年假:

     (a) 工作少過兩年者,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八天;

     (b)工作兩年但少過五年者,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二天;

     (c ) 工作超過五年者,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六天;

     如果雇員在契約終止時工作不到十二月,他的有薪假期享有權跟有做工月數成正比;

如果所計算出來的年假不到一天,少過半天將不被理會而超過半天者就當作一天.

還有,若雇員在十二個月中沒有好的理由而缺勤超過十巴仙工作日的總數,他將無權享受年假.

(1A) 在(1)款的有薪年期是不包括休息日和有薪假期.

(1B) 如果雇員在有薪年假期或產假中生病,該天的有薪年假是當不曾拿過.

(2) 在不遲過十二個月的不斷服務后,雇主必須在不遲過十二個月內給和雇員必須拿年假.若雇員在此期間沒有拿年假將失該年假享有權;

不過,在雇主要求下而雇員也同意不請年假,雇員有權得到補年假的款項.

(2A) 盡管第(2)款另有規定,在雇員服務契約終止時,雇員有權在契約還未終止時拿所有還未拿的年假和該年幾個月來所賺到的年假.

(3) 雇主必須以平常工資率來付年假工資.不過,月薪雇員請年假而他該月工資沒有減少,他就算收到了年假工資.

(3A) 如果在還未拿年假之前契約就終止時,雇主必須付給雇員還未拿的年假的工資.

不過,此款將不被用如果雇員是在第14(1)(a)被開除.

(3B)當雇員在一段十二個月的時間拿無薪假期而此無薪假期一共超過三十天,這段無薪假期將不用來計算他服務期多長.

(4) 部長可以在憲報上宣布各職業,各工業的雇員年假時間和給年假的方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5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病假,

(1) 雇員經過雇主付出費用去讓委任的注冊醫生檢查之后或如果病情嚴重或委任的醫生不能及時找到,或距離太遠,讓其他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檢查之后,有權得到有薪病假如下:

      

     (aa) 如果不須住院:

         (i) 每一歷年十四日如果雇員受雇少過兩年者;

         (ii) 每一歷年十八日如果雇員受雇超過兩年擔少過五年者;

         (iii)每一歷年二十二日如果雇員受雇超過五年者;

     (bb) 如果經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證明后必須住院者,可以每一歷年得到一共六十日;

不過雇員每一歷年有權得到有薪病假的總數是六十日

還有,若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證明雇員的病情必須住院但因某些原因而沒有住院,在此節來說,雇員是當沒有住院.

(1A) 雇員經過注冊牙科醫生證明之后也有權享受有薪病假.

不過,第(1)款第 (aa)和(bb)段的病假日數也包括這里的病假.

(2) 雇員生病沒上工但其并假沒有經過:

     (a) 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或注冊牙醫證明;

     或

     (b) 有經過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或牙醫證明但是在四十八個小時之內通知或意圖通知,那天算是無雇主準許和沒有充分理由之缺勤.

(3) 雇主必須以平常工資率來付病假工資.不過,月薪雇員請病假而他該月工資沒有因此減少,他就算收到了病假工資.

(4) 若雇員在產期或在工人賠償法令或社會保險法令下受傷不能工作期間生病,雇員無權領取有薪病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1: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九八零年(終止與解雇利益)雇傭條例

1. 此條例引稱為一九八零年(終止與解雇利益)雇傭條例

2. 在此條例,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生意" 包括商業, 工業, 專業事業和由任何個人, 或一團體之人所進行的活動, 不管活動是否以團體, 或非團體方式進行者.

     "連續性之服務契約" 意指為雇主不間斷之服務, 包括受到生病, 請假, 意外, 合法罷工, 閉廠 所至者, 也包括其他不是由于雇員之錯誤所引起之服務間斷.

     "受養人" 意指全部或部分依靠已故雇員死前入息過活之家眷.

     "閉廠(lock- out)" 之意釋跟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之意釋相同.

     "家庭成員" 意指妻子, 丈夫, 父母, 祖父母, 繼父, 繼母, 兒女, 孫兒, 繼子女, 兄弟, 姐妹, 半兄妹, 繼兄妹;

不過 -

     (a) 死者之兒女也包括其私生子, 收養子和在一九五二年收養注冊法令所收養的子女, 也包括在一九四七年兒童少年法令第三章下該雇員所照顧, 收留 或管理的子女.

     (b) 死者之父母包括私生子, 和在一九五二年收養注冊法令所收養的子女的人之父親和母親, 也包括在一九四七年兒童少年法令第三章下該雇員所照顧, 收留 或管理子女的人之父親和母親

     "外發工(Out- worker)" 意指把物件或材料交給一個人, 而他在自己住家或其他不受物件或材料的主人控制或管理的房屋, 將之清理, 洗滌, 更改, 修飾, 完成 或修理, 或改裝售賣者.

     "有關日期" 意指

         (a) 就以終止而言, 即是雇員服務契約終止之日子; 或

         (b) 就以解雇而言, 即是條例第5(1)所述之四個星期屆滿的日子.

     "續訂" 包括延長和任何有關續訂服務契約者, 須據此解析.

     "終止或解雇利益之發給" 意指雇主在第三條例下應發給雇員之款項;

     "法令" 意指一九五五年雇傭法令;

     "罷工" 意釋和一九六七年工業關系法令所注定者相同.

3.(1) 除在此條例之外, 對每一個從契約終止日期算起, 工作不少過十二個月之連續服務時期的雇員而言, 雇主必須根據第六條例計算而付給他終止或解雇利益, 如果

     (a) 雇員工作契約被終止; 或

     (b) 雇員在第五條例下被解雇.

就此條例的而言, 凡不少過十二個月的連續服務契約包含兩個或更多個雇傭時期, 只要介于其中的無工作時期不超過三十天.

4.(1) 除了第(2), 第(3) 和第(4)段之外, 任何理由的契約終止, 雇員都有享有終止利益之權力, 除非-

     (a) 雇員達到服務契約中注明的退休年齡而雇主將他辭退; 或

     (b) 因行為不良而不能盡責, 雇主在查審后將他開除; 或

     (c) 雇員在此法令第13(2) 或 第14(3)條下, 自動退職.

(2) 雇員不能享有任何終止利益, 若是

     (a) 他的服務契約已經被續訂, 或是位雇主已用新契約把他重聘而條件也不比以前不利; 和

     (b) 他的續訂或重聘是在舊契約終止后立即生效;

不過, 作為計算發給雇員終止或解雇款項之用途, 必須考慮到在續訂或重聘之前的雇傭時期.

(3) 若果雇主在雇員服務終止前七天內提議續訂其服務契約, 該雇員就無權享有終止利益, 只要

     (a) 各別續訂契約或新契約中所述之職位, 工作地點和工作條件不比服務終止前之是類條件不利; 和

     (b) 該續訂或重聘即將在服務終止前或終止當天生效, 而雇員沒道理地拒絕接受該提議.

若雇員沒等到雇主在此法令第十二條所給之通知屆期就辭職, 該雇員就無權享有終止利益, 要是

(a) 辭職并沒得到雇主之同意. 但雇主不可以無道理地拒絕予以同意. 或者

(b) 他沒有根據第十三條賠款給雇主.

(5) 雇員在契約條件下之酬勞凡是依靠雇主所分配之工作者, 該雇員就可以在條例第3(b)下被視為受到解雇, 要是

     (a) 在任何一連四個星期之期間, 雇主沒有分配給他一共十二天的工作; 而且

     (b) 該雇員在(一連四個星期內)無工作的期間,沒有得到任何酬勞;

不過, 休息日, 公共假期, 病假, 產假, 年假, 任何其他法定假日, 或雇員向雇主所請之假日而沒有工作, 此些時期是不可以用來決定雇員是否被解雇之問題.

(2) 服務契約之連續性將不會受到任何沒有解雇利益發給之解雇, 而被視為受到間斷.

6.(1) 除此條例之條文另有規定外, 雇員有權享有之終止或解雇利益之款額, 不可少於-

     (a) 凡受雇為期兩年以下之雇員, 在每一年連續性之服務者可以領取十天工資; 或

     (b) 凡受雇為期兩年至五年以下之雇員, 在每一年連續性之服務者可以領取十五天工資; 或

     (c) 凡受雇為期五年以上之雇員, 在每一年連續性之服務者可以領取二十天工資;

     和不足一年者以比例計算至月之最近小數點. ,

(2) 就此條例而言, "工資"一詞之意釋是跟此法令第2(1)條之意釋相同, 而"一天工資"一詞 是依照在有關日期前十二個月平均真正一天的工資之方法來計算.

(3) 就此條例而言, 任何連續契約雇傭時期是包括此條例生效前之雇傭時期

(4) 在此條例下, 所付給雇員之終止利益, 是不包括他在此法令第13節下可享有的款項.

7. 此條例之條文不適用于外發工(out-worker).

如雇員工作地方, 由于售賣或由于其他處分或由于法律行動而使其擁有權置換, 在其中受雇傭之雇員無權享有終止利益要是該事業接管人在擁有權置換七天內, 提議以不比置換前不利之工作條件繼續雇傭他, 而雇員又毫無理由地拒絕該提議.

(2) 如該接管事業人士沒有在置換后依照第(1)段提議繼續雇傭該雇員, 該雇員之服務契約就被視終止. 因此, 置換前雇傭該雇員之人, 和置換后接管事業之人, 兩個人一起或個別, 都有責任付給在此條例下之終止利益.

(3) 如接管人在置換后要繼續雇傭該雇員之提議受到接受, 那段雇員在置換前服務時期, 在此條例而言, 將被視為是跟收購者服務之服務時期, 而換雇主將不會因此間斷雇傭時期之連續性.

凡事業擁有權之置換是出于雇主去世, 而事業遺留給繼承人, 第8條例就不適用

(2) 就此條例而言, 凡是雇主死亡, 其繼承人將被視為死去雇主所雇傭的雇員之雇主, 猶如他跟舊雇主工作, 要是他沒有死. 盡管介于雇主死亡日期和繼承人接管日期之間有間斷時期.

如雇主給了其雇員終止契約之通知而雇員在通知期未屆滿時死亡, 此條例之條文將會施行猶如終止服務契約通知期是在雇員死亡的日子屆期.

(2) 如雇主已在第4(3)條作出提議, 但雇員還未接受或拒絕接受前就死亡, 就此條例之規定而言, 該雇員將被視為有理由拒絕接受雇主之提議而有權在他死亡日子起享有終止利益之付給.

11. (1) 凡在此條例下須付給之終止或解雇利益, 雇主必需不遲於有關日期后七天內付給.

(2) 任何雇主未依照第(1)段行事者屬犯法.

12. (1) 除了依照總監在此法令第69條所作的裁決之外, 凡在付給終止或解雇利益時, 雇主必需給以雇員書面結單注明款項和計算方法.

(2) 任何雇主-

     (a) 未依照第(1)段行事; 或

     (b) 他知道在該段結單包含不正確主要資料, 或隨意加上假資料,

屬犯法.

(3) 在不損害第(2)(a)段的規定下,如雇主未依照第(1)段條文行事者, 雇員可以用書面方式通知雇主要求他在發通知書日子算起十四天內, 發給書面結單.

(4) 如雇主未依照第(3)段通知書行事者, 屬犯法.

13. 任何雇員和雇主對此條例下有關款項付給之爭議, 將由此法令第十五章之條規處理.

對于任何在此條例下終止或解雇利益索償之爭議或程序, 總監可以委任任何適合人選來代表在終止或解雇利益付給之前就死去之雇員的利益, 或代表已故雇員之遺產或 受養人.

付給已故雇員之終止或解雇利益之款項, 將以一九五二年勞工撫恤金法令之撫恤金付給方法處理. 而雇主必需把款項寄存有該法令下'Commissioner'資格的總監.

(2) 除此條例另有規定外, 總監可以使用一九五二年勞工撫恤金法令第10條賦予他的權力來接受和分配款項給已故雇員之一個或多個受养人. 如無此受养人, 總監必需將全部寄存之款項移交給公共信托局依法處理.

(3) 凡對總監在一九五二年勞工撫恤金法令第10條授權下所作出之裁決有所不平者, 可以依照所述第10條之第(11)款向忡裁員提出申請, 而忡裁員就根據該法令第39條之條文作出其指令或裁決.



注释: "真正一天工资"不可以用26天来除每月所赚取的工资, 而是用该月之日数来除之. 上述条例所提到的("true day's wages over a period of twelve month immediately preceeding the relevant date")有关日期前十二个月之真正一天工资算法, 应该用365天来除所有在该十二个月所赚取的总入息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02: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his is a toll-free legal advice, so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for reference only, may inaccuracy, and cannot be pursue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10-12-2012 03: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60E. 年假.

(1) 雇員有權享有以下有薪年假:

     (a) 工作少過兩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八天;

     请问这个是固定的吗?因为我公司说头一年没年假,要第二年才开始算起,就说两年才有8天年假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12-1-2013 03: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nzi 发表于 10-12-2012 03:35 PM
60E. 年假.

(1) 雇員有權享有以下有薪年假:

简单来说,
只要你工作3个月,就有权拿2天年假。
试用期也算在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DVERTISEMEN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版权所有 © 1996-2023 Cari Internet Sdn Bhd (483575-W)|IPSERVERONE 提供云主机|广告刊登|关于我们|私隐权|免控|投诉|联络|脸书|佳礼资讯网

GMT+8, 24-2-2025 02:45 AM , Processed in 0.123349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