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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杀人判死刑案 大家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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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016 08:33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隆坡31日讯)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指出,民众应理解刑事法典第99条文对自卫权的规定,意即正当自卫的范围具有一定的规范,而误杀也是一种杀人罪。

《星报》引述卡立的言论,对登嘉楼一名男子因自卫而失手误杀抢匪的案件作出回应,该名男子因此被提控,引发了民众愤慨。

卡立于是质疑,律师公会和人权律师没有对民众做出适当的教育。

“如果有人打劫我们,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把他杀掉。”

“刑事法典第99条文明确列出自卫的限度,这不只是针对一般民众,也适用于我们(警察)。”

“当涉及到其他问题时,律师公会很快就发表评论。为什么在这个课题上保持沉默?这就是律师公会要教育民众的时候了。”

卡立也说,自卫权的限度也包括不对对方造成超过需要幅度的伤害。

最近社交媒体上流传着一个消息,指登嘉楼有一名叫做祖基菲的人,因刺死一名闯进他家的劫匪,而被判绞刑。

据悉,他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和第326条文(自愿使用危险武器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下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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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016 08:46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律师很厉害说话,一切罪行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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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016 10: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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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16 04: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alaysianbar.org.my/l ... _can_be_murder.html

可以参考这个,我本人也同意。
不过reasonable force 还真的很难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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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018 03:3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小偷先生,您今天来我家是想拿点钱,还是有其它打算?请问您有带刀子武器,可以让我看看吗?”

不要怀疑也不要讪笑,当你知道原来警察、检察司至法官都会认为你“过度自卫”,杀死来抢劫你家财物的小偷,控你谋杀罪名判你入狱乃至死刑时,你就会自忖:下次那么不幸运遇到了贼人,我不是该确保不会致伤或杀死他?还是我把财物都奉送给他好了,免得不小心惹上官司?

2014年,台湾就发生一宗被法官诠释为“过度自卫”杀人的血案:住在台北市的何柏翰与妻子返家,发现厕所里藏着小偷,还敢挥拳打人。

为了保护怀孕的妻子,他用柔道扣紧小偷颈部再压制在地,等到警察获报赶到现场时,小偷已经窒息死掉了。

这下惨了,明明是为了保护孕妻和自家财物,却变成了杀人案,受害者变成了被告。他在庭上自辩,一再解释当时非常危急,自己的行为也是为了保护孕妻与财物,并没有杀人意图,更何况小偷是戴着口罩,本来就会造成呼吸稀薄,被紧紧扣住颈部时就更容易窒息了。

任何人都会这么做,手段可能更加激烈,毕竟小偷闯空门偷东西还意图伤人,还有孕妇在旁,你不先发制人等到小偷伤人后扬长而去,才来怨天怪地上网骂警察骂政府?台湾法庭并不这么认为,经数年审讯后裁定何伯翰防卫过当,犯了过失致死罪名,判刑3个月、罚款9万元台币,缓刑2年。

事情还没结束。小偷的父母不甘儿子被勒死,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他求偿逾300万元,经媒体报道后被网民骂翻:养出这种儿子,做家长的还真有脸!你以为只有在台湾才有这样的事?

去年,大马高庭法官判处一名打死抢匪的网咖管理员误杀罪名成立,监禁17年,原因是大马是有警察的国家,遇到抢匪就该把警察召来,而不是动用私刑把人打死。

“雇主付你薪水,你做好自己本份是好事,但也不需要伤害自己;的确,死者是去打抢,但不是你的责任去逮捕他和打他。”法官在庭上向被告这么训话,认为被告当时只顾自己感受,才导致悲剧发生。

经媒体报道,大马与台湾的法官被网民骂翻,都说法官太不现实,墨守成规的在冷气房里想像那危急时刻还要讲究“小偷有没有凶器是否要伤人”、“被告身高体重武学基础和死者比例差异”等不切实际的架空正义观。本该保护人民性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在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家人生命与财产安全而自卫,却错手致死匪徒窃贼后,反而变成惩罚的工具,到底我们是要用法律来惩恶劝善,保护弱小,还是可以用这些案例,告诉小偷“不用怕,尽管来抢,屋主是不会打死打伤你否则要坐牢”这种歪理?

同样的案例又发生了。新山一名男租户在抗匪过程中致死了持凶器的劫匪,结果警方以谋杀条文展开调查,男租户被劫匪用螺丝起子刺伤左脑,还缝了8针,为了自保他随手抄起菜刀反击,砍伤了劫匪颈项,后来倒毙后巷。据警方调查,劫匪前科累累,居民在事发前曾看见一陌生男子骑着摩哆车徘徊,附近民宅铁丝网更被剪了个大洞,任何人为了保障家人性命财物安全,在危急时刻用任何方式来保护自己,请问他做错了什么?

为什么总会有人替劫匪打抱不平、为杀人犯求情、为死刑犯喊冤,谁来维护无辜受害者的人命与财产权益了?很明显的,我们的法律及执法者对法律的诠释出了问题,必须有人带头修法才能挽回人民对司法的信心。须知抗匪过程会因任何变数而衍生不同后果,不是你坐在冷气房里慢慢推敲可以权衡的,有什么比保护自己及家人安全更重要?难道要确保劫匪满载而归全身而退,才能不让我们吃上官司?

美国有“堡垒原则”(Castle Doctrine),凡私闯民宅者,屋主或任何住客可以因自保而击退劫匪甚至开枪恪杀,一般上是无罪的。

细看“堡垒原则”典故与案例,你会认同这才是具体考量了屋主与小偷攻防现实面后制定的合理原则。早在17世纪,英国便定下同样的法律:一个人的家,是他的堡垒,为了保卫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及威胁,拿起武器和闯入者搏斗,视为天经地义。美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一些州甚至允许屋主使用任何程度的力量,制止、反击包括使用致命力量,来制止任何一名闯入者。

新年伊始,我不能教唆你对小偷行使致命暴力,但我们确实有权自保自卫,细想“堡垒原则”后其实也并不太适合大马国情,到时人人都以这个原则来杀人,就是对司法信心崩盘,民间滥用私刑的没落年代,只是当小偷登门时,你真的没有时间去做一堆超现实的衡量与估算,警察也不是就住在你隔壁,谁能告诉升斗小民如我者,应该怎么办?(文章来源:星洲日报/文王曰咨·作者:许俊杰·《星洲日报》高级记者·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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