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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馬法律規定,華裔男子在末與前妻辦理離婚手續之前,是不能重婚的。因此,兩人在沒有其他的辦法和選擇之下,唯有向我求助,希望可以找出解決方案。 其實,如果說,孩子的父親當下與前妻辦理離婚手續,最快都要等上3年的時間才能獲得法庭宣判他們正式離婚,屆時孩子已錯過報生,無法取得身份證。 唯一可以解決的方法,就是要求男方向當局領取一份宣誓表格,然後再到法院宣誓,內容必須說明他就是孩子的父親,這樣當局就可以把其名字列入在報生紙的父親欄。 不過,根據1961年婚生(Legitimacy)法令,一對男女在沒有合法婚姻情況下,所誕下的孩子都沒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力。 因此,大家必須注意這一點。 Source: “我沒注冊結婚,孩子父親名字可否例入在報生紙嗎?”
“当局是根据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13条文(孩子生父资料未齐全)下办理手续,孩子的报生纸虽然已有生父的名字,但在报生纸下方会注明此项条文;在法律上,这孩子仍然是私生子,而这种父亲称为‘BIOLOGICAL FATHER(生理父亲)’。” Source: 法律上属“私生子”.未婚生子须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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