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6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后芳、赵薇薇、汪宝玉、李红等4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宣判,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赵薇薇、汪宝玉、李红3人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后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白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老白路小河口张培江出租屋附近走访调查时,发现被告人赵薇薇在该屋内用电脑正播放有关“全能神”学习内容,室内有大量电子储存设备及“全能神”活动报表、书刊资料等。随后,白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出租屋内将赵薇薇、及相继进入该出租屋的李红、汪宝玉、罗后芳先后抓获,从出租屋内和被告人李红、汪宝玉、罗后芳随身携带物品中共查获1部笔记本电脑、1部平板电脑、1个U盘、36张内存卡、147册“全能神”书刊、教会月工作报表手抄资料及信徒思想汇报手抄材料数页、教会奉献款物收据数张、支出票据、资金保管条、现金10250元等物品。 白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十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五)项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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