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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纪广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纪广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纪某奎,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原合肥市一单位职工。被告人纪广奎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经查,2017年3月18日,纪广奎在巢湖市一小区散发“FLG”宣传刊物160册。 2017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纪广奎家中搜查到“FLG”书籍46本,刊物29册,光盘48张、宣传单138份,“FLG”印刷品1300张,以及“法轮功”护身符,挂历,印章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广奎制作并传播邪教宣传品340册刊物、46册书籍、48张光盘、15个U盘、硬盘和TF卡及2个笔记本电脑硬盘、22件标识、标志物,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纪广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查获的“FLG”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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