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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之后,三星Note 8也将放弃使用中国ATL电池了!正如成龙哥以前说的,中国的会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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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09: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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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废物你继续!反正ATL只生产锂聚合物电池!你上面简介的电池形状只有聚合物电池能做出来!文化低还自以为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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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09: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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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请继续吹,记得把牛吹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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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09: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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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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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09:19 PM
就是啊, 香港不接受同股不同權 ,所以跑去美國了
我再請教你
如果atl 日本人控股,參與營運
那日本人會允許atl高層 出資(個人出資)另設立catl?
從常識來說, 日本人應該是沒有參與日常營運
當然到底股 ... 只要不利用公司的資源去進行私人利益, 不為公司造成實質的損失
(如公司法, 競業條款). 公司是無權過問. 畢竟這是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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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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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09:19 PM
就是啊, 香港不接受同股不同權 ,所以跑去美國了
我再請教你
如果atl 日本人控股,參與營運
那日本人會允許atl高層 出資(個人出資)另設立catl?
從常識來說, 日本人應該是沒有參與日常營運
當然到底股 ... 現100%是日本人所擁有是不爭的事實,
即便公司上下全部原班人馬中國人所組成,
公司所有權仍屬TDK所有,
這只是我想要讓樓主明白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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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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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能
你在你公司裡 做技術總管
然後,你個人去外面設立一個生產同樣產品的公司
你覺得世界上有這種事嗎?
這根本就是違法,不是被解僱就是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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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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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 這是競業, 我都有說了, 你是看東西看一半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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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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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条款[size=15.008px](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又称“同行竞业条款”或“竞业禁止条款”(non-compete clause),为雇主与受雇的员工之间所订的一种劳动契约,其内容通常规定:劳动契约终止[size=15.008px]后的一段特定期间之内,受雇者不得在相同产业中从事竞争行为,以保障先前雇主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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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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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39 PM
竞业条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又称“同行竞业条款”或“竞业禁止条款”(non-compete clause),为雇主与受雇的员工之间所订的一种劳动契约,其内容通常规定:劳动契约终止 ...
我所言的是這個:
我國《公司法》對於公司經理人有「競業禁止」的規定,其乃因經理人為
受有報酬為公司管理事務的人,應忠於公司,勤於任事(註一);在《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前段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
為他人經營同類的事務。 就是規範不得危害公司利益去進行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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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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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23-8-2017 10:54 PM 编辑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39 PM
竞业条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又称“同行竞业条款”或“竞业禁止条款”(non-compete clause),为雇主与受雇的员工之间所订的一种劳动契约,其内容通常规定:劳动契约终止 ... 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在法律上有兩種意義。一個是依照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的規定。另一個則是一般民法上由雇主和員工所訂立的競業禁止規定。
聯晟法網 : http://www.rclaw.com.tw/post-274-8234
你查詢的是民法上雇主與員工所訂立的條款. 我說的是公司法的競業條款.
不都在討論ATL高層擁有CATL事件嗎, 又關民法啥事了? 有必要拿一個不相關的
條文在show 嗎? 看不懂你的邏輯. 除非你根本不懂法.
沒力了吔! 能不能先查清楚啊, 這麼淺顯了還要勞煩人一再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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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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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一段時間都不得從事 和原雇主 同行業 的競爭————————————---
catl是atl現高層 , 出資設立公司,行業相同,技術共用 怎麼可能沒有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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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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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春華秋實 于 23-8-2017 11:07 PM 编辑
atl 背後是tdk百分百控股
atl高層(非一人).. tdk 就是這些高層的顧主
你是沒搞懂,還是我沒搞懂?
----
你也不用說公司法, 民法....
你就找出一個 公司 ,可以允許掌握關鍵技術的員工,出去另設同行業公司
然後自己還在原公司任職的(然後這兩個公司相互競爭,互不隸屬)
屁話說那麼多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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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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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一段時間都不得從事 和原雇主 同行業 的競爭————————————--- 這是僱主與員工事情, 是普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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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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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l高層(非一人).. tdk 就是這些高層的顧主
除非當時任職時有簽, 不然就沒有.
公司法是不一樣, 任職時期不得作出損害公司行為, 比如競業
你的思路超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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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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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說atl這個特殊的案例
你在這裡和我扯..民法公司法
違反民法就不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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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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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55 PM
atl 背後是tdk百分百控股
atl高層(非一人).. tdk 就是這些高層的顧主
你是沒搞懂,還是我沒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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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不用說那麼多公司法, 民法....
你就找出一個 公司 ,可以允許掌握關機技術的員工,出去另設 ...
你要扯民法, 那現在ATL高層離職了沒?
沒有的話, 根本不必去考慮競業條款.
如沒離職, 引用公司法的競業條文才是正確滴,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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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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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思路超亂 :
辭職後,一段時間都不得從事 和原雇主 同行業 的競爭————————————---
catl是atl現高層 , 出資設立公司,行業相同,技術共用 怎麼可能沒有競爭 都沒有發生離職事件, 你扯這些作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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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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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55 PM
atl 背後是tdk百分百控股
atl高層(非一人).. tdk 就是這些高層的顧主
你是沒搞懂,還是我沒搞懂?
----
你也不用說那麼多公司法, 民法....
你就找出一個 公司 ,可以允許掌握關機技術的員工,出去另設 ... 你就找出一個 公司 ,可以允許掌握關機技術的員工,出去另設同行業公司
然後自己還在原公司任職的(然後這兩個公司相互競爭,互不隸屬) 都說了, 這樣作是犯了公司法, 競業條款. 你亂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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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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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啊, 我一直就提示你, 我說是高層,不是說原高層 ,這樣你明白了?
你自己沒理解透徹,還怪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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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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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作啥, 都告訴你在任職中的高層, 不得作出損害公司的競業行為,
你看不懂, 我有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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