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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uso-kuso

非法中国妹在这里大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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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09 02: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办法,就是爸爸和孩子做亲子鉴定,就是DNA啦,自要证明了孩子是爸爸的,可以正式向国民登记局申请领养孩子(因为在这情况算是私生子, 没有合法身份),成功后孩子就自动变成马来西亚公民啦。
至于妈妈,就难搞点啦,有两个办法,一就是去自首,然后肯定被送回国再打入黑名单,爸爸过后再找runner写信给Putrajaya移民厅+外交部申请把妈妈从黑名单除名,至于移民厅+外交部批不批就很难说。2007年前很容易,但自从那个移民厅总监被抓后,官员们也比较严谨了。
第二就是走私路,走私到泰国后再回中国,然后买户口,换护照再来过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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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09 04: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kbchoong 的帖子

真的有这回事吗?鉴定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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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2009 03: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办事之前不考虑清楚,少年麻木啊。。。。。。

可能要害苦孩子。这是对××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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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2009 10:5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在大马出生,孩子的父母其中一方还必需是大马公民,才能自动成为公民。所以,爸爸是谁,是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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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09 04: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登记公民权(公民之妻子与子女)

   1. (一)受限于第十八条,当有任何已婚、丈夫为公民之妇女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请时,若其婚姻尚有效、丈夫在1962年10月初即是公民者,则有权登记成为公民,或者,她让联邦政府相信:
         1. (甲)她在此申请日期之前已在联邦居留两年,并有意永久定居;以及
         2. (乙)她行为良好。
   2. (二)受限于第十八条,当有任何21岁以下人士由其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请时,若其父母至少有其中一方在当时(或逝世时)是公民者,则联邦政府可让他登记成为公民。
   3. (三)受限于第十八条,当有任何21岁以下人士由其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请时,若他在1962年10月初以前出生、父亲在现时(或逝世时)及在该日期时(若当时在世)是公民、以及联邦政府相信他平时在联邦居住、并有良好行为,则有权登记成为公民。
   4. (四)就第一款之含义,于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在沙巴和砂拉越领土居留者,必需以等同于联邦居留处理。
   5. (五)第一款所提及有关已婚妇女,是指其婚姻已在联邦的任何现行成文法律下注册者,包括了独立日前所实行之任何法律、或者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前依照在沙巴及砂拉越领土所实行之任何成文法律:
          * 条件为:若该妇女是在1965年9月初以前申请以登记成为公民、或者之后由最高元首所颁布的规定任何日期、以及在该申请日期之时平常居留于沙巴及砂拉越者,则本款项不适用。


第十五甲条:为儿童登记之特别权力

    受限于第十八条,联邦政府可在任何特别的情况下、在认为有必要时,使任何21岁以下人士登记成为公民。



第十八条:有关登记之一般规定

    * (一)在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之前,无任何18岁或以上之人士可在本宪法下登记成为公民。
    * (二)除了联邦政府批准之外,任何已在本宪法下放弃或者被剥夺公民权之人士、或者在独立日前已于《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下放弃或被剥夺联合邦公民权或联邦公民权之人士,不可在本宪法下登记成为公民。
    * (三)在本宪法下登记成为公民之人士,从其登记之日起既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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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10 06: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妹(非法逗留的)在马来西亚大了肚子,在这里生可以有报生子吗?孩子自然成为这里的公民吗?还没有驻册 ...
kuso-kuso 发表于 14-7-2008 10:58 AM

又是一个中国妹钓金龟的故事。别做梦了。如果预产期即将临盆,会给你在这里生小孩,然后,会将孩子连同送回你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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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8-2010 10: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從開貼到現在也過了蠻久。我先說明,我不是中國妹。那是我認識的一位而已。

在生完第一胎之後才註冊,讓後再重新申報,需要再等大約2年才可拿到公民報生紙

現在的中國妹也懷了第二胎。那第一胎呢?都接近2歲了,不過還需要等報生紙。現在拿着的是非公民(國籍:Bukan Malays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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