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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求放人(是销案吧)。。(还有下文 updated 2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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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信用卡被盗用,就去报警。
警察也捉到人了。
根据信用卡公司,我必须呈上报案纸和填写表格,信用卡公司才考虑撤不撤销被盗用的款项。
现在,信用卡公司还没决定撤不撤销盗用款项,警方却要求(斯文的说法)我放人。我担心,如果我真的放人,而影响到信用卡公司的决定,我岂不是帮了人害自己?(信用卡公司可能会认为我和那个盗用的人是一伙的)
想问问,捉人和放人不是警方决定的吗?报案人有权利?如果我放了那个人,会影响信用卡公司的决定吗?该怎么办?报案人的权利与职责?
(下文请看14#楼)
[ 本帖最后由 phoeby 于 27-10-2009 10:58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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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09: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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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放
因为这样就让信用卡·公司改变决定
最后亏的是你
一定要争取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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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5-3-2009 10: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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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人警察很烦。。。好像在威逼人。。。有什么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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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3-2009 10: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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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9 12: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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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9 09: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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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9 11: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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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9 0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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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要求你放人???
这句是什么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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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6-3-2009 02: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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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咯,我也觉得奇怪。捉不捉人,放不放人不是警方决定的吗?为什么要我决定?现在警察天天来电烦我,说我没有同情心。
我有打电去 biro perundangan (大概是这样的团体)询问,他们告诉我,在法律里有一条大约是私下解决或庭外和解的。所以只要我说不告,警方就放人。
我不懂法律 ,也不懂如何解决,所以才在这里求助。又担心警方和盗用的人串通。。
放了,又担心信用卡公司不撤销被盗用的款项和以后不懂要负上什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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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9 0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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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hoeby 于 6-3-2009 02:16 PM 发表
是咯,我也觉得奇怪。捉不捉人,放不放人不是警方决定的吗?为什么要我决定?现在警察天天来电烦我,说我没有同情心。
我有打电去 biro perundangan (大概是这样的团体)询问,他们告诉我,在法律里有一条大约是私下 ...
"私下解决或庭外和解" 是民事案 (Civil Case) 才有,
你sue 我, 我sue你, 后來私下解决了, 当然可以 withdraw/ discontinue case
盗用信用卡 是犯了罪, 虽然是盗用你的卡, 但在法律上不是犯到你吧了, 在法律上是犯到国家, 所以只有Attorney General (總檢察長) 有权決定 控不控他
当然, 我相信某人要走漏洞, 要你 "消案"
对嗎?
其實沒有所謂的 "消案" / “放人"
你報了警, 就有 record
你同意"消案" / “放人"
遲点他会写 report 說, 報案者 (你) 沒有興趣, 不跟警方合作, 證據不足
Attorney General (總檢察長) 看了 report, 大多數会決定不控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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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6-3-2009 04: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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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明白了。他们要用大多马来西亚人都用的方法来脱罪,找我做帮凶。
难怪警方一直打电给我。不懂他收了多少$$。
可是既然我没有权力销案,犯不着天天打给我吗。。警方大不了可以在 report 里写我不合作,事情就解决了。反正他在 report 里写什么我又不会知道的。
所以,现在我要做的是等上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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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3-2009 05: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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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7-3-2009 04: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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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现在我是等警方叫去 record statement?record statement 和 report police 是不同东西?
在签 record statement 的时候要注意警方写的内容,确保没有“证据不足”和“報案者沒有興趣”。。对吗?
通常这类的 case 会拖多久?人是不放了,一定要坚持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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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10-2009 10: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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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警方要求我们不要控告那位盗用信用卡者(是销案吧!),听取各位大大的意见,坚持搞下去。。还向警方说这是刑事案,告不告不轮到我们决定。。
(不过,我怀疑警方下错案,下到民事案。各位大大,请问有这个可能吗?)因为警方一直强调,只要我们说不告,就可以销案了。警方一直避谈这是刑事案的课题。
其实,人有没有捉,我不是很懂。因为我还看到这位仁兄大摇大摆走上街。
隔了几个月,警方打电来要求出示银行的 statement,以做证据。Statement 也拿给警方了。
又隔了几个月。。今天,那位盗用者竟然摸上我的家,要求别告他。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告不告了,而是人身安全问题。盗用者已经知道我的家,他随时可以威胁我家人的安全。
可怕的是,我家地址是警方给的。警方不是应该保护证人吗?怎么可以随便给别人我们的资料?
各位,我还可以做怎么?真的要销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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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0-2009 03: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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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立刻向任何政治人物投报...
警察不帮你,就只有他们能帮你了,为了你自身的安全,也为你家人着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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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0-2009 03: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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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了,盗款案件会更加严重...
那些狗警察,懒惰做事,就叫你放人,真的是他妈狗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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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0-2009 10: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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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这样也能?
地址也知道了~
下次不久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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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0-2009 02: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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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坚持到底了不然吃亏的是你自己,去找那些人民代议士或律师吧不然只会被警察被那个盗用者搞得晕头转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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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9-10-2009 09: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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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已被他们搞到头大。
久不久,警察打电来叫我们放过那个盗用者。久不久,盗用者打电来叫我们别告。
其实,我到现在还没搞清楚,到底这是刑事案还是民事?根据王律师,这是刑事案,我们是证人,告他的是總檢察長,不是我们。所以放不放过他的权力不在我们这里,是在總檢察長手里。偏偏警方哪儿又告诉我们只要我们不告,盗用者就没事。很晕!!
也很怀疑警方的 IQ。。既然要帮他,警方一定有路。。就像王律师说,只要警方在 record statement 写我们没兴趣,盗用者也会安全。反正,警方写怎么我们也不会懂。犯不着,两边都烦我。
有想过请律师,又怕费用高。毕竟那笔钱不多,不值得!
想找人民代议事,可以现在个个都在乱。。要找谁?
马来西亚,政局太乱,治安太坏,人身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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