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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9-2009 07: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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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ri_kent 于 3-9-2009 04:13 PM 发表
之前看台灣的一個和法律有關的節目, 如果兩名見證人中其中一位也是受益人的話, 那就需要第三位見證人才行, 否則無效.
不知道馬來西亞是不是也一樣呢?
不是!
s.9 of WA界定。。。Gifts to an attesting witness or to wife or husband of attesting witness to be void.
如果证人或证人的配偶也是受益人,法律取消受益人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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