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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牵涉到法庭事件,遭到不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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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0-2009 11: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今年的5月,我的motor不见了,也报警了,结果在8月居然找回来,本来是件开心的事情,结果才知道

是恶梦的开始。 就是说我的motor牵涉到法庭事件,因为骑者遭到逮捕,可是他却可以无所事事担保出

去,真的是无话可说 ,这个是题外话,无关紧要。

可是我最大的难题就是我的motor因为成为了证物,理论上是不可以拿出去的,只可以放在证物房
(我的天,放在警察局一个月,链条从没有生锈变生锈了,等到法庭事件完不就变废铁了

后来经过一些手续申请,才可以拿出来,可是必须担保人以及遵守一些规则

1:不可以售卖
2:不可以借他人
3:不可以修改任何motor的东西,因为是证物(我的天,找到的时候,外壳都已经裂了,难道我必须这样

用到法庭结束不成?)
4:法庭随时要你motor报道,必须遵守motor的出席(浪费我无谓的时间)
5:如果不见,或者犯上以上行为,尤其是motor不见,担保人必须赔偿法庭费用8900零吉

@¥#%¥%¥#%¥@#¥#@。。。。。。。现在是我的motor不见,法庭不好好保管我的motor没关系,

而且还要我随时报到浪费时间,如果motor不见了居然还要我们赔,现在也不懂我们是主人还是法庭

说一句难听的,被逮捕的人还可以允许担保出去,等着律师来拼,而我却只能看着我的motor成为废铁

因为一旦骑出去不小心不见了,我们要赔钱的,真的是malaysia boleh罗。烂政府一个。

马来西亚法律根本是让我们受害者辛苦而已,就算他输了,坐牢了,结果我的损失还不是由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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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0-2009 12: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alaysia Boleh 嘛!
这样的态度只会让我们更不信任司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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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10-2009 08:1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爱我别走 于 6-10-2009 12:15 AM 发表
Malaysia Boleh 嘛!
这样的态度只会让我们更不信任司法界


所以说钱可以解决就解决,不然上到法庭的话,浪费时间,以及他们的行动又懒又慢,真的是废才一个:@

现在motor不见的是我,可是居然不允许我维修,以及法庭的日子居然不知道何年何月,这不是还惨我们

这些无辜人?反之被抓的那位,现在可是悠闲在家呢。等着认不认罪而已。可是我的损失却没人理,那么

我还得浪费时间去陪那班废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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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0-2009 08: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elvinlowlcy354 于 7-10-2009 08:14 PM 发表


所以说钱可以解决就解决,不然上到法庭的话,浪费时间,以及他们的行动又懒又慢,真的是废才一个:@

现在motor不见的是我,可是居然不允许我维修,以及法庭的日子居然不知道何年何月,这不是还惨我们

这些无 ...


如果觉得这么麻烦的话就写信给律政司说要求把案件取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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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8-10-2009 08: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长空任我翱翔 于 8-10-2009 08:24 AM 发表


如果觉得这么麻烦的话就写信给律政司说要求把案件取消吧。


可以这样的咩?现在不是我控告他们(被抓的人),而是警察控告,因为是警察抓到的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我不知几想呢。是否可以这样呢?可以告诉我应该怎样做吗?写信去那里?

或者有网页看解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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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4-10-2009 09: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真的没有法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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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010 02: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今年的5月,我的motor不见了,也报警了,结果在8月居然找回来,本来是件开心的事情,结果才知道

是恶梦 ...
kelvinlowlcy354 发表于 5-10-2009 11:36 PM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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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1-2010 10: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做参考, di bawah Persekutuan Perlembagaan

Perkara 13. Hak terhadap harta.


(1) Tiada seorang pun boleh dilucutkan hartanya kecuali mengikut undang-undang.

(2) Tiada undang-undang boleh memperuntukkan pengambilan atau penggunaan harta dengan paksa tanpa pampasan yang mema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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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010 09: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做参考, di bawah Persekutuan Perlembagaan
Perkara 13. Hak terhadap harta.
(1) Tiada seorang pu ...
Who_am_I_85 发表于 10-1-2010 10:58 PM


那是FC。
现在他说的是 413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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