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9820|回复: 4
|
5天制工作,却以26天计算?
[复制链接]
|
|
我目前在5天制的公司上班。
若该月有30天,那么我将工作22天。
然而根据薪水单的显示,却非22天,乃为是26天,即包括每周的星期六。
以26天制为例,往好的方面来看,若我拿无薪假(unpaid leave),那么被扣薪的数字将比22天制来得少。然而,我是决不会拿无薪假期的。
公司有这样的制度:不允许员工将年假带至明年,而将以薪水为补偿。
以26天而计,这样就对员工不公平了。
以一日年假比率而视,26天制为1/26 = 0.0385,22天制为 1/22 =0.0455,差率为15.4%,这是挺大的差别。
或许举个例子会较易明:A工程师薪水为 RM 2,500,剩余年假为5天。
以26天制计算:5/26 × 2500 = RM 480.77
以22天制计算:5/22 × 2500 = RM 568.18
差数 = RM 87.41
差率 = RM 87.41 / 568.18 × 100% = 15.4%
请问公司如此之行是否合法?
若否,那我该以劳工法令哪条文转告以提醒人事部呢?
谢谢。 |
|
|
|
|
|
|
|
发表于 8-11-2009 09: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2. 1955劳工法令
2.3. 工资
2.3.1. 工资是包括薪金及其他现金款项,但不包括膳食、住宿、外出津贴及花红等
2.3.2. 工资期限不可超过一个月
2.3.3. 工资最迟必须在工资期限结束后的七天内发出
2.3.4. 当雇主没发出停职通知书而终止合约,工资必须在当天清还
2.3.5. 如果雇员没呈上停职通知而欲终止合约,雇主最迟必须在停职后的三天内发出工资
2.3.6. 当雇员被警方扣留或在监狱里的期间,雇主是没义务发出工资的
2.3.7. 在没得到雇员的同意下,雇主可扣除以下款项:
* 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所得税
* 扣回三个月前错误发出的工资
* 尚欠雇主的赔偿
* 取回先前无利息的贷款
2.3.8. 基本工资率(Ordinary rate of pay) -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得的一天工资,但不包括休息日或公共假期的加班费
2.3.9. 每小时工资率(Hourly rate of pay) - 基本工资率除於一般工作小时
2.3.10. 月薪雇员,基本工资率 = 月薪 / 26
2.3.11. 周薪雇员,基本工资率 = 周薪 / 6
2.3.12. 雇主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计算但不可少过以上计算法
2.3.13. 雇员刚开始上班或停职的工资是按以下的比例来计算:
月薪 x 当月的工作天 / 当月的天数 |
|
|
|
|
|
|
|
楼主 |
发表于 8-11-2009 10: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发表于 9-11-2009 01: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公司算很有人情了,年假还可以enchash!现在市场上有多少公司年假没拿完就会取消掉,一分钱都不给,LZ你幸运了,别太计较了。 |
|
|
|
|
|
|
|
发表于 11-11-2009 04: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
本周最热论坛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