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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频出的安华肛交案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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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2-2010 02: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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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频出的安华肛交案件报道

安华肛交案审理至今,一直都是我国甚至外国社会的焦点。国内外报章、网站全都竞相报道转载关于安华案件的新闻或资料。但,这些报道,都犯上了许多错误,如应用错误的条文或字眼,非常容易混淆大众,为此,特地撰文点出予于纠正。

第一,很多媒体报导时,大大的标题写出的是“安华鸡奸案”,这一点其实是犯下非常大的错误的。安华是在我国的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377A条文下被控,因此是肛交(更正确来讲应该是发生非自然性行为)罪,而不是鸡奸罪。

在刑事法典中,377A条文及377C条文是两条不同的罪状。377A下阐明的罪刑是与任何人发生非自然性行为,即是将阳具插入另一人的肛门或嘴巴。要注意的是条文原文中并没有任何关于思维上的要求(State of mind),所以不管是自愿、两厢情愿或强迫都可在这一条文下被控。

而377C条文则阐明,任何人在未获得对方同意或违反对方意愿的情况之下,与他发生非自然性行为,可被判最少5年最高20年的监禁,并可另加鞭笞(这是一条包涵罪刑及刑罚的条文)。这一条文清楚列明出是在“违反对方意愿”的情形下与对方发生非自然性行为,简单来说,即是我们常说的“鸡奸罪”。因此,安华在377A条文下被控的是发生非自然性行为罪,而不是肛交。(检控方也是聪明的,知道很难使人信服一个七老八十的老家伙可以霸王硬上弓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小伙子)。

第二,媒体同样也经常错误地写出安华是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被控。如上所说,真正可以定人罪名,使人入罪的条文是377A,因为在377A条文中不只阐明了非自然性行为的法理内容,更进一步包含有解释及阐明罪名的成分,因此,这是一条罪刑条款,也只有在这一条文之下才可控告他人。

而377B条文,则只是是个刑罚条文。377B阐述的,是当一个人在377A条文下被定罪了之后,将会受到何种惩罚。377B清除阐明,若是任何人发生非自然性行为罪并被判有罪(也就是377A所阐明到罪刑),他将在377B条文下被判处最高可达20年的监禁及鞭笞。因此,若说安华是在377B条文下被控,其实是错误及不可能的。

第三,媒体常错误地以为377条文包含了所有非自然性行为、或鸡奸等的罪刑。这一点其实也是大错特错的。377条文,在1988年以前确实是一条关于非自然性行为的条文,而当时就只有这一条条文,并没有分出强迫或自愿或其他形式的刑法以及刑罚上的差别。

而在1988年经过修改以及修正之后,如今的刑事法典已经一分为七,即是377、377A、377B、377C、377CA、377D及377E。不要以为377A、B、C或其他的条文是377条文的附属,其实不然。这些条文,每一条都是独立的条文,并没有附属在任何一条条文之下。而附属条文的代码,其实应该是用(a)、(b)或(c)或以(1)、(2)等来区分的。因此,用大写写的每一条条文其实都是独立的。

那现在的377条文下定的又是什么罪刑呢?如今,377已经变成了兽交罪名的条文,也就是说若任何人被抓到与动物发生性行为,就将会在这一条条文下被控!所以,千万不要把安华的肛交罪名,写成是在377条文下被控,不然不知就里的人很可能会以为安华被控的其实是兽交罪呢!

篇幅所限,到此不得不搁笔。下次若再发现任何错误应用法律条文或胡乱诠释条文意思的情况出现,将会写出再与大家分享!


*ps:此文章笔于昨午,亦刊登于当今自由大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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