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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这样的劳工law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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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0 10: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女友在一间shopping里面卖衣服卖了3个月,然后他老板今天拿confirm letter给我女友签名,然后里面有些规则我觉得超级离谱,感觉对我女友很不公平,希望大家给点意见。

  • 工作时间 11am-10pm
  • 病假必须出示MC,如过没有MC扣两天工质,如有MC,下个休息日必须来上班,以补该病假 (也就是说有MC也是无薪假期,而且下个休息日必须扣除)
  • 雇主出国全体员工不得休息 (不算OT)
  • 所有不见货物将从佣金扣除 (货物不见,就要所以员工赔钱)
  • 每逢六,日,公共假期休息扣2天工质 (但是公共假期没有算OT)
  • 华人新前一个月,所有员工不得休息(不算OT)

请问这样的条规合理吗?她可否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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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2010 11: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weeming21


    叫你女友别签那份confirm letter咯,如果签了以后可以不可以投诉我就不懂。但是劳工法令绝对没有这样的条例,RM1500以下的马来西亚员工都可以claim OT的。但是很多店面都是不跟law走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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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4-2010 06: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常見的規定,大驚小怪。
不喜歡的話就別簽,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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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8-4-2010 12: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常見的規定,大驚小怪。
不喜歡的話就別簽,簡單。
Gary_Gor 发表于 16-4-2010 06:26 PM



    有MC也是无薪,还要扣除一天工作天 - 这样也很常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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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4-2010 02: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pesaraonline.net/index-chinesemainpage.htm
法令是好,但政府执行不力,连最底人工都不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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