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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工法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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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stj 于 26-8-2010 10:21 PM 编辑
2. 1955劳工法令
2.4. 正常工作时间
一位雇员是不能被要求在以下的情形继续工作:
(i) 没有休息至少三十分钟而持续工作超过五个小时
(ii) 一天超过八小时
(iii) 一天持续工作超过10小时(包括休息时间)
(iv) 一个星期超过四十八小时
以上所说的...其中一个触犯到,雇员就不能被要求在以下的情形继续工作?还是说任选其中之一个项目?
60D. 假期.
(1) 每一雇員每年有權得到以平常工資率計算的有薪假期如下:
(a) 十天憲報公布公共假期,其中四天將是:
(i) 國慶日
(ii) 元首誕辰.
(iii) 州統制者誕辰,管轄區日.
(iv) 勞動節.
以上所说的是必须的4天...关于最新的9月16日的Hari Malaysia...是被归纳于必须有薪放假的那一天吗?还是其余有薪放假10天里的其中一天?
有关资料来源马来西亚劳工法令与条例
谢谢大家的帮忙...我希望可以给我证据,好让我呈交上去给公司内部证实...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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