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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4-2011 10: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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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雇佣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第十二章 休息日,工作小時,假期和其他服務條件
60E. 年假.
(1) 雇員有權享有以下有薪年假:
(a) 工作少過兩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八天;
(b)工作兩年但少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二天;
(c ) 工作超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六天;
如果雇員在契約終止時工作不到十二月, 他的有薪假期享有權跟有做工月數成正比;
如果所計算出來的年假不到一天, 少過半天將不被理會, 而超過半天者就當作一天.
還有, 若雇員在十二個月中沒有好的理由而缺勤超過十巴仙工作日的總日數, 他將無權享有年假.
(1A) 就第(1)款而言, 有薪年期是不包括休息日和有薪假期.
(1B) 如果雇員在有薪年假期或產假中生病, 該天的有薪年假是當不曾拿過.
(2) 在不遲過十二個月的不斷服務后, 雇主必須在不遲過十二個月內給和雇員必須拿的年假. 若雇員在此期間沒有拿年假將失該年假享有權;
不過, 在雇主要求下而雇員也同意不請年假, 雇員有權得到補年假的款項.
(2A) 盡管第(2)款另有規定, 在雇員服務契約終止時, 雇員有權在契約還未終止時拿所有還未拿的年假, 和該年幾個月來所賺到的年假.
(3) 雇主必須以平常工資率來付年假工資. 不過, 月薪雇員請年假而他該月工資沒有因此減少, 他就算收到了年假工資.
(3A) 如果在還未拿年假之前契約就終止時, 雇主必須付給雇員還未拿的年假的工資.
不過, 此款將不適用在第14(1)(a)條下被開除之雇員.
(3B) 當雇員在一段十二個月的時間拿無薪假期, 而此無薪假期一共超過三十天, 這段無薪假期將不用來計算他的服務期限.
(4) 部長可以在憲報上宣布各職業, 各工業的雇員請年假時期和給年假的方法.
http://www.pesaraonline.net/part12-CHINESE.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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