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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i_kui_kia 于 25-9-2011 09:22 PM 编辑
我从事通讯小店.
前员工 noor hamizx bt abu talib(28岁) 因为多次的纪律问题.某日被我当场栽退.
她29/7/2011开始做工,14/8/2011 被栽.
当中有3 天是只作半天,因为肚子痛等等问题.
所以总工作数是 15.5天
另外差不多每天都迟到.这方面我並沒有在计算中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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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从第3 天开始,因为各种情況有先拿了3 次 $.
又自己 top up给自己的电话 .
又拿了一台手机.
加起來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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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我应给她的是:
basic: (15.5/31)x600=300
incentives(0-200) =0
加起來是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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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她讨
1.工作的薪水
2.说我未给通知,又要另外的一个月薪水.
我之前去了劳工局.那个官员看起來很懵,最后终于还是搞清楚了第一项.
即其实她工作了几天,我都给了那些薪水.
第二项,我当天的回应是:
'我已经给了她工作的薪水,什至多给了.如果她 认为她有 case.
我们去上法庭好了'
所以,就定在週三上劳工法庭.
我是想问:万一判決不利我,我可以再上诉吗?
她工作14天,各种怪懒行为,让我顶不顺炒她,现在卻要多赔一个月薪水,有这样的理由吗?
我的员工都有店的锁匙, 当场栽退拿回锁匙是唯一选择.我不可能让她偷了东西,才來后悔追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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