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黨主席卡巴星在2009年霹靂州憲制危機中,因發表擬起訴霹靂州蘇丹的煽動性言論而被判罪名成立,並將於明日被判刑。 73歲的卡巴星也是武吉牛汝莪區國會議員,他被控於2009年2月6日中午12時至12時30分之間,在吉隆坡舊半山芭路67號卡巴星&Co律師樓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就霹靂蘇丹撤除民聯拿督斯里尼查的霹靂州務大臣職,並委任國陣拿督斯里贊比里為新大臣事件說,蘇丹的決定可在法庭上受到質疑,抵觸1948年煽動法令第4(1)(b)條文。
若監禁超過1年失國議員資格 高庭在2月21日裁定卡巴星罪成,在上述罪名下,卡巴星將面對最高監禁3年、最高罰款5千令吉,或兩者兼施的刑罰;換言之,他可能喪失國會議員資格,因為聯邦憲法第48(1)(e)條款闡明,國會議員若在刑事罪名下被法庭宣判監禁超過1年或罰款超過2千令吉,將喪失議員資格。
本帖最后由 JeeJee 于 11-3-2014 11:10 AM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