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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7.16”案件一审宣判 24名被告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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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9-2018 04: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7月26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王金芝等24名被告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宣判。
  判处被告人王金芝等2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处被告人滕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判处被告人雍华成等12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判处被告人朱春艳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处被告人朱田田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该院同时判决,对查获的相关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开始,被告人王金芝等24人根据“全能神”邪教组织海外区指令要求,陆续从淮南、滁州、宿州等地来到蚌埠,分别在市内多个居民小区租赁房屋,设立“接待家”,专门从事“全能神”邪教视频拍摄活动。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缴获摄像机3台、照相机8台、笔记本电脑22台、移动硬盘11个、存储介质18个,手机26部、护照9本、现金4万余元,警服等用于拍摄的服装及扩音器、照明灯、反光板、三脚架、地轨等摄像专用器材一套、各类纸质“全能神”邪教资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金芝等24名被告人进行“全能神”邪教活动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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