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美仪(左)及洪雅盈向陈国伟投诉,声称受到警员性骚扰。
(吉隆坡)两名妙龄女郎申诉,她们週二(5月4日)凌晨独自驾驶,因交通违规被交警截停时,一名自称是交警的男子要求她们脱衣、张开双腿或摆出性感撩人的姿势,以换取不被罚款的“交易”。女郎不愿服从,对方便开口要求贿赂金,拿到贿赂金后,还一脸不悦地声称“这是我受贿以来,收到最小笔的贿赂金”。 这件事情发生在週二凌晨1时许,两名互不相识的女郎在相隔不到45分钟的时间內,於同一个地点遭遇同样的路障检查,而性骚扰她们,並自称是交警的男子,则相信是同一个人。 交警穿外套遮著名字 她们今日(週三,5月5日)向民主行动党蕉赖区国会议员陈国伟投诉后,在记者会上指出,这名男子年龄不超过40岁,有一个大肚腩、皮肤黝黑、嘴角上留著稀疏的胡须。 这两名女郎身材高佻。首名受害者是现年27岁的会计师洪雅盈,她於事发当天凌晨1时15分,开车从蕉赖美达花园途经蕉赖路BHP油站,准备到吉隆坡中环广场载刚从沙巴出差回来的男朋友回家。 她披露,当时她穿著一件宽鬆的T恤及短裤,手上只有不到20令吉的现钞,疑是交警的男子以超速理由截停她,要求她出示身份证和驾驶执照后,先开口问她要“解决”,还是开出罚单。 她说,她打开钱包给对方看,证明她身上的现金不多,男子问她有没有穿內衣裤,要求她把上衣脱掉之余,还指示她摆出性感撩人的姿势,以避免被开出罚单。 她称,她被对方的无理要求嚇得愣住了,不过她仍勇敢的盯住对方的脸,以便把对方的相貌记下来。可惜,这名穿著白色制服的男子还穿著一件金黄色的闪光外套,把名牌和號码都遮住,而无法知道他的名字。
涉案交警应停职处分 行动党蕉赖区国会议员陈国伟说,警方理应是人民保姆,但这名警员却变成“色情狂”,令所有女性驾驶者对路障检查感到恐惧。 以免更多女性受害 他认为,警方调查期间,应该先让涉及交警进行停职处分,同时儘快把警员交由法律审讯,以免更多女性受害。 他说,根据刑事法典509条文,对女性进行任何形式非礼的嫌犯,一旦罪名成立,將被判坐牢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安排受害者再认人 陈国伟週二下午陪同两名事主会见蕉赖警区代主任阿都拉欣后,指阿都拉欣已接获投报,除了將展开调查外,也会为两名事主再安排一次认人程序。 促受害者投报 “阿都拉欣说,一旦认人及调查程序完成后,他们將会提呈报告给副检察司,交由当局来决定是否起诉被指非礼女事主的交警。” 他说,他將致函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慕沙哈山,以及吉隆坡总警长拿督沙都,要求他们正视此案,还两名女性一个公道。 此外,他吁请所有曾经遭遇类似经歷的女性驾驶人挺身而出,向他投报,以便他能收集更多人证和物证向警方投诉,以揪出警队中的害群之马。 他也允诺为两名事主提供一切的法律援助。陈国伟服务中心的电话號码是03-92857532或012-2873385。
索钱获15元
称拿最少一次 洪雅盈声称,这名疑是交警的男子,用了超过10分钟的时间,不断重复一句话:“你听明白我在讲甚么吗?我叫你把衣服脱掉,再做一些性感的动作,你听明白吗?” 她说,她感到不耐烦,开口责问对方:“我无法相信你竟然会要求我做这些事”,对方似乎是没拿到便宜就不甘心,开口向她要钱。 她称,她看对方伸手进车窗,几乎要碰触她的身体,立即从钱包里抽出15令吉交给他,对方拿到钱后,还笑说“这是我拿到最小数额的钱”。
警局认出交警遭冷笑以对 洪雅盈说,她接送男友后,於凌晨2时30分到蕉赖警局报案。查案官向他录口供后,联繫仍在执勤的交警,要求他们立即收队並来到蕉赖警局,以进行认人程序。 她指出,共有5名交警同时间来到警局,她第一眼就把对方认出,但是在认人程序还没进行前,这批交警的组长罗斯里却向她暗示,除了认人之外,双方还是可以选择其他的解决方式。 “我拒绝他的要求,也在所有人面前指控他,但是他似乎一点都不担心被对付,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样子,骄傲的坐在椅子上,还对著我冷笑,连他的同伴也对我的报案不以为意。” 她说,她对对方的態度感到十分生气,同时强调她穿短裤不代表她性感,警员不应该性骚扰她。她称,她並没有因为此事而胆怯,反而坚持要採取法律途径,以遏止这样的事件再发生。
拒被看腿
遭索贿金 第二名自称被疑是交警的男子性骚扰的女郎,是驻唱歌手何美仪(23岁),她说,她从旧古仔路开车回桑林花园住家时,於凌晨1时50分在美达花园前被路障拦截检查。 她说,这名疑是交警的男子检查她的身份证和驾驶执照后,对她露在短裙外的细腿感兴趣,称讚她的腿很漂亮,要求她打开双腿让他看看。 她披露,她当场斥责对方,对方不悦地反击:“我只是看而已,又不是要摸你。” 她说,由於她拒绝就范,对方要求50令吉的贿赂金,但她只能交出20令吉,对方也照单全收。 她指出,对方允许她离开之前,还说了一句:“我的同伴通常都是收50令吉或100令吉的,看你是女生,就放你一马吧。” 她说,事发后,她在週三早向陈国伟投诉,在陈国伟的助理罗志兴协助下,前往蕉赖警区报案。
光明日报‧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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