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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頂網聚報告帖- 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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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07 01: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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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07 02: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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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要在周末呢?
我可以特地从新山去KL过两天一夜再回去。。版主考虑一下吧!
如果是周末,我第一个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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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07 03: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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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山吃肉骨茶 肉骨茶好吃吗?我的另一个愿望是吃遍天下肉骨茶。。。
2.晚上7點,坐纜車上云頂 (走走) 有没有进去赌场找里面的赌客街头表演一下?再告诉他们十赌九骗。。哈哈哈,云顶管理层一定把我们列如黑名单。。哈哈哈!
3.10點多,半山打桌球 打SNOOKER还是POOL?SNOOKER洞太小,老人家眼花,怕瞄不准。POOL就OK,每天都练半小时。
4.和"蛇"會員做遠程的報告 (手提電腦。云頂--> Jb 現場報告現場拍照后就send給她 )
---過了一夜---
5.12:15分上云頂放東西。街頭魔術一下 我可以负责拍摄工作,假假底我也是业余录影师
6.下半山,去看動物 哦,难不成闪灵乐的工夫已经可以对动物做街头表演?真要开开眼界才行。。
7.上云頂.拿東西
8.下云頂。塔車
单看行程还蛮吸引人的,只是时间方面嘛。。。。版主考虑一下我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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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07 05: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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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这两天真的超狂!杯面当正餐、鸽子大便、疯狂搭缆车、街头show鸽子、魔术等等!当然咯!最经典的是闪灵在吃茶叶蛋的店的时候的一张照片和冲凉的露点照片,![](static/image/smiley/default/lol.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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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12: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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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c/image/common/ico_lz.png)
楼主 |
发表于 6-2-2007 09: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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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太亂了。
還有,照片只能給有出席聚會的網友。
不能給其他人看,至於放在其他地方也不能。
1.肖像權。
2.打廣告。
所以照片那些,請自己保管好。
如給我知道某會員不遵守2原則。cari任何一個聚會都不歡迎。
這個叫 “信任”
[ 本帖最后由 闪灵乐 于 6-2-2007 09:29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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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09: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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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剛剛買了劉謙的魔法簽證,裡面有說關於鴿子的事情,你們真的是用鴿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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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6-2-2007 09: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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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01: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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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闪灵乐 于 6-2-2007 09:18 AM 发表
寫的太亂了。
還有,照片只能給有出席聚會的網友。
不能給其他人看,至於放在其他地方也不能。
1.肖像權。
2.打廣告。
所以照片那些,請自己保管好。
如給我知道某會員不遵守2原則。cari任何一個聚 ...
难道你怕露点照曝光?哈哈
好可惜哦,我不能去,只好等下半年有机会再去跟大家见面交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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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02: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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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肖像權要先註冊的啦...沒有去註冊的人,這個人的樣子是沒有甚么所謂的肖像權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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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c/image/common/ico_lz.png)
楼主 |
发表于 6-2-2007 05: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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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wardJB 于 6-2-2007 02:08 PM 发表
老板,肖像權要先註冊的啦...沒有去註冊的人,這個人的樣子是沒有甚么所謂的肖像權的啦.
看你是新来的,我就不说那么多,
如果你是我的朋友,我早已经把他逼到丢弃ID离开这里。
http://chinese.cari.com.my/myforum/viewthread.php?tid=572210&extra=page%3D1
请看这里。
肖像权是所有人都有的,不需要注册的。
cari 本来就是网聚的照片都是给出席者,如果出席人全部同意的话。
就可以公布在这里。
下次回帖的时候,去做点功课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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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05: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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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0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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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gilwy办网聚成功。。。好像很好玩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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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06: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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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本人也很开心.
谢谢,但还是那句人数不足让我有点遗憾.
记得三月的云顶网聚,我提早告诉大家,让你们有足够的时间
准备或拿假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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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07: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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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鸽不是鸽子吗? 那我不要公开你的露点照和拿着xx的照片总可以吧?我们当然要分享网聚的点滴啊!单靠文字说服力不够的!各位网友你们说是不是?![](static/image/smiley/default/shy.gif)
[ 本帖最后由 snakespider 于 6-2-2007 07:47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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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08: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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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10: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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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1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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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尊重個人的隱私權 ,我能接受版主的規定
致於肖像權.....我不知道馬來西亞民法何時通過肖像權的法令
很抱歉,我的法律不在馬來西亞學,你是學法律的嗎 ? 可以提共肖像權的相關法令嗎 ?
還是你也沒做過功課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5010100206
一、肖像權之定義及範圍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
由於肖像權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並不相同,所以有可能會發生權利衝突之情形。假設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離職前之公司,則該公司未經肖像權人之同意使用該照片於文宣傳單上,肖像權人主張著作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利用照片之行為屬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將其利用行為正當化?亦即,一方享有肖像權,一方享有著作權,後者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範,而認為其著作權應可排除肖像權人所主張之權利?
對於肖像權之保護,學者認為,不應該認為肖像權僅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應該認為肖像權本身亦應具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並且,不應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給予特別之保護,而忽視與犧牲肖像權人之權利。
二、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法律特別規定保護肖像權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特別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其中不得攝影一項,不只為維持法庭審判的秩序,更寓意有維護嫌犯及證人肖像權之旨。同法第九十五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至妨害法律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仟元以下罰金。」即在制裁藐視法庭者。
我國電視新聞之攝影記者,常守候於法庭門外,利用他人進出法庭的空隙對法庭內攝影,或在刑事案件嫌犯進入或離開法庭時加以拍攝,有違上開法律規範的目的。
[ 本帖最后由 sensor 于 6-2-2007 11:15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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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7 11: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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