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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017 11: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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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根本不需其他戰勝國來說話或同意!!!!
基本上, 宣戰書就有著交戰國交戰的基本理由,
其理由也是戰後和約的重要根據.
中華民國對日宣戰時,
就宣告廢除曾和日本所簽定的條約,
當然必含中國引以為恥的馬關條約.
依國際法, 當一條約中止時, 狀態回復至未簽的狀況(除非己無法恢復)
所以, 台灣在宣戰後, 其地位己由日本殖民土轉成淪陷地區(Belligerent Occupation Area).
所以在戰後, 中國收回台灣時, 也依足國際法, 稱之為光復(Retrocession)
台毒份子都不太願意談中日宣戰,
對廢止馬關條約也愛以所謂條約己完成執行者,不能被廢除為由.
但中華民國的作法, 的確是合乎國際法的條約廢除.
請參閱國際法 陳治世著一書, 茲節錄一段
請注意, 交戰國如宣告廢止曾與對方簽訂的一切條約,
也是符合國際法.....
對國際法內涵而言, 廢止條約, 唯戰爭是唯一可以破壞任何
締結的條約.意即通過戰爭, 則是一方貫徹其政策的目的;
而一方屈服被迫改變政策,至此, 雙方重新建立起一個新的
平衡. 亦即打破舊平衡, 建立新平衡.
想欲透過戰爭, 撕毁條約也有很大的危險性. 想像當初吉打州
蘇丹把檳島割讓給東印度公司以求支持對Siam的侵犯,
東印度公司幫不上忙後, 吉蘇丹發動戰爭想搶回,
最終卻戰敗, 除了檳島, 現還要加上賠款與割讓北海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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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如果想撕毁馬關條約, 則唯一只有透過戰爭來重新
求取一個新的關係....二戰剛好提供了這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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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陷區歸回給原主, 完全不須其他國家的同意, OK!
**太多東西, 先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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