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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2012 01: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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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加拿大中药商会最近就安省多伦多等多个市议会通过并颁布禁售鱼翅法例一事发表声明。 该会认为,禁售鱼翅是极不公平,极不公正而且含有种族(或族群)及商业歧视之恶性市府附例。因为绝大多数的鲨鱼品种不涉濒危保育系列,加上绝大多数的鱼翅产品均循合法程序入口,所以出售鱼翅无违法,自然不能定罪。而禁售鱼翅之倡议及制定者他们认定鲨鱼所有品种必须保育,并凭借一部纪录片中某些缺德的渔民残暴只割鳍弃鲨躯之画面及一些极不完整的数据,企图误导民众,抹黑整个捕猎鲨鱼行业的形象,甚至丑化出售鱼翅及进食鱼翅的华人社区,所以禁售鱼翅除缺乏充分之理据外,亦会引起不必要之纷争。此法例之实施将令大多市经济带来损失。其实多年以来,华人社区之医药文化及饮食文化均会常常被某些别有用心、无知或盲从者引用似是而非的理据及以偏慨全的个桉大肆抹黑,加上莫须有之罪名。声明表示,该会在理事会中就此事态展开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此议桉为本末倒置,不公平不合理之法桉,并在2011年7月中发给全体会员之会讯中表明"反禁售"立场,号召会员积极参加华商会发起的"反禁翅"签名运动。
(一)绝大部分鲨鱼不是濒危品种,出售鱼翅不违濒危条例。根据濒危物种专家指出"目前400多种鲨鱼中,只有一种列入一级保护目录,严格禁止贸易。另外三种列入二级受保护目录,在受监管之下仍允许商业贸易。"即是说,连一二级受保护品种都算在内,只有四种鲨鱼列入濒危及受保护之物种之中,也就是说目前市面上出售之鱼翅品种绝大部分不违反濒危物种管制条例之列,况且绝大部分之鱼翅入口均有经过合法之申报程序的。所以销售鱼翅将会危害鲨鱼物种及破坏环保破坏生态之帽子绝不能强扣于出售鱼翅的商家头上。
(二)捕鲨只取鱼鳍(Shark Finning)不应构成禁售的原因。本商会与广大反对禁售鱼翅之团体一样,都是强烈谴责一小撮道德败坏者的野蛮捕鲨行为。但谁都知道鲨鱼全身是宝,皆可好好利用,鱼肉及鱼骨,鱼油,鱼之肝脏,鱼皮等等,皆可做成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及动物之饲料等等。聪明的大多数渔民不会作出只割鱼鳍(只占全条鱼价值收入的5%)而不要鱼之身躯之愚蠢决定的。 此外,加拿大和欧洲及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法例, 可以严格规管及改善这一小撮渔夫之道德败坏行为的。
(三)禁售鱼翅法例存在丑化及歧视成分,必须反对。倡议实施禁售者无视绝大多数的鱼翅均是循合法程序申报入口的事实,以残杀鲨鱼割鳍弃躯而获得来错误引导人们,把售翅及食翅的华人都当成是为求餐桌之美味,为求赚钱,不懂环保,不尊重动物的生存权益,甚至是残杀鲨鱼渔民的共犯的野蛮一族。他们没有考虑如何制裁处罚野蛮的,不奉公守法的渔民,而去立法重罚违法的商人(大多数必定为华人),罚款之重(高达10万),较贩卖大麻或种植大麻者高达数倍。鲨鱼除鳍(翅)之外其他部份均可堂堂正正出售,为何独要禁售鱼翅?
(四)禁售鱼翅绝不能保育鲨鱼,有利海洋生态。 市政附例只是禁售鱼翅,根本没有禁捕鲨鱼,到头来,加拿大渔民或他国之鱼翅及鲨鱼的食品和制品仍可大卖,根本看不到如何能够保育鲨鱼,有利海洋生态。
(五)食用鱼翅并不会危害身体健康。由鲨鱼鳍制成鱼翅,要进行近十个加工工序,每个工序都会使水银或重金属大大降低。所含有害物质有限之鱼翅,每餐每人均在30-50克以下,普通人每年食十餐,整年而计均在300-500克以下,绝不会危害身体健康。相反,鲨鱼肉及不少海产的含水银或重金属大大超乎鱼翅之含量,因为价格便宜,每年进食量大,次数亦多,大大超过正常人体的新陈代谢之能力,所以医生常告诫经常吃湖鱼的人,注意检查身体汞之含量。
(六)实施禁翅恶法,不利大多市之经济。 大多市是国际大都会,商业活动环环相扣,如若某些餐馆倒闭或北移,则影响了就业及市内之商业互动。这样可能变成压垮岌岌可危经济的另一根稻草。需知道,要执行此法势必要多聘执法人员,而且必定会引起法律纷争。
假如有人提出"法国鹅肝" 、"日本和牛" 都是虐待动物之不道德的行为,市政府是否同样会禁售鹅肝及和牛呢?假如又有人提出某个纪录片指责捕猎海豹是一种残杀海豹之暴行,那麽市议员是否又要讨论制定禁售海豹产品之法例呢?此外,还有许多纪录片指责诸如滥捕蓝鳍吞拿鱼及虐杀鸡只等等,以上所举之例子真是俯首可拾,举不胜举。声明重申: 禁售鱼翅是一个商业性歧视之附例; 禁售鱼翅是针对华人丑化华人的附例; 制定重罚法规亦是另一种歧视行为。为此,呼吁华人社区凝聚各人之力量,彻底推翻此无理之禁售鱼翅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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