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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09: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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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蓝蝶sylvia 于 4-11-2006 09:38 PM 发表
可是现在如果我要拿两个月产假就得写一封confirm letter给她,指明说我必须留在该幼儿园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她才给我产假阿~
如果你是该幼儿院的正式录取的员工(confirmed staff),你有权力放产假,不必理会她无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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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09: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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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iewky 于 4-11-2006 09:45 PM 发表
如果你是该幼儿院的正式录取的员工(confirmed staff)..
她就是没有给我任何confirnmation letter....
可是又向我提出这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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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09: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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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蓝蝶sylvia 于 4-11-2006 09:54 PM 发表
她就是没有给我任何confirnmation letter....
可是又向我提出这样的要求~
你的录取信有特别说明正式录取的条件吗?
根据劳工法例,基本上工作6个月后就当作自动被录取的了。(这个是我先生告诉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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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0: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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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iewky 于 4-11-2006 09:59 PM 发表
你的录取信有特别说明正式录取的条件吗?
我和她沒有簽過任何录取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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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0: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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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0: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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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iewky 于 4-11-2006 10:33 PM 发表
酱都可以啊?...
她是有出糧單可是都不給我們的,只是叫我們簽了名後就自己收起來.
跟她拿她就說不用給,有個同事不肯硬要拿回自己的出糧單,結果被她折磨了兩個星期,逼我同事辭職了~連那兩個星期的薪水她也省了不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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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1: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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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蓝蝶sylvia 于 4-11-2006 10:46 PM 发表
她是有出糧單可是都不給我們的,只是叫我們簽了名後就自己收起來.
跟她拿她就說不用給,有個同事不肯硬要拿回自己的出糧單,結果被她折磨了兩個星期,逼我同事辭職了~連那兩個星期的薪水她也省了不給.
请问你在那边工作多久了?
会不会很在意那两个月产假呢?如果不是很稀罕的话,我建议你拿了工资后就自动消失。
那样变态的老板,在那么受气的环境工作对宝宝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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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1: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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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iewky 于 4-11-2006 11:00 PM 发表
请问你在那边工作多久了?会不会很在意那两个月产假呢?如果不是很稀罕的话,我建议你拿了工资后就自动消失..
我在那裡工作了一年多了,我就是想辭職不過她卻跟其他老師說,如果我辭職的話,在那一個月裡他一定要整的我好慘才干願...我怕她傷害到我的比比而已.又不能夠立刻辭職不干,要給她一個月通知才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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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1: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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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蓝蝶sylvia 于 4-11-2006 11:05 PM 发表
我在那裡工作了一年多了,我就是想辭職不過她卻跟其他老師說,如果我辭職的話,在那一個月裡他一定要整的我好慘才干願...我怕她傷害到我的比比而已.又不能夠立刻辭職不干,要給她一個月通知才死~
就如我上面所说,你们之间没有签过任何的录取信(你不是职员),你可以随时走人,不必给一个月的通知。
这是我刚才所找到的,可以证明你不属于那里的职员。
A.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1. "Employee" under the Act means:-
a) any person whose wages does not exceed RM1,500.00 per month under a contract of service with an employer.
b) any person who irrespective of the wages he earns in a month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of service with an employer and disengaged in:-
(i) manual labour.
(ii) engaged in the operation of mechanically propelled vehicles.
c) one who supervises and oversees employees in manual labour.
d) any person engaged in any capacity, in any vessel registered in Malaysia with certain exceptions.
e) any person engaged as a domestic servant.
详文请看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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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1: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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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iewky 于 4-11-2006 11:19 PM 发表
就如我上面所说,你们之间没有签过任何的录取信(你不是职员),你可以随时走人,不必给一个月的通知。
这是我刚才所找到的,可以证明你不属于那里的职员。
A.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1. &quo ...
謝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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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1: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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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蓝蝶sylvia 于 4-11-2006 11:27 PM 发表
謝謝你~
不要客气,希望可以帮到你。
我也是孕妇,大家可以互相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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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1: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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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iewky 于 4-11-2006 11:30 PM 发表
不要客气,希望可以帮到你。我也是孕妇,大家可以互相帮忙。
恩恩, 不過我還是擔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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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1: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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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走???
那么变态的人都有不是要对孕妇好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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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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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lp85 于 4-11-2006 11:45 PM 发表
还不走???
那么变态的人都有不是要对孕妇好的吗?
对咯,我也支持她离开走。
越快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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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6 11: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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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iewky 于 4-11-2006 11:49 PM 发表
对咯,我也支持她离开走。越快越好! 原帖由 tlp85 于 4-11-2006 11:45 PM 发表
还不走???那么变态的人都有不是要对孕妇好的吗?
我也想阿~可是她現在說明要整我,我可以怎樣?如果不給她一個月通知的話,她說過要讓我好看的,而且我妹妹的孩子也放那兒托兒所....妹妹又完全不相信校長是這樣,還很相信她列~因為校長在家長面前很會做戲,尤其是她女兒(其中一個老師).
可是在背後,她們兩母女卻把小孩打得很慘,而且小孩都不敢跟父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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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1-2006 02: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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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你关于人力资源部门的联络info: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MALAYSIA
Level 6-9, Block D3, Parcel D,
Feder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Centre,
62530, Putrajaya
Tel. No. : 03-88865000
Fax. No. : 03-8889238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当然你自己去是见不到部长的。。。或许你考虑找你住家的人民代议士(WAKIL RAKYAT -州议员/国会议员)帮忙你。。。如果你老板乱来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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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06 11: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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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蓝蝶sylvia 于 4-11-2006 11:53 PM 发表
我也想阿~可是她現在說明要整我,我可以怎樣?如果不給她一個月通知的話,她說過要讓我好看的,而且我妹妹的孩子也放那兒托兒所....妹妹又完全不相信校長是這樣,還很相信她列~因為校長在家長面前很會做戲,尤其是她 ...
好恐怖的院长!!!
我也住在蒲种,千万不要是我BB那间。我的BB是我的心肝宝贝,我自己都不舍得打,如果被我知道我的BB在那儿活受罪,我跟她死过。
蓝蝶,可不可以给一点提示,地点在哪里?短消息也可以。拜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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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06 11: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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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她们两母女会那么变态呢?开托儿所或幼儿园的人应该是很有爱心的人才对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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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06 12: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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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樣變態的人開幼兒園。。。唱衰她﹗如果她沒有給你confirm letter﹐不用給她一個月通知的。一是就照放產假﹐一個月後丟信給她﹐睬她都傻。你可以請教"datin"的意見啦﹐她未婚夫是律師來的﹐她也懂很多。
[ 本帖最后由 cutiepig 于 6-11-2006 12:07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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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06 02: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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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g19761976 于 6-11-2006 11:25 AM 发表
好恐怖的院长!!!我也住在蒲种...
我現在還不方便透露她的學校名字,
你可以告訴我你孩子的那間學校在那裡的?叫甚麼名字?你孩子有沒有放那兒托兒?
我大致上可以形容給你知道囉~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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