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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BK1965

私處有被告的精液,还能无罪!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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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6: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佬。。。

梦想之追求者网友只是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次法官的判决而已,大家也不好就这样把他归类为国阵枪手吧。
虽然大家都认为被告是凶手,连受害者体内都找到了他的精液,tnnd... 打死我都不信他是无辜的
但是法律就是这样,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往往就在tmd文字游戏里兜兜转转,大家都是很无奈的。

这件事大家都很愤怒,但是梦想之追求者网友只是给大家参考一下为何法官会这样下判而已(可能他在相关领域工作?)
各位大哥大姐们就不要伤了网友之间的和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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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6: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vongolia 发表于 26-6-2013 06:33 PM
不如疑犯提供下他们是几时,在那里“自愿”的发生过关系。
我倒要看看那段时间, 受害者没时间证人 ...

我比较怀疑控方是不是被河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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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rpool07 + 3 是,明显是,非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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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6: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终结:
法庭在审判着谋杀案,而非强奸案。所以被告不可能/不会被考量是否有强奸受害人。根本不会有提问有关被告和受害人是否志愿发生性行为。

除非有证人证明受害人是被强奸。。。不过应该很渺茫

个人觉的这是一宗"轮奸+谋杀案"。。
等被告过马路遇到醉十吨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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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6: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接受唔到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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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7: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go daddy go。。。
这真人真事还需要一个高潮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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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7: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iGame 发表于 26-6-2013 06:43 PM
各位大佬。。。

梦想之追求者网友只是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次法官的判决而已,大家也不好就这样把他归类 ...

大家都火遮眼了。。。
其实我觉得(敢?)做出这样的判决一定有充足的依据的
大凡这些事情最容易出错(出猫?)的应该是检控那里吧?
让你明知道不服但是又驳不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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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7:1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去运动时突然失踪,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私处验出有两个男人的精液,这难道不是很明显的轮奸+奸杀吗?????

因为有不同人的精液,所以连强奸罪都告不入??这难道还能是你情我愿的通奸?!!!!你妹的轮奸犯们有福了!!!!

男的当年被警方传召之后就逃到国外,很明显的是畏罪潜逃!!!!这样还能无罪释放!!!马来西亚的极品法律,可以拍成电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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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7: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NBK1965 发表于 26-6-2013 12:08 PM
在马来西亚,有人上诉到孩子出世,还没有结果,还有可能到孩子做律师。

这个倒是真的
那天看报纸看到一宗命案的庭审,受害人我认识,凶手早就抓到了,但是都过了二十多年了案子竟然还没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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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7:26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戏剧才会出现的。。怎知原来现实的社会也有如此的事情发生。。。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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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7: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今的世界,有钱不一定可以使鬼推磨,,,,
除了要有钱,人面广。。。。。最重要的还是要有势力

有钱,有人面再加势力。。。。。那么。。。。法律就代表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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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8:03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law,马国就是这样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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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8: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law真死的。。谋杀不成立。那强奸成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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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8:27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atrous 发表于 26-6-2013 10:34 AM
难道是传说中法律的漏洞?
证据只能证明受伤,强奸和轮奸,不能证明“谁杀”, 偏偏主控控的是奸 “杀”。 ...

嗯,认同是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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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8:28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stc007 发表于 26-6-2013 08:22 PM
law真死的。。谋杀不成立。那强奸成立啊。。

希望上诉之后强奸罪名会成立啦!保佑保佑!绝对要让犯人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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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8: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是法律,一点都不能模糊,这样的下判没有问题,唯一让位觉得不解的是为什么用“谋杀”罪名来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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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8: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蒼天已死,金錢就是法律。大家還期待什麼驚人的好消息嗎?在大馬活了那麼多年,沒法律難道是第一次知道嗎?
很可惜,大馬還是會有些華人不知道利害的關係,跑去跟這些殘害人民的政黨同流合污狼狽為奸。
人民得自強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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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8: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世总监 发表于 26-6-2013 06:23 PM
应该以轮奸案来起诉才对吧

检控轮奸,案件判后,就很难告谋杀,除非有很明显的证据,如果只有新的模糊证据,是不给上诉的,而且上诉后可能两个罪名都不成立。

法律很多漏洞,偏偏很多读很多书,很聪明的律师不是去思考如何改善司法,而是想如何砖漏洞。很多杀人放火贩毒的都是被很厉害的律师洗掉罪名,这些不只是发生在我国,很多英联邦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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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09: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佳礼那么多会员没有一个是律师吗?我来说说看自己的看法(看戏学来的),告不进的很大原因其实是因为我国没有陪审员制度。为何没有陪审员就很难告得进呢?因为没有陪审员的话法官就可以只手遮天,而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需要“绝对性证据”而不是“状况证据”。

比如说这个 case,组成状况证据的要点有三个:
1)“死者体内有嫌犯精液”
2)“死者和嫌犯不是情侣关系,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者滥交”
3)“如果是普通性行为的话,是不会造成奸杀的出现”

把这三点串起来,就算没有第三者的精液出现,其实也是无法组成“绝对证据的”,但是足够组成“状况证据”。因为根据奥卡姆剃刀理论"最少假设的理论是最正确的“,在这情况下,嫌犯奸杀死者是顺理成章,除非辩护律师提出更有可能性、更少假设的状况来推翻上面这三点。

有了陪审团,以及完善的司法体制,就会有机会靠状况证据告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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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6-2013 10: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iGame 发表于 26-6-2013 06:43 PM
各位大佬。。。

梦想之追求者网友只是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次法官的判决而已,大家也不好就这样把他归类 ...

他那里有,谁都看得出他在说凶手是无辜的,不火的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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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3 10:22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凶手冤鬼缠身,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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