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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04: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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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_9_8 发表于 27-6-2013 03:09 PM
对,是检控出现问题,其实现场有第三人利益归于被告,控他奸杀根本不够力。因为不能证明是他杀的,但控强 ...
监控应该要马上提出上诉,以强奸罪起诉被告。。。为免让被告逃到澳洲,到时候,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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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06: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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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看邊罵邊無奈
BN越貪越吃錢
姦殺偷搶生不盡
人民怨聲衝滿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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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07: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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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psanpow 发表于 27-6-2013 07:12 AM
首先,我很难过,看到如此的判决结果。也为马来西亚的司法的江河日下伤心。
但,老兄,请你在发表意见 ...
大家听听新手说吧
大家都想为朱家讨取公道对不对?
华人在mlysia不是占多数,搞砸了凶手更可以躲族群后如入龟壳
小弟身边的马来人很多都不知
聪明管用的只有壮大讨伐声势,无视族群之分
虽然有时对此事我很有racist感觉的说(华人老是被。。。)
听听新手说吧
”马来西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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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07: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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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這個有什麽問題。
原因很簡單,被告是被用“奸殺”來被帶上法庭,現在被告無罪釋放,也就是表示他並沒有罪,这很合理。
女方死了,如果被告沒有殺她,何罪之有?
如果女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爲,那就不算是強奸了,哪有何罪之有?
如果因爲“死到很慘”(雖然我不知道這個有什麽地方慘,也不過是被強奸然後殺掉這種小事而已),而害一個無辜的人坐牢,才是沒有天理。
要跳樓就給他去跳樓吧,這種不會思考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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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08: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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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樹H 发表于 27-6-2013 07:49 PM
我不覺得這個有什麽問題。
原因很簡單,被告是被用“奸殺”來被帶上法庭,現在被告無罪釋放,也就是表示他 ...
你这是"把话塞到死人口里"的典范. 就是欺负死人不会说话,所以大大方方的说死者自愿与被告发生性行为?
人家和妹妹5点一起去跑步, 转眼间被掳去, 家人8点报案,晚上2点发现尸体,下体赤裸.
到底哪一点让你觉得死者自愿与被告发生性行为?
你是周星星,ngap得就n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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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08: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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筷子 发表于 27-6-2013 04:02 PM
第三者的精液是个谜。。。
会是谁。。。
所谓第三者,可以从无变有,让结局改变,钱是改变的基本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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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09: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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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樹H 发表于 27-6-2013 07:49 PM
我不覺得這個有什麽問題。
原因很簡單,被告是被用“奸殺”來被帶上法庭,現在被告無罪釋放,也就是表示他 ...
你有沒有看報道? 無辜需要潛逃七年?!! 就如樓上所說, 早上跑步被擄, 晚上被發現時赤裸死了, 驗屍報告也有被告精液, 讓后七年以後又說有第三人精液. 整個司法過程疑點重重卻草草了結. 你到底會不會思考?!!
還有"也不過是被強奸然後殺掉這種小事而已"?!! 這種話你也說得出口? 你是人不是?
本帖最后由 hpteh 于 27-6-2013 09:21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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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09: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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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樹H 发表于 27-6-2013 07:49 PM
我不覺得這個有什麽問題。
原因很簡單,被告是被用“奸殺”來被帶上法庭,現在被告無罪釋放,也就是表示他 ...
掉你马的臭西蛤,如果你马无端端给人给人奸杀掉,看你还会说这种蓝鸟几百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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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6-2013 10: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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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樹H 发表于 27-6-2013 07:49 PM
我不覺得這個有什麽問題。
原因很簡單,被告是被用“奸殺”來被帶上法庭,現在被告無罪釋放,也就是表示他 ...
这个也是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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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11: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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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而来。 发表于 26-6-2013 03:36 PM
真好笑,搞到人都死了,难道没有强奸的成分存在,这么说,那些被杀的,全部都不用审了。你脑筋有点问题?
对,别情绪化,法律就是这样。。。告不到他杀就很难证明他是不是强奸才杀,所以怎样都只能告得进奸杀的,不然不能告他强奸。。强奸还要证明自愿还是不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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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11: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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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xp 发表于 26-6-2013 03:45 PM
一位不认识被告的跑步者竟然是自愿和被告发生关系然后被杀?
你竟然说死者自愿的?到底是你比较情绪化 ...
他妈的,他不是在说死者是自愿啦,你到底明不明白他想说什么。。。他是想说,人死了,要怎样告强奸,一定要告奸杀,现在奸杀告不进,很难告他强奸,因为有两组精液,要有证据分别是不是自愿,在法律角度来想,肯定不能先无端端下定论说死者一定不认识被告,虽然大家都知道很bull shit,但法律就是酱,你那么激动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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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11: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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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tseng 发表于 26-6-2013 04:04 AM
在马来西亚。。。。。 RM100 000 任何事可以白平 !!!
简直是暴利 !
市场价 RM 8,000 到 RM 10,000,
出名,大热门 加个 20 % 算合理。。。
如果有数量,
还有打折扣。。。
本帖最后由 dupont378 于 27-6-2013 03:50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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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1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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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3230 发表于 27-6-2013 01:17 PM
掉你马的臭西蛤,如果你马无端端给人给人奸杀掉,看你还会说这种蓝鸟几百话吗?
控方很厚道,
没有控告死者强奸拿督儿子,
没有向朱爸爸讨...
精神,精液,名誉 ,流亡/落难澳洲的损失。。。。。
如果朱爸爸不见好就收,
听信他人,搞上诉,
到时候搞不好进 KA GU 的是朱爸爸,
这不是乱盖的,
是有前科的,
林冠英就是这种情况下靠纳税人白吃白喝几年。。。
本帖最后由 dupont378 于 27-6-2013 04:01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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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3 11: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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筷子 发表于 27-6-2013 04:02 PM
第三者的精液是个谜。。。
会是谁。。。
话说。。。是个华人,也是dato的孩子。。。不过论坛里。。我还是不敢乱说。。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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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3 1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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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angel 发表于 27-6-2013 03:50 PM
话说。。。是个华人,也是dato的孩子。。。不过论坛里。。我还是不敢乱说。。哈哈
好像你认识的 ?
有好料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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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3 12:00 A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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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樹H 发表于 27-6-2013 07:49 PM
我不覺得這個有什麽問題。
原因很簡單,被告是被用“奸殺”來被帶上法庭,現在被告無罪釋放,也就是表示他 ...
希望大家一起来把这个没脑的人肉搜索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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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3 12: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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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樹H 发表于 27-6-2013 07:49 PM
我不覺得這個有什麽問題。
原因很簡單,被告是被用“奸殺”來被帶上法庭,現在被告無罪釋放,也就是表示他 ...
把这个人渣杀掉,我不覺得有什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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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3 02: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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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找到了也未必是真正的凶手,可能是囚犯或其他替死鬼,给他一笔安家费用,没有什么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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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3 09: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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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yong 发表于 27-6-2013 04:53 PM
监控应该要马上提出上诉,以强奸罪起诉被告。。。为免让被告逃到澳洲,到时候,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boleh land的法律是怎样我就不知,但我看港产片好像是同一个case不可以用不同的罪行来重复起诉的,是因为要人人平等也是法律的漏洞。就是先告奸杀不成功然后再用强奸罪告他是不能的。所以监控是很重要的.
一个case只能告一次除非一开始就已经告他两条罪。但奸杀和强奸罪是不是不能同时提告我就不懂。
我猜应该是
law 1 - 在他人不同意下发生性行为。
1(A) - 强奸
2(B) - 奸杀
要研究好好用什么罪哪个胜算比较高来控告他,要用1.1(A)还是1.2(B),不是用最高判罚来告的。
法律我不懂,要看怎样上诉了。希望可以送他上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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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3 11: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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