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1年,Age Majority Act,在马来西亚18岁才算成年。但是这和强奸没有很大的关系。
根据刑事法典,或是马来西亚的法律,强奸的定义是:A man penetrate a woman's body without the woman consent,或着一个男生在没有得到女方同意的插一个女生的身体。
但是,法律为了保障思想不成熟的女生,而多加了一个条文,那就是刑事法典375(f),'就算未满16岁的女生同意发生关系,也属于强奸'。
看了你的case,女方已经十七岁了,如果在发生关系之前她同意,那就不是强奸了。
如果某个女生同意了发生关系,过后又去报警说被强奸,那么我想提醒的是,报假案的罪名是很大的。
原帖由 Roger_Tan 于 10-4-2008 05:32 PM 发表
根据1971年,Age Majority Act,在马来西亚18岁才算成年。但是这和强奸没有很大的关系。
根据刑事法典,或是马来西亚的法律,强奸的定义是:A man penetrate a woman's body without the woman consent,或着 ...
原帖由 Roger_Tan 于 10-4-2008 05:32 PM 发表
根据1971年,Age Majority Act,在马来西亚18岁才算成年。但是这和强奸没有很大的关系。
根据刑事法典,或是马来西亚的法律,强奸的定义是:A man penetrate a woman's body without the woman consent,或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