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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卡螺丝

马来西亚劳工法令《三部曲》(此帖内容仅供参考,回复关闭~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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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0-1-2011 12: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月份的薪水单咯,反正我也丢信了,一月三十一号就走人。。。。台湾的公司。。。。。。我会帮它好好的“ ...
whizkids 发表于 9-1-2011 11:59 AM



台湾公司哦。。很难缠的,出了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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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5-1-2011 11: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马来西亚劳工法令这三部曲里,第一部曲子《1955年雇用法令》已告一段落。。
接下来将浅谈第二部曲 --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

浅谈,即是不会像《1955年雇用法令》那样每个条文都列出来,而是会以大纲摘要的方式与大家分享交流。原因是最近很忙,只有晚上才来这里。。而且工作了整天有时脑袋很累,晚上即使上来也只想放空而没心情去写。。
不过我还是有做点功课把70%的大纲完成了。。
之后依然会继续完成另外的30%,也是〈劳资关系法令〉后面章节的精髓 --“调查与探讨劳资纠纷”及“劳资纠纷--罢工,停工和所产生的问题”。

如有让大家看不明白的地方,还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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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1-2011 12: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卡螺丝 于 16-1-2011 01:12 AM 编辑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


这项法令是促进劳资关系,订定劳资集体谈判协议有关条文,排解工业纠纷,并设立工业法庭以审判劳资纠纷,包括解雇索赔,雇主与职工会集体谈判所引起的争议等。

for details ---> http://www.aseanhrmech.org/downloads/malaysia-Industrial_relations_act.pdf
—————————————————————————————————————————————————

《目录》

第一章  导言Preliminary

第二章  保护职工会 (Protection of Trade Union)

第三章  承认和工会代表的范围 (Recognition & Scope of Representation of Trade Unions)

第四章   集体谈判 (Collective Bargaining)

第五章  调解(Concilliation)

第六章  解雇申述 (Representions for dismissals)

第七章  工业法庭 (Industrial Court)

第八章  调查与探讨劳资纠纷 (Investigation & Inquiry)

第九章  劳资纠纷 - 罢工,停工和所产生的问题 (Trade Disputes - Strikes & Lock-outs & Matters Arising There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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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1-2011 12: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导言

在本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
“award” -- “裁决”是指由法院在任何贸易争端或有关事项根据此法令所裁决的结果。

“Board” -- “董事会”是指调查委员会根据此法令第VIII章节受委任;

“Chairman” -- “主席”是根据次法令第23条受地方法院所委任;

“collective agreement”-- “集体协议”是指雇主/公司工会和劳工工会争对有关条款,就业条件及雇主之间的书面协议;

" collective bargaining”-- “集体谈判”是指通过进行谈判,以期缔结一项集体协议;

“Committee” -- “委员会”指调查委员会根据此法令第八章节受委任;

“contract of employment” -- “雇佣合约”是指任何协议,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形式,无论是明示或暗示,即一个人同意雇用另一个人为其员工, 而那个员工也同意被雇用;

“Court” -- “法院”是指工业法庭根据此法令第七章节受委任,除非出现相反用意,否则任何法院皆根据第22条文处理任何贸易争端或任何相关事项;

“Director General” -- “署长”是指处理劳资关系及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员;

“Division” -- “地方法院”是根据第23条文所构成;

“employer” -- “雇主”是指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不论是公司或私人,根据雇佣合约聘请工人,并包括政府提供的任何法定权力,除非本法另有明文规定;

“essential services” -- “基本服务”指附表所指明的任何服务;

“government” -- “政府”是指联邦政府或州政府;

“industry” -- “行业”是指任何商业,贸易,经营,制造或所谓雇主,并包括任何电话,服务,就业,手工业或工业职业或工人业余爱好;

“injury” -- “过失”包括一个人在其生意,职业,就业或其他收入来源的行为上的过失;

“intimidate” -- “威胁”是指造成一个人或其家属的任何成员精神上的伤害,或通过对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损坏其资产;

“lock-out” -- “结业”是指 -
(a) 关闭一个工作地点,或
(b) 停工;或
(c) 雇主拒绝继续雇用任何由他雇用的员工;如果这名员工煽动劳资纠纷,以期逼迫其它员工接受相关条件或影响就业;
“maliciously”—“恶意”是指在没有正当理由下有意图的不法行为,不论是否是煽动劳资纠纷;

“officer of a trade union” -- “职工会执行人员”是指根据任何与工会登记的书面法规所受委的“员工”;

“party”—“帮派”,是争对劳资纠纷,指工人的工会,其全部或任何成员,或雇主为自己在代理劳资纠纷,雇主或工会署理全部或任何在劳资纠纷其成员数目;

“prescribed”-- “规定”指根据本法案所规定;

“President” -- “院长”是指根据本法案委任的法院院长;

“public health service” -- “公共卫生服务”是指任何医疗或健康服务,包括任何医院,诊所,疗养院或为病人提供的任何公共医疗卫生系统,水利或其他有关机构;

“Registrar”-- “处长”是指法院书记官长根据本法令任命,其中包括一名副处长和助理处长;

“statutory authority” -- “法定权利”是指机关或机构设立,由任何书面法律组成,并包括任何地方权限;

“strike” – “罢工”是指由一个机构的工作员工团体,为迫使雇主答应所提要求或为达到其他目的而暂时停止工作;

“trade dispute” – “劳资纠纷”是指任何雇主与其员工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解雇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

"trade union” -- “职工会”是指任何职工联盟根据任何有关工会的法规注册登记;

“workman” -- “工人”是指任何人,包括一名在职受训员工,由雇主根据雇佣合约被雇用以处理争端或报酬或有关的劳资纠纷,包括任何这样被辞退,被解雇或被裁退的人或有关被辞退,被解雇或被裁退而导致该纠纷的产生。

2A. 劳资关系的署长委任
(1)最高元首应委任一名对劳资关系具备方针,掌控,和有能力监督所有劳资关系事项的属长。
(2)最高元首可委任一名劳资关系副署长,以及数名劳资关系的署长,劳资关系助理属长,劳资关系执行官员根据劳资法令贯彻施行此法  
        规。
(3)署长应根据该法被授予特许的权力,职责和职能,执行其他权力,履行其他职责和根据劳资法令贯彻施行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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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1-2011 12: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保护员工和雇主与其职工会之权利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Workmen & Employers & Their Trade Unions)

任何人均不得干扰, 阻止 或强逼员工或雇主执行他们组织, 设立, 加入职工会或参与其合法行动之权利..

任何雇员职工会或雇主职工会均不得互相干扰彼此有关职工会之成立, 操作或行政.

任何雇主或雇主职工会和任何人士均不得给予任何职工会资金支持为了该职工会可以受其操纵.

雇主与雇主职工会均不准:

(a) 在雇佣契约订立任何条件谋求约束某些人士加入职工会或继续其会员籍之权利.

(b) 拒绝雇佣某些人士由于他是或不是某职工会之会员或职员.

(c ) 对任何人士由于他是或不是职工会会员或职员的理由而对其工作, 升级有所歧视.

(d) 开除或威胁欲开除员工由于他拟加入或劝导他人成为职工会会员或由于他参加其职工会活动


同样地, 任何员工, 劳方职工会或任何人士均不得-

(a) 在雇主之业务地点工作时间内劝导该雇主的雇员加入或不要加入职工会; 除非他得到雇主的准许;

(b) 威胁任何人加入或不要加入, 或继续或停止成为职工会会员或职员;

(c ) 劝导任何人不要加入或终止成为某职工会之会员或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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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2011 10: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承认和工会代表的范围 (Recognition & Scope of Representation of Trade Unions)

雇员职工会大部分会员为下列职位:
(a) 经理;
(b) 执行人员;
(c ) 机要人员;或
(d) 保安人员,
均不得寻求承认或发出开始集体谈判之邀请.

任何接到承认申请之雇主或雇主职工会必须在接到申请书后二十一天内:
(a) 给予承认,或
(b) 不给予承认, 或
(c ) 向总监申请举行会员调查.

给予承认或不给予承认之最终决定落在部长手中.
在等待承认职工会之际, 雇员或雇主均不得罢工,闭厂,纠察与终止服务.
当一个职工会在其任何员工或一阶层员工被予以承认之后,任何其他职工会均不得在为期三年内对是员工或一阶层员工作是样承认之申请.
一个没有被承认之职工会不得在六个月内作另一次承认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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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1-2011 10: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集体谈判 (Collective Bargaining)

凡是被雇主或雇主职工会给予承认之职工会-

(a) 该雇员职工会可以邀请雇主或雇主职工会开始作集体谈判,


(b) 雇主或雇主职工会可以邀请雇员职工会开始作集体谈判意图列出达成集体合同之提议.

不过, 雇员职工会不得将有关雇主对雇员升级,员工内部调任,填补空缺或工作分配事项纳入该提议中.

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以及经双方签署. 任何对于合同施行,释义可能发生之事宜须提交给工业法庭作裁决..

双方必须就该合约订立后一个月内一起将一份已经签之署集体合同呈交给工业法庭注册官. 注册官必须将该合同交给工业法庭受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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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1 11: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我的offer letter写着如果我要resign需要2 weeks notice。那2weeks notice include weekend & public holiday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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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1-2011 12: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我的offer letter写着如果我要resign需要2 weeks notice。那2weeks notice include weekend & public h ...
calling_rain 发表于 23-1-2011 11:59 PM



    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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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1 09: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收到confirmation letter 不过HR没要求我在confirmation letter签名。是不是如果没在confirmation letter 里签名,就代表如果我要resign就只需要给 probation 的 notice period??

labour law里有哪条section 是可以被引用在这个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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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2011 10: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收到confirmation letter 不过HR没要求我在confirmation letter签名。是不是如果没在confirmation lett ...
calling_rain 发表于 25-1-2011 09:30 PM



是。只要你没签名交还给HR就可以和公司说你不想被confirm,
notice period 只需按照probation period 的就可以了。。

至于labour law 哪个section?
请参阅此贴《第二章 ~ 服务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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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2011 10: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调解(Concilliation)

凡是发生或意恐劳资纠纷, 而该纠纷还不能解决-
(a) 纠纷一方之雇主或代表该雇主之职工会, 或
(b) 纠纷一方之雇员职工会

必须将该纠纷向总监报告
凡是双方未能以谈判方式就该劳资纠纷达成和解时,工业关系部即须介入. 下列为整个调解过程之简略步骤:
第一: 双方经过谈判以求达成同意. 若失败,
第二: 工业关系局试图调解. 若事情仍旧不能解决, 该局即向总监报告,
第三: 总监将再协助双方达成同意. 若不成功, 将事宜向人力资源部长报告,
第四: 部长也会试图使双方和解. 要不然, 他可以将案件提交工业法庭作冲裁.
第五: 工业法庭将聆听该案件和作出裁决.
第六: 任何对裁决不服一方可以上诉高等法庭和一直到联邦法院.

劳资纠纷一方的雇主可以为自己辩护, 或 委任其职员为其辩护. 若该雇主也是雇主公会会员如 (马来西亚种植园主公会-- MAPA)或(马来西亚雇主联合会-- MEF), 该组织可以派代表为该雇主辩护。
在雇员方面, 他可以为自己辩护, 其职工会为他辩护或徵请其他组织如(马来西亚职工总会MTUC)为他辩护.
在任何调解程序中, 代表律师,顾问不准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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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1 10: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刚收到confirmation letter 不过HR没要求我在confirmation letter签名。是不是如果没在confirmation lett ...
calling_rain 发表于 25-1-2011 09:30 PM



看不明白,请问有english version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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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2011 10: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明白,请问有english version吗?==
calling_rain 发表于 25-1-2011 10:36 PM



http://www.ilo.org/dyn/natlex/docs/WEBTEXT/48055/66265/E55mys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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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2011 11: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1# 卡螺丝


    不过我的company有起我salary,而我也在salary payslip里签名了,那会有影响吗?因为我好像听过如果在increment letter里签了名,就代表接受那confirmation了。在Salary payslip签名是不是和在increment letter签了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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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1-2011 11: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卡螺丝


    不过我的company有起我salary,而我也在salary payslip里签名了,那会有影响吗?因为 ...
calling_rain 发表于 26-1-2011 11:41 PM



原来还有后半段的。。。
老实说我还是第一次听说payslip需要员工签名的。

只要你签名的东西既表示你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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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2011 09: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精华的贴,现在才看到。也是以前我修读的科目。蛮难得。呵呵

至于楼上的薪水单要签名,这个公司要你签了,就没争论,但要签先,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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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7-1-2011 11: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精华的贴,现在才看到。也是以前我修读的科目。蛮难得。呵呵

至于楼上的薪水单要签名,这个公司要你签 ...
joshuajoshua 发表于 27-1-2011 09:10 PM



多多指教。。

我即没读过 law, 也不是HR的。。
工作上算是管理层,
所以才会去接触labour law 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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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1-2011 12: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对解雇之申述 (Representions for dismissals)

凡是受雇主不公平解雇时, 任何雇员,不管他是职工会会员与否可以在工业关系法令第二十节下请求复职. 他必须在解雇后六十天内作该申述.

工业关系局在收到请求后尽快就该申述采取必要行动以便将事宜解决. 若不能解决, 即将事宜报告总监, 而总监也会试图解决该项申述.若事情还是不能解决,
须向部长报告. 如部长认为适宜, 即将该事宜转介工业法庭裁决.

工业法庭之裁决将有禁止雇员在其他法庭提讼有关此项非法解雇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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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1-2011 12: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卡螺丝 于 30-1-2011 12:17 AM 编辑

第七章  工业法庭 (Industrial Court)


工业法庭是一种特等法庭. 其主要作用乃是聆听,判决由雇主,雇员,职工会或部长向其转介之劳资纠纷事宜.其另一项作用是发给雇主雇员或其职工会共同向其托存集体合同之认定

工业法庭是以总主席(President)为首和一个雇主雇员代表组. 在总主席之下有分布在各州工业法庭执行任务之主席(Chairmen).受委任之总主席和主席乃是拥有在法律界最少七年服务经验而他们皆拥有律师资格人士.


在工业法庭程序中, 任何一方均可以-

(a) 若是雇员一方, 职工会职员或雇员均可作其代表;

(b) 若是雇主一方, 他可以出庭为自己辩护或让他委任之雇员或雇主职工会职员为其代表;

(c ) 在解雇案件方面, 各方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或由各人之职工会为其代表. 若徵到主席之同意,可由代表律师,雇主公会如(MEF)或职工总会如 (MTUC) 为其辩护.

裁决

工业法庭会向其提交之事宜作出裁决.

在对劳资纠纷案件发出裁决之前, 工业法庭会考虑到公众利益,和其对国家经济影响.

法庭须以公平,频良心和案情应有所得之处作其裁决而不讲究技术性质和法律形式.

对于在法令第二十节下解雇案件, 法庭可以:

1. 命令雇员复职,

2, 命令雇主归还欠薪


(
从解雇当天开始算起到法庭听审最后一天为止-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之欠薪)

3. 法庭也可以命令以赔偿来代替复职, 其计算方式是以每年服务时期赔偿一月薪金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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