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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2-2005 09: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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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小蚊子,你是在那个行业上班呢?怎么公司会随便更改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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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2005 06: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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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帮忙,我朋友的case: 薪金超过 RM 1500
在聘请合约里写明, 如有需要星期日也要上班,那是不是代表雇主可以不付星期日的工资呢? (因为是五天半工作制)她到现在为止都还没签,是因为觉得这条件很不公平。假如要求以工作一个星期天extra 多一天年假来算,会很过分吗?
[ Last edited by abay on 15-2-2005 at 06:27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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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2005 09: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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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如果是一个人(有好鬼多多朋友试过)刚刚在新的公司内服务超过六个月的话?是要CONFIRM的咯!!!公司不给CONFIRM就先吃自己吧!!!
如果是超过了八个月还没CONFIRM的话?是不是要先看看劳工法令先吗???好鬼多多朋友是超过八个月九个月才被她们新公司CONFIRM喔???全部从第六个月算起(做了八个月)给回之前那两个月的加薪(追讨钱回来,不问也是公司照样赔回两个月加薪的钱,还要再扣除EPF拉SOCSO)呀!!!
再请问劳工法令内,是不是有这一条呢?好鬼想知道喔?有吗?多谢先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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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05 01: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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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CALL CENTRE上班
簽了新合約﹐他們把時間調回休息2天了﹐應該是太多人投訴了吧﹐
不過在合約裡也註明公司有權力更改﹐所以我們還是可能會被更改時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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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2-2005 0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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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y 于 15-2-2005 06:15 PM 说 :
请帮帮忙,我朋友的case: 薪金超过 RM 1500
在聘请合约里写明, 如有需要星期日也要上班,那是不是代表雇主可以不付星期日的工资呢? (因为是五天半工作制)她到现在为止都还没签,是因为觉得这条件很不公平。 ...
雇主不可以不付星期日的工资。
工作一个星期天extra 多一天年假来算,不过分。In fact,劳工法令是允许的,我的公司也是用这个制度,做一天星期日就多一天的年假,或者调换休息日,例如换去星期一等。如果做半天要补一天的年假,那才过分。
如果你朋友觉得不舒服,他可以要求公司把有关条件列在聘请合约里,保障自己。
[ Last edited by wxyz on 16-2-2005 at 01:56 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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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05 02: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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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tklim13 于 15-2-2005 09:24 PM 说 :
好像如果是一个人(有好鬼多多朋友试过)刚刚在新的公司内服务超过六个月的话?是要CONFIRM的咯!!!公司不给CONFIRM就先吃自己吧!!!
如果是超过了八个月还没CONFIRM的话?是不是要先看看劳工法令先吗?? ...
劳工法令允许公司延长你的试用期,也没有规定 confirm 后必须有加薪。至于迟 confirm 然后给回之前几个月的加薪,是可以的,我不记得有任何法令关于这个事项。依你朋友的 case,那正式的 confirmation 日期应该是在6月尾7月头,那个 confirmation letter 只是 back dated 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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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2-2005 02: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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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蚊子 于 16-2-2005 01:04 AM 说 :
現在在CALL CENTRE上班
簽了新合約﹐他們把時間調回休息2天了﹐應該是太多人投訴了吧﹐
不過在合約裡也註明公司有權力更改﹐所以我們還是可能會被更改時間吧
新合约里放了这个“但”书,对你们很不利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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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05 02: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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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yz 于 16-2-2005 14:19 说 :
劳工法令允许公司延长你的试用期,也没有规定 confirm 后必须有加薪。至于迟 confirm 然后给回之前几个月的加薪,是可以的,我不记得有任何法令关于这个事项。依你朋友的 case,那正式的 confirmation 日期应 ...
她们全部也是照样拿回在之前迟CONFIRM的工钱咯!!!大概劳工法令有列明这一条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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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05 08: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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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的回复, 你好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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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2005 08: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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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y 于 16-2-2005 20:19 说 :
谢谢楼主的回复, 你好好人!
我呢?我是好好人吗?想知道也想认识您咯!!!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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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7-2-2005 08: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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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9-2005 09: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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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xyz 于 20-1-2005 08:54 AM 发表
只要公司有合理的革职理由和证据,他们可以立刻开除你,而不用赔偿,例如你 misconduct,犯错而令到公司蒙受损失,超过48小时没上班也没通知公司等。
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开除你,你可以在两个月之内告雇主 unfair dismissal,要求赔偿。
是不是没有犯错误,公司就不可以抄你?好像表现不好,偷懒,跟上司关系不好等等。。公司最多可以TRANSFER你去其他DEPARTMENT。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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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6-9-2005 05: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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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lieAiTakumi 于 11-9-2005 09:53 PM 发表
是不是没有犯错误,公司就不可以抄你?好像表现不好,偷懒,跟上司关系不好等等。。公司最多可以TRANSFER你去其他DEPARTMENT。对吗?
对,没有犯错,公司没有权炒你。但公司可以 lay off 多余的员工,也可以因为要减少开支而炒人,但需要赔偿员工,赔偿金是根据年资和薪水来算。
很多时候,合约里有注明公司有权调派你到别的部分,只要薪水、福利和工作范围相等,你是不能拒绝的。
如果表现不好,偷懒,跟上司关系不好等等,公司是可以调派你去其他部门,或者出警告信给你。等你接到三次警告信,公司就有权炒人了。有些严重的过错甚至不用警告信这道手续,直接解雇你,例如有证据证明你出卖公司机密给竞争者、在没有通知公司的前提下连续48小时没有上班等。
有些公司不会炒你,但会诸多刁难你让你自动离职,很多公司都会这样做,包括大公司,或者调派你到别的部门,薪水和福利依照,但工作范围却大不相同。
我的朋友是在某间上市公司做高级秘书,report to 集团副主席,职位非常高。她是从底职位做起,奋斗了20年才爬到今天这个职位,虽然没有正式秘书文凭,但工作表现非常出色,还拿过最佳雇员奖项。
某天她的上司跟新的管理层不咬喧,就离职了。她的噩梦就这样开始了。新的管理层想逼我朋友自动离职,我朋友不肯,他们就调派她到别的部门,report to 一个初级经理,虽然薪水和福利一样也不少,但工作范围却由顶尖的高级秘书降到普通的文员工作,我朋友当然不会接受这份调派,这摆明是降职。
我朋友就开始跟人事部经理沟通。结果他们还给她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我朋友也不是省油的灯,把所有的对话都写个电邮发给人事部经理和集团总经理,还收集所有证据证明她是受害者。后来他们还是不肯妥协,我朋友就拿假期去IR (Industrial Relation,中文我不知道是什么,我们就简称为劳工部好了)寻求帮助。劳工部看完我朋友带去的所有证据,就说我朋友有很 strong 的证据证明他们是欺压我的朋友,就劝告她说不用接受这份调职,反之因为公司违反了合约条例,我的朋友可以不用给离职通知,接着就可以进行告公司的法律程序,赢面非常大。
我的朋友回到公司,就发了个电邮给人事部经理,告诉他们她已经 consult 过劳工部的法律顾问,希望公司给她一个合理的解释,否则她就会进行“constructive dismissal" 的讼诉。
公司到现在才来 panic,但他们在限期内也没有给我朋友一个答案,结果时间一到,我朋友就发了最后一封电邮给公司就不再上班了。
公司后来派了 despatch 到她家命令她在24小时内上班,不然后果自负。我的朋友把那封信拿给劳工部看,那里的法律顾问说不用理会这封信,他们是不能那么做的,现在我的朋友正在进行法律讼诉,控告公司要求赔偿,算起来,以她在公司服务超过20年的年资来算,她分分钟可以拿超过30万元。
[ 本帖最后由 wxyz 于 16-9-2005 05:46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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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9-2005 05: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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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朋友也是面对类似的问题,新的管理层希望带进自己的人进来工作,所以要炒掉旧的班底。连我朋友在内的四个高级秘书都被降职,但薪水和福利照旧,只是 report to 普通经理,做很基础的工作。后来公司还不罢休,继续刁难她们。结果我的朋友跟管理层摊牌,只要他们赔钱,她立刻走。公司也爽快,赔了她整百千,我朋友拿到钱就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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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9-2005 12: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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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请大家注意通常这类信里都有很小的字注明公司有权修改里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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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9-9-2005 10: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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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修改的条例 is not favourable to 雇员,雇员是可以 challenge 这个条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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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9-2005 11: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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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本身不打算做长期,
所以也不和老伴要letter
这样可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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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9-2005 01: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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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你自己喜欢,离职的时候给足够通知,老板没有为难你就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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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2-2005 12: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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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工作8.30早上 到5.45 noon ,1-2pm lunch ,是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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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006 10: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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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提到的Industrial Relation应该是工业法庭,如你所说1500以下是在劳工法庭,1500以上在工业庭。
其实,雇主是不能随时TRANSFER员工去非擅长的部门的,我的公司就曾有过这样的例子,最后被雇员告上工业法庭败诉。
工业法庭的案件比较多,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才有定案的。
RM1500以下在劳工法庭,只要自己没错,赢得巴仙率极高。
一些老板自以为是,请RM1500以下就乱按罪名请人走路,有些雇员不懂也乖乖被欺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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