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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了解沙巴历史,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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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2 03: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希望各位了解历史,对各位有所帮助

最近沙巴政治圈忽然对沙巴加入大马20条款契约引发争论,事因沙巴巫统署理主席兼州议长之沙里赛德(Salleh Said Keruak)发表谈话说,沙巴加入大马20条款契约至今已无效了。

此言论一出,立刻引起沙巴土著文化遗产协会及沙巴比沙雅联合会主席拉津奥金(Lajim Ukin)之激烈反应,认为沙里以上言论,伤害了沙砂两州人民的感受,要求沙里收回言论,同时还限他在十天内向沙巴和砂拉越人民公开道歉。拉津说,作为沙巴州议长的沙里,应该保持中立,他应仿效国会议长班迪卡(Pandikar Amin)出任议长后放弃其在巫统内的党职。拉津现为州房屋与地方政府部副部长兼保佛区(Beaufort)国会议员,有关他将退出国阵的传言不断。

与此同时,沙巴团结党署理主席麦希慕安基利(Maximus Johnity Ongkili)及民统党主席柏纳东博(Bernard Dompok)咸认为20条款契约永远有效,因为它有些已经被写入宪法内,成为马来西亚立国之基石。至于某些未纳入宪法者,其精神必需要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两人均为嘉达山籍领袖。麦希慕安基利乃现任联邦科学、工艺及革新部长,而柏纳东博为现任联邦种植及原产业部长。

可惜团结党主席拜林(Pairinkitingan)在此一事件上却交白卷,未作任何表态,只轻描淡写地说,它是一项“历史性主题”。想当年,团结党成立时,他曾高喊过重新检讨沙巴加入大马20条款。而早期的嘉达山籍领袖如敦法史蒂芬(Tun Fuad Stephens)和彼得摩尊丁(Peter Mojuntin)等在空难坠机前,也曾坚持过重新检讨沙巴加入大马20条款。

何谓20条款契约?

所谓20条款契约,乃是英国殖民者在沙巴加入马来西亚联邦前为沙巴和砂拉越人民所制定的一些保障条款。此点必须追溯一下成立马来西亚联邦时历史。当年英国人曾派遣柯伯特调查团(Cobbold Commission)前来沙砂,广征民意。结果发现沙砂人民对成立马来西亚新联邦存有疑虑,因为调查结果显示,有33%赞成、33%反对,另33%无意见。显然人民并不太热衷于加入马来西亚。可是英国人为了放弃其在远东的殖民地及加速成立此一新的马来西亚联邦起见,乃特别拟定了20条保障条款(砂拉越18条款),藉以安抚沙砂两邦人民。

详文如下:

第一条:宗教

在联邦宪法下,回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条款不适用于沙巴和砂拉越。这两州不应该被制定有任何官方宗教。

第二条:语言

(a)在联邦宪法下,马来语(Bahasa Melayu)是联邦的官方语言,
(b)在“马来西亚日”开始的10年内,英语必须被继续使用,
(c)英语应被列为沙巴和砂拉越的官方语言,对各州和中央政府沟通时可在所有的场合使用,并且没有时间上限制。

第三条:宪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应建立在马来亚宪法的基础上,并在制定时获得各州的同意。与此同时,沙巴和砂拉越的宪法也应受重视。

第四条:联邦最高元首

沙巴和砂拉越无权角逐联邦最高元首一职。

第五条:国家的正式名称

应称为马来西亚(Malaysia)而不是马拉尤联邦(Melayu Raya)。

第六条:移民权

外人进入沙巴的移民控制属于中央,但中央政府对外人进入沙巴和砂拉越应先得到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首肯。联邦政府不应反对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所需人才入境,除非是具有严重的保安理由。沙巴和砂拉越在入境与出境事务中有保留权。

第七条:王位继承权

沙巴和砂拉越都无此一继承权。

第八条:婆罗州化

联邦应加速沙巴和砂拉越公共服务系统的婆罗州化。

第九条:英国官员

尽量鼓励英籍官员留任直到有适当沙巴和砂拉越人选可以取代时为止。

第十条:公民权

凡是独立后在沙巴或砂拉越出生的婴儿应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

第十一条:税务与财务

沙巴和砂拉越有经营与控制自身之财务、发展基金和税务的权力。

第十二条:土著特权

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应享有与马来亚之马来人一样的特权,但沙巴和砂拉越不必完全跟随马来亚所设定针对特权之方案。

第十三条:州政府

(a)首席部长应由州立法院之非官方代表选出;

(b)沙巴和砂拉越应采用类似联邦政府的部长制(Ministerial System)。

第十四条:过渡时期

在加入马来西亚的七年过渡期内(不一定是加入马来西亚的头七年,也可是其他重大事件),沙巴和砂拉越之立法权力将由州宪法赋予,联邦政府暂无权力插手。

第十五条:教育

原本的教育制度应获得保留。州教育事务应全权由州政府所管制。

第十六条:宪法维护

未经过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无权修改或撤消联邦宪法内保障州人民与政府的条款。任何修改州宪法之权利乃属于沙巴和砂拉越人民所拥有。(注:当年沙巴各政党中,联合党(United Party)、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及巴索摩摩根党(Pasok Momogun Party)认需3/4票决通过,不过沙统(USNO)及卡达山民族统一党(UNKO)认为2/3已足够。)

第十七条:联邦国会代表权

在划分选区时应考虑沙巴和砂拉越州之人口分布与发展潜能。

第十八条:州首长

应命名为Yang Di-Pertua Negeri。

第十九条:州名

应命名为Sabah & Sarawak(沙巴和砂拉越)。

第二十条: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

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土地局与地方政府委员会的管理权,将只局限在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将在州宪法下管理本身的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的事务。

有否履行相关条款?

上述二十条款契约于公元1963年,由北婆罗州(现改名沙巴)、砂拉越、马来亚联合邦(包括新加坡)合组马来西亚联邦时签定。开宗明义指出,因鉴于北婆罗州与砂拉越的环境及人文结构与半岛有相当大的差距,此契约旨在保护北婆罗州与砂拉越在各领域的自治利益和权益。

事实上,20条款大部分已纳入宪法内,但在履行上,可说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并未受到应有之尊重,甚至背道而驰。例如:宗教方面,相关条款规定,在联邦宪法下,回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条款不适用于沙巴和砂拉越,这两州不应该被制定有任何官方宗教。可是在沙统马斯达化(Tun Mustapha Bin Datu Harun)时期之强迫信奉回教和打压逼害基督教传教士,当时有600名基督传教士被捕及递解出境。其他如早些时候所发生在圣经上称呼“阿拉”与“上帝”之争。在沙巴,基督徒一路来都在圣经中称“上帝”为”阿拉”。

语文方面,马来语是联邦官方语言,在“马来西亚日”开始的10年内,英语必须被继续使用。但英语也应该被列为沙巴和砂拉越的官方语言,对各州和中央政府沟通时可在无时间限制下使用英文。此点早于1973年沙统州政府专制统治沙巴期间就被篡改,把马来语列为官方语言。

移民方面,与中央联合管理,但中央政府对沙巴和砂拉越的一切移民事务应先得到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首肯。沙巴和砂拉越在入境与出境事务中有保留权。目前此一条款却被滥用专对付西马反对党和非政府团体。民行党之林吉祥及公正党人士,曾被禁止进入沙巴和砂拉越。

婆罗州化方面,联邦应加速沙巴和砂拉越公共服务系统的本土化。此点几乎全未被履行,很多官员从加入政府工作至退休为止,从未获得升级,其中尤以华人官员居多数。不久前,有两名前沙巴公务员入禀法庭,状告州及联邦政府未履行“婆罗州化”政策,。案件己获法庭接受,总算有人挺身而出争取20条款内应享之权益。

尤有进者,在60年代期间,沙巴境内的州及联邦官员曾遭冻结加薪数年。如今这些官员全都白发苍苍,风蜡残年,垂垂老矣!他们全靠微薄的养老金过活,多年冻结加薪影响了他们的退休金收入。大马州及联邦政府欠他们一个公道。。此点,对于一个自诩是“以民为本”政府的信誉是非常不利的,实在有必要尽速作出补偿及道歉。何况这些老官员都曾亲身经历过马来西亚的诞生,20条款契约保障,由殖民地官员变为大马官员之转折,他们比任何人更知道政府有否履行及实践公共服务“婆罗州化”条款。

教育方面,原本的教育制度应获得保留。州教育事务应全权由州政府管制。此点可说完全未受到尊重,沙巴境内基督教会学校,原本是以英文为教学媒介语,现在却全都变成马来文学校。州内教育事务也完全转为联邦所管辖。

联邦国会代表权方面,在划分选区时应考虑沙巴和砂拉越州之人口分布与发展潜能。此点完全受到漠视。

沙砂要取回应享之权益

目前有一组织简称为SSKM,中文译名为“沙巴和砂拉越退出大马”(Sabah & Sarawak Keluar Malaysia)正在网上发起如火如荼的签名运动要求重新审视及检讨20点条款。该组织乃纯属于民间的一项自发运动,不属于任何政党。它创立于2011年8月9日,同年11月13日建立网页,展间签名运动。到本文截稿时已取得3835个签名,而上网阅读该诉求后按“赞”(like)键者人数竟高达2万0299人。

该组织认为加入大马时所签署的20点条款契约,未经沙巴和砂拉越同意,不可任意被更改。但对目前联邦政府来说,看来似乎乃将其束之高阁及毫不理会此一契约;尚且一味根据西马巫统的观点及议程进行统合沙巴和砂拉越。

该组织认为沙巴和砂拉越绝对不可以放弃此一契约,因为它能为两州带来更多的自主权。其实建国先贤们早就有远见看出西马政客的贪婪枉为,尤其是自巫统东渡沙巴后,沙巴政治生态骤变,失去了大部份自主权。该组织认为有必要设立一个委员会来重新审视及巩固,以便履行相关契约条款。必要时甚至应该向英伦方面找寻更详尽的数据,包括契约的内涵、精神、立约过程及会议纪录等等,作为参考。

该组织发起网上签名运动旨在追回沙巴和砂拉越在20点契约条款内失去的权益,因为在过去49年间,作为大马一部分的沙巴,有关应享之权益遭到剥削及蚕食。现有之合伙人关系对沙巴和砂拉越毫无益处。该组织期望能得到30万人签名,并获取国际社会的支持。

该组织网页自问世以来,反应热烈,不过距30万人签名目标尚远。实际上,网页签名也有其局限性,以沙砂地理环境和基本设施上之匮乏情况,大多数人是无法在网上签名的。上述两千多个签名支持者,应该是年青一代的上网族。这点,足以让吉隆坡当局深思及怵目惊心。实际上,如果付之公投的话,情况可能会更加惊天动地的。

移民权和土地权现仍在州政府手中

综观以上所述20点条款,迄今似乎只剩下移民权和土地权仍然在州政府手中。这些条款中,沙巴和砂拉越都享有不少的特权。可是到了今天,其中的许多特权,都已经在无形中消失了。目前最令人瞩目的,还是自主权。即在此协订下,沙巴和砂拉越在移民的控制方面有独立的权力,包括西马劳工及专业人士如律师、医生等前往沙巴和砂拉越两州工作在内。

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此一移民的控制是很重要的,在政府级报告书中甚至将之列为“特别的权力”,除了沙巴和砂拉越的人民与政府之外,联邦政府是无权对沙巴和砂拉越的移民控制权进行检讨与修改的。

该报告书中一段指出:“我们毫无怀疑的认为这是一种合法与必要的条件。不过,我们认为从外边进入马来西亚任何一处的移民,应由中央政府统制,惟欲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时,须根据规定征求有关国家政府(注:把沙砂称为国家)的准许方可。

报告书也指出,中央政府保证地方政府招募从事工作的人员入口不可加以限制,除非是为了治安的理由。至于从马来西亚内其他任何一处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的移民问题,报告书建议这种措施应由该国自行统制。在中央政府服务的人员,如联合邦官员的自由行动,应得到地方政府保证不加以限制

报告书说,我们也建议不应限制由婆罗洲地区进入马来亚的人民行动,我们注意到关于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的规定,将会抵触到在宪法下所保证的基本自由,但是鉴于局势的特殊情况,我们极力建议应订立适当的宪法规定以方便安排。

谈到沙砂现况时,报告书指出,目前这些地区人口非常稀少,因此可能吸引来自过份拥挤和人口稠密的新加坡和马来半岛各州的移民。婆罗洲地区深切希望能够保障它们的土地、贸易和职业,以免被来自马来西亚其他地区的人所占取。

还有他们也深切希望没有来自马来西亚或其他地区的不良份子,能够准许进入婆罗洲地区,并且已注意到为了保障此目的而必须拥有充份的安全措施。

不过,今天人们却看到移民权力被滥用以杜绝反对声音入境,即是频频拒绝大马反对党及民运人士入境沙巴和砂拉越。但是对数百万名的非法移民涌入沙巴,却熟视无睹。

职是之故,在最近政界挑起20点契约条款争论中,有人认为它早己失效,有人说它永久有效,又有人又说早已纳入宪法内,更有人批评为名存而实亡。

结语

当年由马来亚联合邦、北婆罗洲(今称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所联合签署之“1963年大马协议”(The Malaysia Agreement1963),不单只仅是一份有裨益的契约,更重要的是各造乃受到邀请参与分享一个平等的政治舞台,以便迈向光明的未来。职是之故,沙巴和砂拉越加入大马不是成为其中一个州属,而是以“国家”身份加入,作为其中一个“平等的国州伙伴”(An equal nation-state partner)。此一协定签署日期为7月9日。但今日有多少人会记得此一影响深远的日子。人们的脑子里只会记得“31. 8. 1957”的独立日及“16. 9. 1963”的马来西亚日,有谁还记得“9. 7. 1963”?

更可悲的是,在沙巴加入大马49年中,沙巴遭受到边缘化,并被视为有如殖民地。在贪婪的西马政客眼中。更是一块“寻租”(Rent Seeking)的宝地。因而沙巴完全没有受到平等和良好的对待,造成发展迟缓,形同牛步。很难令人相信的事实是,一个地大物博,天然资源如此丰富,石油年产量凈赚600亿元以上的沙巴,如今竟沦落至为全马第二贫穷的州属。虽经过半过世纪悠长的岁月和10个大马发展计划及沙巴发展走廊,到了今天,沙巴人民引颈企盼的基本生活需求的水和电都不可得,遑论其他如道路、教育、医疗、卫生等等设施,全部都是一团糟,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中。民怨冲天,随处可闻。而目前在朝政客们所称感觉美好的说辞,只不过是掩耳盗铃,欲盖弥彰的欺骗选票手法吧了。

对即将来临的大选,沙巴人除了部分既得利益者和白痴外,49年来饱受不平等待遇的沙巴选民,相信都懂得该如阿投下明智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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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2 07: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酱多“加入”就对这历史没信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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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12 11:2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们都要为沙巴做点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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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8-2012 07: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巴人應該支持沙巴人的沙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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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8-2012 12:2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1963年8月31日沙巴独立,1963年9月16日沙巴被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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