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法,基本上是建立在「可蘭經」的道德觀及原則上的生活規範。嚴謹的說,伊斯蘭法其實一種以宗教來約束及節制教徒們的規範。比較之下,與現代管理學的“Do & Don”t” 相似,踩過“紅線”,就觸犯規則,必須懲罰。 伊斯蘭法有幾樣特色,其中一項是“以眼還眼” (an eye for an eye),話說施行穆斯林法的沙地阿拉伯曾經有一案件,一名受害者的兄弟,居然要求法庭將故意致傷其兄弟的原告,用人為的方式來癱瘓原告!就是說,當你故意致傷任何人,你可以要求弄傷你的人,接受相同的懲罰及痛苦。當然這原則也出現在猶太教裡的刑事法,相反地,世界其他宗教則不認同以眼還眼的原則。
站在公平的角度來看,是非常公平!站在人道立場,則太殘忍!站在現代的法律來看,是能節制故意致傷別人的犯罪率,但懲罰卻多了一倍的傷殘人士!站在經濟角度,則失不得賞,是兩敗俱傷、冤冤相報的雙輸!畢竟社會多了一些負擔,卻少了一份推動經濟的能力 (傷殘是一輩子,不能復原)
唯一可取是公平,但世界能完全公平嗎?說實話,世界幾乎不可能完全公平!有富者、必有貧者,有貴則必有賤。記得南非前總統曼德拉曾經說過:“貧窮是人為造成的,可以通過人為的方式解決“!
我認為,世界只能求公正一點,卻無法完全公平!共產黨的理念不是追求公平嗎?所謂有飯一起吃,問題是,有田大家一起耕嗎?所以公平只是一種期望,它也許是永遠不能達標的奢望!曼德拉的名言其實說明一個道理:”人為的不公正,造成的貧窮,可用人為比較公正的方式來糾正它”。人只能追求比較公正,卻無法完全公平。
當然,穆斯林可以辯解:“重典之下,誰敢犯法”?這也不完全正確,記得四大哈里發時,曾經發生饑荒,導致偷竊食物案件暴增!當時欧穆尔果斷的認為不應該在這種環境下實行穆斯林法,因為環境不合適!人無食、必觸法是比喻無奈的情況下冒險求生,這睿智英明的領導赦免了犯偷竊罪行的飢民。
這其實也出現另一個問題,如此治世,故有其可取之處,卻留下人治高於法治的局限。過於注重法治則嚴法必亡國,如秦朝。嚴法能強國,也能轉強為衰,甚至滅亡的局面。所以現代的立法原則,都不能過嚴,或過於鬆散。取得法與治之間的平衡最重要。
伊斯蘭法還有一個很獨特的特徵,就是以信為本!比如穆斯林制定的商約,只要一方沒遵守,單方面可以自行取消雙方的貿易來往。根本不需要勞煩政府或經過法庭的審訊。穆斯林商業法還規定,如一間公司作出對社會、員工或供應商的任何不公,其公司領導人必須接受懲罰!其原則很簡單,公司是不會犯法的,觸法的是經營公司的領導人。這與世俗法的独立的法律实体(Separate Legal Entity) 的原則完全不同!後者的法律原則是公司與個人完全分開的。
穆斯林法的根基是公正,道德約束力强,但法律原則嚴苛!而嚴法之下能否大治?則是眾說紛揉。按照現代的國家機制,立法、執法及司法都不能單獨行事,就算有了穆斯林法,也需要符合各種族、各宗教、各風俗民情不一的國度,立法、執法及司法標準都必須先建立起來。
我認為穆斯林法不是完全不可取,而是還沒有發展整套法律原則前,還沒有取得非穆斯林共識就冒然推行及推廣穆斯林法,是缺乏說服力、不民主、也是異常傲慢的行徑!我個人的反對也在於此,完全不像馬華為了選票而恐嚇華裔、甚至貶低伊斯蘭法及得罪穆斯林友族。
穆斯林法不是一項國家課題,因為要成立一部可運行的法律系統,不是一朝一夕能辦到的事!就算要立法實行,也需要執法單位及司法的全面配合。如果連回教法庭尚有缺陷,如缺乏鞭打喝酒的穆斯林行刑官及扣留所,穆斯林本身號召實行穆斯林法就是否合適?這是一項無可避免的現實問題,誰能回答?我大膽的預測,沒人能回答!既然沒答案,又何來憂心呢?
馬華對穆斯林法的恐嚇及渲染,只能代表他們對穆斯林的無知及反覆。對沒有答案的問題發問為無知,對馬哈迪,納吉宣布回教國的沈默為反覆,卻不反省自問自己的種種錯誤及對巫統的任意縱容,不去糾正國策的失衡,還不斷的挑撥宗教及族群的和諧,貶低人家的宗教,肆意抹黑別人的言論等。馬華其實一點都不懂穆斯林法!又或許他們只懂復議巫統的議程,完全不理會被人的感受!嘿嘿,哪這政黨要來幹嘛?
原文:http://www.createbloggers.com/susuteh/archives/6550
本帖最后由 奶茶 于 1-12-2012 10:39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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