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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版权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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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2015 09: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况是这样的…
大约两年前我们全家去一间摄影店拍全家福,大概五百元,当中包括拍摄,冲洗照片和底片(CD)…在我们跟他们订配套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说会拿我们的相片来打广告,或制成宣传单…因此我们也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最近,我们家里有收到宣传单,才赫然发现我们的全家福在那宣传单里面…而我们也完全没有收到他们到来电说会用我们的全家福来当宣传单…
据我了解,大马是没有有关肖像权的法令,对吗?
请问各位,在如此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版权法令来起诉对方吗?
还是有更合适的相关法令来起诉对方吗?
要如何才可以制止他们继续使用我们的照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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