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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77人的挪威杀人犯为何能挑战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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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3-2016 09:0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题:子政:布雷维克何以能够挑战人类社会?   作者:子政

挪威杀人狂昂诺斯·博林·布雷维克在法庭上行纳粹礼的照片,一夜之间传遍了世界。

此人的案件世人皆知。2011年7月,这名敌视外来移民和左翼政党的极右翼枪手在奥斯陆制造了震惊全球的枪击爆炸事件,导致77人死亡,数百人受伤,很大一部分遇害者是青少年。2012年8月,他被奥斯陆地区法院以多重谋杀、制造致命爆炸和实施恐怖主义袭击等罪名判处21年“预防性监禁”。

此后,关于他的新闻一直不断。媒体报道了他在狱中的日常生活状况:包括一间卧室、一间学习室和一间健身房的三居室独享套间,每天的户外活动,被挪威最好的大学奥斯陆大学录取,可以玩电子游戏、看电视、使用电脑(但不能上网),可以自己做饭,可以与某个“女性朋友”通电话,可以与狱警、律师、牧师和医生接触,在不与其他人接触的条件下参与监狱组织的竞赛活动。

还有报道他曾用绝食来要求游戏机升级、更好的散步条件、更舒服的椅子、更自由地与外界交流,并以“咖啡太冷”、“面包没涂黄油”、“不能用润肤霜护肤”、“微波炉食物难吃”等为由控告国家。

直到最近,他终于获得允许以在监狱受到“虐待”为由再次起诉国家,这就有了上周二开庭时他伸直右臂行纳粹礼的那一幕。

布雷维克在上周二出庭时行纳粹礼

有一种监狱叫挪威的监狱

挪威没有死刑,根据该国法律,共有三种最高刑罚:第一种属于军事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第二种属于民用刑法,叫做确定的刑罚,为21年监禁。第三种也属于民用刑法,叫做不确定的刑罚,称为“预防性监禁”,就是布雷维克现在被判处的这种。这种刑罚也是设置了长达21年的监禁,但规定10年之内不得申请假释。如果囚犯在服完规定的刑期后仍然被认为具有危险,可以继续延长监禁,每次5年。由于每5年一次更新刑期,在理论上可以导致实际的无期徒刑。

然而,挪威的监禁却不是人们一般理解的那种。首先,挪威监狱的豪华程度,关押囚犯的舒适和自由程度,举世闻名。这是因为挪威政府的惩教实行所谓的“正常原则”,即:尽最大可能让囚犯的日常生活与普通人没有区别。一位来自美国纽约的退休狱警在参观过奥斯陆南部巴斯托伊小岛上的监狱之后感叹道:“我想不出还有比这更自由的囚禁,只差把监狱的钥匙交给囚犯了。”“这是囚犯的乌托邦”。因为他看到囚犯们可以滑雪、打网球、打扑克、烹饪、做陶艺、做木工,甚至可以乘坐渡轮将亲朋接到岛上来。

布雷维克的囚室

布雷维克服刑的奥斯陆Skien监狱

正是将这样的豪华标准视为理所当然,我们这位身背77条人命的重罪犯,竟向国家提出更高要求,并将所有不满意之处称为“虐待”和“侵犯人权”。

有一种人权叫欧洲人的人权

上周二的庭审内容是:法庭就布雷维克关于国家如何侵犯了他的人权这一民事诉讼进行听证。据挪威媒体报道,对于这一庭审,很多挪威民众表示厌恶,大多数当年恐袭案的幸存者和遇难者亲友都拒绝参加庭审。一位遇难者组织的代表对媒体表示,“他在那里坐着,不停地抱怨他的监禁条件,而我们这些失去了孩子、受到剧烈创痛、陷入巨大悲伤的人们,却还要坐在那里陪着他…”。

但是这位被布雷维克夺去了自己18岁女儿生命的母亲同时也表示,她能够理解为什么这个庭审必须要举行。

这位母亲强压悲痛、放弃常理所服从的,和布雷维克理直气壮、得寸进尺所依据的,是同一个东西,叫做《欧洲人权公约》。

要解答所有这些疑问——为什么私人可以起诉国家?为什么犯下最严重罪行的罪犯也可以要求各种优待?为什么动用暴力挑战整个社会(滥杀无辜)的人却不会受到社会(代表无辜者)施加的暴力惩罚?为什么在人权原则和公正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总是迁就人权而牺牲公正?——就要理解《欧洲人权公约》的来龙去脉。

《欧洲人权公约》于1950年签署,1953年生效。是第一个区域性的国际人权条约。

这个公约的产生,有两个大的时代背景。一是东西方冷战于1947年拉开序幕,二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正式生效。

由于东西方冷战,原本以共同阻止法西斯暴行重演为主要考虑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也演变成了一场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博弈。以美国为首的北大西洋集团坚持按照罗斯福1941年提出的“四大自由”这种西方人权标准制定这一宣言,而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集团,以及以拉美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前殖民地国家,则批评西方的标准是“十八世纪欧洲人的人权”,不仅不能代表世界各国广大劳动者的普遍人权,反而由于其中的“种族中心主义”色彩,而内在地具有侵犯普遍人权的性质。

例如,“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在欧洲人心目中是理所当然的人权,但是由于近代以来的欧洲是全世界的思想和学术中心,对于广大的非西方世界,自身命运改善和争取独立自主的种种努力,随时都可能被欧洲人任意发表的言论和意见所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人权就侵犯了其他地区的人权。

反过来,欧美国家组成的北大西洋集团,又对于东方集团的各种民主主义的人权诉求表示不能接受。例如,当苏联代表团提出4项修正案,其中包括“关于人权、公民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扩展到非自治领土内的人民”等内容时,遭到了北大西洋集团国家的集体反对,并最终被否决。

由于宣言起草过程中爆发了激烈的斗争,最终的《世界人权宣言》文本实际上是一个勉强达成妥协之后的产物,西方认为很多地方不符合自身的意愿,而其他国家则感觉欧美的意志仍然体现得太多。

于是,《欧洲人权公约》于1950年问世了,归根结底,它就是一个在欧洲统合的形势下另起炉灶的产物,是排除掉其他国家的人权理念之后的产物,是坚持维护“欧洲中心主义”人权理念的产物,是既反法西斯、又反共产主义、也反任何强权国家的西方政治立场的产物。

《欧洲人权公约》的主要起草人,英国基尔密尔伯爵戴维.麦克斯韦.法伊夫

该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法庭,公约缔约国内的任何人若觉得自己在公约规定内的权利受到国家侵犯即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一旦法庭判定存在侵犯,相关国家将有责任执行判决,而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则负责监督执行判决。

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举,因为在国际法传统中,只有国家机构被当作参与者,而这个公约的出现,使得私人也成为国际法参与者,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权利。到目前为止,该公约仍是唯一如此高度维护私人权利的一个国际人权协议。

为什么布雷维克如此理直气壮?为什么受害人反而要忍气吞声?根源都在这里。公约第三条规定,人人享有免于酷刑与不人道待遇之自由;第四条规定,人人享有免于强制或强迫劳役之自由;第八条规定,每个人的私生活、住家及通讯自由及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基于这几条,布雷维克虽然没有遭受酷刑,也没有被强迫劳动,但仍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在服刑期间遭受了“不人道待遇”,或其私生活没有受到足够尊重,并以此为由状告国家。也是由于这几条,受害人即使被无辜剥夺了生命,或受到残酷对待,却也仍然无法要求国家对施害者给予应得的惩罚,而且还不得不尊重这个罪犯享受人道待遇和正常私生活的权利,甚至因此而遭受身心的“二次伤害”。

有一种主义叫私权力中心主义

一个流行的看法是:这样的人权标准才代表着文明和进步,而那些仍然保留死刑和酷刑、实施强制劳动和其他惩罚措施的国家,则代表着野蛮和落后。世界各地的亲西方人士,无不以此为说辞,批判本国法律体系。

然而,人们还是应该对此抱有疑问,这种高标准人权到底是怎么来的?将私人权利抬到与国家等同甚至更高的程度,到底代表着什么?自古以来,欠账还钱、杀人偿命、一报还一报,都是天经地义,有着坚实的自然法基础,符合正义原则,而且为人类社会的自我保存所必需,为什么偏偏欧洲会以促进人权的名义推翻这个人类普遍公理?允许私人以人权的名义挑战国家的法律规定到底有利于哪个人群?

这些问题是需要加以深究的。以布雷维克案为例,一个夺去七十多条人命、造成三百多人受伤、给上千人造成心理创伤、对整个挪威社会制造了震撼并引起严重后果的罪大恶极之人,却在《欧洲人权公约》和挪威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毫发未损地享受着除自由活动之外的、由国家提供的非常优越的生活保障,甚至还可以继续以不舒适、不方便、不自在为由公开起诉国家,要求国家给予他更多。这里还有一丁点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影子吗?

不要说死者的亡灵、伤者的创痛、亲友的悲伤、整个社会的成本,对于挪威普通的劳动者公平吗?对于挪威为了国家而做出牺牲和奉献的人们公平吗?再扩大到世界范围内,对于数以亿计终日挣扎在温饱线上的贫穷人口公平吗?对于因战乱逃离家园冒死寻求避难之所的难民们公平吗?挪威并不是另一个星球的国家,欧洲也没有与世界其他大陆隔绝,欧洲人甚至还比其他人更多地参与世界事务,而且担任领导职责。真的不认为这种特殊的人权标准实际上是对世界普遍的人权标准的侮辱和挑战吗?

将私人权利提高到高于国家的程度,也就相当于将国家权力降低到低于私人的程度。任由私人以人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国家,也就相当于迫使国家放弃实施正义的权力。这其中到底体现了什么人的意志?

追根溯源,这就是西方历史上特有的一种绵延数千年的传统:私权力中心主义,或者叫社会中心主义,与公权力中心主义或国家中心主义相对立。

美国作家David Rothkopf 《超级群体》一书插图

这是一种强调私权力优先并高于公权力、社会优先并高于国家的传统。至迟自两千多年前基督教在罗马崛起开始,这个传统即在欧洲生根,并一直保持至今。延续这个传统的,是那些拥有私权力的“超级私人”,大贵族、大地主、大资本家、大企业家等。他们对于国家所代表的公权力带有先天的敌意,因为他们视公权力为自身私权力的竞争对手,至少代表着对于私权力的障碍、约束和限制。

这个传统在中国以及大多数东方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因为东方国家具有悠久的“国家中心主义”和“公权力中心主义”传统。正如福山所说,中国的秦汉帝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现代化”国家。贵族和世卿势力周期性地回潮,但从来没能长久地取代国家的地位,一旦中央政权站稳脚跟,立刻就会恢复国家对社会的统治。

但在西方恰恰相反,国家常常处于弱势。在历史的大部分时间,欧洲社会被一群大地产贵族分割统治。近代国家的最终出现,只是出于越来越频繁的军事需要,因为只有国家才可以替贵族们完成征兵和征税等他们独力难支的军事要务。

由于国家是贵族们根据自身需要创造出来的,政府的公权力也是从贵族们的私权力中让渡出来的,因此前者始终受到后者的控制,以防前者的权力变得过大侵犯到后者的利益。

这就是西方传统中根深蒂固的贬抑国家、遏制国家、警惕公权力、削弱公权力的政治文化的由来。归根结底,它体现的是欧洲社会中“超级私人”群体的意志,是私权力社会的意志,在根本上具有反人民的性质。

如此来看,对于二战后冒出来的这个《欧洲人权公约》就很容易理解了。由于法西斯国家是一种强权国家,是强调国家至上的国家社会主义,也是欧洲历史上最为强大的一种国家权力。它给西方的私权社会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引发了巨大的恐惧。而与此同时,苏联等共产主义国家也是强权国家,也是“公权力中心主义”,也同样带来的巨大的威胁。所以,西方的私权社会必须要有所行动,利用各种手段捍卫其私权力的历史传统和既得利益,决不能再让公权力压倒私权力的噩梦重演。

而以促进人权的名义制定的《欧洲人权公约》以及日后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就是其中的国际法手段。归根结底,捍卫的不是普通人的人权,而是“超级私人”群体的私权。

有一种判决叫挑战人类社会

表面上看,《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缔约国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对每个欧洲人都适用,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而有所区别。但其实这是一种巧妙的欺骗,是私权社会为体现自己的意志在当今这个民主时代不得不采用的一种障眼法。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种法律刻意掩盖了一个重大的事实:国家的公权力,对于拥有巨大私权力的“超级私人”,和无权无势的广大人民,两者的意义完全不同。对于前者,国家越弱越好,越弱他们的强者自由越能够得以施展;而对于后者,国家越强越好,越强他们的弱者权利越能够得到保护。

现代国家在垄断了暴力之后,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对其人民提供保护,特别是防止他们受到强者的伤害。因此,人权公约在削弱公权力的同时,实际上也削弱了国家对广大人民的保护能力。给予私权力拥有者太多的自由,实际上就等于是放弃了阻止他们对普通人进行伤害的功能。而给予犯罪者太多的人权,实际上就等于是放弃了代表受害人和整个社会执行正义的功能。毫无疑问,这些放弃,单方面地有利于私权力拥有者,而不利于广大人民。

至于过强的公权力反过来侵害广大人民的情况,当然也有,所以才有联合国1966年的“人权两公约”作为一种平衡,既限制公权力,也限制私权力。

联合国人权事务基本文件

但《欧洲人权公约》却不是平衡,而是偏向。这就是《欧洲人权公约》和所谓“欧洲人的人权”的本质,它并不必然代表文明和进步,反而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一种前现代的、体现私权社会意志的、具有反人民性质的法律精神。这一点,在此次布雷维克控告国家的案件中再次充分地体现了出来。

布雷维克在为自己的纳粹礼进行辩护时,面对当庭法官说:“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传统礼仪,你自己的祖先早在一千年前就使用这种礼仪了。”可见,他心里很清楚他所代表的是一个什么人群,一种什么传统,一种什么政治立场。

而他的对立面,正是被他冷血屠杀的工党青年团体所代表的人民。

布雷维克状告国家的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预计4月底会有结论。如果国家败诉,就标志着西方私权社会对于世界人民,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再次胜利。

而这种完全不顾公正和正义的判决,就等于是向整个人类社会的挑战。


http://www.guancha.cn/ZiZheng/2016_03_22_354604_s.shtml


PS:这不叫人权,这就做西方私权主义!这也是西方推行的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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