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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wrence311

从肥肥蟹风波认识商标许可 - 知识产权, 商标,专利和版权的保护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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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0-2016 12:12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lawrence311 发表于 22-10-2016 10:22 PM
你好!刚刚 PM 你了, 谢谢!

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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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10-2016 08: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刚刚重新 PM 你了。如果还是收不到,可以麻烦你 PM 我你的电邮吗?我再把资料 Send 给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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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10-2016 08: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istychew 发表于 22-10-2016 10:39 PM
如果自己的logo 要注册,需要多少费用?pm谢谢

你好,刚刚 PM 你了。请查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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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4-2018 08: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25-4-2018 12:01 PM 编辑

©”“®”“TM”是什么?  


大家是否会觉得好奇有时候看到书本,电影或网站为什么会标有 “©” 的符号,或者注明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字眼?这些和平时我们所看到的“TM” 及 “®” 符号有什么不同呢?


其实它们都是拥有人用来防止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符号或标语,有警示的作用。


“TM”及 “®”是用在商标上。“TM”是指正在申请中的商标,还没完全注册成功。“®”则是指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当然大家别以为没标上“TM”或 “®”的商标是指还没取得注册,可以随便抄袭。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商标必须标上这些符号,商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标上。可是,还没成功注册的商标却不能随意使用“®”符号。否则属于违法,有关当局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并罚款。


“©”则是用在版权上。意思是版权拥有人保留所有版权法赋予追究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同意使用他们的作品,拥有人将采取行动。


什么是版权?
又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是一种法律赋予拥有人的专有权使用或控制他的作品。该控制权包括, 任何形式的重制权(Reproduction), 向公众传达的权利 (Communication to public), 向公众公开演出,上映,展示的权利 ,出售或转让的权利, 出租的权利等。


版权大致上可分成以下类别:


1.     语文著作 (Literary works),例如小说,书本,剧本,电脑程序等等。
2.     美术著作 (Artistic works), 例如画工,照片。
3.     音乐著作 (Musical works), 例如歌曲,音乐。
4.     影视著作 (Film), 例如电影。
5.     戏剧,舞蹈著作。


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的寿命加50年或公开后的 50年,视情况而定。有些国家会赋予 70年的保护期限。


以上著作若想取得版权上的保护,该著作必须是作者的原创及其创作结果。符合保护资格的著作并不会因为品质或其创作目的受影响。


如何取得版权保护?
版权的保护并不需要像商标及专利需通过严谨的审核程序。一些国家仅仅需要该作品在该国向大众公开。而一些国家如,马来西亚, 则提供了简单的系统让版权拥有人自愿性地注册他的作品 (Voluntary Notification) 。这样作者在拥有权上就有了初步的证明,可以控告侵权者或买卖他的版权。


作者一定是版权拥有人吗?
作者不一定是拥有人。作者指作品的原创/ 创作人, 而拥有人指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该作品。在正常情况,版权的拥有权将赋予作者。但是,当作者是透过合约受委或在受薪的情况下而创作,该作品的拥有权将自动赋予雇主或委任作者的人。


版权的国际保护
由于不是每个国家都需要注册版权,根据《伯恩公约》(Berne Convention),版权拥有人可以在168个签署国间享有该国赋予的版权保护。

因此,不论是作者或版权拥有人在利用他们的版权前都应该多了解他们的权利。如果该国有提供版权注册系统,应该加以利用以保障自身权益.

免责声明:        以上资讯只供分享及参考并非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可依据自身情况再咨询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士   

转载:窥探保护版权的符号

#版权 #Copyright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Property #IP_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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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4-2018 11: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26-4-2018 11:10 PM 编辑

你的品牌注册正确吗?

许多人误以为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就能把事情抛诸脑后。可是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商标注册是正确,之后得定期的审核自己的商标注册,看需不需要进行更改。

清楚列明商品及服务

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除了呈交申请人的名字与商标的副本,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这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商标拥有人只能根据已列入的商品或服务起诉他人。假如其中一样商品没被列入商标申请的保护范围,也许会影响商标拥有人的权益!


在马来西亚的案例中 Bata Ltd v Sim Ah Ba & Ors(Trading As Kheng Aik Trading)就提供了很好的前车之鉴。

该案的Bata Ltd (原告) 在 1971 年注册了 Screen Shot 2018-04-26 at 11.02.48 PM.png 为商标,所列明的商品为鞋子,靴子及其零件,拖鞋及凉鞋。另一方面,Kheng Aik Trading (被告)也在 1988 年注册了 Screen Shot 2018-04-26 at 11.02.59 PM.png 商标的拥有权,所列明的商品为袜子及内裤。

BataLtd向法庭申请取消Kheng Aik Trading的商标注册,其中一项原因是双方的商标相似,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上诉庭最后裁定Bata Ltd败诉。其中一项原因就是双方所注册的商品大不相同。原告并没有把列“袜子及内裤” 列入商品清单。加上双方的销售地点并不一样,Bata Ltd的商品是在他们的专卖店出售,而Kheng Aik Trading是在各大百货公司售卖,所以并不会照成混淆。


以此为借镜,企业应该在初步呈交商标申请时尽可能列入所有正在或即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后随着业务的拓展,经常审核现有业务及已注册的商标。若后期拓展了一些业务没被列入在原先的商标注册,就应该立刻追加申请,巩固及扩展商标受保护的范围。


当然企业也不能贪得无厌将所有无关紧要的商品列入商标商品清单。因为商标法阐明,如果所注册的商标超过三年没使用,其商标是可以被取消的。

商标设计若有更改应重新注册


商标注册虽然提供了永远的保护期限,可是随着业务拓展及企业形象的改变,企业难免会想更改商标的设计来迎合时代的变迁。可是有些企业会存有侥幸心理,心想之前已注册了一个商标,那现在只是“稍作更改”,妄想旧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延续和囊括新商标。


另一项案例就是相信大家还记忆犹新的 McDonalds和 McCurry 在马来西亚的商标战。在该案 McDonalds 对 McCurry 的控诉并不是根据它的注册商标, 而是透过普通法的商业假冒 (Passing Off)。McDonalds 起诉McCurry 使用它们的 “Mc” 标志,冒充McCurry 为McDonalds。 最后上诉庭裁定 McDonalds 败诉,因为McCurry 的餐厅设计和所售卖的食品和 McDonalds 全然不同。此外,McCurry 卖的是印度及本土食品, 而McDonalds 卖的是西方快餐。如果当初McDonalds 把 McCurry 注册起来,根据商标侵权的条例采取行动,该案件的结果也许会不一样。

星巴克公司(Starbucks)和百事可乐公司(Pepsi) 就是很好的榜样,在品牌保护上一点都不马虎。只要稍有更改,就追加注册,加强保护。

Screen Shot 2018-04-26 at 11.00.26 PM.png

因此企业应该定时审核自己的知识产权,若发现之前所注册的商标已经不符合现有的商业模式,应该尽速进行更改或追加注册。

免责声明:        以上资讯只供分享及参考并非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可依据自身情况再咨询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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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4-2018 10: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30-4-2018 10:54 AM 编辑

别人的商标改一点就能用?


曾经有人问过我,他想投资一项咳药水的生意,由于自己无法为产品想出一个响当当的名字,同时他觉得某某咳嗽糖的牌子听起来很火红,所以想拿来修改一下再作为自己的产品牌子,咳嗽糖和咳药水生意范畴并不一样,“新牌子”用起来应该没问题。最后给他的建议是,还是设计自己的牌子吧。所谓的修改后不一样只不过是他的主观看法。若他的品牌有可能造成混淆,对方还是可以起诉他!


其实以上的例子比比皆是,认为把别人的名牌东改西凑就能搭顺风车,这其实是为日后的宏图大业留下计时炸弹!


法律上并没有一套标准方程式去计算两个商标的相似度。可是商标法令和多年的案例还是提供了一些方式来判断。


在1987年,瑞士名表商 Fabrique Ebel 就成功起诉几位大马商人侵犯它的 名表商标 “EBEL”。当时被告未经许可,分别在秋傑路,金河广场及吉隆坡各地售卖假冒的“EBEL”手表。由于证据确凿, 法官宣判 Fabrique Ebel胜诉。法官在判词中列出了以下标准来决定被告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标 :-


  • 被告所用的假冒商标须和已注册的商标一样或近乎相似,进而造成混淆或欺诈
  • 被告不是该商标的注册拥有人
  • 假冒商标作为商业用途
  • 假冒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落在已注册商标的范围内
  • 被告使用商标的方法令人觉得他与商标拥有人有关联




那怎样决定两个商标是否相似? 一般法官并不会把两个商标并列比较,而是会基于客户在单一的情况下看到假冒商标时,会不会误以为那就是正牌商标的产品。同时必须以商标的整体作比较,不能把商标一一拆开,因为其中一部分元素一样就草草判断它们相似。此外,法官也会考虑双方的经商渠道和客户群体是否有联系。


我国就有几宗有名的商标官司。


在1989 年,Chong Fok Sang 起诉 Lily Handicraft 商标侵权。ChangFok Sang 是 “Minlon” 的商标拥有人。他们状告Lily Handicraft 所使用的 “Winlon” 与“Minlon” 相似。Lily Handicraft 否认说两个商标并不一样。法官最后判定 原告胜诉, “Winlon” 和 “Minlon” 相似,并会造成客户混淆。


另一边厢在1992 年,法官在一宗案件判定 “Mister” 和“Sister” 并不相似。虽然他们的第二发音是一样的,可是整体上的相似度并不足以造成混淆或形成欺诈。


在同一年,Anakku 起诉 Comelku 说双方的商标相似。法官觉得不能因为双方商标同样含有 “KU” 就说 Comelku 侵权。除了用字,双方商标的意思,包装,发音和颜色都大不相同。因此判定原告败诉。

以上的种种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的相似不是单纯的视觉上比较,也考虑了许多周边的客观因素。所谓“改一点点就能用” 只不过是自己一厢情愿的看法。所以大家还是多多发挥自己的小宇宙和无限创意,设计出独树一格的品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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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2018 08:4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2-5-2018 08:47 PM 编辑

谈知识产权意识



前些日子友人问我对于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有什么看法,我的看法是整体而言有待加强!


虽然有许多大马企业还是会抢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是却只是商界中的少数。基本上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明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会尽快采取行动保护。第二类,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可是会尽量拖延,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没人会觊觎他们的知识产权。第三类则完全不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及其影响。据我的观察,第三类至少占了半数。


此外,有些人看到知识产权的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往往就会断章取义的认为是在销售房地产 (Property)。然后得一一给他们解释两者的区别。


以下是针对在 2013 年全世界的企业在 7 个国家提呈新的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保护申请的数据。 由此可见马来西亚的各项申请与各国相比之下数量偏低。

Screen Shot 2018-05-02 at 2.01.53 PM.png


除此之位,根据统计,新加坡在 2013 共有 60,201 间新公司成立和 39,671 宗新的商标申请。在马来西亚 于 2013 年共有376,216 间新公司成立,可是新的商标申请却仅仅只有 32,225 宗,不足新公司总数的十分之一。


知识产权的误解


除了意识不足,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存有误解。


比如有些企业误以为自己的公司名字在 SSM (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 注册了就代表该名字已受到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其实并不然。商标保护及公司名称注册隶属不同政府机构和法律程序。若想为公司,产品及服务取得全面的保障,那两方面都马虎不得。


有些人认为所有构思 / 想法 (Idea) 都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可是事实并非如此。知识产权法只保护可行和可用的想法。至少该构思得实现出来。比方说,“时光机”是属于一种构思 / 想法。法律并无法保护天马行空的想法。反而必须把 “时光机”的制作方法实实在在的道出来,并且可以运作才行。商标,专利,版权和产品设计都各有不同的法律条件。若想受保护都必须一一符合相关条件。


也有许多企业认为知识产权只是扮演着防守的角色。可是在国际商场上,不少公司如谷歌,微软,三星,诺基亚都能靠知识产权赚取上亿的盈利。因此,企业如果善加利用,知识产权绝对能一本万利!


在香港甚至已经推出了知识产权交易所,让企业自由买卖他们的知识产权,甚至取得融资。


政府任重而道远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推广知识产权意识上,政府和有关单位扮演着重要角色。除了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也可以推出不同形式的奖励,比如扣税或津贴,来鼓励企业保护它们知识产权。此外,也能奖励成功把知识产权商业化的企业。然后加快步伐,尽快把知识产权的金融体系建立起来,让企业能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有效拓展业务!到时我国商界又是另一番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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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5-2018 07: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4-5-2018 07:45 PM 编辑

知识产权生财有道


许多人都误以为知识产权产权只有保护的作用。鲜为人知的是,如果运用得当,它可以为企业带来财源滚滚。


那如何利用知识产权生财呢? 一般是通过 授权 (Licensing), 连锁经营 (Franchise), 售卖 (Sale) 或 取得融资 (IP Financing)。


知识产权的授权(IPLicensing)

知识产权拥有人可以授权他人售卖他的产品或使用他的商标, 并赚取许用费 (Licensing Fees) 或 专利费 (Royalty Fees). 这样可以借他人之力迅速销售及占取市场份额。


许用费并没有固定的收取方式,较为普遍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在单项产品的售价或利润计算许用费,或者在特定的时期收取一个特定的总数。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前者是拥有人的收入将与销售情况挂钩,如果销售好,拥有人的收入就水涨船高。后者则是拥有人不必担心销售好坏,时间到就又一笔固定收入袋袋平安,可是也可能失去了在好景时可赚取较高的许可费。而最终的模式和细节,将依双方的商业协定。


据报道,微软 (Microsoft) 仅仅在安卓 (Android) 手机及平板电脑上收取的专利费 一年就高达 20 亿美元 (约87 亿令吉)。


一部智慧型手机就可以涵盖数十项来自不同公司的专利。有研究指出,一部售价为马币 1,700的手机,其中 约500 令吉的成本就已经是付给各家公司的专利费。


连锁经营 (Franchise)

连锁经营 / 特许经营除了牵涉商标的使用,特许人会给加盟商传授商业机密,商业模式以及培训。让加盟商所售出的产品品质与特许人一致。


一般情况下,特许人会在合作初期向加盟商收取一笔特许经营费,并在加盟商的营业额上抽取一部分的份额作为另一笔特许经营费。


根据美国麦当劳 (McDonald’s) 2014 年度的财务报告, 麦当劳的营业额为 274 亿美元 (约 1,200 亿令吉)。其中透过加盟商连锁经营的营收为 92亿美元 (约 400 亿令吉) , 占了总营收的 33% !


知识产权的买卖

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是可以自由买卖。


柯达公司 (Kodak) 之前把它发明的 1,100项数码摄影专利 以 5亿美元(约 21亿令吉) 分别卖给了苹果电脑 (Apple), 微软 (Microsoft) 和 谷歌 (Google)。


就在去年,谷歌 (Google) 就向 摩托罗拉移动 (Motorola Mobility) 收购了 17,000 项专利,其价值高达125 亿美元 (约 545亿令吉)。


知识产权买卖的重要性及流通性已开始普及。 香港就已成立了知识产权交易所的平台,让企业能自由买卖各自的知识产权。


以知识产权融资

既然知识产权是一项价值不菲的资产,当然也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并取得融资。


去年,中国山东泉林公司以110件专利、34件注册商标等质押获得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79亿人民币 (约 50 亿令吉) 的贷款。这项贷款被誉为迄今在中国融资金额最大的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可惜的是,知识产权融资在我国现在还处于初始的研讨阶段,法律和金融架构都还在筑建中。希望在不久的将来,金融机构能接受知识产权为质押品并融资给企业。


虽说除了以上提及的,知识产权还有许多其他的好处。可是大前提还是得先把知识产权的拥有权注册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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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知识产权 生财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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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5-2018 10: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7-5-2018 10:57 AM 编辑

创造受法律保护的商标

商标保护的申请必须经过严谨的审核过程。如果在申请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障碍,并不需要惊慌失措。这些可能发生的障碍包括来自商标局或大众的反对, 而这些反对申请人是可以上诉或争辩的。因此,为了提升商标申请的成功率,除了要有噱头,企业在设计新商标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个人或企业的名字作为商标

视企业的品牌策略而定,申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字或公司的名字作为商标。”Jimmy Choo” 就是以个人名字命名的时装商标的成功例子。

自创的名字 (Invented Words)

自创的名字包括该名字不曾出现在字典,而且不含任何意思。比如说,”Coca-Cola” 就是一个自创的名字。假如今天不卖汽水,”Coca-Cola” 对大众来说,其实是不含任何意义的。


把两个英文字连在一起“创新”的字也不算是自创。打个比方,想把 “Softdrink” 注册为汽水的商标,几乎是不可能。此外,误拼的英文字也很难注册为商标。曾经有人想注册 “Ombrella” 但并不成功。


不该直接指明素质与性质 (Quality or character)

企业应该尽量避免使用直接指明产品素质或特质的字眼作为商标。比方说,开餐厅的公司应该尽量避免使用 Tasty, Yummy 等字眼作为商标。卖冷气或冰箱的公司因该避免使用 “Freezing”, “Cold”,等字眼作为商标。因为这些字眼都直接指明或形容产品的素质。


另一项例子是,有一间公司想注册 “Tastee-Freez” 作为冰淇淋的商标。可是最终被拒,原因是 “Tastee” 和 “Freez” 分别是 “Tasty” 和 “Freeze” 的误拼。这些均是直接指明冰淇淋的素质与性质的字眼,因此不能取得主场。


法律上禁止这些字被注册的原因其实很简单。这是为了避免一些企业垄断了在同行间常用的词。一旦这些字眼被赋予了专用权,就会对其他同行不公平。

显著性强 (Distinctive) 及避免与别人的商标一样或相似

显著性强的商标可以让商品在营商的过程中凸显自己,让顾客能从其他竞争商品中分辨出来。

此外,避免使用与与别人一样或相似的商标。在这方面,可以咨询专业人士进行调查,看看自己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的商标一样或相似。

口号可以注册为商标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口号也能注册成为商标。肯德基的 “It’s Finger Lickin’ Good” 及 欧莱雅(L’oreal) 的 “BecauseYou’re Worth it” 已成功注册为商标。

不该骑劫商标

有人问我如果看到国外的知名商标还没在本地取得注册和开始营业,可不可以抢先一步在注册该商标,等待时机到来再转卖出去谋取暴利。

这类型的谋利模式并不可取。一来外国的知名商标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商标法的保护。再者,如果一个商标在注册后三年内没有开始商业使用,还是会面临被取消注册的可能。


因此,还是发挥创意设计自己的商标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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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5-2018 04: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保护构思?

许多人都担心,一旦他的构思被公开就会被人抄袭。因此时不时会有人问,“我有一个构思,能如何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取得保护?”


其实这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能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构思,必须是能被实现的。如果只是存在脑袋里的虚幻而假设性的构思,是不受保护的。比如说,我现在有一个我觉得很酷的飞行车的构思。如果想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我必须把飞行车的全盘制作方法,所需零件等实实在在的实现出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想像阶段。


那我应该如果保护我的飞行车的知识产权呢?


专利
能让汽车飞起来的技术及大量生产所需的资本肯定是天文数字。因此,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向风险投资者或天使投资者推销这项构想取得融资或投资。有人会担心,把飞行车的技术在推销构想时公开了给投资者, 会被心怀不轨的投资人剽窃,捷足先登。


这时候就是利用专利的最佳时刻了,尽快为技术申请专利!虽然说专利的审核过程会需要好几年,可是至少能摒除后顾之忧,不怕被人抄袭。


有些人也许想先观察投资人或市场对新产品的反应而展缓申请专利。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的其中一项条件是申请的技术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而专利法定义”新颖”为未公开或公开不超过一年的发明。


因此为了确保技术仍具有新颖性,应在尽快在公开技术后的一年内提交专利申请,而且是越快越好。


工业设计
飞行车会有一个很炫的外形设计。同样的,我可以把它的外形根据工业设计法注册起来。那就不怕别人我的设计用在其它的车上了。与专利相似,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公开了设计,应该争取在公开后的 6 个月内提交工业设计申请,以保障设计的新颖性。

版权
如此先进的飞行技术肯定会使用到电脑软体或应用程式来操控。电脑软体则属于版权法的权限。在马来西亚,可以把该电脑软件登记起来,成为版权拥有人。


商标
飞行车当然会有一个很响当当的商标名称。尽快把商标注册起来。免得在推出市场后出现冒牌货。

商业机密
也有人会选择不公开技术,把它作为商业机密。这也是方法之一。可是商业机密并没有像专利般有个特定的保护期限和注册管道,所以企业必须确保拥有非常严谨的保密机制。只要能保密就永远受保护。可是一旦泄密了,除了向泄密者索取损失赔偿,想向侵权者采取行动是非常困难的。


当然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例子,比如可口可乐和肯德基就很成功的为自己的配方保密至今。

有了以上保护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在投资人面前推销时加分和增加信心。还可能为投资加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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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4-5-2018 09: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侵犯知识产权不仅是赔钱这样简单

我们不时会在新闻上看到,X公司的商标侵权案胜诉,获赔数百万美元。又或者Y公司的专利诉讼案胜诉,获赔数亿美元。事实上侵犯知识产权不只是赔钱了事那么简单。

当知识产权拥有人在起诉别人侵权时,也可以在起诉书向法庭列出以下要求。

申请法庭禁止令,让被告不再重犯

要求法庭颁发永久禁止令禁止侵权者继续侵权。这点非常重要,不然被告可能会在这头输了官司赔钱后,另一头继续售卖仿冒品,让事情没完没了。如果侵权者胆敢漠视法庭颁发的禁令,那就等着牢狱之灾吧!

当然也有人会问,“难度一定要等到胜诉后才可以禁止被告侵权吗?一场官司也许会耗几年的时间。那在诉讼期间被告是不是可以继续售卖仿冒品?”

在这种情况下,原诉人是可以向法庭申请临时禁令,禁止被告人在诉讼期间售卖仿冒品。其中一项条件就是,如果败诉,原告人就必须承担被告人在诉讼期间停止营业所蒙受的损失。

金钱上的赔偿

在知识产权产权的诉讼案里,当然少不了原诉人索取向侵权者索取金钱上的赔偿。可是有许多人都误解企业可以在知识产权的诉讼案狠赚一笔横财,其实不然。法庭一般会根据原诉人所蒙受的损失来决定赔偿金额。而且原诉人必须举证证明他的损失,不能贸然开天价。

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除了民事诉讼,侵权者还可能面对刑事责任。大马 2011 年商品说明法令(Trade Descriptions Act 2011) 阐明,任何人未经商标拥有人的同意在货品上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实属违法。一经定罪,企业可能面临的罚款将依照仿冒品的数额计算,初犯者的罚款是每件仿冒品不超过15,000.00令吉.

而如果侵权者是个人, 每件仿冒品的罚款是不超过10,000.00令吉或 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

除此之位,2011 年商品说明法令也赋予了大马国内贸易,合作社与消费部(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Co-operatives & Consumerism) 执法的权利。执法人员可以上门搜查,充公仿冒品和拘捕侵权者。

据报道,2015 年 3 月,贸消部执法单位在森美兰州充公了总值 250,000.00 令吉的冒牌美禄 (Milo) ,也拘捕了 6名外劳。当时执法单位引用的就是2011 年商品说明法令。

虽说企业的重心会是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以及对品牌的信心, 但是美禄的商标拥有人也有权利对侵权者采取民事诉讼,索取金钱上的赔偿。

不知者不是无罪

以上的事项对初创企业尤其重要。有时候初创企业会过于兴奋而陷入盲点,未经查证就误以为自己的品牌,构思及产品都是独一无二。虽然没有抄袭之心,可是商界卧虎藏龙,难免会有人“撞桥”。其实除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开始使用任何自创品牌或产品之前都应该调查一下,看看是否有人已经注册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免才刚营业不久,业绩火红的时候惹上官司,左边一个金钱索赔,右边一个牢狱之灾。到时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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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5-2018 08:4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16-5-2018 08:53 PM 编辑

如何让知识产权覆盖全球



之前提过,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地域性的。拥有人必须到的每一个想拓展的国家分别注册相关的知识产权。可是申请过程并不是一纸表格那么简单,其中包括了各国的程序和费用。申请人须注意以下事项。

巴黎公约

全名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与 1883 年在法国巴黎第一次签订,为全世界最早的知识产权公约之一。马来西亚是在 1989 加入成为签约国之一。截至 15/10/2015,巴黎公约共有 176 个成员国。

这项巴黎公约包含许多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申请人的优先权 (Priority Right)。这项条款让申请人在限期内到其他成员国申请知识产权可以享有优先权,惟申请人必须留意不同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限期来申请优先权。


商标

在一般的情况下,商标的保护期限是从相关国家的申请日开始计算。比如说,A 公司在 8/12/2015 在马来西亚申请商标,在申请批准后,保护期限将从8/12/2015 开始计算。之后如果 A 公司在 1/9/2016 到新加坡申请商标,申请成功后,该商标在新加坡的保护期限将从 1/9/2016 开始计算。

根据巴黎公约,A 公司如果在 6 个月内到其它成员国申请商标,可以享有优先权。比如说,A 公司在 8/12/2015 在马来西亚提交申请后,6 个月内到新加坡申请商标 (比如说 7/6/2016), 就可以要求引用马来西亚的申请日期 (8/12/2015) 作为在新加坡的优先日 (Priority Date) , 进而把新加坡保护期限提早了 6 个月。前提是马来西亚的申请必须是第一个申请的国家。

申请人另一项必须注意的是,有些成员国会要求一份在马来西亚的申请证书,而且需要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

此外,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商标法。例如在阿联酋等回教国, 含酒精的饮料的商标是不能申请注册的。


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与商标一样,要求申请的期限也是 6 个月。


专利

专利在国外申请优先权的期限比商标长,是12 个月。此外,商标即使过了 6 个月的优先期,也可以继续到各国申请,只不过是不能要求优先权罢了。

可是专利一旦过了12 个月的期限,许多国家将视其为失去了新颖性,使得专利申请最终不惑批准。


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对一些申请人来说12 个月的期限也许不够。申请人还有另一项选择,即 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这是另一项专利国际条约,至今共有148 个缔约国。而马来西亚是在 2006 年加入。

PCT 的其中一项好处就是,申请人可以把 12 个月的优先期限延长至 30 个月。但是 PCT 并不是在单一申请下申请国际专利,而是把期限延长,在 30 个月的期限内还是必须到 PCT 的缔约国个别提出申请。

因此申请人在考虑海外申请专利时,必须留意该国是不是 PCT 的缔约国。如果不是最终还是得争取在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免得失去的该国的专利权。

在国外申请专利的费用并不低。其中牵涉了律师费,专利局费用及专利说明书的翻译费。此外, 货币的浮动也会影响这些费用。因此专利申请人应该尽早计划,不要在最后分钟才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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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5-2018 11: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我们时常说要尽早把商标拥有权注册起来以享有法律保护。难道没注册的商标就不完全受法律保护吗? 其实并不然。

当注册商标的企业发现有人抄袭他的商标,虽然不能根据商标法起诉侵权者,依然选择可以根据普通法 (Common Law) 的 Passing-Off (亦称商誉诈称或假冒商品),起诉侵权者。前提是起诉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     起诉人在他的商标及商品上享有一定独有的商誉。

2.     侵权者作了不真实的陈述

3.     起诉人因为侵权者的行为蒙受了损失。

在这样的情况下, 起诉人第一个门槛就是得向法庭提呈证据证明自己的商誉。此外起诉人也得力证他是商标的创始人和拥有人。这并不是一件容易证明的事, 因为在另一边厢被告会想尽一切办法挑战这些证据和辩称这些商标的商誉并不专属起诉人。

在我国就有一些关于商誉诈称成功胜诉的案件。其中一宗就是 Revertex Ltd 诉 Slim Rivertex Sdn Bhd. 原告 Revertex Ltd 使用了 “Revertex” 名称约 59 年。因此状告 Slim Rivertex 的公司名称与原告相似,最终原告取得胜诉。法庭颁布了禁令禁止被告使用该名称。

此外,新加坡也曾有类似案例,原告 Excelsior Pte Ltd 成功向法庭申请禁止令,禁止 Excelsior Sport (S) Pte Ltd 使用 “Excelsior” 字眼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在这之前,原告已经使用该名称超过30 年了。

反观一些较小或刚起步的企业因为商标的起用时间较短和知名度低, 也许不容易证明自己的商誉。

假如企业一开始就把商标注册起来, 凭着一纸注册证书就可以证明他是商标拥有人, 且不用冒着上述的风险。毕竟打官司存在许多变数, 能多一分胜算是一分。

商标申请过程可以 截胡
有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 发现别人的商标还没注册就静悄悄的背着拥有人去注册,以为偷偷注册成功注册了就是属于他的。

在商标申请程序中有一段是申请人必须商标申请获得商标局批准后,把商标刊登在政府的宪报上为期两个月,让公众有机会在限期内对商标申请提出反对 (Opposition)。而提出反对的人一般是比申请人更早使用该商标的人,或者是反对人的商标与申请人的相似。

在这个反对过程中,申请人和反对人双方将各自提出证据和论点,证明自己才是商标的真实拥有人。这项程序是在商标局进行,注册官会依据进行裁决。如果负方对注册官裁决不服,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诉。

这项反对程序提供了真正的商标拥有人有一个管道保护自己的商标。如果申请人证据不足,到最后还是不敌真正的商标创始人。

虽说有上诉的护身法,可是任何企业还是应该尽早把所有知识产权注册起来。这样就可以免了许多后顾之忧和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偷鸡摸狗之徒不要一直觊觎别人的智力成果,应该努力自己搞原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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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5-2018 10: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23-5-2018 10:27 AM 编辑

保护产品外观设计

年关将至,我们都会市面上看到许多外观设计或包装精美的产品。许多设计家都会不禁担心,自己熬了数个通宵,用了无数资源设计的心血,会不会被别人抄袭。有没有什么办法能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呢?

如何保护产品外观设计
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马来西亚的  1996 年的工业设计法令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下申请注册受保护。一旦注册成功,将享有长达 25 年的保护。如果他人盗用,设计拥有人可以对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 索取赔偿及要求法庭禁令,不让侵权者继续侵权行为。在旧的法令下,产品设计只能享有 15 年的保护期。庆幸的是,我国的工业设计法已 2013 年更改,保护期限已增加至25 年。

保护产品的外观其实是比较笼统的说法,工业设计法令其实是保护一项产品的外观结构,图案,形状等。瓶子的形状,包装的图案,衣服,家具,汽车的外观设计都可以在这项法令下受保护。就比如说, 可口可乐瓶子的设计是一项在全球多国已注册成功的设计。此外, 苹果公司和小米公司都积极地在全球申请保护他们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外观设计。

有些人会把工业设计法和专利法混淆了。其实,两者都在不同的角度保护一项产品。工业设计法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而专利法则保护产品的功能。

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 工业设计的保护是地域性的。即如果只是注册在马来西亚,该设计只在大马受保护。如果想在其他国家受保护,就必须个别申请注册。

同时,若想取得保护,该设计必须满足一些法律规定。第一,该产品设计必须是新的,即还没对大众公开。此外,产品的新颖性必须是针对全球性的。比如说,如果一项设计已经在欧美区,中国台湾公开了,即使对马来西亚市场来说是新颖的,也不能被注册。第二,该产品的设计必须在视觉上有吸引力,一些在现有的设计上作细微的更改不能被注册保护。第三,产品的制作方法和原理不能被注册。第四,功能上的设计不能被注册。第五,如果该设计必须依赖其他产品,而不能形成独立的产品则不能被注册。

有些产品可以在一项申请涵盖多种设计。 但是这些产品必须是一个组合, 比方说一套设计风格相似的家具。

申请工业设计需经过一道法律程序审核及新颖性搜查。在工业设计注册局确定符合条件后, 就会颁发证书然后才刊登在宪报上 (Gazette)。和商标不一样的是,工业设计并没有给大众提出反对的机会。倘若第三方想要提出任何的反对, 就必须向高庭提出申请。

工业设计一旦注册成功,只要每5年更新注册,就可以受保护一直到第25年。

以下是简略的工业设计申请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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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5-2018 10:1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25-5-2018 10:16 AM 编辑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我们时常看到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到底怎样的 “翻印”才能追究呢?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一般保护语文,美术,音乐,影视等著作。而以上标语一般是版权拥有人用来警示别人不得抄袭他的作品,否则必定追究。


马来西亚1987 年的版权法令 (Copyright Act) 赋予了版权拥有人数项控制他的著作的权利,其中包括, 作品的翻印 (Reproduction),派发(Distribution),传达(Communcation),销售(Sale), 出租 (Rent) 等。任何人未经拥有人的许可对作品作出以上行为将视为侵权,拥有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有一点值得留意的是版权法保护的是一种构想的表达(Expression), 而不是构想本身 (Idea)。比如说,太空冒险记是一种构想,此构想没人能占为己有。但可以有无数不同的撰写方式,而形成不同的小说或电影的版权。


稍作更改,不一定能逃


有些人会怀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原创作品稍作更改就能逃离法律责任。其实即使稍作更改也不见得能全身而退。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官会拿原创版和抄袭版作客观的比较,如果两者的相似程度很高,像是抄袭而非巧合,那么将难逃法网。


我国在1987 年就有一个案例。Longman Malaysia 有限公司 (Longman) 起诉 Pustaka DeltaPelajaran 有限公司 (Pustaka)侵犯版权。当时,Longman 状告Pustaka 抄袭了 Longman 课本里的3 个图表和 8 个图形。当时 Pustaka 的辩护律师辩称 Pustaka 的课本共有 366 个图, 而 Longman 的课本里共只有 304 个图。因此Pustaka 不算实质性 (Substantive Part) 的抄袭了 Longman 的课本,即只用一小部分。


法庭最终裁决,第一,即使 Pustaka 并只是抄袭 了 Longman 课本里一小部分的内容,那些图表还是属于 Longman的版权。Pustaka 此举除了占 Longman的便宜,也省却了自己创作的麻烦。法庭必须考虑抄袭的 “质”而不仅仅是“量”。 第二,因为Pustaka 的行为令Longman 不敢再出版他们的课本,影响了Longman的销售。因此Longman 蒙受了损失。


最后法庭判定Pustaka 侵犯了 Longman 的版权。Pustaka 必须停止出版它的课本和侵犯Longman 的版权。此外,Pustaka 必须缴上所有的涉及侵犯版权的课本和赔偿 Longman 蒙受的损失。


刑事责任

版权的侵权不只是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更有可能是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现有的版权法令,侵犯版权者也可能会被罚款或监禁。罚款的金额介于每件抄袭版 RM2,000.00 至 RM20,000.00 之间。试想想即使法官肯大发慈悲罚最低金额 RM2,000.00. 可是抄袭版有上百件,最终的罚款也会是天文数字。如果罪行严重,侵权者也可能面临不超过 10 年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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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0-5-2018 10: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了商标就无敌了吗?


不少人会把注册商标当作注册网络域名,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注册占为己有, 然后就收入保险箱, 没有拿来作商业用途。有些人纯粹为了把商标保留起来供将来拓展业务之用, 但更有心存侥幸之徒不是真心营商,而是妄想占着商标日后看有没有人要购买,趁机发一笔横财。可是现实并非如此。


商标注册不使用将失拥有权



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有明文规定商标拥有人必须在取得注册后的特定时期内开始使用该商标作商业用途。比如说在马来西亚,已注册的商标若连续三年没有使用, 他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取消该商标的注册。


最近在印尼就有这样一项案例。国际著名家具巨头宜家 (IKEA), 就在印尼因这项商标条文下触礁。据报道,宜家在印尼的一宗商标诉讼败给了一间当地家具公司,进而失去了 其商标 IKEA 在印尼的拥有权,原因正是因为宜家连续三年没有在商业上使用 IKEA 商标。宜家虽然在 2010 年在印尼取得 IKEA商标注册,可是一直到2014 年才在雅加达开第一间门市,相差近4年才开始使用商标,最终败诉。印尼法庭其实在 2014 年中已经下判,直到最近判决公布后才被新闻报道。宜家正在对这项判决提出上诉。


其实有一些国家的商标注册程序会要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或成功注册后提交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在该国已经开始使用于商业用途上,或者至少证明正在筹备使用当中。如果不能提交这些证据,商标局就会不批准商标注册,或者取消注册资格。就好比美国,菲律宾,加拿大等都有类似的法定条文。


他人未注册的商标也不能占为己有



如果有一天发现别人的商标还没注册,那也不表示我们能私下注册起来,占为己有。我国就曾有这样的案例。1996 年,在 Luk LamellenUnd Kupplungsbau GmbH v South East Asia Clutch Industries Sdn Bhd 一案中,原告 (Luk Lamellen),为一家德国汽车零件生产商。Luk Lamellen 1954 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 LUK,之后随着业务拓展也在其他国家注册了 LUK 商标。


而被告 (SEA Clutch), 1977 年在马来西亚注册成为 LUK 商标的拥有人。之后就以 LUK 商标及与 Luk Lamellen 一样的包装销售自己的汽车零件产品。Luk Lamellen 发现后就与 SEA Clutch 展开谈判,谈判最终失败。 Luk Lamellen 随即就向法庭申请取消 SEA Clutch 的 LUK 商标注册。而证据的确显示 Luk Lamellen 在 1977 年 (SEA Clutch 注册商标的年份)以前就已经一直在马来西亚使用该 LUK 商标。


最终法庭判定批准 Luk Lamellen 的申请,取消 SEA Clutch的 LUK 商标注册。Luk Lamellen 才是 LUK 商标的合法拥有人。


由此可见,即使成功静悄悄地注册别人的商标也不是无敌的。最终还是会物归原主,以及赔上自己辛苦累积来的商誉。


话又说回来,如果 Luk Lamellen 一开始就把商标注册起来,就不会让别人有机可乘,也省了这场官司的麻烦和一笔昂贵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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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6-2018 08: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4-6-2018 08:16 PM 编辑

知识产权把脉 DIY

又到了报税的季节。大家都在忙着呈交税务报表的当儿,千万别忘了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把把脉,看看是否还是滴水不漏。

之前分享了许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好处, 主要是让提高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但那些已经着手保护知识产权的朋友们是不是就真的高枕无忧了呢?

在取得知识产权保护证书后, 并不能单纯地把它收入文件夹就抛诸脑后, 必须时不时的检查以下事项。


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知识产权拥有人必须定时检查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是否已经更新注册。逾期未更新的知识产权将失去其法律保护效力。而注册于马里西亚的各项知识产权的更新期限如下。


  • 商标: 每十年更新一次。更新次数不限。
  • 专利: 每年更新一次, 为期不超过     20 年。
  • 工业设计: 每五年更新一次, 为期不超过     25 年。


除此之外, 拥有人也必须留意海外的知识产权注册。每个国家有不同的保护期限。比如说商标, 虽然说大部分国家的保护更新期限都是 10 年, 也有些国家是每 7 年或 15 年才更新一次。更有些国家会要求商标拥有人在更新商标前提交证据,证明拥有人在该国有持续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滴水不漏的涵盖所有商品及服务

举例说一家企业在当年注册商标时只列明了 5 项商品,随着年复一年的业务发展,如今又新增了 10 项产品。虽然说新产品使用的商标与当年注册的一样, 可是新的 10 项商品的商标就不受保护了。

因此商标拥有人必须时常检视商标证书里列明的商品及服务,确定已经涵盖了所有的业务范围。如果发现现今的业务超越了当初的注册范围,就得尽快追加新的注册,以免失了先机。


延伸技术申请新的专利

经过不断的研发,企业也许已经从旧有的专利中发明了新的技术。这时许多人会误以为既然是延伸出来的技术,现有的专利注册应该可以涵盖。其实不一定,因为所延伸出来的新技术也许可以构成新的专利。因此应该在还没对外公开前尽快咨询专利顾问,看应否申请新的专利。


及时更新企业的资料

企业合并,更换名字,地址搬迁是常事。可是许多人却忽略了必须随之更新该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资料。这项疏忽也许会因为无法有效证明拥有权,成为日后起诉侵权者,脱售知识产权,授权经销或特许经营的绊脚石。所以如果企业的资料有什么更动,应尽快更新在知识产权局的记录。


注册授权使用者

如果企业授权经销商使用自己的商标来发展业务,就应该把经销商的资料在商标局注册起来成为授权使用者。这是为了确保自己在该商标的商誉上专有性。之后就一直检查经销商的名单及资料,如果发现与一些经销商停止了合作关系,就立刻把他们在商标局的资料剔除,以免他们浑水摸鱼。

总的来说,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不是取得一纸证书后就能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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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6-2018 08: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wrence311 于 20-6-2018 08:46 PM 编辑

营商无捷径,自创品牌为上策


之前分享了一宗案例关于汽车零件商注册了别人未注册的商标,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那如果商家把一些国际知名的品牌,占为己有,用于不相干的商业领域,又如何呢?


据报道,韩国有一家炸鸡餐厅把店名命名为 “Louis Vuiton Dak”,还把它印在餐巾和外卖盒上。众所周知,Louis Vuitton 为国际知名品牌,当然不容许这种侵权行为。去年九月就采取法律行动,声称使用他们的公司名称来卖炸鸡会破坏该品牌。


该炸鸡餐厅随即把餐厅名称改为 “chaLouisvui tondak”。法庭认为虽然字眼上作了更改,但是发音还是和 Louis Vuitton 相似,勒令该炸鸡餐厅赔偿 12,500美元 (约49,000 令吉) 给 Louis Vuitton。


其实许多人会想到由于商标法的保护是地域性的,开始觊觎国外的知名品牌,趁该品牌还没进入本地市场,就想抢先注册然后盗用。殊不知商标法令里就有一条是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马来西亚是 《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Industrial Property)的成员国之一。因此,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的商标拥有人可以引用 著名商标 (Well-Known Mark) 的条例,禁止任何人在马来西亚使用该商标。而一个商标是否著名,取决于以下条件:


1.    当地民众对该商标的熟悉程度。

2.    使用程度,地区,用了多久和涵盖范围多广。

3.    宣传地区和推广程度,包括广告,曝光率。

4.    注册和申请地区。

5.    成功行使法律权利的记录及有关单位对该品牌的认识度。

6.    商标的价值。


马来西亚就用一宗案例成功援引著名商标的条例对付侵权者。在 Dabur India Ltd v Nagaseri Sdn Bhd & Ors 一案中,原告, Dabur India Ltd, 是一间印度上市公司。以”PROMISE” 和 “MISWAK” 的商标出产各种牙膏。被告原是原告的经销商,因为违反了合约条文而被原告终止了经销权。之后被告就向马来西亚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PROMISE” 欲占为己有。在 2005 年,原告发现被告在马来西亚 使用“INTAN PROMISE” 和 “MISZWAK” 作为被告的药膏的商标,所使用的包装设计也与原告的相似。


于是原告便采取法律行动状告被告侵权,最终法庭宣判原告胜诉。在法庭的判词中有一段就在著名商标的条文下,承认了原告的 “PROMISE” 和“MISWAK” 为著名商标。在这项著名商标的条文下,不管该商标是否已经在马来西亚开始使用或是否已经注册,该商标还是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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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6-2018 09:04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lawrence311 发表于 20-6-2018 08:44 PM
营商无捷径,自创品牌为上策

之前分享了一宗案例关于汽车零件商注册了别人未注册的商标,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那如果商家把一些国际知名的品牌,占为己有,用于不相干的商业领域,又如何呢?

据报道,韩国有一 ...

有微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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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6-2018 10: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嗨,我已PM你我的微信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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