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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元旦8466

大马人权律师:罗斯玛所谓的"警告社交媒体若敢议论她涉及一马公司丑闻就会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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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6-2017 05: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2-6-2017 08:49 AM
你要表達什麼?

算了  没甚么讨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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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6-2017 06: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2-6-2017 05:37 PM
算了  没甚么讨论价值

和只會說人信口開河自己卻拿不出任何論證的人討論的確沒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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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6-2017 10: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2-6-2017 06:58 PM
和只會說人信口開河自己卻拿不出任何論證的人討論的確沒有價值

你以不专业的角度想拯救世人 又质疑别人的用心  讨论下去也是浪费时间  可没信口开河甚么  还是你想继续说明两个case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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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12: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2-6-2017 10:34 PM
你以不专业的角度想拯救世人 又质疑别人的用心  讨论下去也是浪费时间  可没信口开河甚么  还是你想继续说明两个case的相同点?

是你在浪費我的時間好不好 tolong

難道這個國家有兩套法律嗎  根本不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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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8:5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3-6-2017 12:18 AM
是你在浪費我的時間好不好 tolong

難道這個國家有兩套法律嗎  根本不知所謂

乃虾好像应该不只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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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9: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下届大选应该不是纳吉领导了,很可能推出形象良好的希山慕丁和凯里,以年轻人勇于改革的方针拉回马来选票。

当年PAK LAH是以清廉来赢取华人选票,现在他们需要年轻,改革来拉取马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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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9: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3-6-2017 08:58 AM
麻乃虾好像应该不只两套………………………..

沒有營養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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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9: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3-6-2017 09:27 AM
沒有營養的回覆

呵呵  想扮砖家又讲不出甚么不然你就好好分析你举的两个例子异同点好好反驳律师让人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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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12:0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3-6-2017 09:37 AM
呵呵  想扮砖家又讲不出甚么不然你就好好分析你举的两个例子异同点好好反驳律师让別人好学习学习

人家頂樓一開始的回復就在提律師的問題 你就說他的分析信口開河
拿了一堆法令資料和參考案例來輔佐舉證 你又要聽信口開河的分析

你可以再任性一點



1957毀謗法令
LAWS OF MALAYSIA-Act 286-DEFAMATION ACT 1957

Justification
8. In an action for libel or slander in respect of words containingtwo or more distinct charges against the plaintiff, a defence ofjustification shall not fail by reason only that the truth of everycharge is not proved if the words not proved to be true do notmaterially injure the plaintiff’s reputation having regard to thetruth of the remaining charges.

Fair comment
9. In an action for libel or slander in respect of words consistingpartly of allegations of fact and partly of expression of opinion,a defence of fair comment shall not fail by reason only that thetruth of every allegation of fact is not proved if the expression ofopinion is fair comment having regard to such of the facts allegedor referred to in the words complained of as are proved.


這些是寫明在法律明文里的東西 不是你說的什麼“wiki的東西參考就好”的程度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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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2: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3-6-2017 09:37 AM
呵呵  想扮砖家又讲不出甚么不然你就好好分析你举的两个例子异同点好好反驳律师让別人好学习学习

我已經好好反駁了,加上樓上回復,法令原版條文、Wiki白話解釋、案例全部都列出來了

倒是你說了什麽有營養的東西?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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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4: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3-6-2017 12:02 PM
人家頂樓一開始的回復就在提律師的問題 你就說他的分析信口開河
拿了一堆法令資料和參考案例來輔佐舉證 你又要聽信口開河的分析

你可以再任性一點



1957毀謗法令
LAWS OF MALAYSIA-Act 286-DEFAMATION  ...

说信口开河是指其它事情  对他说的不太有信心  所以相信律师说的多一点  所以律师说的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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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4: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3-6-2017 02:09 PM
我已經好好反駁了,加上樓上回復,法令原版條文、Wiki白話解釋、案例全部都列出來了

倒是你說了什麽有營養的東西?沒有

所以律师说的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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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5: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rveyPlayer 发表于 19-6-2017 10:44 AM
没人说过河马有罪,包括美国
大家只是认为是mo1之妻
是河马自己跳出来说不可以诽谤

小学都学过的谚语:此地无银三百两
国母做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以身教学,此属难得

"國母"?? hello, 請不要侮辱這個神聖的字....她不是, 只是母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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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6:19 P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3-6-2017 04:38 PM
所以律师说的是错的?

對,我認為她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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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6: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1呼之欲出,老美迟早公诸于世,准备花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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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06: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麻仓叶王 发表于 22-6-2017 12:57 AM
嗯,以前是老马厉害,现在是河马厉害......
...........因为它有C4.....

还有油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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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3-6-2017 10: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3-6-2017 06:19 PM
對,我認為她是錯的

律师都有分对错!??儍的吗!

著名的人权律师都要错的!!


看来关于一马的律师、比较对你的胃口………!



最新重磅消息!天价律师费【银行涉一马公司丑闻】快看.....该银行与一马公司的欺诈案!



据报导,该银行与一马公司的欺诈案有关,在2015及2016年总共拨出逾1.5亿天价律师费,作为“额外营业费用”
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涉一马公司丑闻被罚 4302万



(吉隆坡22日讯)因涉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丑闻,瑞士私人银行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 (Edmond de Rothschild)被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罚款898万5000欧元(约 4302万令吉)。
据《卢森堡言报》(Luxemburger Wort)报导,该银行今日发文告说,委员会于21日发布 有关该银行的行政调查报告。





文告说,该银行将缴付罚款,以结束这项曾积极参与的调查。
不过,文告并无提及银行如何涉及一马公司丑闻。
报导指出,在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于6月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提及银行与一马公司的欺诈案有关,并指银行在2015及2016年,分别拨出1060万欧元(约5078万令吉)和2100万欧元 (约1亿62万令吉)的天价律师费,作为“额外营业费用”。


报导也以“砂拉越报告”日前公布的文件中,指法国媒体怀疑该银行前董事马斯(Marc Ambroisien)收取不明款项。
此外,瑞士金融监管委员会(Finma)正在针对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展开执法程序,以鉴定该银行是否有遵守反洗黑钱标准。
据网络媒体“自由今日大马”报导,该委员会发言人乐斯(Tobias Lux)通过电邮文告说, 该委员会指已得知对该银行涉及一马公司案件,目前也就此事与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保持联系。


“我们不能针对此事作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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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6-2017 10: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3-6-2017 06:19 PM
對,我認為她是錯的

週末比較閑google一下,
你說是引用馬來西亞誹謗法令(1957)來反駁律師

在你提供的wiki中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nglish_defamation_law

English defamation law puts the burden of proving the truth of allegedly defamatory statements on the defendant, rather than the plaintiff

Burden of proof on the defendantIn the common law of libel, the claimant has the burden only of proving that the statement was made by the defendant, and that it was defamatory. These things are generally relatively easy to prove. The claimant is not required to prove that the statement was false. Instead, proving the truth of the statement is an affirmative defence available to the defendant.
红字应该是说起诉人要先证明被诽谤吧?



另一篇


二、诽谤的本质

1. 该出版物或言论是错误的(The publication or statement is false)-确实的言论不能构成诽谤罪。

2. 某言论或材料在社会成员的正常想法或合理估计中,具有贬低原告的倾向。

• 诉方无需证明的确具有此效果。(而且,辩方不能以接受讯息的人并不相信他的话为理由,为自己辩护。在诽谤案中,这个论点是无关宏旨的,诉方仍享有起诉权。)

• 在决定一种言论或材料是否构成诽谤时,法院是根据材料的整体性判断。一篇文章的标题、内容、句子、发表的形式等等,都可以用来判断这篇文章是否构成诽谤。

• 举证的责任(onus of proof)属于诉方,诉方得证明某篇文章具有诽谤归责(libellous imputation)

另一篇


无法举证陈国伟誹谤 李映霞败诉




所以如果只是根据诽谤法令(1957)  律师好像没说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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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17 03: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3-6-2017 10:51 PM
週末比較閑google一下, 你說是引用馬來西亞誹謗法令(1957)來反駁律師
在你提供的wiki中
红字应该是说起诉人要先证明被诽谤吧?


另一篇
http://mediamalaysia.net/archives/260

另一篇
http://www ...

原告舉證自己名譽因為對方言論受損

>舉證責任轉移

被告舉證引用消息來源確切屬實無訛

>若屬實無訛,則控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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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6-2017 11:5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元旦8466 于 24-6-2017 12:07 PM 编辑






索讨巨额赔偿•监禁罚款伺候 《诽谤法令》与刑事诽谤条款。





浅谈媒体法规(四):索讨巨额赔偿•监禁罚款伺候 《诽谤法令》与刑事诽谤条款
【庄迪澎】自首相兼巫统主席纳吉在今年六月初起诉《当今大马》诽谤之后,八月中旬再传来遭人民公正党开除党籍的雪兰莪州务大臣卡立依布拉欣起诉《马来西亚局内人》(Malaysian Insider)诽谤,以及8月25日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499条款(刑事诽谤)提控民联前霹雳州务大臣尼查的消息。诽谤官司似有死灰复燃之势,但很多人(包括新闻工作者)对诽谤法规一知半解,甚至因误解而自我审查,害怕动辄得咎。
立法背景
马来西亚共有两道法规处理诽谤行为,一道是用以民事诉讼的《1957年诽谤法令》(Defamation Act 1957),另一道则是《刑事法典》第499条款和第500条款的刑事诽谤(criminal defamation)条款,这是由官方提控的刑事罪行。
法条要点
顾名思义,“诽谤”是指破坏他人名誉,导致此人为人所厌恶、歧视,甚至排斥。根据《1957年诽谤法令》的界定,诽谤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以文字损害名誉(Libel),意指永久性诽谤,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tort),但在某些情况下可成为刑事罪行。就永久性诽谤而言,只要某甲的言论具有诽谤某乙之倾向,某乙即可提告,无需证明已因某甲的言论而遭受损害或财务损失。
永久性诽谤的内容形式包括书籍、报纸、图画、绘画、卡通、电影、雕像、符号、肖像及其他属于眼睛可见的视觉影像。不过,第3条款有特别阐明,广播内容(Broadcast statements)亦属于永久性出版物。
(二)口头中伤(Slander),意指非永久性诽谤。某甲因某乙的口头中伤而提出诽谤诉讼,需证明自己蒙受特别损失(special damage),惟某些情况例外,例如第4条款具体阐明,口头中伤女性不贞或淫乱,遭中伤者无需证明遭受特别损失,亦可提告。
除了中伤女性之外,《诽谤法令》还列举了另两种无需证明蒙受特别损失的口头中伤情况:(1)第5条款所述的影响公务、专业或商业信誉之口头中伤;(2)第6条款所述的对物权或商品的口头中伤,或其他恶意的谎言,条件是该言词引发的行动被视为可对起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并以书面或其他永久形式发表,以及该言词被视为可对起诉人当时从事的任何职务、专业、职位、贸易或业务造成经济损失。
虽说诽谤事关“讲人坏话”,但“讲人坏话”并不一定构成诽谤。要构成诽谤,得符合下列情况:
(一)所述之事乃无中生有,不是事实。说出事实不构成诽谤,例如某甲曾因盗窃罪而入狱,某乙向他人道出此事实,不构成诽谤。
(二)以社会成员的正常及合理的思维而言,当事人所用言词具有贬低和诽谤对方之倾向,包括其自然和普通的意思和影射含义。
(三)当事人有意图地“公开”自己的说法。某甲在日记里写下某乙的坏话,但日记因被盗窃而公开,不一定构成诽谤,反而公开日记内容的第三方就可能惹上诽谤官司。
(四)言词直接指涉或间接指涉(影射)他人。某甲说“从政者都是骗子”,任何从政者皆无权起诉他诽谤,但若他点名“某乙议员是骗子”就可构成诽谤。我们不时在报章上看到企业刊登“某某职员已离职,无权代表公司鸠收帐目”的启事,可构成诽谤,因为它是归罪此人未经授权而到处收帐。
(五)当事人曾向第三方公开他对某人的指责。两个人在封闭隔音的空间里争吵,或是彼此书信往来,不论言词多不堪,都不构成诽谤;但是,若两人争吵时有第三方在场听见这些不堪言词,则另当别论。
值得注意的是,诽谤是个人过失,只有遭诽谤的人有权起诉诽谤者,也只有诽谤者本身可被起诉。假使遭诽谤者逝世,诽谤诉讼就终止了,家属无权代表死者兴讼。不论是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法人(legal persons,如企业、社团等),皆可兴讼。
读者须厘清《1957年诽谤法令》和《刑事法典》第499条款有何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是个人/法人之间因发生纠纷而起诉对方,请求法院裁决谁对谁错。假使法院裁决答辩人确实诽谤了起诉人,不能说答辩人“犯罪/法”或“罪名成立”,答辩人也不会面对监禁或罚款的惩罚,最多是赔偿若干名誉损失赔偿金给起诉人及/或登报道歉。
至于《刑事法典》第499条款,刑事诽谤是一项“罪行”。此条款阐明:任何人用文字,无论是口头或意在让人阅读或以符号,或以可见的陈述,制作或发布关于任何人的任何归罪,有意损害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此类归罪将损害该人之名誉,除了指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即为诽谤该人。
刑事罪名是由总检察署提控,交由法院裁决被告的刑事诽谤罪名是否成立。假使法院裁决被告的刑事诽谤罪成立,按照《刑事法典》第500条款的规定,可判处被告监禁不超过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法条弊端
诽谤法规造成的寒蝉效应显而易见,尤其是新闻媒体(包括相对自由的新闻网站)会为了避免惹上诽谤官司而自我审查,将新闻事件的主角姑隐其名;其中一个常见例子是酒店发生命案时,媒体不报道酒店名称,而以“某酒店”代之,编辑甚至告诫新晋记者,写出酒店的名字恐遭起诉诽谤。不过,媒体不写出酒店的名称,除了可能是记者和编辑对诽谤法无知,也可能是顾虑广告利益。
其实,《1957年诽谤法令》第12条款阐明报纸享有合法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 of newspapers),报纸报道司法程序和议会内容及做合理且善意的评论,不可被追究诽谤责任,条件是转述的内容必须合理及准确,错误的报道不享有此权利。
瞩目案例
较常见的诽谤官司是民事诉讼,尤其是1990年代的“巨额诽谤诉讼”风潮堪称举世瞩目(参阅2014年6月15日《起诉《当今大马》诽谤 纳吉消音意图一石二鸟》一文)。刑事诽谤较罕见,直到2008年警方提控争议性部落客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 Kamaruddin)刑事诽谤纳吉的妻子罗斯玛等三人之后,此条款俨然成了打压异议的新工具--2009年,时任马华公会总会长翁诗杰曾向警方投报《号外周报》刑事诽谤;2001年,伊斯兰党署理主席莫哈末沙布因发表末英德拉为独立斗士的言论,遭警方控以刑事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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