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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元旦8466

大马人权律师:罗斯玛所谓的"警告社交媒体若敢议论她涉及一马公司丑闻就会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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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1: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01:33 AM
終於有講點東西了 呵呵  

如果你不記得我爲何說她錯,請看回我 2# 和 24# 寫的,尤其是 24#,這就是我認爲錯的地方,來看我 24# 寫什麼:


起訴方必須證實辯方的言論是誹謗性的,這點我在 55# 有說明了,證 ...

掉你这一段  难怪你一直跳脚

"If there are claims that she has spent money lavishly from 1MDB, it's a different story. But even then, if she sues over the fact that she's not the recipient of money linked to 1MDB, (her lawyers) will have come out with proof that she wasn't."

這個我還真不知道她有必要證明,這個是哪個國家的法律?
这部份好像不是该律师说的  不知是谈论到那一部份去了?

起訴方必須證實辯方的言論是誹謗性的,這點我在 55# 有說明了,證明辯方言論是誹謗性的不等於要證明辯方所說是錯的,這個差很遠,來看我 55# 寫什麼:

法官判林冠英勝訴是依據林冠英成功證明1. Perkasa是針對他,2. Perkasa的言論是誹謗性的(即對名譽造成傷害),3. Perkasa 傳播這個言論。林冠英不必證明Perkasa說的話是不實的。
基本上正确的言论不构成诽谤  
http://mediamalaysia.net/archives/260 二、诽谤的本1点可得知
所以原告应该有证明了被告言论是不正确的才构成诽谤


李映霞敗訴,爲什麼?我們看法官說了什麼:

「证据显示了被告(陈国伟)把党纪律委员会的报告交给媒体,并做了一些评论,而媒体也据实引用了报告出版成新闻,但这报告实际上是原告(李映霞)挑战被告公开的,其中並无涉及誹谤的內容。」

法官說陳國偉對報告做了一些評論,評論可以是意見,這個我有說明,意見在民主自由的馬來西亞是被憲法允許的,來看我 3# 說了什麼:

你可以認爲螺絲馬有罪,但你不可以說她有罪

這就是爲什麼法官判定言論不具有誹謗成分,另外一點,陳並沒有可以要找媒體來發表這番言論,是李映霞挑戰他找媒體公開的,所以傳播誹謗性言論這點不成立,看會55# 起訴人需要舉證的三個要點,你就明白爲何法官這麼判了
所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言论的不正确性才败诉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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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1: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6-6-2017 07:16 PM
• 举证的责任(onus of proof)属于诉方,诉方得证明某篇文章具有诽谤归责(libellous imputation)。这种归责可以几种方式出现:(a)  The words are defamatory in their natural and ordinary mea ...
虽然法律强调发表的“意图”(intention),不过,有没有诽谤的意图却不是辩护的理由。你不能说,我只是转述别人所说的话(每一次的重复都可以构成新的起诉原因[cause of action]。)
你也不能说,你并无意图或动机(motive)针对起诉人,或者说,你话中所指的对象是另有其人而非案中的起诉人。
如果起诉人能够证明,按照别人合理的了解,认为你所说的话是针对起诉人,言论不正确,就可构成诽谤。

只要再加红色这几个字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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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6-2017 11: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08:38 PM
真的沒說錯也,已經到天下無敵的境界了

遇到你這種極品,我只能跪了

这个怎么好意思  平身  平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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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7 02: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6-6-2017 11:06 PM
只要再加红色这几个字就好

那你还记得114a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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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7 03:0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6-2017 08:38 PM
真的沒說錯也,已經到天下無敵的境界了

遇到你這種極品,我只能跪了

还真的是
已经重复解释了几十次证明毁谤倾向和真实性抗辩的差别了,他还在那边一直把我们的话pusing成他的意思

这已经不是在讨论更不是在对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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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7 09:3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7-6-2017 02:26 AM
那你还记得114a是什么么

所以现在1957的扯完要扯其它的了
由始至终 我只是尝试理解律师的说法
案件成立的要点应至少要符合: 事实性, 针对性, 伤害性
没这三要点单就1957下案件是不成立的
你一直跳过事实性这一点
接下来要扯114或其它的根本就多余了
真要玩有的是山洞法按拳法等尚方宝剑
人家才不会跟你玩1957  114甚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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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7 10: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6-6-2017 11:04 PM
跳掉你这一段  难怪你一直跳脚
这部份好像不是该律师说的  不知是谈论到那一部份去了?
基本上正确的言论不构成诽谤  从 http://mediamalaysia.net/archives/260 二、诽谤的本质 第1点可得知 所以原告应该有证明 ...

1。@元旦8466  樓主,該律師沒有說過這段話,你還不下跪認錯
2。基本上正确的言论不能定诽谤罪,如果答辯人可以證明言論是正確的 。原告不必证明了被告言论是不正确的,被告需要證明其言論是正確的,因爲 whoever asserts must prove
3。
所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言论的不正确性才败诉的啊 〉〉不是噢,你又來開啓天下無敵模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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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7 10: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6-6-2017 11:08 PM
这个怎么好意思  平身  平身

果真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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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7 10:0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7-6-2017 09:32 AM
所以现在1957的扯完要扯其它的了由始至终 我只是尝试理解律师的说法案件成立的要点应至少要符合: 事实性, 针对性, 伤害性没这三要点单就1957下案件是不成立的你一直跳过事实性这一点接下来要扯114或其它的根本就多 ...

案件成立的條件和下判的條件不一樣,你混爲一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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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7 12: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gnarok026 于 27-6-2017 12:21 PM 编辑
morris43 发表于 27-6-2017 09:32 AM
所以现在1957的扯完要扯其它的了由始至终 我只是尝试理解律师的说法案件成立的要点应至少要符合: 事实性, 针对性, 伤害性没这三要点单就1957下案件是不成立的你一直跳过事实性这一点接下来要扯114或其它的根本就多 ...

所以就是不知道了,我明白了

那你知不知道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是什麼么
你又知不知道大馬法庭除了1957毀謗法令外 在面對這類案子的時候多數參考哪個國家的普通法么
你又知不知道毀謗是屬於嚴格責任犯罪的一種么

你答不出來,要繼續糾結在事實性,我可以
毀謗案件成立並且提成上庭審訊的理由只需要傷害性
事實性是供被告用於抗辯的選項(justification)


What do I have to prove for my claim to be successful?
To bring a successful defamation action you (the "plaintiff") will need to establish the following elements:

The statement must have been defamatory of you.
The statement must have been communicated to one or more peop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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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7 12: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淦 原本写的不止这些,被吞掉了又要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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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6-2017 12: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7-6-2017 09:32 AM
所以现在1957的扯完要扯其它的了由始至终 我只是尝试理解律师的说法案件成立的要点应至少要符合: 事实性, 针对性, 伤害性没这三要点单就1957下案件是不成立的你一直跳过事实性这一点接下来要扯114或其它的根本就多 ...


There are a number of defences available to someone who is being sued for defamation, including:

that the statement was true ("truth" or "justification")
that it was a statement of honest opinion on a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 ("honest opinion" or "fair comment"), or
that the statement was "privileged" in some way


在毁谤案里【事实】是由被告散播出来的,发言责任落于被告身上,而每个人应当背负的责任则是【诚实】这一准则
如果被告将事实性举证责任推至原告 则会造成审讯上双方权利的不公正性

法律普遍上推崇【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由散布消息者来证明事实是否存在,这才符合责任分配的公正性
而且由原告来证明事实不存在,在逻辑上是比被告证明事实存在要来的困难许多的
这样做只会加大司法成本,拖慢审讯进度

当然实际情况还会根据告诉双方的权利,身份,影响力等因素作为辅佐参考
不过多数情况下只有一个情况是由原告进行事实举证的,那就是刑事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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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8: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7-6-2017 10:06 AM
案件成立的條件和下判的條件不一樣,你混爲一談了

律师也大都说成立的条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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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8:4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7-6-2017 10:00 AM
1。@元旦8466  樓主,該律師沒有說過這段話,你還不下跪認錯
2。基本上正确的言论不能定诽谤罪,如果答辯人可以證明言論是正確的 。原告不必证明了被告言论是不正确的,被告需要證明其言論是正確的,因爲 whoe ...
1。@元旦8466  樓主,該律師沒有說過這段話,你還不下跪認錯


干麻扯别人 我看错就是
"If there areclaims that she has spent money lavishly from 1MDB, it's a different story. Buteven then, if she sues over the fact that she's not the recipient of moneylinked to 1MDB, (her lawyers) will have come out with proof that she wasn't."
这一段应该是说有某人/方因针对特定人士说了某件事被告案件成立后的后续动作  而特定人士供称他没收钱, 他的律师要证明不是吗  就你说的whoever asserts must prove


2。基本上正确的言论不能定诽谤罪,如果答辯人可以證明言論是正確的 。原告不必证明了被告言论是不正确的,被告需要證明其言論是正確的,因爲 whoever asserts must prove


现在是你声称别人诽谤 你当然要先prove对方说的非事实不是吗?  不然大家都可以乱告了  当然这是指在1957

3。所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言论的不正确性才败诉的啊 〉〉不是噢,你又來開啓天下無敵模式,呵呵
呵呵  鬼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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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8: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7-6-2017 12:20 PM
所以就是不知道了,我明白了

那你知不知道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是什麼么
你又知不知道大馬法庭除了1957毀謗法令外 在面對這類案子的時候多數參考哪個國家的普通法么
你又知不知道毀謗是屬於嚴格責任犯罪的一種 ...

所以你是相关专业人员吗?

What do I have to prove for my claim to be successful?
To bring a successful defamation action you (the "plaintiff") will need to establish the following elements:

The statement must have been defamatory of you.
The statement must have been communicated to one or more people a
红色字是不是说你要establish这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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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8: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Ragnarok026 发表于 27-6-2017 12:29 PM
There are a number of defences available to someone who is being sued for defamation, including:

that the statement was true ("truth" or "justification")
that it was a statement of honest opin ...

现在是你主张你被诽谤了  所以你要先举证非事实的部份案件才成立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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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8:53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8-6-2017 08:44 AM
干麻扯别人 我看错就是 呵"If there areclaims that she has spent money lavishly from 1MDB, it's a different story. Buteven then, if she sues over the fact that she's not the recipient of moneylink ...

因為那段話是樓主貼出來的,你眼睛貼 stamp 我請樓主幫忙,不過當然遇到極品樓主來了還是要下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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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8:59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8-6-2017 08:44 AM
干麻扯别人 我看错就是 呵"If there areclaims that she has spent money lavishly from 1MDB, it's a different story. Buteven then, if she sues over the fact that she's not the recipient of moneylink ...

这一段应该是说有某人/方因针对特定人士说了某件事被告案件成立后的后续动作  而特定人士供称他没收钱, 他的律师要证明不是吗  就你说的whoever asserts must prove

不是哦 A 覺得 B 的言論惡意傷害了他去告他,B 惡意傷害了 A 這件事是 A 說的,A 要證明。至於 B 的言論是 B 說的不是 A 說的所以 B 要證明而不是 A

不過遇到極品,極品會把自己說的說成是對方說的,呵呵,所以極品什麼都不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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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9:01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orris43 发表于 28-6-2017 08:41 AM
律师也大都说成立的条件啊

你講完咯,你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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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6-2017 09: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8-6-2017 08:59 AM
这一段应该是说有某人/方因针对特定人士说了某件事被告案件成立后的后续动作  而特定人士供称他没收钱, 他的律师要证明不是吗  就你说的whoever asserts must prove

不是哦 A 覺得 B 的言論惡意傷害了他去告他 ...
不是哦 A 覺得 B 的言論惡意傷害了他去告他,B 惡意傷害了 A 這件事是 A 說的,A 要證明。至於 B 的言論是 B 說的不是 A 說的所以 B 要證明而不是 A
你要不要把你指出的这一段再多看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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