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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avin@_@

S8之后,三星Note 8也将放弃使用中国ATL电池了!正如成龙哥以前说的,中国的会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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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09: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m99999 发表于 23-8-2017 09:10 PM
哈哈哈,你那只眼睛看到官网上的产品,都是Li-Po电池?难道是屁眼?

反中废物你继续!反正ATL只生产锂聚合物电池!你上面简介的电池形状只有聚合物电池能做出来!文化低还自以为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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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09: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angolu 发表于 23-8-2017 09:22 PM
反中废物你继续!反正ATL只生产锂聚合物电池!你上面简介的电池形状只有聚合物电池能做出来!文化低还自以为是,呵呵!

哈哈哈,请继续吹,记得把牛吹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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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09: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02:31 AM
另外,你也是外行 裝內行人說話
台積電 大股東 都是外國人, 台灣人持股不到2成
這個世界上有人 說台積電不是台灣公司嗎?

何況catl才是真真的核心公司  ,反中廢物 見 ...

@gavin@_@
听到人家说什么吗?
外行充内行啊

说你是个以常识扮专识之流没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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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09:19 PM
就是啊, 香港不接受同股不同權 ,所以跑去美國了
我再請教你
如果atl 日本人控股,參與營運
那日本人會允許atl高層 出資(個人出資)另設立catl?

從常識來說, 日本人應該是沒有參與日常營運
當然到底股 ...
如果atl 日本人控股,參與營運
只要不利用公司的資源去進行私人利益, 不為公司造成實質的損失
(如公司法, 競業條款). 公司是無權過問. 畢竟這是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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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09:19 PM
就是啊, 香港不接受同股不同權 ,所以跑去美國了
我再請教你
如果atl 日本人控股,參與營運
那日本人會允許atl高層 出資(個人出資)另設立catl?

從常識來說, 日本人應該是沒有參與日常營運
當然到底股 ...
日本人應該是沒有參與日常營運
現100%是日本人所擁有是不爭的事實,
即便公司上下全部原班人馬中國人所組成,
公司所有權仍屬TDK所有,
這只是我想要讓樓主明白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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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3-8-2017 10:04 PM
只要不利用公司的資源去進行私人利益, 不為公司造成實質的損失
(如公司法, 競業條款). 公司是無權過問. 畢竟這是私事.

怎麼可能
你在你公司裡 做技術總管
然後,你個人去外面設立一個生產同樣產品的公司
你覺得世界上有這種事嗎?
這根本就是違法,不是被解僱就是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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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17 PM
怎麼可能
你在你公司裡 做技術總管
然後,你個人去外面設立一個生產同樣產品的公司
你覺得世界上有這種事嗎?
這根本就是違法,不是被解僱就是被告了
你個人去外面設立一個生產同樣產品的公司

法律上, 這是競業, 我都有說了, 你是看東西看一半的嗎?????
不為公司造成實質的損失
(如公司法, 競業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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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3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3-8-2017 10:25 PM
法律上, 這是競業, 我都有說了, 你是看東西看一半的嗎?????

竞业条款[size=15.008px](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又称“同行竞业条款”或“竞业禁止条款”(non-compete clause),为雇主与受雇的员工之间所订的一种劳动契约,其内容通常规定:劳动契约终止[size=15.008px]后的一段特定期间之内,受雇者不得在相同产业中从事竞争行为,以保障先前雇主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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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39 PM
竞业条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又称“同行竞业条款”或“竞业禁止条款”(non-compete clause),为雇主与受雇的员工之间所订的一种劳动契约,其内容通常规定:劳动契约终止 ...

我所言的是這個:
我國《公司法》對於公司經理人有「競業禁止」的規定,其乃因經理人為
受有報酬為公司管理事務的人,應忠於公司,勤於任事(註一);在《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前段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
為他人經營同類的事務
就是規範不得危害公司利益去進行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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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23-8-2017 10:54 PM 编辑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39 PM
竞业条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又称“同行竞业条款”或“竞业禁止条款”(non-compete clause),为雇主与受雇的员工之间所订的一种劳动契约,其内容通常规定:劳动契约终止 ...
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在法律上有兩種意義。一個是依照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的規定。另一個則是一般民法上由雇主和員工所訂立的競業禁止規定。

聯晟法網 : http://www.rclaw.com.tw/post-274-8234

你查詢的是民法上雇主與員工所訂立的條款. 我說的是公司法的競業條款.
不都在討論ATL高層擁有CATL事件嗎, 又關民法啥事了? 有必要拿一個不相關的
條文在show 嗎? 看不懂你的邏輯. 除非你根本不懂法.

沒力了吔! 能不能先查清楚啊, 這麼淺顯了還要勞煩人一再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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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3-8-2017 10:44 PM
我所言的是這個:
就是規範不得危害公司利益去進行競業.....

辭職後,一段時間都不得從事 和原雇主 同行業 的競爭————————————---
catl是atl現高層 , 出資設立公司,行業相同,技術共用   怎麼可能沒有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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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春華秋實 于 23-8-2017 11:07 PM 编辑
SuperKedah 发表于 23-8-2017 10:50 PM
聯晟法網 : http://www.rclaw.com.tw/post-274-8234

你查詢的是民法上雇主與員工所訂立的條款. 我說的是公司法的競業條款.

能不能先查清楚啊, 這麼淺顯了還要勞煩人一再解釋嗎?

atl 背後是tdk百分百控股
atl高層(非一人).. tdk 就是這些高層的顧主
你是沒搞懂,還是我沒搞懂?
----
你也不用說公司法, 民法....
你就找出一個  公司 ,可以允許掌握關鍵技術的員工,出去另設同行業公司
然後自己還在原公司任職的(然後這兩個公司相互競爭,互不隸屬)

屁話說那麼多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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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53 PM
辭職後,一段時間都不得從事 和原雇主 同行業 的競爭————————————---
catl是atl現高層 , 出資設立公司,行業相同,技術共用   怎麼可能沒有競爭
辭職後,一段時間都不得從事 和原雇主 同行業 的競爭————————————---
這是僱主與員工事情, 是普通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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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0:5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55 PM
atl 背後是tdk
atl高層(非一人).. tdk 就是這些高層的顧主
你是沒搞懂,還是我沒搞懂?
atl高層(非一人).. tdk 就是這些高層的顧主

除非當時任職時有簽, 不然就沒有.
公司法是不一樣, 任職時期不得作出損害公司行為, 比如競業

你的思路超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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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3-8-2017 10:59 PM
除非當時任職時有簽, 不然就沒有.
公司法是不一樣, 任職時期不得作出損害公司行為, 比如競業

你的思路超亂的.....

我就說atl這個特殊的案例
你在這裡和我扯..民法公司法

違反民法就不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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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55 PM
atl 背後是tdk百分百控股
atl高層(非一人).. tdk 就是這些高層的顧主
你是沒搞懂,還是我沒搞懂?
----
你也不用說那麼多公司法, 民法....
你就找出一個  公司 ,可以允許掌握關機技術的員工,出去另設 ...

你要扯民法, 那現在ATL高層離職了沒?
沒有的話, 根本不必去考慮競業條款.

如沒離職, 引用公司法的競業條文才是正確滴,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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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1:03 PM
我就說atl這個特殊的案例
你在這裡和我扯..民法公司法

違反民法就不是違法了?

是你思路超亂 :
辭職後,一段時間都不得從事 和原雇主 同行業 的競爭————————————---
catl是atl現高層 , 出資設立公司,行業相同,技術共用   怎麼可能沒有競爭
都沒有發生離職事件, 你扯這些作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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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0:55 PM
atl 背後是tdk百分百控股
atl高層(非一人).. tdk 就是這些高層的顧主
你是沒搞懂,還是我沒搞懂?
----
你也不用說那麼多公司法, 民法....
你就找出一個  公司 ,可以允許掌握關機技術的員工,出去另設 ...
你就找出一個  公司 ,可以允許掌握關機技術的員工,出去另設同行業公司
然後自己還在原公司任職的(然後這兩個公司相互競爭,互不隸屬)
都說了, 這樣作是犯了公司法, 競業條款. 你亂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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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23-8-2017 11:05 PM
是你思路超亂 :
都沒有發生離職事件, 你扯這些作啥?

問你啊, 我一直就提示你,   我說是高層,不是說原高層 ,這樣你明白了?
你自己沒理解透徹,還怪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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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8-2017 11: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華秋實 发表于 23-8-2017 11:10 PM
問你啊, 我一直就提示你,   我說是高層,不是說原高層 ,這樣你明白了?
你自己沒理解透徹,還怪我了?

問我作啥, 都告訴你在任職中的高層, 不得作出損害公司的競業行為,
你看不懂, 我有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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