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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野人99

耿爽:中国科技一不靠偷,二不靠抢,靠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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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9 05: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17-2-2019 05:13 PM
都說過它是例示, 順位高低, 是你自己一直不停的糾結在選擇.
立法原意是希望你依順位選擇, 只有談判是沒得吵, 一定要擺第一.

你不是说只是谈判要排第一,而是在选择方法定明要按照顺序排位!
就是说第280条违反了"自由选择任何方法",你的释法还可以推翻法律条文!



1) 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 : 這些都是例示/例舉且具體與明示
2) 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 : 此為抽象與概括

所以依法律釋法基本原則 : 例示/列舉/明示的排列順位都高於抽像與概括.
再來頻率高者先列. 因此綜合所得, 談判是最高,
仲裁是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屬抽象與概括, 順位最低.
再來, 明示規定其一者, 應排除其他,
中國優先選擇談判是最符合法律要求.....


你不懂這些, 也得看清楚字句吧:

應儘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

甚麼叫先以? 先以就是順序, 文句清楚,

先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

以上你寫的冬冬, 先以就是定明要依這順序了, 你還在胡亂解釋....你真的接近智障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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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9 06: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17-2-2019 05:14 PM
那就繼續談判到有結果出來....很難理解嗎?

所以就是你所谓的第280条的做谈判,然后协议选择再次先选择第33条里的"先以谈判"?
既然谈判了,为什么还要协议选择谈判?
直接谈判到底就可以了,作什么协议?
因为第33条有写"先以谈判"所以在第280条里先以谈判,再作出协议,选择第33条的争端的方法时,又在因为有写"先以谈判这个字"被逼再次先选择"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
请问为何"先以谈判"要重复两次?到底apply在第280条,还是第33条?
而且第280条,谈判不属于第协议的一部分,必须先谈判,后再协议,条文就应该写"先以谈判,后做协议".
所以如果第280条,谈判本来就是作出协议的一部分,你的先以谈判,本身就是多此一举!

因为你把第280条里的协议,和33条的"先以谈判"混成同个东西了!
第33条的"谈判解决争端",并不是第280条你所谓的协议做选择里面的"谈判".
一旦你搞错概念,你就开始自相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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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9 06:2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SuperKedah 发表于 17-2-2019 05:16 PM
不就談判雙方認可的解決方案.... 認可方案立項入條文就是協議.

那么所谓的条文"先以谈判"只的是在协议前做一次了,那么在选择方案时,可以不先选择谈判吗?
因为你的"先以"指的是协议时的谈判,而不是在选择时,先选择谈判作为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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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2019 08: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uaceng 于 19-2-2019 08:43 PM 编辑
SuperKedah 发表于 17-2-2019 05:30 PM
以你的無恥程度, 當然會無限制增加你要的冬冬....


概括性觀念是沒錯, 但你根本沒觸及較明確細節部份, 有說不就等於沒說....


今天的爭議,並不在於中方菲方不採用和平方法, 而是中方要求先談判,
而菲方直 ...

非也,而是双方在决定用那一个解决争端的方法时达不到一致.
中国坚持双边的谈判,而菲律宾坚持其他东盟国家参与的多边谈判,或者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机制.
因此双方stuck在这里长久僵持不下后,菲律宾认为再这样下去,第279条的非强制性解决方式还是无法展开.
已经为第279条到第283条努力了,而争端没有解决.
所以在通过第1节努力而没有成果之下,只好启动第2节强制性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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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4:58 PM
你所谓的顺序排位,是否法律硬性规定?如果是的话

那么第280条是写来做么?所谓的自由选择任何方法根本就抵触了按照顺序排位来选择解决争端的规定!
法律条文是黑字白纸写明,大家会以根据条文行事为先,反而你所谓 ...
你所谓的顺序排位,是否法律硬性规定?如果是的话
法條的例示, 本來就最高頻率的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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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4:58 PM
你所谓的顺序排位,是否法律硬性规定?如果是的话

那么第280条是写来做么?所谓的自由选择任何方法根本就抵触了按照顺序排位来选择解决争端的规定!
法律条文是黑字白纸写明,大家会以根据条文行事为先,反而你所谓 ...
那么第280条是写来做么?所谓的自由选择任何方法根本就抵触了按照顺序排位来选择解决争端的规定!
何必如一再不停的跳針與扭曲呢....講了一千九百次了. 是options.

根本沒抵觸. 你不選最高的option, 你要選第三個option. 也沒人可攔你.

但你基本上omit了, UNCLOS 280條文的精神

1) 不損害雙方的利益.
2) 雙方要有協議.

以上兩個你只會閃躲, 招式用老了就很難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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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21-2-2019 02:05 PM 编辑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4:58 PM
你所谓的顺序排位,是否法律硬性规定?如果是的话

那么第280条是写来做么?所谓的自由选择任何方法根本就抵触了按照顺序排位来选择解决争端的规定!
法律条文是黑字白纸写明,大家会以根据条文行事为先,反而你所谓 ...
法律条文是黑字白纸写明,大家会以根据条文行事为先,反而你所谓的顺序排位,我根本就没有看到条文规定.

不懂法律我不怪你, 但叫你去進修有關法學概論你都不肯,

被打臉後只能矇著眼在叫嚷.......真以為你死不認就會消失嗎?
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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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17 PM
已经说了,280条的协议选择方法,和第33条的谈判解决争端,完全指的不是同一个东西.
第33条法律条文已经指明"方法"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其中之一的方法是谈判,然后根据280条大家可以选择不以"谈判"这个方法来解决争端.
...
已经说了,280条的协议选择方法,和第33条的谈判解决争端,完全指的不是同一个东西.

還在硬拗鬼扯?????
Unclos33-279.JPG

UNCLOS 的 279條說啥.

很明顯, 你對法律條文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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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3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17 PM
已经说了,280条的协议选择方法,和第33条的谈判解决争端,完全指的不是同一个东西.
第33条法律条文已经指明"方法"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其中之一的方法是谈判,然后根据280条大家可以选择不以"谈判"这个方法来解决争端.
...
第33条法律条文已经指明"方法"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其中之一的方法是谈判
它不是其中之一, 它有最高優先, 還在硬拗?
1un-33.JPG

又來漏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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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3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17 PM
已经说了,280条的协议选择方法,和第33条的谈判解决争端,完全指的不是同一个东西.
第33条法律条文已经指明"方法"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其中之一的方法是谈判,然后根据280条大家可以选择不以"谈判"这个方法来解决争端.
...
然后根据280条大家可以选择不以"谈判"这个方法来解决争端.
協譵.jpg

那菲國與中國進行談判協議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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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17 PM
已经说了,280条的协议选择方法,和第33条的谈判解决争端,完全指的不是同一个东西.
第33条法律条文已经指明"方法"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其中之一的方法是谈判,然后根据280条大家可以选择不以"谈判"这个方法来解决争端.
...
请不要把第280条的"协议"和第33条里的"谈判"混成同一个东西!
沒進過接觸談判, 何來協議, 你又用今天的你打臉昨天的你了.

123444.JPG

前後一直在打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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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20 PM
再次回到重点,

第一句: 通常A是B的先决条件
第二句:A必须是B的先决条件

第一句是观察现象后得到的结论
第二句是属于规定,大家必须按照该规定行事

所以你的所谓negotiations are usually a prerequis ...

再拗有啥用???


你故意漏掉"先以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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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29 PM
我从来没有反对你在第280条的"协议"里面,把谈判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或者先谈判后作出协议等等.
我反对的是你把第33条的"通过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这个谈判,硬性规定大家一定要先选择"谈判"作为第33条里面选择解决争 ...
我从来没有反对你在第280条的"协议"里面,把谈判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或者先谈判后作出协议等等.
請你勿閃躲, 告訴我, 沒有談判, 如何達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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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5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29 PM
我从来没有反对你在第280条的"协议"里面,把谈判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或者先谈判后作出协议等等.
我反对的是你把第33条的"通过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这个谈判,硬性规定大家一定要先选择"谈判"作为第33条里面选择解决争 ...
我反对的是你把第33条的"通过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这个谈判,硬性规定大家一定要先选择"谈判"作为第33条里面选择解决争端的方法!

不用談啥反對, 都講了一千九百次, 是options的pri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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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5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35 PM
你说的东东,都是无关的,因为根据你的顺序排位,是完全没有freedom!一点都没有!
因为如果双方决定不先以第33条的"谈判"做为解决争端的方法,按照你的逻辑,就等于违反第33条,因为你的"先以谈判".
再然后,如果双方不 ...
因为根据你的顺序排位,是完全没有freedom!
真沒意思, 你輸了還一直在把不同的冬冬混在一起, 企圖魚目混珠!!!!

都說了, 沒有絶對的freedom.
1) 不損害雙方的權益 (impairs the right....)
2) 雙方都要agree (States parties to agree....)
這兩者就夠了.


你現在企圖把這兩者混在一起叫....真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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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38 PM
此为我个人解释法律的话,我绝对可以按照我个人的见解自由增减我自己的话!
不过在引用法律条文,我一字不改!
硬要说我偷改条文,你就是无中生有,破坏他人声誉!

無恥就無恥, 還硬拗.....人品九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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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5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5:57 PM
你不是说只是谈判要排第一,而是在选择方法定明要按照顺序排位!
就是说第280条违反了"自由选择任何方法",你的释法还可以推翻法律条文!




甚麼叫先以? 先以就是順序, 文句清楚,

先談判->調查->調停->和 ...
你不是说只是谈判要排第一,而是在选择方法定明要按照顺序排位!
前面有一再提到, 談判是第一順位.

你就只會截取某段來作文章, 想要贏想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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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09:5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6:21 PM
所以就是你所谓的第280条的做谈判,然后协议选择再次先选择第33条里的"先以谈判"?
既然谈判了,为什么还要协议选择谈判?
直接谈判到底就可以了,作什么协议?
因为第33条有写"先以谈判"所以在第280条里先以谈判,再 ...
所以就是你所谓的第280条的做谈判,然后协议选择再次先选择第33条里的"先以谈判"?
既然谈判了,为什么还要协议选择谈判?

腦子不清的你就只會說話都不輪轉....選擇了談判, 就談判了,

誰像你在糾結一些莫名其妙的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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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10: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6:21 PM
所以就是你所谓的第280条的做谈判,然后协议选择再次先选择第33条里的"先以谈判"?
既然谈判了,为什么还要协议选择谈判?
直接谈判到底就可以了,作什么协议?
因为第33条有写"先以谈判"所以在第280条里先以谈判,再 ...
直接谈判到底就可以了,作什么协议?

沒知識就是沒知識, 談判也要有很多階段,

雙方要有協議如何進行談判.....不懂還在硬拗硬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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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19 10: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uaceng 发表于 19-2-2019 06:21 PM
所以就是你所谓的第280条的做谈判,然后协议选择再次先选择第33条里的"先以谈判"?
既然谈判了,为什么还要协议选择谈判?
直接谈判到底就可以了,作什么协议?
因为第33条有写"先以谈判"所以在第280条里先以谈判,再 ...

你不懂談判過程如何進行, 很面的推論都變成屎了, 臭不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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